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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E CONTENT
课程在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以成熟的民商事法学理论为基,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新规定为据,对我国土地、房屋租赁活动中具争议的四十七个疑难问题作出科学合理的理论解答,并以真实典型的司法案例加以实务指引。
刘国林律师,河南新郑人,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曾先后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本科阶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阶段)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阶段)研习经济和法律。
1991年参加工作
1992年获得全国律师资格
1995获国际商务师资格
1996年获商业经济师和执业拍卖师资格
1998年获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2002年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2012年获全国期货从业资格
2013年获全国证券从业资格
至今已具有超过25年的民商事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兼深圳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和调解专家。 著有《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研究》和《股权转让常见纠纷的裁判规则》等书。
COURSE CONTENT
一、如何理解涉外房屋租赁争议受我国法律管辖的合同约定
二、出租人未告知房屋已抵押对租赁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
三、业委会可否废除前期物管订立的业主共有房屋租赁合同
四、部队单位擅自与地方单位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五、未经竣工验收的合法建筑物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七、如何认定利用农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八、如何认定国有划拨土地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九、产权分散的大商场商铺所有权人是否必须将商铺统一出租
十、对解约后的承租人的可利用的全新装饰装修应如何处理
十一、没有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部队房产出租协议是否有效
十二、如何确定合约承租人与其所属的实际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十三、如何理解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的“已抵押书面告知”
十四、承租人造成租赁房屋损坏时应如何向出租人进行赔偿
十五、承租人已进场装修是否意味着出租人已交付租赁房屋
十六、如何确定临时建筑出租无效时的过错责任程度
十七、如何认定使用了出租人营业执照的租赁合同的性质
十八、签订的租赁合同未履行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十九、如何认定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并用约定的法律效力
二十、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违约方应否承担免租期的租金
二十一、出租人对其出租土地上的报建是否负有法定的督促义务
二十二、如何区分农村农用土地租赁合同与农村农用土地承包合同
二十三、在农用土地上设立垂钓中心是否是一种非农建设行为
二十四、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否必须以20年为限
二十五、如何认定违反农村民主议定程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十六、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起算
二十七、租赁合同解除后至装饰装修鉴定前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应否由承租人承担
二十八、应如何认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十九、如何认定为完成行政任务而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性质
三十、公有住房原承租人的继承人能否通过继承方式成为新的承租人
三十一、对出租人交付的房屋面积提出异议的期限应如何确定
三十二、应如何界定经营用房出租人的“适租义务”的具体范围
三十三、应如何认定店铺转让费(顶手费)的法律性质
三十四、商业房产租赁合同中的“认租费”约定是否有效
三十五、承租人以出租人拒开发票为由拒付租金是否构成违约
三十六、出租人可否擅自搬离违约承租人存放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
三十七、事先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租赁合同约定是否有效
三十八、政府出租人调整租赁房产法定用途的决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三十九、应如何认定房屋群租合同的法律效力
四十、土地承租人是否当然对承租土地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十一、为担保借贷债权的实现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四十二、房屋承租人是否可以作为征收与补偿行政诉讼的原告
四十三、刊登了拍卖公告是否属于履行了对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义务
四十四、原租赁合同在次承租人取得租赁房屋所有权后应否继续履行
四十五、部分共同共有人是否有权出租共有房屋
四十六、应如何确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范围
四十七、以房屋使用权抵偿债务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河南新郑人,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曾先后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本科阶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阶段)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阶段)研习经济和法律。
1991年参加工作
1992年获得全国律师资格
1995获国际商务师资格
1996年获商业经济师和执业拍卖师资格
1998年获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2002年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2012年获全国期货从业资格
2013年获全国证券从业资格
至今已具有超过25年的民商事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著有《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研究》和《股权转让常见纠纷的裁判规则》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