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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引起的纠纷中,原本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已经比较复杂的“中标后签订的EPC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中标文件不一致”“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等“经典”问题更是难上加难;从“按图施工”到“按约施工”的理念变化,凸显“发包人要求”的核心地位,由此核心概念又关联到工程变更、变更估价等一系列问题,且与“价格调整”“索赔”等概念既相互关联又泾渭分明;基建类EPC项目往往涉及到比“初步设计”更靠前的行政备案环节,前期工作中,发、承包人的“责任界面”需要结合公法性规定和政策才能厘清,使得“发包人的基础资料和现场数据提供义务”“EPC承包人的核实和提示义务”成为一类独立的问题。
姚律师将结合自己在工程诉讼和非诉领域的执业经历和曾经担任工程案件审判的裁判经验,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举一反三,把相关思路和经验向非工程法领域进行拓展和验证。最后,对基础资料和现场数据中“小荷才露尖尖角”的法律前沿问题以比较法的视角结合美国工程法案例进行分析,对相关争议和裁判尺度的“生长点”进行预测。
前某中级法院法官,研究、实务范围涵盖交通事故、一般侵权、不动产买卖和租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民商事纠纷,有建设工程和不动产领域的丰富裁判和律师执业经历;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苏州市优秀公务员;雅思7.5分。
(一)常见场景举隅
(二)核心风险: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条件
(三)闪转腾挪:EPC合同的可分性
(四)对策:“一塞三化”
(1)“塞进”招标文件
(2)非施工合同化
(3)非法律行为化
(4)非民事行为化
(五)拓展:一个商业地产项目的再审案件——受托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而不是委托合同所以不是“转委托”
发包人要求和工程变更
(一)“发包人要求”在EPC合同中的核心地位
(二)工程变更不等于合同变更
(三)工程变更引起的“变更估价”不是“索赔”
(四)拓展:大宗长期供货合同中的MTOP条款是不是一种“变更估价”?
(一)场景:比“初步设计”更早的工作
(二)裁判:主方(发包人)对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即“兜底背锅”?
(三)他山之石:“斯皮尔林规则(the Spearin Doctrine)”的百年演进
(四)预测:EPC总包方不可以“见死不救”“盲人瞎马”“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