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协议 甲方: 乙方(借款人): 双方本着诚信友好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委托甲方协助乙方向 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事项,委托时间X个工作日。 2、甲乙双方在确定委托关系后,乙方单位法定代表人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现住 )承诺流动资金到位的同时,按贷款数额的 向甲方支付代办费用。押金 ,包括咨询费 ,如申请不成功,咨询费不退。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经甲方引见,乙方自愿将合法的资产 抵押给贷款人 。 2、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3、当乙方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 4、如合同签定生效后,乙方不配合甲方推荐的贷款人作抵押登记,致使借贷行为无法实现,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向相关人员或单位提供个人资料,乙方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隐瞒或者当相关人员或单位需要材料时给予拒绝,其后果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6、乙方在相关人员或单位了解和查询任何有关财产、资信等相关材料时,必须给予积极主动的配合,拒绝配合者后果自负,委托期止十日后,本协议自动作废。甲乙双方均不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得在委托期间以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如乙方违约,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乙方所交纳的押金,甲方不予退还;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乙方缴纳的押金。如流动资金款到位后三天内乙方不向甲方交纳代办费用时,甲方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乙方承诺自愿给予甲方双倍的代办费用。 四、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合同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委托方: 代理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约双方就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委托代理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口岸:深圳;总金额:万美元,在2004 年年底前履行完毕。具体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确认。二. 双方权利义务:(一). 代理方:1. 代理委托方办理有关货物出口报关、报检、托运手续及结汇、退税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件的瑕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担。2. 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权解除本代理合同,委托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3. 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代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如委托方在诉讼时效内书面要求对外索赔的,代理方应根据其出口合同,积极协助委托方对外索赔,委托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并应在索赔前,依据代理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代理方帐户。若委托方未支付有关索赔费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则委托方丧失享有索赔产生的权利,但不免除因索赔而产生的义务。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代理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反之,如外商索赔,由代理方应诉/应裁,但委托方应无条件协助并承担应诉/应裁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二). 委托方: 1. 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复印件: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非法人营业执照);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③ 税务登记证(国税);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申请认定表(正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⑤ 如是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还需要提供:港澳台侨企业批准证书。若以上证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审后半个月内应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给代理方。2. 保证所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出、进口国的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并保证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3. 负责组织出口货源,并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运至出运口岸及承担运费,并保证所委托的实际货物与报关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相符。若委托方违反本条规定,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外及对代理方的赔偿责任。4. 协助代理方办理报关、报检、制单、结汇等具体业务,保证从代理方处取得的所有单证的安全,不得挪作它用。5. 代理方原则上不接受拼柜货物。若确有必要,委托方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前一周书面通知代理方,由代理方决定是否接受。6. 委托方应如实申报,不得虚报数量,高报价值。7. 如委托方指定货代以及需异地报关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通知代理方其货代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详细资料,并允许代理方与货代直接联系,在货物正式报关出口前,由货代将装箱单、发票传真给代理方确认。8. 保证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真实、有效、合法。9. 未经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确认后的合同条款,不得对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诺。10. 承担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责任。11. 对外商资信负责,承担因外商原因致使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或与外商签订之合同已部份履行但无法收汇核销的责任。前述外商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响本协议项 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的权利。12. 保证在报关日后30日内将报关单、核销单等退税单据交还代理方,并保证报关单、核销单的所有内容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内容一致。13. 因委托方的原因,导致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未能退税时,代理方有权向委托方追索该部份退税款。委托方应在收到代理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份退税款,付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三. 费用与代理手续费结算:1. 代理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退税外均由委托方承担,如因需要由代理方代为缴纳的,委托方应在每笔费用实际发生前转入代理方帐户,代理方也可直接在货款中扣除。本合同项下的出口费用包括:保险费、港口码头费、装运港市内短途运杂费、仓储费、出口检验费、检疫费、报关费、国内银行费用等。2.a.代理方负责接收国外客户t/t货款,该货款应于60天内汇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在代理方收到委托方国外货款,先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将货款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在核销单、报关单退回后,并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后 3个工作日内将外汇货款按1美元:9.14人民币元的比率,扣除已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支付的货款,将剩余货款按委托方的通知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其余部分(包括不低于 13%的退税款额)作为代理/font/spanspan class=tpc_contentfont size=2方的代理费用。3.如出口合同外商付款期至时,代理方未实际全部收汇,代理方对委托方就该笔货款保留追索权。如代理方在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二个月后在国税局依然查无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委托方有责任协助代理方向当地国税局查询。四. 违约责任:1. 在本合同项下,如一方违约,除依法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及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通讯费。2. 自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以下顺序清偿:(1)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支付的费用;(2)利息或违约金、损失赔偿金;(3)货款本金。五.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对外贸易代理的有关规定。2.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六.其他:1.上述结算价双方将根据2004年度实际退税时间及市场行情协商调整。2.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工厂若需要代理方提供“产品购销(买卖)合同”,该合同仅限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用,其内容若与本协议有矛盾,以本协议为准。3.如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和人民币的汇率发生变动,高于或低于1:8.26(不含本数)时,则代理方与委托方另行协商该代理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中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5.如国税局对该产品出口退税比例进行调整,高于或低于13%(不含本数),则代理方与委托方另行协商该代理出口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的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补充或修改的应以书面提出并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与本代理出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委托方: 代理方: (盖章) (盖章)代表人: 代表人
财税咨询代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授权乙方为其代办公司注册手续。 二、乙方提供的代办咨询服务如下 1.为甲方提供有关的投资政策、税务咨询; 2.名称核准; 3.协助验资; 4.工商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税务登记证; 7.图章一套; 8.约定的其他服务。 三、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完成新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等事务,并提供齐全的证件和规范的法律文件资料。 2.甲方对提供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承担向工商、税务、技监等机关缴纳的有关费用。或者由甲方提供经费,由乙方代为缴纳。 四、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登记代理工作。 2.乙方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采用规范的登记代理程序和方法,协助委托方完善各类文件资料,齐全应有的证件。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乙方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新企业开业登记(包括工商、技监、税务等部门)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费用 1.本协议书所涉及费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2.本项工商登记咨询代理工作收取总代理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 3.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时,需向乙方缴纳代理费的_______%作为预付款,甲方签署本协议后单方面停止履行或违反本协议内容,乙方有权不予返还部分预付款。 4.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时,需向乙方提供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代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小额收费项目代付款,在代理业务中止或完成时统一结算。 5、在委托咨询服务过程中,所有必要的费用(如名称登记准费、场地租赁费、验资费、公告费等政府收费)由甲方自理。 六、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七、乙方和甲方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签字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后即时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