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协议
甲方:
乙方(借款人):
双方本着诚信友好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委托甲方协助乙方向 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事项,委托时间X个工作日。
2、甲乙双方在确定委托关系后,乙方单位法定代表人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现住 )承诺流动资金到位的同时,按贷款数额的 向甲方支付代办费用。押金 ,包括咨询费 ,如申请不成功,咨询费不退。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经甲方引见,乙方自愿将合法的资产 抵押给贷款人 。
2、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3、当乙方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
4、如合同签定生效后,乙方不配合甲方推荐的贷款人作抵押登记,致使借贷行为无法实现,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向相关人员或单位提供个人资料,乙方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隐瞒或者当相关人员或单位需要材料时给予拒绝,其后果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6、乙方在相关人员或单位了解和查询任何有关财产、资信等相关材料时,必须给予积极主动的配合,拒绝配合者后果自负,委托期止十日后,本协议自动作废。甲乙双方均不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得在委托期间以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如乙方违约,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乙方所交纳的押金,甲方不予退还;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乙方缴纳的押金。如流动资金款到位后三天内乙方不向甲方交纳代办费用时,甲方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乙方承诺自愿给予甲方双倍的代办费用。
四、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