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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

车辆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 购买人(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从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自愿将自己所有的一辆 出租车的经营权、所有权终身卖给乙方所有,车牌号为 ,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号为 。 二、车辆卖价人民币 元整(¥: 元),终身卖给乙方所有。 三、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四、车辆成交后,乙方付完车款,甲方必须办理过户手续,一切费用与甲方无关。在办理过户途中,甲方必须无条件提供与过户相关的证件、手续,并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五、甲方收到乙方付款后,即将所有该车的维修工具、各种票据、行驶证、登记证及相关所有证件交给乙方所有和保存。 六、甲方交付车辆之前,因该车所发生一切事故和产生所有费用(包括违章记录)及纠纷由甲方负责和承担,乙方接受车辆以后,因该车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和新产生的费用(包括违章记录)及纠纷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七、燃油补助从签定合同之后由乙方领取,甲方必须提供领取燃油补助的相关证件和签字手续。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中介人签字后生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效益。 八、此合同一式三份,买主和卖主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希双方共同遵守此合同书,不得造成任何特殊借口违反此合同,双方如有反悔给对方付违约金 元( ¥: 元)。 出卖人(甲方): 购买人(乙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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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 汽车品牌  型号规格   生产厂商  生产国及产地   发动机号  合格证号   数量  车架号   单价(人民币)  车身颜色 首选: 次选:  总价(人民币) 大写: 内饰颜色 首选: 次选: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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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甲方(存货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保管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货物保管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面粉加工设备 2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甲方存放货物的清单。 第二条、保管场所 保管场所为: 。 第三条、保管物验收 1.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存货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未按规定的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验收期限: 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保管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双方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保管方法 1. 。   2.双方约定的保管方法,乙方不得擅自变动。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乙方为保护甲方利益前提下可以改变约定的保管方法,但应在X小时内通知甲方。 3.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 第六条、保管费用 1.保管费用每月人民币 元(含税价),不足一个月按实际保管天数计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保管费用为维持保管物原状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2.保管费用每满 年时,乙方提前 日通知甲方并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 3.乙方将甲方应支付的保管费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后, 日内甲方将应支付的保管费支付给乙方。 3.乙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于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负有告知义务。 2. 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交付保管物的,乙方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乙方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乙方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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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主体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的宗旨和原则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租用甲方仓库储藏产品事宜,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 1、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服务期满,甲方有权收回仓储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仓储屋,如果乙方需要继续使用,应于使用期限满前X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使用事项重新签订仓储服务合同,在同等使用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仓储服务期内,若遇国家及上级政府征地拆迁,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提前X个月通知乙方,为乙方迁出提供条件,迁出时乙方依国家规定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仓储费双方据实结算,甲方退还乙方未到期的仓储服务费。 合同的范围 1、甲方同意将位于,提供给乙方使用,并由甲方负责保管。 2、甲方负责乙方所储物品的仓储管理。 服务内容 1、甲方提供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商品储存的要求。 2、甲方对乙方产品的仓储管理,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生产日期及乙方的指令发货。 货物保管条件及要求 1、货物进出仓,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仓库管理制度。甲方对乙方到库需要入库的产品及需要出库的产品应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装卸,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乙方或向乙方索取小费,一经查实,甲方应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同时赔偿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接收入库的同时应检查货物包装是否有损坏,核对实际数量、品种规格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任何异常情况,应与送货方共同制作记录并签字认可,并在X小时内传真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在三日内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3、甲方应在每次乙方提货及乙方转运货物到仓库后,次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应的库存报告。 4、甲方凭乙方的进货凭证、提货单办理进、出仓手续。 5、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温度的冷库储存产品,保证相应温度,温度正常情况下,产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 6、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冷冻库温度在-18℃(允许正负3度误差)、冷藏库温度在0℃至+10℃(允许正负3度误差,频繁进出货期间除外,)。如果甲方发现所用库房温度不正常,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调整温度。保证在频繁进出货后X小时内把温度降到正常温度。 7、每月由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委托甲方保管的货物进行盘点,具体日期由双方商定。对账人由乙方每次指定专人负责。程序如下: 乙方指定之盘点人持有乙方指定签字人签字和印章之盘点表及当月所有货物进出库单,双方核对数目无误后签字(甲方签字人员为指定负责人),各自保留一份留底。如有差异,甲方应在盘点后做出说明或做出相应处理。 8、除甲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外,原则上其他人员不准进入仓库参观、拍照;甲、乙双方以外人员进入仓库应得到乙方的认可。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单据,以备必要时协助乙方查询。 9.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仓储保管的规定及乙方的仓储要求妥善保管乙方货物,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不受潮、虫蛀和鼠害等损坏,保证仓库及货物干净整洁。 10、甲方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干净,不能有漏雨、水浸现象,所有产品不得露天堆放(乙方书面认可的可露天堆放的产品除外)。 11、甲方所有储存货物的仓库甲方必须配备足够消防、灭火设备。消防设施要符合公安部门的消防条例规定。 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1、在库商品的盘盈、盘亏(自然损耗及合理损耗不应由甲方承担)由甲方负责;非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人为因素造成乙方货物损毁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在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前,货物出现盘亏、损失、毁坏等情况,甲方赔偿损失。 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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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物流仓储保管合同范本 物流仓储保管合同范本 存货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 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 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__ 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 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__%(或__%)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__元,或按双方 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 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 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____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 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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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监管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签约时间: 存货人(甲方): 货物监管人(乙方): 仓储保管人(丙方): 法律关系:甲方为存货人,乙方为监管人,代甲方对存放于监管场地内的甲方货物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职责。丙方为仓储保管人,愿意提供独立的监管场地,并对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承担保管责任; 一、基本仓储原则 甲方将货物委托给乙方进行货物监管,甲方保证对货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承诺按照乙方货物监管管理方法办理进出库单证交接,指定专人与乙方联系;乙方不确认货物的权属,也不承担由于货物权属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从甲方货物入库开始,派人员每天x小时到仓库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检查货物安全,做好台账,做好入库、仓储和出库监督工作,对甲方货物负有监管责任; 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单独划定场地作为货物堆存,保证场地能满足货物储存条件,并承担货物存放的保管、安全责任,严格按乙方指令进行货物入库、仓储和出库操作。 二、入库管理 1、入库通知:货物入库前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附件1:接货通知书)通知乙方、丙方,并提供必要的货权凭证(货物正本发票、销售合同等),通知应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包装、外观等重要因素。 2、货物验收:货物以甲方名义入库,乙方、丙方仅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方面内容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为外观验收及单据验收。如发现品名规格错误、数量短少、包装破损、泄露、外观瑕疵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做出妥善处理。验收完毕,应在入库单中注明验收结果(包括货物状况、货位、仓储费用起算日等),签字盖章后,先传真给甲方再立即将正本寄交甲方。 3、货物实际数量、规格、包装等情况应以乙方、丙方实际验收后填写的《入库货物清单》为准。 4、验收责任:因提供的货物信息不实、验收标准错误等甲方原因造成无法入库、索赔和货物损失,由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乙方应将验收时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三、仓储管理 1、账目管理:丙方对甲方的货物进行单独列账、分类保管,并在库内做到所有对应货物单据抬头为甲方名称,避免货物权属混乱。建立完善的甲方货物信息管理制度及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乙方驻库人员应定期对货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货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以及货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2、保管约定:丙方应根据甲方货物特点,提供相适应的货物储存条件保管货物,并做好货物的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如有防潮、防高温等特殊要求,甲方应在货物入库前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向丙方明确特殊仓储要求。丙方承诺规范操作,保障甲方货物数量、品质不受损失,若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3、如因丙方未根据甲方仓储要求保管不当,或未按乙方指令操作,或不规范操作,或随意移动甲方货物等有损甲方货物的行为,造成货物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灭失等,应由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4、在仓储监管期间,乙方应有权: (1)随时检查甲方货物的进出库及存储情况; (2)委派或指定人员在仓库或任何丙方工作场所就本协议的履行予以监督和管理,丙方应给予最大的协助并服从乙方的指示(乙方指定人员的任何指示并不减轻或免除丙方的任何责任); (3)就丙方工作人员给予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基于维护良好的工作配合角度,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增加或替换个别工作人员; (4)除非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的出货规定,否则,乙方任何委派或指定人员均无权代表甲方向丙方发出任何货物出库、提货指令。 5、在仓储监管期间,丙方应当: (1)将甲方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并单独堆放,并在向甲方、乙方出具货位标示图。除非乙方书面同意,或出于为更好保管、存储货物的目的及实际效果,丙方不得改变货物的存放货位。货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并告知甲方、乙方; (2)按照合同法及本协议规定妥善、谨慎保管、搬运、装卸、照料、看护、处理甲方货物,在甲方货物已出现或可能出现变质或其他损坏、灭失风险等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驻库人员,并配合乙方在X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应采取妥善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3)无条件接受乙方随时对货物的勘验、检查、查询; (4)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6、丙方除按合同约定签发有关单据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就本合同下的任何货物对外出具任何单据或证明材料。 7、查库对账:乙方定期与每月 日将注明货物品名、规格、件数、重量及库位的《货物库存清单》给甲方,并保证账面记载的货物品种、数量与实物的挂牌标签等外观一致。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不定期的查库、对账。 8、仓储风险:甲方货物在入库之后与出库之前的由丙方承担仓储保管责任,若在这期间,甲方货物出现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灭失等情形,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9、存储仓库内的任何事故、意外或其他事件造成的人员人身伤害、工伤工亡、财产损失,均由丙方自行承担行政、管理、经济赔偿等方面的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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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 储 协 议 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租用甲方仓库事宜,签署以下协议: 第一条:仓库位置 甲方同意将 属于甲方使用权的仓库出租给乙方储存货物使用,仓储的货物类型为 。具体位置: 。(甲方根据库区整体规划,有权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调整相同面积的仓库位置)。 第二条:仓库租用面积、租金及计租方式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建筑面积为 平米的仓库;租金计算方式如下: 租金按每平米每天 元计算,每月合计租金 元;每年合计租金为 元。 仓储费用以每两年递增 %的租金收取(在甲方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如乙方需要,甲方可临时提供机动面积)。 第三条、租金结算方式 1、租金为每 个月结算一次支付方法为先付后租,每次房租到期前X日交下 个月租金,乙方可用现金/转账/支票支付。 2、此租用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3、乙方如超过约定租金支付_日以上仍未缴纳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有权向乙方追讨所欠租金,如有其他要求以书面确认为准。 4、本协议所涉及的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如使用其他币种的必须注明)。 第四条:配套设施及服务 1、电源配备:甲方仓库配备220伏照明电源,负责所租用仓库内的照明,费用由甲方负责。 2、托管服务: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负责提供仓库托管服务,由甲方代为管理。甲方主要负责乙方所仓储货物的进出库服务,库内地牛的配置、水电费管理、库存盘点及报表、单据接收管理、日常信息处理、日常货物整理分拣、库内卫生管理、异常问题处理、日常安全巡视检查等。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 X元仓储货物托管费。 3、进出库装卸费或掏箱费:如乙方需要甲方协助办理货物的出、入库装卸或者掏箱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入库人工装卸 _ 元/吨或/立方,叉车装卸_ 元/叉;出库人工装卸_ 元/吨或/立方,叉车装卸费 _ 元/叉。 4、包装费用分两种收费标准: 包装所需托盘、缠绕膜、胶带、垫板等由乙方提供的,甲方负责包装加工,收费标准按 _元/托收取包装费。 5、消防器材配置方式: 乙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自行配备灭火器材,并配合甲方定期的安全检查。 乙方如租用甲方消防器材,交押金及每年损耗费用,押金协议到期退还。 6、物业费用:乙方在租用甲方仓库期间,需支付园区统一收取的物业清洁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为:_ 元每月。 7、货梯的配置(如配备):甲方仓库如配备有货梯,免费提供乙方使用,乙方如果需要进出库区查验货物应严格按照货梯操作规则及承载吨位进行使用,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货梯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货梯所产生的电费由甲方负责。 8、出入库约定:乙方须提供公章或者出入库专用章印鉴范本预留甲方作为提货印鉴凭证,每次乙方仓储货物的进出库需乙方提供盖有其公章或者出入库专用章的出或入库单到甲方仓库办理进出库手续,也可通过指定的传真机传真至甲方,凭盖有印鉴凭证的有效传真件委托甲方办理出入库。甲方见到乙方提供的有效单据后,由甲方仓储办公室内勤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出入库操作,乙方不能提供正式有效的出入库单,甲方仓管有权对货物拒出或拒入;乙方到甲方仓库按双方约定程序进行出入库货物后,需要在甲方出入库单据上签字确认方可放行。 9、出入库须知:乙方如需要进入库房参观或者盘点查验所存货物,须在甲方人员的引领下方可进入库区,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仓储管理规定,不可拍照及记录除乙方货物以外的设施及其他单位的产品,爱护甲方的各类设施、保持设施的完好,因人为造成的设施损坏均由乙方负责修复。 10、其他配套物流服务: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另向乙方有偿提供全天候、全程的装卸、运输、配送、包装等方面的物流服务及企业物流方案的设计、收费标准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安全约定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有污染的行业,不得存放危险品及国家禁存物品。严格按照仓库管理要求配合甲方进行防火安全管理,如因乙方违法违纪或违规操作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将因此而立即终止本协议。甲方不提供仓储货物的意外损失的保险服务,乙方所仓储货物如需参加货险投保,甲方可代为办理,保险费率为0‰,乙方也可自行投保。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变更: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协议中的各项规定。若其中任何一方因故需变更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时,都必须经双方协商书面签署同意后方可执行,口头协议一律视为无效。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罢工、战争、暴动及政府原因等)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协议终止,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都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仓库租用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乙方所租仓库。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承租仓库的; (2)拖欠租金累计时间一个月以上的; (3)乙方的业务活动严重影响或者干扰到甲方的库区次序或正常经营。 (4)乙方私自存储危险品、违禁品或者合同要求以外的货物且甲方沟通后拒不清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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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协议 甲方(存货方): 乙方(保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存货方)委托乙方(保管方)为其产品提供仓储服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货物描述 1.1产品名称: 1.2数量: 1.3包装: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货物包装应符合汽车运输、铁路运输等质量要求 1.4存放方式: 第二条、货物验收入库 2.1货物验收依据: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准确的货物清单。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货物清单对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外观包装进行验收,若货物与随货清单不符合、有包装缺陷或运输中的货物磕碰,乙方可暂拒接收,并及时通知甲方,协商合理方案以便及时解决。 2.2货物入库:乙方按甲方要求对来货进行过磅(或清点件数),乙方验收员对照甲方随货清单核对货物外观质量及规格、数量、重量无误后即办理入库手续,并在甲方回执单上签字、盖章。 2.3乙方只负责产品包装及外观质量验收,不对其内在质量及使用性能负责。 2.4甲方必须保证进入乙方库房产品的进货渠道,禁止假冒伪劣及三无产品。由于甲方经营非正规或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货物出库及结算方式 3.1货物出库:甲方将填写正确、签字盖章齐全的出库单传递乙方(出库单签字样式附后),乙方依照单据注明的品名、规格、数量等信息办理出库手续。乙方对每笔出库货物进行过磅计量(或清点件数)并做记录。 3.2甲方委托的提货人须出具经办人的身份证,乙方不接受任何口头指令。 3.3乙方应确保甲方货物及时出库,货物一经经办人签收出库后出现的损坏、缺少等情况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四条、配送服务 4.1甲方货物运至乙方的运输方式:甲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到乙方仓库,运费由甲方承担。 4.2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自乙方仓储地至甲方指定到站(或仓库),运费由甲方承担。 4.3遇大宗货物出库配送的,甲方须提前2日告知乙方做好准备工作。 第五条、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5.1收费标准(均含税): 5.1.1仓储保管费:按 元/吨*月计算; 5.1.2装卸费按 元/吨计算; 5.1.3过磅费按 元/吨计算; 5.1.4运费按单议价,一单一价。 5.2结算方式: 5.2.1甲方与乙方签订仓储协议时应根据计划代储货物数量,预先缴纳相关费用。 5.2.2每月以乙方确定的结帐日为依据,确定结算周期。甲方应在当月月底前结清本月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乙方负责在当月月底(当月日历最后一天)前向甲方开具费用发票。甲方应按时领取发票并结算费用,否则产生的发票作废、停办业务等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 5.2.3甲方费用未结清前,乙方有权留置甲方仓储物,并停止办理甲方各项相关业务。甲方与乙方结算应为现金或现金支票。如无特殊原因甲方缴费逾期,乙方可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当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滞纳金。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甲方责任: 6.1.1甲方工作人员及甲方委托的送、提货人员进入乙方库区应严格遵守乙方仓储管理规定,注意安全,由于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注意力不集中,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甲方自行负完全责任。 6.1.2甲方货物包装应符合储运要求,因包装质量带来的货物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1.3甲方应及时将每批产品的出、入库清单等资料及时送达乙方,因单据填写错误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6.1.4因甲方的产品质量造成收货方拒收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拒收需乙方载货返回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2倍运费。 6.1.5甲方自提货物,必须是甲方业务员并携带相关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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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 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百九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仓储合同详解 【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合同生效时间】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特殊物品的储存】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入库仓储物的验收】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仓单的交付】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仓单的内容】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单的性质】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存货人、仓单持有人的检查和提取样品权利】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的处置权】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仓储物的提取】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仓储物的提取】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仓储物的提取】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保管人的责任承担】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他法律适用】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仓储合同的定义及其特征 (一)仓储合同的定义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在仓储合同关系中,存入货物的一方是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是保管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 (二)仓储合同的特征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所谓仓储设备,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仓储保管人应具备的仓储设备,虽然没有什么特别要求,但是,该设备须能充分保证仓储能实现对存货人所存放货品进行保管的基本目的,即应当至少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的需要。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要求。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是一切民事主体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必要资格条件。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货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换言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4.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按照合同约定将仓储物交付保管人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是表示一定数量、品种的货物已经交付的法律文书,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其性质当为记名的物权凭证。 仓储合同种类 仓储合同也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分类。不同种类的仓储合同具有不同的种类特征,也更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1. 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分类 仓储合同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分为一般仓储合同与指令性仓储合同。 一般仓储合同是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根据存货人提出的存储计划和保管人的仓储能力,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由保管人保管存货物人的货物,存货人给付保管人一定数额保管费用的协议。一般仓储合同成立,完全是出于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 指令性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基于国家指令性计划,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信的原则而协商达成的仓储合同。我们知道,保持必要的物资储备是任何国家都不能忽略的战略基础,在任何条件下,国家都应保存一定的储备物资。国家依据必要的物资存储计划而授权有关部门与保管人进行协商,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达成等价有偿的仓储协议,从而完成指令性计划物资的储备。 2.按照仓储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分类 按照仓储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分为工业仓储合同、农业仓储合同、商业仓储合同与其他仓储合同。工业仓储合同,是指从事工业生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组织工业生产的过程中储存保管原材料、机器、工具、燃料等而订立的合同。农业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为农业领域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农产品保管服务的合同。农业仓储合同中当事人,特别是保管人,不仅受《合同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约束,而且还应遵守有关仓储营业管理办法,如《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修订)》等。所谓商业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与从事商业活动的存货人之间所订立的为存货人保管商业流通物的合同。由于仓储物的性质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仓储还可以有其他种类,如化学危险品、特殊物资仓储合同等。 3.按仓储经营方式分类 按照不同仓储经营方式中,仓储标的物是否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以及仓储是否移转所有权,仓储合同可以分为一般仓储合同、消费仓储合同、混藏仓储合同与仓库租赁合同。 一般仓储合同以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为标的物,合同期限届满时,保管人的原物返还于存货人。例如,存货人存入100袋小站大米,取回时依然是存人时的那100袋小站大米,并无二致。 混藏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将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保管人储藏,而在储存保管期限届满时,保管人只需以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物返还的仓储合同。如上例,存货人与保管人签订的是混藏合同,存入100袋小站大米,取回时只要是相同种类和品质的100袋大米,可以是东北产的,也可以是天津产的。 消费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不仅将一定数量品质的种类物交付仓储保管人储存保管,而且与保管人相互约定,将储存物的所有权也移转于保管人处,在合同期届满时,保管人以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品返还的仓储合同。消费式仓储合同的不同之处是涉及到仓储物所有权转移到保管人,自然地保管人需要承担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消费式仓储经营人的收益,除了约定的仓储费(一般较低)外,更重要的是消费仓储物与到期购回仓储物所带来的差价收益。 仓库租赁合同,仓库所有人将所拥有的仓库以出租的方式开展仓储经营,由存货人自行保管商品时签订的合同。仓储人只提供基本的仓储条件、进行一般的仓储管理,如环境管理、安全管理等,并不直接对所存放的商品进行管理。仓库租赁合同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仓储合同,只是财产租赁合同。但是由于仓库出租方具有部分仓储保管的责任,所以具有仓储合同的一些特性。 4. 按仓储具体目的分类 按仓储具体目的的不同,仓储合同可以分为生产仓储合同、流通仓储合同与国家储备合同。物资存储可以发生于生产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流通过程中,既有生产资料的物资保管,又有生活资料的物资保管。凡是发生在生产过程的仓储保管行为,因其目的在于确保工业、农业生产的不间断进行,故而该仓储合同应属于生产仓储合同;如农场主将化肥保管于保管人处的合同。凡是发生在流通过程中的仓储保管行为,因其目的在于进入流通消费领域,故而该仓储合同应属于流通仓储合同;国家因其所承担的巨大社会责任而储备物质,为了预防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和人民经济生活中的特殊需要而为国家储备行为,因此订立的仓储合同,应当属于国家储备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的内容 仓储合同的内容,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仓储合同包括以下方面的条款: (一)存货人、保管人的名称和地址 合同当事人是履行合同的主体,需要承担合同责任,需要采用完整的企业注册名称和登记地址,或者主办单位地址。主体为个人的必须明示个人的姓名和户籍地或常住地(临时户籍地)。有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增加通知人,但通知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仅仅履行通知当事人的义务。 (二)保管物的品名或品类、数量、质量、包装 在仓储合同中,要明确地标明仓储物的品名或品类。货物的数量应使用标准的计量单位,而且计量单位应准确到最小的计量单位,比如以包、扎、捆、把等计算的,就必须明确每包、扎、捆、把有多重或多少根、块。总之,对计量单位要防止有不同理解,产生歧义。仓储物的质量应当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可以使用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还可以使用行业标准,上述质量标准均可以由存货人与保管人在仓储合同中约定,而在没有质量标准时,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约定质量标准。如果双方在仓储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则依《合同法》第61条,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至于仓储物的包装,一般应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或者专业标准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仓储物便于保管的原则而由存货人与保管人商定。 (三)仓储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保管人验收仓储物的项目有:仓储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而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依照惯例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日,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货物验收期限的日期均以运输或邮政部门的戳记或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如果保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仓储物或验收仓储物不准确,应当负责因此造成的损失。存货人未能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由存货人负责。 仓储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 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保管行为,其为仓储合同关系中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仓储空间、仓储时间和保管要求,仓储人要为此支付仓储费。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仓储物,是仓储合同标的的载体和表现。作为仓储合同标的物的物品,一般没有太大限制,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无论是特定物质还是种类物,抑或可分物与不可分物,都可以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但是,就不动产而言,它不能成为仓储物,因为仓储保管合同之目的在于对物的安全储存,保管人要在存储期限届至时完好地返还存货人所储存的货物,仓储物若为不动产则无从谈起存储,所以,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不能为不动产。至于一些易燃、易爆、易腐烂、有毒的危险品等,以及一些易渗漏、超限的特殊货物,只需存货人与保管人在订立仓储合同时约定一些必要的特别仓储事项即可。另外,货币、知识产权、数据、文化等无形资产和精神产品也不能作为标的物 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 仓储合同的订立,是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依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能够引起权利与义务关系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仓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作为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上地位一律平等。无论谁为存货人,也不论保管人是谁,双方均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双方是在平等基础上的利益互换。 2.公平及等价有偿原则 该项原则原本是一项经济原则,是价值规律的要求。等价有偿原则,要求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价值规律来进行利益选择,禁止无偿划拨、调拨仓储物,也禁止强迫保管人或存货人接受不平等利益交换。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自愿意味着让存货人与保管人完全地依照自己的知识、判断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协商一致是在自愿基础上寻求意思表示一致,寻求利益的结合点。存货人与保管人协商一致的约定,具有与法律同等的约束力。仓储合同的订立只有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最充分地体现出双方的利益,从而保证双方的依约定之履行 仓储合同中订立的过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依法就仓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仓储合同即告成立。 1.要约 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提出的合同条件。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它以具体的、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为内容,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在仓储合同中,一般来说,要约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标的物数量、质量、仓储费用。即使没有具体的数量、质量和仓储费用表述,也应当可以通过具体的方式来确定这些内容。根据仓储合同的特点和现实环境,仓储合同的要约最好是书面发出,特别是大批货物的储存与保管,更是要提出可行的储存计划。 有效要约的结果是产生预约仓储合同。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在预约中,仓储合同的本约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仓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照预约仓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去订立仓储合同的义务,而不负履行将来要订立的合同中的义务。 预约仓储合同是有效要约的结果,而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意向声明。作为一般的意向声明,仅仅表示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存在着准备订立契约的意向性说明或者陈述,它可能包括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终归因为该声明中并没有包括声明人明确、肯定的要约表示,而于此声明发表后,原则上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他人对声明所作出的同意表示也不能使仓储合同成立,除非此种声明确实已经使他人产生信赖并且因为声明人撤销声明而给他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例如,天天渔业公司于XX年X月X日向某冷库发出一份函电称:“有带鱼50吨欲储存于贵库,每天储存费用为X元,如同意,请在一周内答复。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订立合同。”此函电具有具体的明确内容,因而是有效的要约。冷库如果在一周内答复,则成立预约仓储合同。如果渔业公司在函电中称“一周后可以考虑订立合同”,则不能成立预约仓储合同,而只是一种意向性表明,冷库对该声明的承诺并不能成立合同,也不负担任何义务。 此外,不能将预约仓储合同理解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根据。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才使合同尚未生效。这与预约是存在极大区别的。 预约仓储合同尽管只是预约,但也是一种合同。依据预约仓储合同,存货人与保管人负有应当订立本合同的义务,如果预约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订立本约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请求其履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在预约仓储合同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存货人或保管人不履行订立本仓储合同的义务,另一方完全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订约。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为,并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除受要约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所作的承诺不是法律上的承诺,而仅仅是一项要约,就像迟到的承诺只是要约一样。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任何扩充、限制或者其他变更,都只能构成一项新要约,而非有效的承诺。 在仓储合同订立过程中,保管人一经承诺,仓储合同即告成立,且同时生效。也就是说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该效力之发生基于一个有效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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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托管) 编号: 存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保管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双方责、权、利等有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储存、保管货物: 甲方以XX委托乙方进行仓储货物管理。 1、乙方提供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设施完好的仓库给甲方存储货物。 2、仓库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储存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按照存货方的计划数量。 4、质量:按照国家规定标准。 5、货物包装:甲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保证货物在运输和储存安全原则下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储存保管。 第三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1、货物入库验收时,必须核对货物与入库单据上所列明的型号、数量是否相符,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无破损无变形。 2、如包装有破损变形,货物有短少、损坏的事实,乙方仓库必须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并填写货物验收报告,在第一时间反馈给甲方代表。 3、乙方收货后,必须按甲方要求填制安得《产品入库单》在备注栏上写明入库货物状态,其中货主联提交给甲方备查。 第四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1、乙方必须保持库房防雨、防潮,保持消防器材、照明设备等设施完善、状态良好。租赁期内,由于仓库本身的原因导致甲方所存放的货物潮湿变形,乙方必须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 2、乙方必须按照货物包装箱标示的方向、高度、层数等要求堆码,将产品摆放整齐有序,便于清点、盘存和检查。 第五条、货物入库、出库、时间要求及货物退换: 货物入库:产品入库时,开具甲方要求的入库单,由乙方签名、盖章确认。 货物出库:1、客户到仓库提货,必须持有甲方开具的有效提货单,提货单上必须具有甲方指定的提货专用章、财务签名。 2、产品出库,乙方必须验证提货单的真假,核对提货单上所列的品种、规格、数量后,安排发货,“白条”或口头通知等一律不准发货。 出库时间:如甲方经销商到相应网点仓自提产品的,乙方必须保证在收到提货单后30分钟内准时发货。 货物退换:1、产品退换必须有甲方销售公司或当地售后处指定的负责人在退货单上签字、盖章,并有书面通知,否则,一律不准退换。 2、产品退换时,由甲方当地售后服务处负责送到乙方相应的网点仓库。 3、乙方必须对退货产品严格验收,编制流水帐备查,对退换产品包装有破损、变形或残次品要对品名、型号、数量做出标识,并分开存放。 第六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1、除甲方批准同意客户退回储存的受损物品及残次品外,其它物品因保管不善引起的货物损坏、短缺由乙方负责。 2、在包装箱完好、无开启痕迹的情况下,客户开箱后发现产品型号不符,部件短缺、有质量问题等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有义务配合甲方查明原因。 第七条、存货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要求乙方保障货物出、入库方便、快捷,货物堆码合理、整洁,储存货物安全、完好、数量准确;因业务发展需要扩租或减租仓库面积,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满足甲方扩仓、减仓要求。 甲方义务: 1、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乙方的仓租保管装卸费。 2、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产品的有关信息、有效的单据及预留印鉴式样。如有变更,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负责提供产品堆码、保管技术规范、有效票样样板。 4、为了确保产品安全,甲方要不定期到仓库对仓储产品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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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 储 合 同 存货人(甲方): 编号: 保管人(乙方): ,公民身份证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等事宜,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储存货物品种及储存方式 1.1存货人依据本合同交付保管人储存的货物为 (以下简称仓储物); 1.2储存货物的数量按入库、出库单据载明的货物数量确定。 1.3保管人向存货人提供 ℃的冷库库房货位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物。 2.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可单方提前提取仓储物,仓储费按实际储存的时间、重量计算和支付)。 3.仓储费标准与结算方式 3.1仓储费标准: 元/吨/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约定的仓储费为储存货物在保管人提供的仓库储存一年期间的所有费用。仓储费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格,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作出不利于甲方的价格调整或附加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条件。 3.2 付款方式:甲方可分批提取仓储物,提取当批仓储物时支付当批仓储物的仓储费。 3.3 仓储物出入库的装卸由乙方负责,装卸费由乙方承担。 4.仓储物质量规定 4.1乙方确认,甲方交付乙方储存的仓储物全部为无霉变、无瑕疵、品质优良的物品。 4.2根据仓储物的自然属性和储存方式,仓储物因水分蒸发导致重量在储存期间正常范围内的自然损耗由甲方承担。 5.双方责任 5.1保管人责任 5.1.1保管人应保证存放仓储物的库房温度x℃。 5.1.2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应按存货人要求协助提货,非因存货人违约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拒绝存货人全部或部分提货,否则,存货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保管人按人民币X元支付违约金。 5.1.3非因甲方过错、不可抗力导致仓储物变质、损坏、毁损、灭失、丢失的责任、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1.4保管人负责仓储物存放仓库的防火、防盗工作,做好库房安全保卫。 5.1.5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应保证仓储物在本合同有效期或储存期内不发霉、不变质、不腐烂、色泽鲜亮、品质优良,乙方不得以其他物品或同类物品替代仓储物。 5.1.6 保管人不得将仓储物与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放射性、挥发性、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传染性细菌、病毒和带有活病原体的物质或其他对仓储物有危害的物品混装或接触。 5.1.7 存货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储存货物的仓储费的,保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存货人储存的仓储物或以任何方式妨碍存货人提取储存的货物,否则,应当赔偿给存货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1.8 存货人储存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腐败、变质及其他危及货物安全的情况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腐败、变质及其他危及货物安全的情况的,保管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防止损失发生。 5.1.9 保管人应为存货人储存的仓储物投保受益人为存货人的全额(保险金额不低于存货人储存货物的价值)财产损失保险。如存货人储存的仓储物损失的,存货人有权通过保管人投保的保险获得全额赔偿。存货人未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或未获得全额赔偿的,保管人应赔偿存货的损失。 5.2存货人责任 5.2.1存货人不得贮藏国家禁止入库贮藏的货物。 5.2.2保管人无违约,存货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 6.违约责任 6.1在本合同有效期或储存期内,仓储物发霉、变质、腐烂、品质降低、毁损、灭失、重量减少、被盗抢、被替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保管人应赔偿存货人的全部损失并应按损失仓储物对应的仓储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 保管人无违约,存货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仓储费,经保管人书面催告后15日内仍未支付的,存货人除补交所欠费用外,还应自保管人催告期满之日起按逾期支付费用的0.5%/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3 未经保管人书面同意,存货人不得将本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否则,保管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7.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其它 8.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签订补充或变更协议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变更。 8.2 甲方提前X日通知乙方后可解除本合同。 8.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经甲方盖章及乙方签名后生效。 存货人: 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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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仓储合同范本 仓储物流协议 甲方(存货方): 某某日用百货进出口公司 乙方(保管方):某第三方物流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存货方)委托乙方(保管方)为其产品提供仓储服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货物描述 1.1 产品名称:椰壳纤维 1.2 数量:每批到货数量依据甲方实际到货件数及重量为准。 1.3 包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货物包装应符合汽车运输、铁路运输、空运等质量要求。 第二条、货物验收入库 2.1 货物验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准确的货物清单。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货物清单对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外观包装进行验收,若货物与随货清单不符合、有包装缺陷或运输中的货物磕碰,乙方可暂拒接收,并及时通知甲方,协商合理方案以便及时解决。 2.2 货物入库:乙方按甲方要求对来货进行过磅(至货场过磅处),乙方验收员对照甲方随货清单核对货物外观质量及规格、数量、重量无误后即办理入库手续,并在甲方回执单上签字、盖章。 2.3 因甲方货物存在吸湿及干燥天气下的水份蒸发等自然现象,允许产品存储期间重量± %。 2.4 乙方只负责产品包装及外观质量验收,不对其内在质量及使用性能负责。 第三条、货物出库及结算方式 3.1 货物出库:甲方以传真形式将填写正确、签字盖章齐全的出库单传递乙方(出库单签字样式附后),乙方依照单据注明的品名、规格、数量等指标办理出库手续。依据甲方要求,乙方对每笔出库货物均需过磅称重并做记录。 3.2 甲方委托的提货人须出具经办人的身份证/驾驶证,乙方不接受任何口头指令。 3.3 乙方应确保甲方货物及时出库,货物一经经办人签收出库后出现的损坏、缺少等情况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四条、配送服务 4.1 甲方货物运至乙方的运输方式:甲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到乙方仓库,运费由甲方承担。 4.2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自乙方仓储地至及 东外环业务。 4.3 遇大宗货物出库配送的,甲方须提前2日告知乙方做好准备工作。 第五条、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5.1 收费标准: 5.1.1仓库租赁费每天按 元 /吨计费; 5.1.2装卸费按 元/吨计算; 5.1.3过磅费按 元/吨(一进一出)。 5.1.4单车运输在 吨(含)以下按 元/车收费,超出20吨按两车标准收费,此费用只限“坊子库—清池”或“坊子库—寒亭东外环”此两线的单程距离,超出此距离将增加收费。 5.2 结算方式:以电汇方式收取,按 月 结算,次月5日前乙方出具结算清单,甲方确认后于乙方开具发票后x日内付款。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 甲方责任: 6.1.1 甲方货物包装应符合储运要求,因包装质量带来的货物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1.2 甲方应采用随货捎带或传真形式将每批所发产品的出库装车清单等资料及时送达乙方,因单据填写错误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6.1.3 因甲方的产品质量造成收货方拒收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拒收需乙方载货返回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X倍运费。 6.1.4 甲方自提货物,必须是甲方业务员或甲方书面授权委托人自提。 6.1.5 甲方更换驻潍代表或业务员,需向乙方提供盖有红章的甲方任免报告或文件。 6.1.6 甲方工作人员及甲方委托的送、提货人员进入乙方库区应严格遵守乙方仓储管理规定,爱护乙方仓储、办公设备。 6.1.7 当存货全部提走之前,甲方须结清全部仓储、装卸、运输、过磅等服务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不予发货。 6.1.8 甲方须按本合同第五条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仓储物流服务费用,每逾期1天按逾期金额的5%向乙方另付滞纳金。 6.2 乙方责任: 6.2.1 提供的存储条件达到防火、防潮目的。 6.2.2 在货物仓储期间造成的货物短缺由乙方负责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6.2.3 为甲方提供仓储服务,甲方随时带人看货,乙方将予以配合。 6.2.4 承诺按甲方指令及时、准确办理来货入库、发货配送工作。 6.2.5 依甲方需求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通报甲方产品库存情况,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报表,报表格式由甲方提供。 6.2.6 应指定专人负责甲方的相关业务和操作。 6.2.7 发货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七条、不可抗力因素 7.1 由于不可抗力情况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7.2 遇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用电报、传真等方式书面通知对方。 第八条、违约处理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或单方面不履行合同时,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均可直接提交被诉方所在地法院裁决,一切经济损失由败方承担。 第九条、合同期限 9.1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 年 月 日到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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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依法,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仓储服务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仓库概况 1、甲方提供仓库供乙方存储货物,甲方。甲乙双方对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共同进行现场勘察,共同确认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完好,满足乙方使用目的,符合本合同约定。 2、库房所在位置: 3、库房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仓储费用及支付方式 1、仓储服务费用为每月 人民币,共需支付 人民币,在合同签订之后X内一次性支付。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该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况的,甲方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3、如乙方存在违约情况的,甲方有权扣除该保证金用于乙方支付违约金,不足部分乙方应全额补足。 4、乙方在货物存储或领取货物时,如需甲方搬运,则乙方应支付甲方搬运费,搬运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5、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方职责 1、甲方应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4、甲方具有危险告知义务,当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并有义务采取紧急措施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5、仓储物自然特性,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由于储存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造成货物损失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6、甲方在乙方货物入库时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签发货物清单,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条 乙方职责 1、乙方有权利用甲方提供的仓库自行经营,存库内财物由乙方自行管理。 2、乙方必须爱护甲方提供的仓库及附属设施,造成毁损,由乙方负责维修、赔偿。 3、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支付甲方仓储服务费。 4、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行负责其在仓库内存放的货物安全。因乙方管理不善发生货物坍塌、火灾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对甲方仓库及附属设施或其他业户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须向其他业户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使用仓库期间,因其自行经营产生的税、费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基于经营需要增加仓库设施的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构成违约。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仓库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第三人(含与第三方以承包、联营或以其他方式合作经营),不得改变仓库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支付的仓储服务费不予返还,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 8、乙方在领取货物时应携带货物清单,经双方签章确认。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2、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全额赔偿。 3、如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仓储服务费用,甲方有权按每日仓储服务费用的0%收取滞纳金,乙方延迟支付超过X日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提存仓库中乙方现存的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存后应通知乙方,在甲方发出通知 X日内,乙方仍未支付所欠仓储服务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存货物进行折价、拍卖。 第六条 合同终止 1、协议履行期满,合同终止,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续签。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3、若甲方经营项目调整或无力经营,不在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的,需提前解除本合同时,应当提前X日告知对方,并按实际使用仓库时间收取仓储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返还乙方已支付尚未履行部分的仓储费用 4、若乙方经营项目调整或无力经营,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 5、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返还乙方已支付尚未履行部分的仓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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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RAGE CONTRACT Contract No.: Seller: Buyer: This Storage Contract is made and entered as of the day of , in , China, by and between: (“Seller”), a company established and incorporated under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or “ China”) with its legal registered address at China; Co., Ltd. (“Buyer”), a company established and incorporated under the law of China with its legal registered address at : .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are referred to herein individually as a “ Party” and collectively as the“ Parties”. The Parties agree to keep storage for the final products required by the Buyer. After friendly consultation, the Parties hereby agree to the follow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1. Commodity of Storage The commodity for storage is . The total quantity of storage is . The quantity stored per month is . The products stored in the Seller’s warehouse shall be well pack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uyer’s packing requirements and pass the Buyer’s quality inspection. The quantities can be changed by mutual agreement according to the demand change. 2. Storage Term and Contract Period The storage program shall be started from . The Seller shall finish the production for the agreed products and get the inventory ready by . If there are extra orders from the Buyer during the inventory preparation, the completion time of the agreed stock quantity can be rescheduled. As soon as the storage program is commenced, the Seller shall provide inventory report of the contracted products to the Buyer every days. The Seller shall maintain the contracted quantity for each product in their stock and the replenishment time is up to days after any consumption of the 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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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服务合同 甲方(仓储服务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仓储服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存货储存场所的基本情况 乙方存货的库房位置为 ,使用面积合计为 平方米,其中仓库 平方米,另含办公区面积为 平米。合同期内,乙方有权就货物储存面积重新进行测量。如测量后的使用面积低于本合同约定的面积,乙方有权按实际测量的使用面积结算仓储费,并要求甲方退还此前多交的仓储服务等各项费用。 第二条:存货储存期限 1、储存期共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使用时间以使用当日始计算,终止时间以储存期限结束计算。 3、乙方的物资由甲方派保管员负责保管,乙方的物资甲方在有关入库票据上签字后由甲方负责。 4、合同到期后,如乙方需要甲方继续提供仓储服务,乙方需于合同期满前X日通知甲方,则本合同的储存期限自动延长 年。乙方如未提出继续仓储要求,则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 第三条:仓储费结算 1、本合同的费用包括仓储服务、附属设施设备及场地使用等所有与提供的仓储服务有关的的费用。 2、本合同的仓储服务费为每月每平米 元,合计为每月 元。仓储费按 (季度/月/半年)支付, (先用后付/先付后用)。乙方在每 (季度/月/半年)结束后支付 (季度/月/半年)的仓储费。 3、甲方须向乙方开具 发票。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具的正规的仓储服务发票后X日内支付仓储费。甲方如没有出具发票,乙方有权延迟支付仓储费,直至甲方提供符合税法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发票为止。 4、甲方收取乙方仓储服务费用和其他所有费用的银行帐号如下: 开户名: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 5、乙方须按本合同确定的甲方账号汇款,甲方账号如有变更,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如未及时通知,造成乙方向原账号付款,视为乙方已付款,损失由甲方承担或因甲方原因与第三方发生诉讼,乙方收到法院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乙方有权将仓储服务费打入法院指定帐户,视为已付仓储服务费用。    6、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仓储费用。甲方如提高仓储费,包括向乙方口头或书面提高费用的通知、意向等,均视为甲方违约,适用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货物保管条件及管理要求 1、甲方应安全、规范堆放乙方货物,在库货物,按乙方管理要求存放和保管。 2、甲方对储存物的帐务管理需实行与乙方记帐方式一致的、统一的、协调的帐务,保证库存物品帐、卡、物一致。甲方需随时配合乙方的对帐、盘点工作,盘点格式表上需有经手人签字和甲方盖章。 3、如果入库时货物或包装出现质量和数量问题,或者出库时数量、型号等与乙方单据不符等,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必须做好库房及附加设施修缮工作,保障库房安全和正常使用。 5、甲方必须保证乙方货物的及时进出,并能根据乙方要求提供24小时出入库业务。 6、甲方应负责仓库的防潮、防盗、防火、防尘、防水等安全工作。 7、货物保管期间,发生货物质量问题,如:甲方叉车等原因造成货物包装破损、质量问题的经双方确认型号和数量后,由乙方质量部门鉴定后对于包装破损的按乙方规定基准索赔包装箱和再加工费用,需要更换部件的索赔部件将会再加工费用,以此确定判定废弃的索赔货物全额。 8、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书面整改要求,甲方应在X天内完成。 9、除甲方仓库保管员和乙方仓库管理担当外,其它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仓库。 10、乙方保存在甲方的货物以及乙方在提货单和其它出库单据上注明的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无论什么情况,甲方都无权处置乙方的存货,也无权抵押乙方的存货。 第五条:水电设施及费用 1、甲方必须保证合同期内水电设施齐全,保证能正常提供满足乙方生产作业所需要的动力,照明用电及生产生活用水。 2、甲方须为乙方仓储场地单独设立水电表,乙方按单独设立的水电表交纳水电费,甲方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3、甲方按季先用后付收取水电费。收费标准为供水供电部门同期公布的水电费单价。 4、甲方在收取水电费的同时需向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及相关计量依据。甲方如延迟提供发票,乙方有权延迟支付水电费。  5、甲方在仓储场地交付于乙方前,须出具正式的水、电、电话等费用已结清的证明。 第六条:消防设施  1、甲方保证仓储场地内消防系统及消防器材完好,甲方保证该仓储场地已通过当地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和年检。甲方须提供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该场地消防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栓、灭火器、灭火机、防火卷帘门、报警联动系统等)已验收合格及年检合格的证明。该验收和年检证明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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