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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以新公司法新修订对董事、监事、高管的责任入手,通过新公司法修订情况对董事、监事、高管、实控人的责任与风险进行系统学习,让大家掌握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影响进行基础知识储备,同时从实务入手,如何将新公司法的内容运用到实际公司的具体事务当中。
深圳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深圳坪山法学会理事、景德镇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员,至今已有18年法律从业经验,专注于公司股权、商事诉讼、企业合规。
担任几十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上百起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为多家公司提供尽职调查、股权设计、股权激励、重组、上市等大量非诉法律服务。
先后为深圳前海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平台合规建设专项法律服务,中航资本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玉禾田环境事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航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救助管理站、东莞市罗曼罗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麦博电器有限公司、深圳腾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鹏翔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股权设计、重大投融资、重组、并购、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
一、修订概况
1.公司法修订历程
2.公司法修订意义
二、修订特点
1. 与《民法典》《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相衔接
2. 吸收《公司法解释(四)》相关规定
3. 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五年内实缴、禁止财务资助等
4. 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三、修订亮点
1.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2.优化公司治理
3.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4.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5.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
6.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
7.完善公司债权相关规定
8.新增ESG体系相关规定
一、董事会中心主义
二、取消董事会人数上限,章程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具有约束力
三、董事会表决比例变化,关联董事无表决权,董监高列席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
四、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五、授权资本制
六、可以不设监事会、不设监事,新增审计委员会规定
七、监事会职权的扩大
八、经理职权没有具体化,可以更灵活设置
九、更新法定代表人制度
十、董监高任职、辞任的规定,报酬应定期披露给股东
十一、董监高的竞业禁止及勤勉义务,董监高的准入禁入及禁止性的行为
十二、正当利用公司机会,监事、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已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需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十三、利益冲突董事回避规定
十四、董监高造成公司或股东损失的,股东可以起诉
十五、国企新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一、对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细化
二、董事在催缴义务中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抽逃出资后的董监高责任
四、董事会决议导致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董监高在财务资助中的赔偿责任
六、不当职务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七、指示影子董高不当履职的责任
八、董监高、股东在违规分配利润中的赔偿责任
九、违法违规减少注册资本的赔偿责任
十、未及时清算时的赔偿责任
十一、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的赔偿责任
十二、现行规定如何对发起人连带责任进行规定?
十三、自然人股东减资实务重点及涉税风险分析及应对
十四、董监高如何应对自身法律风险以及新公司法引起的税务变化
深圳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深圳坪山法学会理事、景德镇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员,至今已有18年法律从业经验,专注于公司股权、商事诉讼、企业合规。
担任几十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上百起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为多家公司提供尽职调查、股权设计、股权激励、重组、上市等大量非诉法律服务。
先后为深圳前海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平台合规建设专项法律服务,中航资本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玉禾田环境事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航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救助管理站、东莞市罗曼罗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麦博电器有限公司、深圳腾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鹏翔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股权设计、重大投融资、重组、并购、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