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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民商事案件中最为专业与复杂的合同类型之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且长期以来其裁判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各地指导意见层出不穷,上诉率和发改率居高不下。公法与私法的交织、过多的价值判断、工程法底层法理的缺失等都是形成此种情形重要的原因。
要解决建设工程合同领域诸多的疑难问题,让案件的裁决具备可预见性,为实践中的问题找到法理上的依据,成为了工程法领域未来的重要问题。朱永超老师创造性的提出让工程法回归私法的概念,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建工程领域诸多疑难问题的法理架构,为工程合同重塑底层法理逻辑。
本系列讲座的前两讲分别是工程领域的两个疑难法律问题,即实际施工人和工程总承包问题。朱永超老师以民法典间接代理和转承揽之规定全新构建挂靠与转包的法理结构,从共同诉讼、诉的合并、真正利他合同等角度解读实际施工人诉讼程序问题,用混合合同、合同联立解释工程总承包的底层逻辑,通过合伙合同明确总承包联合体诉讼程序构架,为工程领域案件的代理和裁判都给出了全新的思路,具备极高的理论价值。
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马鞍山、南京、苏州、镇江、唐山等十余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企业导师 、中国工程造价法律合作联盟秘书长、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论坛学院副院长、建工仲裁法研总顾问、中国行为法学会智库(建设工程)专家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工程造价法制化改革专项工作组专家成员 著作: 参编《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指引》《工程保险合同纠纷裁判指引》等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到底是什么合同?
1.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
二、非典型合同的分类及法律适用
1.合同类型
2.非典型合同
3.混合合同
三、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管辖
一、案例解析
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一、联合体与合伙
1.联合体
2.合伙的分类
3.合伙的性质
4.合伙企业与合伙合同
二、程序上的问题
1.问题:发包人可否单独向联合体成员之一主张权利
2.问题:联合体成员之一可否单独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十余年仲裁工作经验,马鞍山、南京、苏州、镇江、唐山等二十余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企业导师
中国工程造价法律合作联盟秘书长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论坛学院副院长,
建工仲裁法研总顾问
中国行为法学会智库(建设工程)专家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工程造价法制化改革专项工作组专家成员,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特邀委员(法律)。
参编:《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指引》 《工程保险合同纠纷裁判指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