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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法学应用的视角,重点解读造价科目背后的法律属性;
结合基本法律规范与各地先进管理制度,理论分析产生造价纠纷的深层次原因;
精挑细选全国范围内各高院已决案件文书,务实研讨造价争议的具体解决办法。
(一)消耗量定额与造价管理机构调价文件的法律性质分析
案例一: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2038号
(二)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三费价格波动时调价依据的不同之处
案例二:河南高院(2016)豫民终471号
(三)对企业管理费与违法情形下所谓“管理费”价格内涵的甄别
案例三:最高院(2013)民提字第77号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与规费的不可竞争性,应当如何准确解释
案例四: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414号
(五)措施项目费一次性包死这种惯常约定,是否可以有所突破
案例五:山东高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49号
(六)暂列金额与总承包服务费,对应何种基本合同权利义务
案例六:黑龙江高院黑民终485号
(一)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与错误的可调价合同,立法沿革与具体规则
案例七: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149号
(二)变更估价的应用规则及其在其他调价方法中的通用性
案例八:广东高院(2016)粤民终88号
(三)设计变更/项目特征描述错误/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的调价方法
案例九:山东高院(2016)鲁民终690号
全过程咨询业务中心副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天津理工大学工程硕士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解决造价争议解决
实务研究:专著《工程造价法律实务108个实务问题的深度释解》;专著《造价法律实务问答1》;专著《造价法律实务问答2》;专著《建设工程专家辅助人法律实务》;专著《造价法律实务42讲》;参与《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观点集成》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