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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

 被保险人: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  保险单号码:   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列各种车辆的保险。 ┌──┬──┬─┬──┬───────────┬──────┬───┐ │ │ │ │吨位│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 │车辆│牌照│用│或 ├──┬─┬──┬───┼──────┤保险费│ │型号│号码│途│座位│保险│费│保险│基本│固定保险费│合计│ │ │ │ │ │金额│率│费│保险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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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____?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  保险单号码:? 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列各种车辆的保险。? ┌──┬──┬─┬───┬────────────┬───┬─────┐? │ │ │ │  │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  │? │ │ │ │  │ │责任险│  │? │车辆│牌照│用│吨位或├──┬─┬───┬───┼───┤保险费合计│? │型号│号码│途│座 位│保险│费│保险费│基本保│固定保│  │? │ │ │ │  │金额│率│  │险 费│险 费│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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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字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单的组成部分。 ? 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发生保险效力。? 投保人:____地址: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 ┌──────────────┬─────────┬─────────┐? │ ?工程关系方 ?│ 名称和地址 │ ?是否被保险人 ?│? ├──────────────┼─────────┼─────────┤? │所有人  │  │  │? ├──────────────┼─────────┼─────────┤? │承包人及其承包能力(级、类) │  │  │? ├──────────────┼─────────┼─────────┤? │转包人及其承包能力(级、类) │  │  │? ├──────────────┼─────────┼─────────┤? │其它关系方  │  │  │? ├──────────────┴─────────┴─────────┤? │工程名称和地址  │? ├──────────────────────────────────┤? │  ?工 程 期 限  ?│? ├──────────────┬───────────────────┤? │首批被保险项目运至工地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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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系统施工合同 承建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筑面积: 2、工程地点: 3、结构类型: 第二条?施工方式及范围 4、施工方式: 5、施工范围: 第三条?合同工期 6、合同工期:自?年?月?日起进厂做施工准备工作,从?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止竣工,共计?天。工程竣工按主体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进行,但不得影响主体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按规定进行调整。具体每栋楼的开工日期按工程部出具开工令为准。 第四条?质量标准 8、工程质量:按照主体施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级标准。 9、结算方式:按保温面积?㎡估算,最终以实际保温面积展开结算。 10、合同施工价款:本外墙保温以单价?元(不含税金)计算。外墙真实漆以单价?元(不含税金)计算。 11、本工程包工包料。双方如对工程量存在争议,以审计为准。(按后期实测实量的面积计算)。 第五条?甲方工作 1、开工前五天,向乙方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做法说明一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主体交接,需修整另行计算,为乙方无偿提供临时设施、施工中所需的水、电及材料堆放简易场地。施工用脚手架由?方承担。 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监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签证手续(变更必须经公司盖章生效)和其他事宜。 第六条?乙方工作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 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照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确保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运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4、施工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需要变更的部分及图纸以外的签证必须经甲方认可盖章,否则无效。 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对所完成的工程成品进行保护(乙方竣工后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原则上从竣工之日起不超过10天)。 6、乙方服从甲方和监理监督,施工质量应符合甲方设计要求。 第七条?关于工期变更及逾期竣工的约定 1、如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前期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2、如因乙方责任,不能按工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3、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连续停工12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 4、因大风、下雨不良天气影响施工质量的情况下,不能施工;室外温度低于5℃的时间段不允许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第八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乙方承诺确保用于工程的所有材料符合国家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要求,承诺聚苯板厚度不小于?cm,单位容重不小于?kg/m3。(按工程设计要求)。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验收规范》的墙体。 3、乙方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xx省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实施细则》、《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144—2004)以及国家现行、相关的规范、标准、规程进行施工。 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10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工期予以顺延。 5、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材料进场后,乙方抓紧时间进行施工,工程进度款依据进度计划及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甲方如不能及时付款,工期顺延,并支付乙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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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jz安许可证字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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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loyer"sliabilityinsurancepolicy 保险单号码 policyno.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policyofinsurancewitnessesthethepeople"sinsurance(property)companyofchina, ltd.(hereinaftercalledthecompany")undertakestoinsureagainstemployer"sliabilityinsurance duringtheperiodoftheinsurancesubjecttotheclausesprintedoverleaf. --------------------------------------------------- ||姓名| ||name:| ||---------------------------------------| |投保人|地址| |theapplicant|address:| ||---------------------------------------| ||营业性质| ||trade/occupation:| |---------|---------------------------------------| |地区范围|| |geographicalarea|| |---------|---------------------------------------| |保险期限|个月自零时至二十四时止| |insuredperiod|month(s)from00:00ofto24.00hourof| |---------|---------------------------------------| ||雇员工种|||||||总计| ||employees"|||||||| ||occupation|||||||total| ||-----------|---|---|---|---|---|---|---| ||估计雇员人数|||||||| |雇员一览表|est.number|||||||| |scheduleof|ofemployees|||||||| |employees|-----------|---|---|---|---|---|---|---| ||估计工资及其他收入总数|||||||| ||totalest.|||||||| ||wages&other|||||||| ||allowances|||||||| |---------|---------------------------------------| |||赔偿限额|费率|保险费| |||limitofindemnity|rate|premium| |雇主责任险|----------|-----------|-------|--------| |employer"s|死亡de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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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保险金额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清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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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 一、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称的金额。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的周年日期。 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据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 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是指一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与“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计算一次性预付保险费的利率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 “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本公司”缴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宽限期 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效力(简称复效)。但投保人须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并获得“本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一次性缴清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本条款并不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第八条“退保”条款,已作退保的保险合同。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将以足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应将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实足年龄和性别在“要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来处理: 一、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按原缴保险费及应缴保险费的比例减少利益给付。 若投保人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经“本公司”批准,并将保险费差额的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缴清,经“本公司”核准后,本合同即恢复提供原有保险合同的所有保障。 二、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低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溢缴部分的保险费予投保人,而原有保险合同的保障则维持不变。 三、如根据“本公司”的承保规则,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被保险人是属于不能承保者,“本公司”将无息全数退还已缴付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公司”并视本合同从未生效。但是自本合同签发之日起逾二年者,将参照本条款第六条的第一或第二项处理。 第七条受益人 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另有声明外,若受益人超过一位以上,各受益人将平均分享本合同的“身故利益给付”。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逝世,其权益则归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与退保 在保险合同签收日后十四天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保险合同“解除”申请,“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曾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退保”申请。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本公司”将退还已缴付保险费的百分之廿五予投保人。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后,“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给付予投保人。 若投保人的缴费方式为“一次性预付保险费”、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本公司”将退还首年度保险费的百分之二十五以及“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后,“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以及“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 “退保”后,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 一、不可剥夺之权益的选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退保选择,“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内的第八条“退保”条款的规定来处理。 二、自动不可剥夺之权益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缴保险费,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上述“不可剥夺之权益的选择”,“本公司”将自动采用下列“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方法处理本合同: (1)无论以哪一种方式缴付保险费,如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仍足以缴付当时到期的保险费,“本公司”将自动贷款代为垫缴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2)若本合同当时所剩余的“保证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但本合同内的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仍然适用。 第十条保险合同贷款 若本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但该贷款的金额,不可超过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的余额后的百分之七十。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贷款”可随时全数或部分摊还本息。 若累积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利息”相等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但本合同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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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分公司   耕牛保险投保单     兹将下列耕牛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耕牛保险 ┌──┬──┬──┬──┬──┬────┬───┬────┬────┐ │耕牛│畜龄│畜性│毛色│特征│保险金额│保险费│帐面或 │投保成数│ │种类│ │ │ │ │ │  │市价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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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 区(县) 开发建设的项目,现申请预售 号楼,工程建设总投资为万元,截止到 年 月 日,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的投资额为 万元,已超过总投资的25%。 特此证明 银行盖章 年月 日 填写说明: 1、工程建设总投资是指除土地出让金以外的申请预售商品房的工程建设总投资。包括:预售商品房应分摊的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建安工程费。 2、申请预售商品房的楼号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的楼号填写;工程建设总投资是指按申请楼号计算的工程建设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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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县公路局 乙方:**公司 一、工程项目 本工程全部项目的施工由乙方负责。 二、工程承包形式 以轻工形式承包 三、工程质量 本工程为合格工程,乙方严格按施工规范和图纸进行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因施工质量造成返工,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对乙方50-200元/次的罚款。 四、工程日期:自开工之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交付使用。 五、材料管理 本工程中主要材料有甲方购进。乙方负责验收和监督材料的质量、数量、单价及材料购进后的保管、使用。以甲乙双方签字的收料单依据施工定额进行工程结算。 材料保管乙方要严格管理,出库、领料要有专人负责。严禁丢失和浪费。进入工地后,场内材料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管理不善,交付乙方入库后,如有丢失、浪费和超预算使用,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机械管理 工程中所有机械及脚手架、模板、起重设备由乙方负责。 七、结算方式 本工程依据定额,按工程进度和实际工程量,对人工费、机械费、脚手架、模板、土建项目的水电费进行结算,按甲方支付能力进行付款。乙方发生费用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全部付清。 八、费用提取 土建工程按乙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取企业管理费5.5%,人工费按实际工程量每工日取22元,利润按乙方实际发生的费用取三级,税金按乙方实际发生费用取费。机械费、模板费等执行费用定额。 九、水、电费由乙方负责向当地供电部门进行结算。 十、安全责任:乙方一定注意施工安全,按规范施工避免一切事故的发生,对于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大小事故,均有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一切责任(另签安全责任书) 十一、其它 起重设备的使用费依据定额结算(包括设备的进出场运输费用、安拆费用及设备基础的钢筋混凝土浇筑)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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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就是要控制合同价。工程合同价的突破,主要在于变更工程,但是,每个工程项目,或多或少有变更工程发生,因此,控制合同价必须首先控制变更工程。 1、工程变更概念 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个性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为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位置、尺寸的改变; (5)为使工程竣工而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2、工程变更的范围 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改造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由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依据设计图纸预算的量值,是为承包人编制投标书时合理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及报价使用,因此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实际工程量与预算不符的情况。为了便于合同管理,当事人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量变化较大可以调整单价的百分比。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如在强制性标准外提高或者降低质量标准。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这方面的改变无疑会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量,因此也属于工程变更。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 (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 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这种变更指令应是增加与合同工作 范围性质一致的新增工作内容,而且不应以变更指令的形式要求承包人使用超过他目前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的施工设备范围去完成新增工程。除非承包人同意此项工 作按变更对待,一般应将新增工程按一个单独的合同来对待。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此类属于合同工期的变更,既可能由于增加工程量、增加工作内容等情况,也可能源于工程师为了协调几个承包人施工的干扰而发布的变更指示。 3、变更程序 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 (1)指示变更 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有权发布变更指示。指示的内容庆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 其程序为: ①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 ②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一种情况可能是通知工程师由于受到某些非自身原因的限制而无法执行此项变更,如无法得到变更所需的物资等,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的需要再次发出取消、确认或个性变更指示的通知。另一种情况是承包商依据工程师的指示递交实施此项变更的说明,内容包括: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书以及该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承包商依据合同规定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作出任何必要个性的建议,提出工期顺延要求;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提出变更费用要求。 ③工程师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 ④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⑤工程师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应要求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 ⑥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书,只是作为工程师决定是否实施变更的参考。除了工程师做出指示或批准以总价方式支付的情况外,每一项变更应根据计量工程量进行估价和支付。 4、变更估价的确定 (1)变更估价的原则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变更指示实施变更工作后,往往会涉及对变更工程的估价问题。变更工程的价格或费率,往往是双方协商时的焦点。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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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较之于质量、安全等纠纷而言,最易出现而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最终受损的是施工方。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施工中常使用的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论述施工中易于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防范对策,以使施工企业能加强合同管理。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两回事。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不完全是这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款,届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文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29.1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结算纠纷已经肇起,则施工方因第31.2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31.2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31.2款的报告,肯定会有所非议,另外,总会有一些变更会落在进度报表提交之日的14天以前,这些变更按31.2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1款,而非第31.2款。 以上所论,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施工方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 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23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而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单价。建设部2003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调和的。 但是,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因此,届工程量增加较大,追加合同款较多时,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14.1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9.1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届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在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已确定该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该解释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3款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后者约定的是贷款利息),而实践中第26.3款的履行有困难,因此,施工方宜于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 三、最终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如果建设方认为结算价格太高,那么,即便法院的判决已经确定了最终价格,也会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施工方宜将优先受偿权与结算问题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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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但由于建设市场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情势变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面临着特有的问题。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价格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并且区别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进行适用。 一、固定价格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1.固定价格合同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则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这一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如果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建筑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行业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有着本质区别,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合同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理调整。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诸如价格暴跌等情形下,建设单位自然也可以要求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固定价格进行调整,但是基于建设单位(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暴利行业,判定达到显失公平而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的标准更为严格,认定情势变更的标准更为苛刻。 2.预付款条件下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一般认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条件之一便是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并不能单凭预付款与否来决定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关键在于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料等,从而化解由于价格异动等“情势”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如果不能满足,则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加以调整。按照行业交易习惯,预付款一般应达到工程总价的25%,如果达到这个比例应认定风险责任已经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主张价格调整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一般不被认可。 3.上下游企业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中形成了复杂的商业链,倘若某一环节发生了价格涨跌等情形,其上下游企业自然也受其影响。那么,某一环节中的合同适用了情势变更原则,是否意味着其上下游企业的合同履行中也必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笔者认为,关键还是从是否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加以判断,其中最主要的条件便是存在显失公平,并导致合同履行的基础动摇。这需要根据不同的合同主体结合具体情形来加以判定。比如,房地产企业属于暴利行业,不同于属于微利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那么,价格异常波动就房地产企业而言,多数情况下,只是导致房地产企业赚多赚少的问题,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可否以约定方式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可能会通过诸如“无论材料价格涨跌与否,本合同价格不得调整”等约定试图来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对此,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有其严格的法定的适用条件,是法定的原则,其适用本身是对合同约定的调整。因此,当事人无法通过约定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一旦发生了价格异动等情形并且符合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如坚持按约定处理,明显会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应当属于可撤销的内容,施工企业应当在一年期间行使撤销权。但如果施工企业未按期行使撤销权,则不能以价格异动等为由要求调整固定价格合同。 判定情势变更原则在固定价格合同中适用的度,即情势发生到什么程度的变更后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或撤销合同,实际上主要是如何把握认定显失公平。笔者认为,首先,在理论上,应当以工程成本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1)如果因情势变更而导致一方所获利显著低于成本,也就是该项交易严重亏损,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时,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如果情势变更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获得的利益仅仅是相对降低或减少,但从成本角度分析,仍然可以获得经济利益,只是获利多少的问题,不能以此认定为显失公平并适用情势变更。(2)建设工程是一个由多个工程项目组合成的整体,工程成本应在整个工程的所有工程项目中整体综合考量。如果情势的变更(如建筑材料价格的上涨)仅仅引起工程某些项目的亏损,而整个工程的造价仍有利润,则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其次,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形势变化,一些基本建设材料的价格出现了波动,如2003年建筑材料的大幅上涨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价格上涨到多少才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需要由情势变更加以调整呢 对于此类问题,许多地方都出台了相关意见进行指导,如江苏省建设厅以10%作为显失公平即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一个参照标准。由于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在具体认定情势变更时,可以适当参照当地出台的一些适时反映本地区情况的地方法规、政策和意见综合考虑。 二、成本加酬金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所谓成本加酬金的方式,是指合同价款由建筑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承包人的利润所构成,其中成本包括直接费和间接费。以成本加酬金作为计价方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称之为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对风险的管理是完全开放和动态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风险均可以及时准确地在工程造价中得到完整反映。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即发包人而言,他承担了所有的风险,工程的最终造价完全依据客观上发生的实际情况确定;而对另一方当事人即承包人而言,任何风险都不对其构成影响,因为无论何种风险以及风险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如何,均只是导致工程成本的变化,只引起酬金取费基数的变化,而通过合同确定的酬金费率是不会做任何调整的,是一个稳赚不赔的局面。采用这种价款确定方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永远不会出现合同的履行造成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可能,当然就没有适用情势变更的必要。 三、可调价格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所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由于情势变更原则是法定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是对合同自由的修正,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正义,所以合同约定不可以排除其适用。对于固定价格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可加以适用;对于可调价格合同,自然情势变更原则也可加以适用,并且可调价格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参照固定价格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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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任何工程承包合同都不可能预见和覆盖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可能发生的变化,所以工程变更是必不可少的。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款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对建筑工程洽商变更的研究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关于变更的分析,大多都集中在变更是如何发生的,如何防止变更带来的费用和工期损失上。但对于合同,却没有统一的格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其他一些相关建筑法规,只对洽商变更的条款做出了规定,但在格式上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建筑工程中,最常见的是工程联系单。但是一般的工程联系单中只列出了需要变更的内容、图纸和解决方案。却没有对费用和工期的问题给予说明。这就会导致,在工程完工以后,结算时出现很大的麻烦。只有工程内容,却没有工程量和价款,给工程的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所以,我们迫切需要一个规范的洽商变更合同文本,来解决目前建筑工程中由于洽商变更所带来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现实中的例子,然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逐一解释。 上海某建设集团公司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外资企业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总价6000余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公司因此要求追加工程价款。增加支付1000余万元,而业主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增加价款。上海公司遂停工要求谈判,双方形成价款争议。 因钢材大幅涨价导致的争议。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年6月,在此之后,全国大部分城市主要建材大幅度涨价,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案例工程用钢量为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商上海公司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而业主湖南公司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 上海公司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上海公司认为业主湖南公司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的编标时间,在这7天时间内投标人除了要研究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还要踏勘施工现场、询标、参加答疑会、编制全套投标文件。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业主湖南公司予以补偿。而湖南公司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不同意补偿价款。 招标人湖南公司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同时提供了其委托外资方设计的白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纸”。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100多万元。上海公司认为凡是超出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蓝图范围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业主应按增加工程量追加合同价款;湖南公司则认为该白图为投标时提供,不同意作为增加工程量追加工程价款。 对于以上出现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我们进行了逐一解释。 对于在投标截止日后,价格涨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没有相关的规定;而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第4.7.6进行了如下规定: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对于乙方工程量漏算、错算较多的情况,由于两个文件中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暂不做解释。在具体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大多数的施工方都是会多算,很少会出现这种,少算漏算的问题。一旦出现漏算、错算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很多,也比较随意。 鉴于存在以上问题,在现有工程联系单和工程洽商单各地甚至各个建筑公司都不统一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洽商变更格式标准化,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格式标准化 格式标准化是指一个通用的、书面的洽商变更单。这个单子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在结算时出现的只有工程变更的简单描述,却没有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问题,以保证建设三方(甲方、乙方、监理)的利益最大化。表格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整、简洁的工程变更内容描述。对于原有任务变更,需指出变更的内容和范围、增减的数量或列出工程量清单;对于新增工程,指出新增的内容和范围,列出增加的详细工程量清单和计算方法。 2.陈述工程变更的原因与依据。 3.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列出变更的费用、合同价的变化、变更工期和合同竣工日期的影响。 4.分析对其它未变更工程的影响。 5.审核确认签字。 6.参考文件或相关附件。依据的合同条款、图纸、会议记录等。 7.变更价款的支付方式。 四、计价问题 建筑工程洽商变更与工程价格的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个简单的公式来描述: 工程价格=合同价格+变更价格 由上面这个公式可以看出,对于建筑工程而言,合同价格都不是最终的价格。承包商为了实现盈利,必须在报价中考虑变更风险,并通过工程变更管理减少风险,实现盈利。对于开发商而言,更要注重变更对工程最终价格的影响。防止不必要的变更,以至增加最终工程价格。对于工程变更的计价问题,具体施工当中,一般都是按照工程的施工工艺,然后按照相应的定额,计算出工程单价,然后再乘以工程量,最后得出变更的价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有关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式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量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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