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标准文本1) 买卖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 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购销合同(标准文本2) 买卖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商品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购销合同(标准文本4) 买卖合同 ( )购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需方: 代表: 电话: 供方: 代表: 电话: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地履行。 品名 规格 牌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合计
购销合同(标准文本5) 买卖合同 销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购销合同(标准文本6) 买卖合同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供方: 需方: 1.本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2.合同条款: ①签订双方商妥订货产品总值人民币 元。其产品名称的规格、质量、数量、单价、总值、交货付款等详如附表。 ②产品及原材料检验方法; ③产品价格规定; ④产品的包装方法及费用负担; ⑤产品交货方法及费用负担; ⑥货款及费用等结算方法; ⑦补充条款。 3.经济责任: (1)供方如未能履行合同,须负下列责任: ①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退货贬值总值价款,不能利用的,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延误交货时间,每天应偿付需方千分之 的罚款。 ②产品数量不符合规定:少交需方仍有需要的照数补交;因延期而不要的,可以退货,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的百分之 的罚金。 ③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应偿付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的千分之 的罚金。 (2)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须负以下责任: ①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百分之 罚金。 ②中途退货,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同意退货的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 的罚金。
购销合同(标准文本7) 买卖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 材料名称及花色 规格(毫米)及型号 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 计量单位 单价(元) 合计(元) 第二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
购销合同(百货) 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钢材购销合同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工程建设的需要,向甲方购买钢材总量185吨左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钢材数量与质量 序号 品种 材质 规格 数量(吨) 备注 1 2 3 4
钢材购销合同 供方: (乙方) 需方: (甲方) 第一条:合同条款 1.1产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厂家、数量、金额及供货时间。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概量 单价(元) 备注 线材 ?6.5 吨 具体数量由需方按计划确定并通知供方在指定时间内送货。 每批钢材的单价按当批确认价执行,执行价包括运费。 结算按当批货物的确认执行价以及实际供应数量进行结算。 ?8 吨 ?10 吨
钢材购销合同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并自觉履行。 产品名称、材质、型号、数量、金额。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计量单位 数量(吨) 不含税单价(元/吨) 总金额(元)
钢筋购销合同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经过对所需钢筋项目进行招标,确定乙方为供货商。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单价、金额: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1 2 3
鲜蛋购销合同 供 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需 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 品名、计量单位、数量 第二条 产品质量与标准:供方出售给需方的鲜蛋应新鲜完整、不破损、不变质,保持鲜蛋表面清洁,不沾附泥污等物。 第三条 包装要求:由自备或向需方租用硬塑箱及木箱,由供方付给需方押金与使用费。 第四条 价格或作价办法:全年实行季节差价。收购旺季实行量低保护价,鸡蛋每市斤 元,补贴饲料 斤;鸭蛋每市斤 元,补贴饲料 斤。 第五条 收购地点: 。 第六条 交货方式及运费负担:供方鲜蛋送往需方仓库,必须自备车辆、船只或其他运输工具。需方收货后则应按实际数量,每百斤补贴运输费、损耗 元,交食品站不补贴运杂费及损耗。 第七条 验收方式与期限:供方将鲜蛋送到后,需方依次过磅照验,在24小时内验收完毕,逾期验收由需方补贴损耗 %。 第八条 货款结算方式:需方通过验收后,应向供方及时支付货款。 第九条 超欠幅度:交售数量分月在合同规定数量超欠5%以内不作违约论处。 第十条 违约责任:供方违约每欠一斤鲜蛋,应补给需方损失 元。需方违约拒收一斤鲜蛋,则补给供方损失 元。
购 货 合 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及价格: 商品名称 品牌规格型号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备注
购销合同 甲方:张北华强兆阳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张家口市桥东区澳诚体育用品经销处 1. 合同条款 1.1甲方和乙方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并作为双方签约的依据。对于经济合同的其它条款,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谈判中协商解决。 1.2 本经济合同条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本次合同的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包含合格货物到达用户指定交货地点。 2. 货物明细(见后附货物明细单) 3. 合同总计金额 合同金额: (大写: )详细见后附价格明细单。 4. 材料发运、包装及运输 乙方承担生产厂至交货地的所有装运费。 5. 交货期 甲方指定时间内。 6. 验收 成交货物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本行业规范标准,到场后需经过甲方人员查验。 7. 质量保证 7.1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货物服务。 7.2 货物壁厚不小于3.0mm。 7.3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为质量保证期.质保期内更换配件和维修均免费,质保期外,如更换配件只收取配件成本费,不收取维修工时费. 8.付款方式 货到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全部合格后一次性付全部款额85%,剩余15%待三年质保期满后付清。付全部款额85%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部款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为17%)。 9. 双方权利义务 9.1乙方应按合同甲方指定的时间完成设备安装; 9.2乙方需按甲方指定时间派人到工地现场配合设备基础部分施工; 9.3对验收进程中或在质量保证期内,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乙方无条件更换。 9.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款项。 10.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0.1 在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力机构出具的证明。 10.3 不可抗力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继续履行事宜。 11. 仲裁 11.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仲裁地点设在张北县。 11.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2. 合同生效及其它 12.1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二份,以中文书写,甲乙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了友好的协商,达成订购下述货品的购销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购货, 商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金额(人民币大写) 二、货品交付: 1、交货地点为乙方所在地区货运站,运费由乙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