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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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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教育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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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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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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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或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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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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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投保单号码 < xml:namespaceprefix=o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no: 附加险保险单号码 no: □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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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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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 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单位下列船舶保险: ┌────┬──┬───┬────┬───┬────┬────┬───┐ │船舶名称│种类│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 ├────┼──┼───┼────┼───┼────┼────┼───┤ │││││││││ ├────┴──┴───┴────┴───┴────┴────┴───┤ │航行范围:│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注意:收到保险单,请即核对。│保险公司签章│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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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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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下列名项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九、争议处理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凡开办购房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购房贷款者投保本保险。非本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二、被保险人:凡年满在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具备购房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购房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贷款归还日,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被保险人在此时的贷款余额(含本息)一次付清(若经核保后实际确定的保险金额小于贷款金额,则按照实际保险金额与贷款金额的百分比偿还此时的贷款余款的本息),保险责任终止。对于被保险人按购房合同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前应缴的贷款部分,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迟缴或未缴的贷款部分,保险人对这部分贷款都不负偿还责任。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以致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终止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有效驾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其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保险人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人应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至贷款期满的24时或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在合同成立时的最高保险金额以购房贷款余额为限,实际初始保险金额以保险人的核保结果确定,保险金额根据贷款情况逐年递减。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因投保时的年龄及贷款期限而异,缴费方式为趸缴,费率详见附表。 第七条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受益人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发放购房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购房贷款的担保方。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凭所需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由于延误时间,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本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不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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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殖保险_____险保险单(正本)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 业务性质:保险单号: 标的分类 投保数量 何价投保 投保成数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储金 附加险   合计   标的座落地点 经度:纬度: 总保险金额 (大写) 总保险费 (大写) 储金 (大写) 保险责任期限 1.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2. 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 备注 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保险人:保险公司(签章) 电话号码:地址: 所有制及占用性质:邮码: 电话: 年月日 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养鸡保险条款   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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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50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300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储金 第八条本保险采取每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办理投保;被保险人可根据投保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份数。 第九条保险储金按保险金额的3——5%,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无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储金均全额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若保期不满3周年,被保险人中途要求退回储金,本公司按储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工本费;保期不满1年收3%;满1年不满2年收2%,满2年不满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从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被保险人只要不提取保险储金,本保险在10年内(含10年)有效,10年后可以续保。 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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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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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第十四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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