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分公司? 耕牛保险保险单? 本公司依照耕牛保险试行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____的下列耕牛:?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保险单号码:? ┌─────┬──┬──┬──┬──────┬────┬───┬──┐? │耕牛种类 │畜龄│畜性│毛色│ 特 征 │保险金额│保险费│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 │投保人姓名、地址││ ├────────────────────┼────────────┤ │被保险人姓名、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 │建筑、安装工程名称、地址││ └────────────────────┴────────────┘ 本公司依照建筑、安装工程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它条件,承保下 列财产: ┌─────────────┬────┬───┬───┬───┬──┐ │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免赔额│备注│ ├─────────────┼────┼───┼───┼───┼──┤ │(1)建筑、安装工程(包括││││││ │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 ├─────────────┼────┼───┼───┼───┼──┤ │(2)安装工程项目││││││ ├─────────────┼────┼───┼───┼───┼──┤ │(3)场地清理费││││││ ├─────────────┼────┼───┼───┼───┼──┤ │(4)被保险人在工地上的其││││││ │它财产(另附清单)││││││ ├─────────────┼────┼───┼───┼───┼──┤ │(5)建筑、安装用机器,设││││││ │备及装置(另附清单)││││││ ├─────────────┼────┼───┼───┼───┼──┤ │(6)其它财产││││││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 经副理签章:保险公司盖章: ┌───────────────────────────────┐ │注意:收到保险单后请核对,如有错误应通知更正│ └───────────────────────────────┘ 签单:复核:登记:会计: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 │ 投保人姓名、地址 │ │? ├────────────────────┼────────────┤? │被保险人姓名、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 │? ├────────────────────┼────────────┤? │建筑、安装工程名称、地址 │ │? └────────────────────┴────────────┘? 本公司依照建筑、安装工程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它条件,承保下? 列财产:? ┌─────────────┬────┬───┬───┬───┬──┐? │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免赔额│备注│? ├─────────────┼────┼───┼───┼───┼──┤? │(1)建筑、安装工程(包括│ │ │ │ │ │? │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 │ │ │ │ │ │? ├─────────────┼────┼───┼───┼───┼──┤? │(2)安装工程项目 │ │ │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安康 福寿安康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福寿安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投保人,通过单位统一为其本人(即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必须在十人以上,而且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占本单位的职人员人数80%以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季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一年、三年、五年及八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投保,本合同生效后保险期间不得变更。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疾病死亡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保险人根据“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试行办法”,按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再给付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与本次意外伤害已给付保险金的差额,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满期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九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身体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1.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_┏━━━━━━━━━━━━━━━━━━━━━━━━━━━━━━━━━━┓┃投保单位名称:_____联系人_____发工资日_____ ┃┃ 单位地址:_____电话_____ 厂休日______ ┃┠────┬────────────────────────┐ ┃┃投保人数│在册人员总计 人参加保险 │ ┃┠────┼────────────────────────┤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保险金额 元。 │ ┃┠────┼────────────────────────┤投保单位┃┃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 盖章 ┃┠────┼────────────────────────┤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 ┃┃└────────────────────┘ ┃┠───────────────┬────────────── ┃┃ 保险单号码: 单位代号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 ────────── │ ┃┃ ├──────────────────┨┃ │经办人: ┃┃ 主管: 复核: 签单:│ ┃┗━━━━━━━━━━━━━━━┷━━━━━━━━━━━━━━━━━━┛ 2.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地 址│ ┃┠────┼─────────────────────────────┨┃投保人数│在册人员总计 人。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 │ │ ┃┃ │ └详见后附清单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 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_____保险公司 主管:_____ 复核:_____ 签单员: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事宜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包括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当事人在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附合同格式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 编号:_____┏━━━━━━━━━━━━━━━━━━━━━━━━━━━━━━━━━━┓┃投保单位名称: 联系人: 银行帐号: ┃┠──────────────────────────────────┨┃投保单位地址: 电话 ┃┠──────────────────────────────────┨┃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人数: 人,名单详见后附《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清单》。┃┠──────────────────────────────────┨┃第一次缴纳养老基金(大写) 元( 实得工资总额$ ×30%= $)┃┠───┬────────────────────┬─────────┨┃合同│中方: │ ┃┃ ├────────────────────┤(投保单位盖章)┃┃单位│外方: │ ┃┠───┴────────────────────┤ ┃┃合同期:自 年 月 日 │ ┃┃ │ ┃┃ 至 年 月 日计 年期 │ 主管: ┃┠────────────────────────┤投保日期: ┃┃投保单位性质:合资、合作、外资、其他(以√表示)│ 年 月 日┃┠────────────────────────┴─────────┨┃┌────────────────────────────────┐┃┃│保险凭证号码: 起保日期: 年 月 日│┃┃├────────────────────────────────┤┃┃│主管: 复核: 经办: 签单: 签单日期: 年 月 日│┃┃└────────────────────────────────┘┃┠──────────────────────────────────┨┃备注: ┃┠─┬────────────────────────────────┨┃ │ 1.本投保单位由投保填列,一单位一单。“人数”指投保当月数,┃┃说│“实得工资总额”指第一次缴费时累计总额。 ┃┃ │ 2.本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收到养老基金并签发正式保险凭证后方始生┃┃明│效。 ┃┃ │ 3.粗线框中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编号: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 交费标准:实得工资总额的_____%,投保时职工人数:_____人 起保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投保单位开列的被保险人名单和实得工资总额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本公司同意承保。特制发本单为凭。 (被保险人名单另附。被保险人退休时另办养老金申领手续) 签证公司盖章:_____ 经(副)理:_____ 主 管:_____ 复 核:_____ 经 办:_____ 签证日期:___年___月___日┏━━━━━━━━━━━━━━━━━━━━━━━━━━━━━━━━━━┓┃批注事项: ┃┃ ┃┗━━━━━━━━━━━━━━━━━━━━━━━━━━━━━━━━━━┛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凡开办购房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购房贷款者投保本保险。非本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在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具备购房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购房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贷款归还日,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被保险人在此时的贷款余额(含本息)一次付清(若经核保后实际确定的保险金额小于贷款金额,则按照实际保险金额与贷款金额的百分比偿还此时的贷款余款的本息),保险责任终止。对于被保险人按购房合同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前应缴的贷款部分,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迟缴或未缴的贷款部分,保险人对这部分贷款都不负偿还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以致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终止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有效驾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其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保险人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人应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至贷款期满的24时或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在合同成立时的最高保险金额以购房贷款余额为限,实际初始保险金额以保险人的核保结果确定,保险金额根据贷款情况逐年递减。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因投保时的年龄及贷款期限而异,缴费方式为趸缴,费率详见附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受益人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发放购房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购房贷款的担保方。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凭所需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由于延误时间,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本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不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从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火灾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经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账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隶属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兹将下列船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保险 船舶名称 种类 用?途 制造年份 总吨位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 航行范围: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 ?< xml:namespaceprefix=o/> 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保险单号码?签发日期???签单 投保单位: 地???址: 电???话: 联系人:???年?月?日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字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单的组成部分。 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发生保险效力。 投保人:____地址: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 ┌──────────────┬─────────┬─────────┐ │工程关系方│名称和地址│是否被保险人│ ├──────────────┼─────────┼─────────┤ │所有人│││ ├──────────────┼─────────┼─────────┤ │承包人及其承包能力(级、类)│││ ├──────────────┼─────────┼─────────┤ │转包人及其承包能力(级、类)│││ ├──────────────┼─────────┼─────────┤ │其它关系方│││ ├──────────────┴─────────┴─────────┤ │工程名称和地址│ ├──────────────────────────────────┤ │工程期限│ ├──────────────┬───────────────────┤ │首批被保险项目运至工地日期│年月日│ ├──────────────┼───────────────────┤ │建筑、安装工程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 │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 ├──────────────┬────┬───┬───┬──────┤ │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费率‰│免赔额│特别约定│ ├──────────────┼────┼───┼───┼──────┤ │(1)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永久和临│││││ │时工程及物料)│││││ ├──────────────┼────┼───┼───┼──────┤ │(2)安装工程项目│││││ ├──────────────┼────┼───┼───┼──────┤ │(3)场地清理费│││││ ├──────────────┼────┼───┼───┼──────┤ │(4)被保险人在工地上的其它财│││││ │产(列明名称)│││││ ├──────────────┼────┼───┼───┼──────┤ │(5)建筑、安装用机器、设备及│││││ │装置(另附清单)│││││
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1.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_┏━━━━━━━━━━━━━━━━━━━━━━━━━━━━━━━━━━┓┃投保单位名称:_____联系人_____发工资日_____ ┃┃ 单位地址:_____电话_____ 厂休日______ ┃┠────┬────────────────────────┐ ┃┃投保人数│在册人员总计 人参加保险 │ ┃┠────┼────────────────────────┤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保险金额 元。 │ ┃┠────┼────────────────────────┤投保单位┃┃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 盖章 ┃┠────┼────────────────────────┤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 ┃┃└────────────────────┘ ┃┠───────────────┬────────────── ┃┃ 保险单号码: 单位代号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 ────────── │ ┃┃ ├──────────────────┨┃ │经办人: ┃┃ 主管: 复核: 签单:│ ┃┗━━━━━━━━━━━━━━━┷━━━━━━━━━━━━━━━━━━┛ 2.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地 址│ ┃┠────┼─────────────────────────────┨┃投保人数│在册人员总计 人。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 │ │ ┃┃ │ └详见后附清单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 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_____保险公司 主管:_____ 复核:_____ 签单员: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事宜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包括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当事人在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附合同格式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 编号:_____┏━━━━━━━━━━━━━━━━━━━━━━━━━━━━━━━━━━┓┃投保单位名称: 联系人: 银行帐号: ┃┠──────────────────────────────────┨┃投保单位地址: 电话 ┃┠──────────────────────────────────┨┃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人数: 人,名单详见后附《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清单》。┃┠──────────────────────────────────┨┃第一次缴纳养老基金(大写) 元( 实得工资总额$ ×30%= $)┃┠───┬────────────────────┬─────────┨┃合同│中方: │ ┃┃ ├────────────────────┤(投保单位盖章)┃┃单位│外方: │ ┃┠───┴────────────────────┤ ┃┃合同期:自 年 月 日 │ ┃┃ │ ┃┃ 至 年 月 日计 年期 │ 主管: ┃┠────────────────────────┤投保日期: ┃┃投保单位性质:合资、合作、外资、其他(以√表示)│ 年 月 日┃┠────────────────────────┴─────────┨┃┌────────────────────────────────┐┃┃│保险凭证号码: 起保日期: 年 月 日│┃┃├────────────────────────────────┤┃┃│主管: 复核: 经办: 签单: 签单日期: 年 月 日│┃┃└────────────────────────────────┘┃┠──────────────────────────────────┨┃备注: ┃┠─┬────────────────────────────────┨┃ │ 1.本投保单位由投保填列,一单位一单。“人数”指投保当月数,┃┃说│“实得工资总额”指第一次缴费时累计总额。 ┃┃ │ 2.本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收到养老基金并签发正式保险凭证后方始生┃┃明│效。 ┃┃ │ 3.粗线框中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编号: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 交费标准:实得工资总额的_____%,投保时职工人数:_____人 起保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投保单位开列的被保险人名单和实得工资总额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本公司同意承保。特制发本单为凭。 (被保险人名单另附。被保险人退休时另办养老金申领手续) 签证公司盖章:_____ 经(副)理:_____ 主 管:_____ 复 核:_____ 经 办:_____ 签证日期:___年___月___日┏━━━━━━━━━━━━━━━━━━━━━━━━━━━━━━━━━━┓┃批注事项: ┃┃ ┃┗━━━━━━━━━━━━━━━━━━━━━━━━━━━━━━━━━━┛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保险金额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5年、xx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清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