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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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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 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 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 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 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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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5.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三、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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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 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 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 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 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 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 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 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 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 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 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 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____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 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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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器损坏险投保单 machinerybreakdowninsuranceapplication 保单号 policyno.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尽可能如实地、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机器损坏险的 依据。本投保单为该机器损坏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theapplicantisrequiredtofillinthefollowingitemswithutmostfaithandasdetailedaspos- sible.andaffixsignaturetothisapplication,whichshallbethebasisofapplicationtothecompany formachinerybreakdowninsuranceandconstituteanintegralpartofthemachinerybreakdownin- surancepolicy. -------------------------------------------- 1.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nameandaddressoftheinsured:| -------------------------------------------| 2.营业性质natureofbusiness:| -------------------------------------------| 3.被保险机器所在地locationofmachinerytobeinsured:| -------------------------------------------| 4.保险期限:个月,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periodofinsurance:months,from0:00ofto24:00of| -------------------------------------------| 5.被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insureditemsandsuminsured| 项目保险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insureditemssuminsureddeductibleforanyoneaccident*| 5.1保险财产(详见背面)| propertyinsured(lookoverleaf)-----------------------| 5.2附加费用additionalexpenses| 清除残骸费用| debrisremovalexpenses-----------------------| 灭火费用| fireextinguishmentexpinses-----------------------| 专业费用| professionalexpenses-----------------------| 其他费用| otherexpenses-----------------------| -------------------------------------------| 6.总保险金额totalsuminsured:| -------------------------------------------| 7.保险费率premiumrate:| -------------------------------------------| 8.保险费prem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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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2)雷电、水灾、爆炸;(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4)盗窃;(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10)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12)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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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 ┌──────────┬───────────────────────┐ │ 投 保 单 位 │                       │ ├──────────┼───────────────────────┤ │  被保险人人数  │  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 ├──────────┼───────────────────────┤ │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   │ ├──────────┼───────────────────────┤ │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                    │ │          │(大写)                   │ ├──────────┼───────────────────────┤ │ 保 险 费 率 │每年每千元  元  角            │ ├──────────┼───────────────────────┤ │  保 险 费  │人民币                    │ │          │(大写)                   │ ├──────────┼───────────────────────┤ │ 保 险 期 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 ├──────────┼───────────────────────┤ │  备   注  │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元。 │ └──────────┴───────────────────────┘ 投保单位(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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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保险金额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椫帧 /p>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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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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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_____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列各种车辆的保险。 ┌──┬──┬─┬───┬────────────┬───┬─────┐ │  │  │ │   │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     │ │  │  │ │   │            │责任险│     │ │车辆│牌照│用│吨位或├──┬─┬───┬───┼───┤保险费合计│ │型号│号码│途│座 位│保险│费│保险费│基本保│固定保│     │ │  │  │ │   │金额│率│   │险 费│险 费│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特别约定:        │ ├────────────────────┤             │ │保险费总额:人民币           │             │ ├────────────────────┤保额来源依据及计算方式: │ │        自 年 月 日  时起 │             │ │保险期限: 个月            │             │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保险公司签章  │ │请收到保险单,立即核对。        │      年 月 日  │ │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             │ └────────────────────┴─────────────┘ 经(副)理:_________   登记: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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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_________ 投保人: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 │    │    │    │  保险费率 │   │      │ │货票号码│货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 目的地  │ │    │    │    │基本险│综合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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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市_______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发明创造(下称“该发明创造”)的专利代理申请事务: ?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单位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_________(tel:____)依法办理上款专利代理事务。乙方所派代理人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提供的技术保密。如指派的代理人因故不能执行,乙方应负责另行指派专利代理人接替。 3、甲方应真实地向专利代理人陈述该项目的背景和技术资料及有关数据,积极配合专利代理人办理专利事务,甲方如有弄虚作假和不配合行为,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但所收费用不退。 4、甲方可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所收费用不退。 5、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有本合同条款1中所列的“申请人地址”、“联系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发明创造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及时以书信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乙方,否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自行负责。 6、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 代理费:___________申请费:________实申请求费:________其它:_________ 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甲方:乙方:_______市_______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章):代理人(签章): 地址: 邮编: 咨询电话: 传真: 帐户: 开户银行: 帐号: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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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受让方: (公章)?  (甲方)? 技术转让方:  ?(公章)?  (乙方)? 中 介 方:  ?(公章)? 合同登记机关:  (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 ? 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研制单位(个人) │ │?  ├──────────┼──────┬─────────┬─────┤?  │研制完成时间 │ 年 月 日│ 主要研制人员 │  │?  ├──────────┼──────┼─────────┼─────┤?  │专利申请号  │ │ 专利批准号  │  │?  ├──────────┼──────┼─────────┼─────┤?  │专利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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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 耕牛保险保险单 本公司依照耕牛保险试行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____的下列耕牛: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保险单号码: ┌─────┬──┬──┬──┬──────┬────┬───┬──┐ │耕牛种类│畜龄│畜性│毛色│特征│保险金额│保险费│备注│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保险费率:%│ ├─────────────────────────────────┤ │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特别约定:│保险公司签章:│ │││ ││签单:复核:年月日│ └────────────────┴────────────────┘ 备注:收到保单后请核对,如有不符,应即办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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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_______委托方:________(甲方) 研究开发方:______(乙方) 签订地点:_____省______市(县)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有效期限: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项目的技术开发,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2.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3.研究开发计划: 4.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1)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 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______元其中:甲方提供_____元如开发成果实报实销,双方约定如下: (2)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及时限(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__元,时间:_______②分期支付:______元,时间:_______③按利润:_______元,时间:_______④按销售额:______%提成,期限:_____⑤其它方式:______%提成,期限:_____ 5.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____(地点)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 7.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8.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9.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以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___承担。(1.乙方;2.双方;3.双方另行商定) 经约定,风险责任甲方承担____%乙方承担____% 本项目风险责任确认的方式为: 10.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1)专利申请权: (2)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11.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标,按___标准,采用___方式验收,由___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12.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第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2)违反本合同第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3) 13.争议的解决方法: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____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按司法程序解决。 14.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5.其它(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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