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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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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 可加保乘客意外伤害责任险、驾驶员意外伤害险 基本内容:负责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除外责任: ①下列损失: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②下列财产损毁: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争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作废和财产损毁。 ③下列原因: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④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鹪、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起讫:保险期内 保险金额: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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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   一、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称的金额。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的周年日期。   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据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   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是指一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与“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计算一次性预付保险费的利率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   “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本公司”缴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宽限期   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效力(简称复效)。但投保人须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并获得“本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一次性缴清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本条款并不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第八条“退保”条款,已作退保的保险合同。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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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一条为因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   第三条保险自行车行驶在本市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自行车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   二、使用自行车时带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除外)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使用自行车者及携带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使用自行车者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五、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及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五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中途不办理退保。   保险费   第六条全年保险费为人民币5元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做好保险自行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自行车保持适合正常行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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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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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4.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是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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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投资保障型(3年期)家庭财产保险   1、金牛投资保障型(3年期)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   第一条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房屋及室内装潢;   (二)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及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4、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   第二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无线通讯工具、日用消耗品、交通工具、动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违章建筑、临时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六)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凡是被保险人自有、与他人共有或代他人保管的,并座落或存放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基本责任或投保人选择的特约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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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切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 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二、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三、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四、政府或当局中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五、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六、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七、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手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九、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人民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十一、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 、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14天或经本公司同意长期限延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二、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三、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四、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本公怀司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五、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高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六、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修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七、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损赔付,其损失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本公司以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保险财产的委付。 八、任何属于一对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九、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十、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时,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十一、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保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本公司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其他事项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如被保险人拒绝采纳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本公司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二、保险内容如有变动或承保风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否则,本公司对由变动或风险增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 三、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从注销本保险单。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四、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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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A类) 目 录 1 引言 1 2 定义 1 3 信托目的 5 4 信托类型 5 5 信托的规模 5 6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5 7 信托的成立 9 8 信托预计存续期限 10 9 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11 10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14 11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15 12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7 13 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 19 14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24 15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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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贷款合同 编号:【】 贷款人:XX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鉴于: 贷款人作为“ ”(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编号为【 】的“ 之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拟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人民币信托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和定义与《信托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第一条 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种类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1项确定。 第二条 贷款金额与期限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2项确定。 (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2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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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信托保管协议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错误!未定义书签。2 第二条 账户开立、募集期资金处理、文件提交 错误!未定义书签。3 第三条 信托资金保管的内容和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条 划款指令的提交和执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条 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条 独立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条 费用及报酬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条 信托利益分配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条 禁止行为和违约责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条 保管终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条 对账和保管报告的出具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四条 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生效及其他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条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一:甲方划款指令1(非银证转账划款格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甲方划款指令2(银证转账划款指令格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二:划款指令及相关业务授权书(格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三: 网上银行资产托管服务业务授权申请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四: 网上银行资产托管服务业务授权变更通知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五:资金保管报告(格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信托机构: ,( 下称“甲方”)和 保管人: (下称“乙方”), 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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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年 月 委托人特别告知条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特别提示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接受信托公司推介、正式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告知内容: 1、现阶段信托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仍属私募性质,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应仔细阅读信托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现行监管规定要求,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当履行事前报告程序,但监管当局对所报材料不进行实质性审核,也不对其风险作出任何判断。委托人参与信托计划应当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及能力水平,对信托产品风险作出独立判断。 2、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3、集合信托的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合理的事项内和不损害对其他受益人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 4、商业银行代理信托公司收付信托资金,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的责任,商业银行不对信托计划推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注意:以往国家为化解金融机构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但是,根据国务院《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的规定, 年 月 日以后发生的金融机构个人债权不再纳入国家收购范围。 6、委托人在接受信托计划推介过程中如发现有不规范的推介行为,可直接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 。 目 录 一、前言 5 二、定义 5 三、信托目的 9 四、信托的设立 10 (一)信托的名称 10 (二)信托相关主体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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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信托协议范本 正文:   财产信托协议 财产信托协议   委托人(自益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他益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________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计划”);   2.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________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C类资金信托协议(特定受益类)》(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协议”)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项目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   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上海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_________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聘任。 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_________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激励机制,委托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将其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与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签署的《特定受益类信托协议》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理念,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本协议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以建立对_________公司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从而促进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实现。   为实现上述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共同确认并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给予经营者信托受益权,并共同指定、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二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   本信托协议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和_________。   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_________公司先生。_________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则》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聘任的________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_________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者。   第三条 委托的财产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托收益权   本协议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及相应信托协议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托协议》及股权收购信托之信托计划确定。   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   本协议生效即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于分配时直接划转至受托人根据本协议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   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信息如下: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1.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   2._________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经营者为_________公司总经理;   3.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已经生效;   4.特定受益信托协议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协议项下信托予以确认。   第五条 信托期限   本协议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   第六条 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基本原则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受托人应当按本协议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进行单独核算;   2.受托人可以以本协议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3.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   4.受托人不得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 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   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之信托收益时,应按照不超过_________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并于取得上述信托收益之日起________日内,以现金方式分别分配给本协议项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简称“受益人收益”);   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_________%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按照不超过_________%(含_________%)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上述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按照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投入信托资金为基数计算确定。   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后为剩余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简称“剩余收益”)。对全部之剩余收益,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前,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   (1)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于优先受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其信托受益权;   (2)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受让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托人在根据上述(1)、(2)项的规定,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的A类信托协议或B类信托协议的信托受益权,其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受托人基于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前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进行运用。   3.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确定受托人为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唯一指定人。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收购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八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特定信托收益权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特定信托收益权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规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权;   (2)保证已就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特定信托收益权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委托人以其自有、自筹资金运用于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规定的范围时,应当征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进行上述资金的运用;   (4)在他益受益人通过受托人提出以剩余收益,受让信托计划之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要求,指定受托人为指定受让人;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2)收取信托报酬;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不得向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特定信托收益权;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并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受益人的权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对本协议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在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_________%、三年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_________%的范围内,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资金运用,或向他益收益人进行信托财产或收益的分配;   (2)在信托终止后,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未能达到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对经营者未能完成上述经营指标年度的剩余利益及其形成的信托财产享有请求权;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达到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享有对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当年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   (2)有权要求委托人、受托人向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其持有之《_________公司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B类资金信托协议》之信托受益权,以使其能够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他益受益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一条 他益受益人经营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_________公司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经过平等协商,委托人与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约定建立并实施《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激励机制》(以下简“《经营者激励机制》”)。该《经营者激励机制》为本信托的有效组成部分。经营者经营期间完成《经营者激励机制》设定指标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协议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1.根据约定,信托期间,经营者将完成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_________企业所得税后股东每年可分配利润达到_________万元以上;   (2)_________公司每年开发面积不少于_________万平方米;   (3)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不超过_________%,无重大债务诉讼或违约事宜;   (4)公司合并报表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反担保)不超过_________亿。   2.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若_________公司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各项指标,该年度剩余收益由上海国投监督管理、运用,直到达到相应的指标。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满,_________公司尚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的各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归属于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条 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1.自益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受托人应当于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项下收益后_________日内,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或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进行分配时,受托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权的收益时,应当首先对前次未获分配部分的自益受益人收益进行弥补。进行上述弥补后,方得按照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当期收益的分配和运用。   2.他益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时间   他益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本协议项下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_________元。上述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本协议项下信托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信托财产中预提。     第十五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协议项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转让本信托协议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六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协议信托期限届满;   (2)_________公司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目提前终止;   (3)他益受益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经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免去总经理职务的;   本信托因本项原因终止的,不影响他益受益人因本协议之履行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4)本信托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6)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十七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协议项下信托财产终止后信托财产的确定   本协议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   (1)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剩余收益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2)除前述(1)项以外的其他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第十条第1项第(2)小项和第2项第(1)项分别归属于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   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以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方式进行分配。   以_________公司股份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将上述股份过户至相应受益人名下,并办理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现金方式进行信托财产分配时,受托人将上述信托财产划拨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在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规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权,并将_________公司股权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第十九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视为该方违反本协议。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协议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期间的顺延   本协议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协议签署及文本   本协议需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后本协议规定的生效条件后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委托人各持一份,受托人持一份,他益受益人持一份。上述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信托协议 财产信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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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信托合同 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名 称: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乙方(受托人):名 称: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股权委托给乙方,并通过本合同设定甲方与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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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加入由xx(以下简称受托人)设立并担任受托人的 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厦门信托-金海重工1401号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厦门信托-金海重工1401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独立做出认购信托计划的决定。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财产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委托人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财产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受托人承诺: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存在下述风险,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损失,导致信托投资亏损或信托利益无法到期分配。 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义务承担人)的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行业风险、财务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信托资金被挪用的风险,提前还款风险,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投资项目亏损及迟延退出风险,受托人的管理风险,信托利益到期无法分配的流动性风险,法律和政策调整风险(如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发生变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制定等),不可抗力风险,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的风险等。 受托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但并不意味承诺信托资金运用无风险,即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3、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4、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申明人/受托人:xx 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字及/或盖章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对投资项目有充分的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是自愿的,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委托人同意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财产认购厦门信托-金海重工1401号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 份。 本人已认真阅读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信托产品存在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请委托人再次确认本句文字内容并抄写于以下横线上。) 委托人签名(机构委托人盖章): 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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