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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课【以案释法】逐条解读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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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台 价 : ¥199 399元
上线时间 : 2024年3月
课程时长 : 6小时5分钟
特色服务 : 1年学习期 | 案例解析 | 372页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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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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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答疑

课程前言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自出台以来,引起法律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在这一波学习热潮下,已经有众多专家、学者的解读。法条是死的,经济生活是活泼泼千变万化的,但万变不离其宗,任何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仍离不开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基本规定。同时,也只有将法条放到一个个经济现象或经济问题中,才能对其背后的含义有更加深刻的了解。

如何更精准地把握该解释的要义,将其与实务更加紧密地连接,消化吸收并运用至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本课程采取了法条+解读+案例的模式进行了全方位解读。除最后一条附则外,每个法条的后面都从国家裁判文书网精心选取了一至三个最相似案例进行分析,以达到深入学习的目的。经过两个月的呕心沥血,方成此课。

主讲人:张虹 律师

张虹律师,专注于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涉及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及公司法等业务。张虹律师拥有20年法院工作经验,熟悉各项审判工作流程,对案件风险具有很强的把控能力,熟知公司内部架构和业务运作流程,擅于处理各类合同类、公司类诉讼和非诉业务。从业以来,张虹律师凭借良好的表达和沟通能力,认真负责的态度,出色的办案结果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以案释法逐条解读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01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合同解释

1、合同解释方法

2、合同解释的顺序

3、影响合同条款效力的解释

4、(2017)最高法民再370号—合同解释

第二条 交易习惯

1、民法典中关于交易习惯的规定

2、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别

3、山东潍坊市中院(2021)鲁07民终3088号民事判决

02
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一般标准

2、合同解释

3、争议焦点

4、新疆塔城地区中院(2023)新42民终154号民事判决

第四条 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

1、特殊情形中合同成立时间

2、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院(2019)内01民终2854号民事判决

第五条

1、因第三人欺诈、胁迫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可撤销

2、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3、合同编司法解释下的第三人责任

4、福建福州市中院(2018)闽01民终7252号民事判决

第六条

1、表现形式/目的/不成立本约成立

2、最高院(2013)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

第七条

1、对预约合同的违反

2、(2017)参阅案例13号-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178号

第八条

1、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 公报案例——2008年第4期(总第138期)上海二中法院

第九条

1、格式条款的判断标准

2、北京高院(2016)京民辖终173号民事裁定

第十条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免责事由

2、上海松江区法院(2020)沪0117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

03
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

1、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2、案例一 辽宁盘锦中院(2021)辽11民终1号民事判决

3、案例二 吉林辽源市中院(2023)吉04民终170号

第十二条

1、常见需批准生效的合同

2、未报批合同的效力

3、拒绝履行报批义务的救济

4、案例一:最高院(2015)民一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

5、案例二: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

第十三条

1、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终811号民事判决

第十四条

1、同一交易多份合同

2、被隐藏合同的效力判断

3、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著作权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第十五条

1、名实不符

2、(2021)最高法民终435号:闭环贸易链条下合同性质的认定

第十六条

1、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形

3、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2277号民事裁定

第十七条

1、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注意:违背公序良俗合同仍有效的情形

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7297号

4、微信账号及微信好友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5、售卖微信账号有违协议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6、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微信账号也不宜进行市场流通

第十八条

1、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吉林高院(2019)吉民申1944号民事裁定

第十九条

1、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合同有效

2、受让人权利救济—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3、真正权利人权利救济—财产权利未发生变动或返还财产

4、受让人善意取得—权利变动,不得要求返还

5、案例一 辽宁阜新市中院(2023)辽09民终2156号民事判决

6、案例二 参阅案例 广东高院(2018)粤民再15号

第二十条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1949号民事裁定

3、北京高院(2022)京民终698号民事判决

第二十一条

1、工作人员越权

2、山东淄博市中院(2022)鲁03民终2851号民事判决

第二十二条

1、有签名有印章,未超过权限,加盖非备案印章或伪造印章的,合同有效

2、有签名无印章,未超过权限的,合同有效,有除外

3、无签名有章印,未超越权限的,合同有效

4、前三种情形越权权限的,构成表见代表或表风代理的,合同有效

5、案例一 河北廊坊市中院(2014)廊民二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6、案例二 广州中院(2021)粤01民终17105、17106号—非备案公章

第二十三条

1、最高法(2020)最高法民终353号民事裁定

2、广东深圳中院(2020)粤03民终3890号民事裁定

第二十四条

1、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民事责任的承担

2、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法院如何处理?

3、河南南阳市中院(2020)豫13民终4583号民事裁定

第二十五条

1、返还价款或报酬时,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

2、广州市中院(2023)粤01民终26539号民事判决

04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1、违反从给付义务的救济

2、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3、北京大兴法院(2018)京0115民初24682号

4、北京知产法院(2017)京73民终805号

第二十七条

1、以物抵债协议

2、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484号-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协议

第二十八条

1、以物抵债协议

2、湖南长沙中院(2022)湘01民终3820号—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的区别

第二十九条

1、民法典中与第三人有关的几种履行情形

2、民法典中第三人与原合同履行的关系类型

3、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22)沪0115民初95925号民事判决

第三十条

1、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的范围

2、(2021)苏08民终1810号—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十一条

1、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2、被告提起同时履行抗辩且成立的

3、被告提起先履行抗辩且成立的

4、荣成市法院(2022)鲁1082执4914号执行裁定

5、长汀县法院(2022)闽0821执异4号执行裁定

第三十二条

1、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

2、价格变动与情势变更的关系

3、情势变更下合同变更与解除适用顺序

4、北京一中院(2023)京01民终4266号民事判决

05
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三条

1、如何理解“怠于”?

2、案例一 北京二中院(2023)京02民终9689号民事裁定

3、案例二 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终917号民事判决

4、案例三 广东江门市中院(2018)粤07民终1529号民事判决

第三十四条

1、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形有哪些?

2、广东江门市中院(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75号民事裁定

第三十五条

1、代位权之诉的管辖

2、案例一 (2016)最高法民辖终62号民事裁定

3、案例二 山东济宁中院(2023)鲁08民辖终191号民事裁定

第三十七条

1、代位权之诉的当事人

2、案例一 北京二中院(2021)京02民终5983号民事判决

3、案例二 北京二中院(2021)京02民终5443号民事判决

第三十八条

1、代位权之诉与本诉的关系

2、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1050号民事裁定

第三十九条

1、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起诉相对人的

2、《理解与适用》

3、荷泽定陶区法院(2014)定商初字第576号

第四十条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2、案例一 江苏高院(2018)苏民终1183号民事判决

3、案例二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6号民事判决-167号指导案例

第四十一条

1、代位权诉讼中,对债务人处分行为的限制

2、福建厦门中院(2020)闽02民终100号 民事判决

第四十二条

1、判断标准

2、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401号民事裁定

第四十三条

1、其他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不合理交易

2、新疆维吾尔区高院(2022)新民申2393号民事裁定

第四十四条

1、撤销权之诉

2、广东高院(2022)粤民辖终62号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1、撤销权之诉

2、案例一 江苏无锡中院(2022)苏02民终3533号

3、案例二 最高院(2017)最高法执复27号执行裁定

06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四十七条

1、诉讼第三人

2、案例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2022)新民终211号民事判决

3、案例二 最高法(2020)最高法民终1323号民事判决

第四十八条

1、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2、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3、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再13号民事判决

第四十九条

1、债权转让中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2、广东中山中院(2018)粤20民终4474号民事判决

第五十条

1、债权多重转让下,债务人如何履行才能解除债务

2、最先通知的确定

3、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终2737号

第五十一条

1、第三人债务加入的后果

2、案例一 浙江绍兴中院(2018)浙06民终534号——第三人清偿后不当得利追偿

3、案例二 无锡市中院发布2020年度金融审判十大案例 江苏无锡市中法院(2020)苏02民终658号民事判决

4、案例三 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1642号民事裁定

07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十二条

1、协商解除合同

2、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3629号

第五十三条

1、单方通知解除合同—须享有解除权

2、北京二中院(2023)京02民终2588号民事判决

第五十四条

1、直接诉讼解除,撤诉后再次主张

2、合同解除时,解除时间的确定

3、江苏高院(2014)苏商终字第0269号

第五十五条

1、抵销权行使的效力

2、北京三中院(2022)京03民终17311号民事判决

第五十六条

1、抵销顺序的参照标准

2、重庆二中院(2023)渝02执复21号

第五十七条

1、侵权人不得主张抵销的侵权之债

2、江苏常州中院(2022)苏04民特10号民事裁定

第五十八条

1、已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抵销

2、公报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51号民事判决

08
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1、合同僵局情形下合同终止时间的确定

2、青海西宁中院(2023)青01民终3058号民事判决

第六十条

1、一方违约时,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

2、替代交易法的适用条件

3、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再243号民事裁定

第六十一条

1、持续性定期合同情形下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

2、安徽淮南中院(2022)皖04民终58号民事判决

第六十二条

1、不能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

2、山东东营中院(2020)鲁05民终1884号民事判决

第六十三条

1、违约损失可预见性的判断标准

2、违约损失的计算

3、湖南张家界中院(2022)湘08民终925号民事判决

第六十四条

1、违约金

2、北京一中院(2023)京01民终3563号民事判决

第六十五条

1、违约金数额的司法酌减

2、最高院第30批第166号指导案例

第六十六条

1、违约金调整的释明

2、海南高院(2019)琼民申672号再审裁定

第六十七条

1、定金性质

2、案例一 北京高院(2022)京民申7757号民事裁定

3、案例二 最高院(2014)民二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

第六十八条

1、定金罚则

2、(2019)最高法民再183号民事判决

09
附则

第六十九条

第1节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实务探析
课时1 : 一般规定
22分钟
课时2 : 合同的订立
58分钟
课时3 : 合同的效力
1小时27分钟
课时4 : 合同的履行
31分钟
课时5 : 合同的保全
52分钟
课时6 :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9分钟
课时7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31分钟
课时8 : 违约责任
5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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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

知名公众号《海坛特哥》特邀作者,专注于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涉及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及公司法等业务。张虹律师拥有20年法院工作经验,熟悉各项审判工作流程,对案件风险具有很强的把控能力,熟知公司内部架构和业务运作流程,擅于处理各类合同类、公司类诉讼和非诉业务。从业以来,张虹律师凭借良好的表达和沟通能力,认真负责的态度,出色的办案结果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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