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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成为刑事律师重要的辩护领域。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特缺乏准确理解,造成无效辩护的现象绝非个案。特别是对“虚开”的理解,在司法实务中客观上也处于裁判观点不一,更是刑事辩护中最重要的难点。
基于此,万法通特聘请具有多年税务稽查工作经历和专注于涉税法律服务的的邱继岩税务律师,以对最高院“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典型案例裁判观点的不同见解为基础,探讨和论证其对“虚开”的理解,期望能对大家有新的启发。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税务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总部)涉税犯罪研究负责人。曾在哈尔滨市地税稽查局工作23年。专注涉税法律服务。
(一)将“造成税款损失”和“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裁判观点,缺乏有效的指导作用
(二)“造成税款损失”与“虚开”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体系解释在理解税收刑法的重要性:脱离税法规则,根本无法准确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以法律解释规则和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为根据,论证“虚开”的法律含义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害的法益:等额“对开”属于虚开的理由
(三)准确理解“虚开”,对于有效辩护的价值:盲从于最高院裁判观会带来很多的无效辩护
(一)从行为犯到结果犯和目的犯裁判观点的梳理
(二)“纳税前置制度”是阻碍我国审判人员税法知识提高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