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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合同

刑事辩护委托合同 [ ]诚律刑辩字第  号 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甲方因 涉嫌 一案,特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为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帮助。 2、甲方授权范围及指定律师详见其《授权委托书》。 3、乙方接受上述委托。 二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及时提供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积极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 2、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三 乙方义务 1、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与犯罪嫌疑人通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代为控告; 3、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不成立的,帮助其提出申诉意见; 4、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的,帮助其申请取保候审。 四 律师费用 1、甲、乙双方确定的律师费为 元,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 2、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的外地差旅费(包括交通、通讯、食宿)由甲方承担。 3、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后,应当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五 付款方式 1、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乙方财务。 2、支付期限为:⑴、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 ⑵、自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 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3、甲方以前款约定方式之外的方式支付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的,未经乙方开具正式发票或有效收款凭证的,视为甲方未按约定支付。 六 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应当自行承担本案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对所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并且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律师费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2、乙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一经有权机关审查认定乙方负有过错责任,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付的部分或者全部律师费。 七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 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修改、补充,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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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意见书 致: 贵公司 年 月 日所发《视频监控系统设备供货及工程安装协议书》已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王x、李x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   一、出具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   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   (三)完备性原则   按照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纠纷埋下隐患。   (四)规范性原则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及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五)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 四、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部分条款内容不够具体、明确。 1、合同第三条第2项关于“决算”等约定过于简单、原则,除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情况决算”外,还应当对工程决算时间予以明确; 2、合同第四条第1项关于“系统运行一年”“系统运行三年”当中,系统运行的起算点约定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歧义; 3、合同第五条第3项关于“乙方将系统交付给甲方后,甲方应积极组织进行验收”当中,对于验收时间约定不够具体,何谓“积极”无法界定,合同履行时容易引发纠纷。 ? (二)合同价款的填写不够严谨。 合同第三条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存在重大笔误之处,合同价款应为( RMB)1037915元,而非( RMB)1037915万元,当然这一处仅对于发包方是不利的,通过后面的大写部分亦可排除笔误导致的分歧,但仍说明了合同的填写不够严谨。 ? (三)合同部分条款显失公平。 1、合同第六条第2项,“工期每超时一天扣除5000元”的规定,一是处罚偏重;二是仅仅约定了罚则,还应当争取“工期提前完成”时的奖励条款,以彰显合同公平之义;三是应当明确,非因我方原因导致工期的延长不适用该罚则,另外要明确因不可抗力(水灾、火灾、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战争、社会暴乱、罢工等社会异常事件)导致工期延长时要排除罚则的适用; 2、合同第六条第2.a项的规定较为苛刻; 3、合同第七条第2项,“按照设备价格两倍金额扣除工程保证金”对我方较为严苛。 ? (四)合同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对我方不利。 合同第七条第1项规定,“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采用诉讼解决”。承包施工企业在外地施工,对当地司法环境不熟悉,而发包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法院等关系较为密切,往往会存在地方保护偏袒现象,因此本合同将争议管辖法院约定为甲方所在地法院,对我方较为不利,既增加了我方诉讼风险,同时也增加了较大的诉讼成本。 ?   (五)违约责任规定的失之宽泛 合同第七条第3项规定,“违约方每日承担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份合同当中有多项合同义务:既有合同主要义务,也有次要义务、附随义务,如果对合同的多项义务不加区分,一刀切地适用上述违约责任,对于合同的双方都存在较大的违约赔偿风险。特别是在对方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我方仅仅违反合同的次要义务、附随义务的情况下,双方都主张根据上述条款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责任,显然对我方比较不利。 ? 五、本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建议对本合同作如下修改与完善: (一)合同第三条第2项修改为: 2、工程量如有变更,双方应在竣工后10日内根据实际增减情况进行决算,合同最终价款按双方实际确认的工作量进行决算确定。 ? (二)合同第四条第1项修改为: 1、合同签订后乙方进行安装、调试、乙方施工完成并经南阳市公安局相关机构(科技处、指挥中心、通信科和治安支队)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决算)的85%给乙方;系统验收合格运行一年后,经核减服务承诺保证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决算)的8%给乙方;系统验收合格运行三年后,经核减服务承诺保证金,甲方兑付剩余费用。 ? (三)合同第五条第3项修改为: 3、乙方将系统交付给甲方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组织进行验收。 ? (四)合同第六条第2项修改并增加一项为: 2、提交工程保证金5万元: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超时的,每超时一日扣除5千元;提前竣工的,每提前一日奖励5千元。经甲方组织相关机构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核算退还保证金及奖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退还工程保证金: a.如系统经南阳市公安局、甲方首次组织验收不合格的,经过一次整改后,验收仍然不合格的; 3、工程如因甲方原因或因不可抗力(水灾、火灾、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战争、社会暴乱、罢工等社会异常事件)导致工期延误超时的,不扣减工程保证金。 ? (五)合同第七条第1项修改为: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违约的,提交另一方所在地法院采用诉讼解决。 ? (六)合同第七条第3项修改为: 3、如合同双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第四条第1项、第五条第3项、第六条第2项以及第七条第2项所约定义务的,违约方每日承担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 六、合同签订、履行环节风险及防范机制   (一)合同签订方面 1、建立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设立合同专员预审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订立的规范要求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相关证照及其有效性、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签字、印章等一切形式要件。   2、建立合同主体资信调查、审查机制。对拟合作的客户之商业信用、登记注册情况、项目发包方承建方实力信用等相关情况,应当在合同签订时作些基本的查询了解,掌握相关情况,提出应对措施。   3、对合同专员进行合同法律实务操作培训。   4、加强合同管理。所有合同除业务部门一份原件外,必须留存一份完整原件交档案室严密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增加的文本亦应同时交一份原件给档案室严密保管。 5、为了防止意外,合同文件资料应当按商业秘密等级进行保护。 ?   (二)合同履行方面   问题:没有对方工程决算确认人的资格授权手续,与合同履行衔接上有漏洞。   风险:一旦产生纠纷,对方可以钻空子进行抗辩,给维权带来不利影响。 对策: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甲方授权或指定的项目决算确认人员的姓名,并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亲自签字笔迹、联系电话。 ?   (三)债务催收方面   问题:未建立规范的债务催收机制,一般采用电话催收,没有固定证据。   风险:①给对方长时间赖账留下空间;②一旦对方下落不明或恶意逃废债务,可能丧失诉讼时效;③在诉讼中,也将陷入举证不利的被动局面。 对策:建立债务监控催收机制,以专业、规范的书面催款函形式催收债务、主张债权。此举既可以提高效果,又可以固定证据,还可以及时根据欠款方情况变化第一时间采取合适有效的措施予以应对。具体操作:由贵公司定期汇总欠款人信息资料提交法律顾问审查,由法律顾问以贵公司名义发出催款函。 ?   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的起草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自身的规律和原则,必须符合民法解释学和合同解释学的一般原理。一般而言,合同起草方所出具的合同都对起草方有较强的倾向性,大都是于相对方不太有利的。我们的上述修改仅是在对方起草的版本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微调,与原合同相比较对贵公司权利的保护更为合理和完善。 ? (二)根据贵公司的情形,我们认为贵公司应当建立稳定的合同审查机制,以方便合同执行并抵御法律风险;在合同的签订中应当建立合理和高效的合同评审制度,所有合同的签订必须经专业律师的审查,重要合同的签订必须由专业律师参加谈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建立完整的和独立的合同履行档案,严格和适当地执行合同条款,并妥善保管和完善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 ?   八、声明与保留   本《合同审查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材料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有关材料的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 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合同审查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意见书正文共八页(以下无正文)。 ? ?       王x、李x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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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x总:您好! 本所律师根据贵司的基本陈述和提供的文件以及贵司与我所律师的沟通交流,对贵司的解除租赁合同事宜提供以下初步法律意见,供贵司参考运用。 一、xx提供材料 1、租赁合同复印件。 2、物业移交标准复印件。 3、电力配套资金的借款协议复印件。 4、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光路215弄99号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5、公司人员口述。 二、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xx的基本陈述,贵司提供的租赁合同、物业移交标准以及借款协议的内容以及与我所律师的初步沟通,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 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租赁合同,xx将其所有的位于 的房产(以下简称“该物业”)出租给xx,租期为20年。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物业交付xx的最后期限为 年 月 日,实际起租日从交付验收结束的次日计算。目前,xx因施工进度原因尚未将该物业交付xx。xx已向xx支付该合同履行前期的风险保障定金人民币2,000,000元。另外,xx与xx约定了该物业的移交标准以及双方还约定了电力配套资金的借款协议。 另据贵司反映,xx的招商工作已进行了一段时间,经常带客户前往该物业商谈转租事宜,为此也花费了一定的八人力、物力和财力,并可能已与租户达成了转租协议。xx可能也已对该物业的二次装修做好了准备工作。 三、委托人的诉求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 xx因经营计划的调整,避免租赁关系带来的不确定性,初步决定解除与xx签署的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该物业租赁。 如果xx选择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租赁合同第四条第1点约定xx已收取xx合同履行前期的风险性保障金人民币2,000,000元以及租赁合同第九条第1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xx未按约定交付租赁标的,经xx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xx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看,xx的提前终止行为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违约行为,如果认定为合同违约行为,xx将可能面临以下⑴或⑵的法律后果: ⑴ 双倍退还xx支付的履约定金人民币2,000,000元。 ⑵ 如果双倍退还定金仍不能弥补xx的直接损失和经营利润损失,则需在双倍退还定金的基础上另补足因违约给xx造成的直接损失和经营利润损失。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非违约方若要举证经营利润损失比较困难,通常需要与非违约方签约的第三方向非违约方提起诉讼,在得到法院生效判决后才能确定非违约方的经营利润损失的大小,然后非违约方才能向违约方追索和主张,这是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对非违约方难度很大。但我们不能排除本案中xx可能怂恿第三方提起虚假诉讼,在得到司法判决后转而向xx一并主张,这样xx的损失将会进一步扩大。 四、解决方案 根据本案情况及上述分析,本所律师提供以下两种解决方案,供贵公司参考: 方案1、利用电力配套施工合同,给对方设置履约障碍,迫其作出让步。 理由:根据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物业配套设施在交接时未达到上述约定标准时,需进行相关增容与改造,费用由xx承担,但其中,用电增容费用由xx垫付;根据借款协议第二条规定该物业用电增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工程施工等)根据甲方与电力部门即施工单位签约时约定的付款进度由xx及时负责支付。从中我们可以得知,该物业用电增容工程由xx负责,对外的电力工程合同也由xx负责签署,而xx负责根据合同要求付款,这就说明xx在电力工程方面拥有主导权,可以与施工单位商定大大高于市场价的合同价款以及较紧的付款进度,造成xx无力承担从而构成违约,工程暂停施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则可转移至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及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xx可以以此为理由解除本合同没收预收定金并要求xx赔偿全部损失。 注意点:xx与电力施工单位商定合同内容时需要与通常的施工合同别无二致,合同价款上的约定可以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提高数倍,但也不能高的没有边际;在付款进度上则可设置障碍采用从紧原则,提高付款时间的频率和额度。 方案2、xx主动与xx协商解除本租赁合同,退还xx已支付的定金并协商适当赔偿xx的损失。 理由:如果xx对解除合同的赔偿要求适度,不积极寻求继续租赁,xx则可采用主动与xx协商解除本租赁合同,在退还xx已支付的定金的基础上,考虑xx在双方签订合同后招商准备工作的实际损失,双方协商适当的补偿数额,从而提前解除合同。 注意点:主要视xx的态度和要求,因项目尚未正式开始运作xx可不理会xx可能提出的经营利润损失要求。 五、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委托人的陈述和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委托人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委托人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3、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但并不能代表法院等机构的意见或裁决。对此,特提示委托人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4、本文件仅应委托人要求,供委托人参考,切勿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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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大陆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组团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并在大陆范围内推行使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其名单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赴台旅游合同,参加赴台旅游活动的大陆居民或者团体。   3.赴台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台湾地区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的台湾地区接待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地接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赴台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台湾地区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台湾地区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台湾地区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赴台旅游团队后,在台湾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后,在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出发时间开始后,或在台湾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赴台旅游团队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 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赴台旅游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赴台旅游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台湾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台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组团社境内、台湾地区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赴台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赴台旅游报名表》和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团社提交的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台湾地区相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得滞留不归。   6.尊重台湾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 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转团   依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改变为赴台之外的旅游线路,但不得转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不同意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延期出团也不同意改变线路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注的,应当扣除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 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领队或者台湾地区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台湾地区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组团社转团的,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按《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 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___________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_______元/人;   合计:¥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签注费用¥__________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_________________;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_______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_______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它线路出团。   第二十二条? 黄金周的特别约定   春节、“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 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 ?  出发前? 日至? 日 ? ?  出发前? 日至? 日 ? ?  出发前? 日至? 日 ? ?  出发前? 日至? 日 ? ?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 组团社签字(盖章):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赴台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__________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__________ 姓 名 ? ? 性别 ? ? ? 民族 ? ? ? 出生日期 ? ?  年龄 ?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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