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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 编号: 投保单位名称: 联系人: 银行账号: 投保单位址: 电话: 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人数: 人,名单详见后附《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清单》 第一次缴纳养老基金(大写) 元(实得工资总额¥ ×30%=¥ ) 合同单位中方: (投保单位盖章)主管:投保日期:年 月 日 外方: 合同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计 年期 投保单位性质:合资、合作、外资、其他(以√表示) 保险凭证号码: 起保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 复核: 经办: 签单: 签单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1.本投保单由投保单位填列,一单位一单。“人数”指投保当月数,“实得工资总额”指第一次缴费时累计总额。2.本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收到养老基金并签发正式保险凭证后方始生效。3.粗线框中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编号: 投保单位名称: 交费标准:实得工资总额的 %,投保时职工人数: 人 起保日期: 年 月 日 投保单位开列的被保险人名单和实得工资总额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本公司同意承保。特制发本单为凭。 (被保险人名单另附。被保险人退休时另办养老金申领手续) 签证公司盖章: 经(副)理: 主管: 复核: 经办: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批注事项: 公司(盖章) 附:续订合同期限 1.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 2.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 3.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 4.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 备注: 如果双方有特殊要求,经公司同意后在合同上注明。 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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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保险投保单?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隶属关系:? 兹将下列船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保险. 主管部门:?  所有制性质:? ┌────┬──┬───┬────┬───┬────┬────┬───┐? │船舶名称│种类│用 途│制造年份│总吨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 ├────┼──┼───┼────┼───┼────┼────┼───┤? │ │ │  │ │  │ │ │  │? ├────┴──┴───┴────┴───┴────┴────┴───┤? │航行范围:  │? ├──────────────────────────────────┤? │总保险金额: 人民币 │? ├──────────────────────────────────┤? │保险费总数: 人民币 │? ├──────────────────────────────────┤?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 投保单位:  │? │  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 地 址:  │? │ │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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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转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科研合字(20)第号 项目名称: 技术受让人:(公章) (甲方) 技术让与人:(公章) (乙方) 中介人:(公章) 合同登记机关: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履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研制单位 (个人) 研制完成时间年月日 主要研制人员 专利申请号专利批准号 专利申请时间年月日 专利批准时间年月日 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二、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三、专利权让与人、受让人的义务: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七、成交金额与付款时间、付款方式: 一次总付: 分次支付: 按利润或销售额提成% 时间: 其它方式: 八、中介人的义务和责任及收取中介服务费比例和支付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二、其它有关事项: 技术受让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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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邮寄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生效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生效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视为合同未撤销,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前项垫交保险费的本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7倍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7倍给付结婚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前三项保险责任可以任意选择组合,每少选择其中一项,可相应增加另一项保险金的份额。以上选择组合,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 一、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青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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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____  编号:? ┌──┬──┬─┬───┬────────────┬───┬─────┐? │ │ │ │  │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  │? │ │ │ │  │ │责任险│  │? │车辆│牌照│用│吨位或├──┬─┬───┬───┼───┤保险费合计│? │型号│号码│途│座 位│保险│费│保险费│基本保│固定保│  │? │ │ │ │  │金额│率│  │险 费│险 费│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地 址:  │?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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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许可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备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至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前言?(鉴于条款) 第一条?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 第二条?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第三条?专利的技术内容 第四条?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五条?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第六条?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第七条?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第八条?技术服务与培训(本条可签从合同) 第九条?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第十条?违约及索赔 第十一条?侵权的处理 第十二条?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税费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其他 ?    鉴于许可方(姓名或名称注:必须与所许可的专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专利名称注:必须与专利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该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为__________________(九位),公开号为(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授权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专利的法定届满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并拥有实施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及工艺; 鉴于被许可方(姓名或名称)属于____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拥有厂房____,____设备,人员____及其他条件,并对许可方的专利技术有所了解,希望获得许可而实施该专利技术(及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工艺等); 鉴于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所请求的许可; 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 本条所涉及的名词和术语均为签订合同时出现的需要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如: 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由中国专利局受理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秘密(know how指实施本合同专利所需要的、在工业化生产中有助于本合同技术的最佳利用、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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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约稿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约稿者:______出版社,以下简称甲方; 著者(或译者):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快出书、出好书,甲方邀请乙方撰写书稿(或翻译书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著作稿(或译稿)名称 1.著作稿名称:______ 2.译稿名称:______ 本译作原著名称:______ 原著作者姓名及国籍:______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点、年份:______ 第二条 对著作稿(或译稿)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全稿字数和插图(照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稿费 按有关规定,初定每千字__元。 第五条 交稿日期__年__月__日止交完全部书稿。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收到稿件后在__天内通知乙方已收到稿件,在__月内审阅完毕,通知乙方是否采用或退改。否则认为稿件已被接受。 2.甲方如对稿件无修改要求,应在规定的审阅期限内与乙方签订出版合同。 3.甲方如对稿件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__个月内修改退回。甲方应在__个人审阅完毕。 稿件如经修改符合出版要求,甲方应在审阅期限内与乙方签订出版合同。若经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将稿件退还乙方,但应根据约稿情况向乙方支付____元的约稿费,作为给乙方劳动的补偿。 5.本合同签订后,所约稿件如达到出版水平:(1)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签订出版合同,应向乙方支付基本稿酬____%,并将稿件归还乙方;(2)由于客观形势变化,不能签订出版合同,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基本稿酬____%,稿件由甲方保留____年,在此期限内若有第三者(出版社)愿出版上述稿件,乙方必须先征询甲方是否出版。若甲方不拟出版,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稿件交第三者出版。超过上述保留期限,甲方应将稿件退还乙方,本合同自行失效。 6.甲方收到所约稿件后,若将稿件损失或丢失,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__元。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期交完稿件,每延迟一个月,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元。 2.如稿件由乙方修改,乙方不能按期交回修改稿,每延期一个月,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元。 3.乙方如非因不可抗力而终止本合同,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元。 4.乙方如将甲方所约稿件投寄其它出版单位或期刊,应向甲偿付违约金__ 元。 第八条 甲乙双方签订出版合同后,本合同即自行失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签字) 地址:____ 电话:____ 签字日期:____ 乙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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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福寿安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投保人,通过单位统一为其本人(即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必须在十人以上,而且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占本单位的职人员人数80%以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季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一年、三年、五年及八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投保,本合同生效后保险期间不得变更。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疾病死亡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保险人根据“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试行办法”,按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再给付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与本次意外伤害已给付保险金的差额,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满期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九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身体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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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约稿合同 著者(或译者)姓名: 约稿者: 著作稿(或译稿)名称: (本译作原著名称:) (原著者姓名及国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点、年份:) 上列著作稿(或译稿)的著者,(或译者)和约稿者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全稿字数 万字左右,初定每千字__元。 第二条 对著作稿(或译稿)的要求: 〔由各出版单位自填〕 第三条 交稿日期 年 月;著者(或译者)因故不能按期交稿,在半年前向约稿者提出,双方根据书稿情况另议交稿日期或中止合同。 第四条 著者(或译者)保证不将上述著作稿(或译稿)投寄其他出版单位或期刊,或违反上述保证给约稿者造成损失,将予以适当赔偿。 第五条 (1)约稿者收到稿件后在 天内通知著者(或译者)已收到稿件,在 月内审读完毕,通知著者(或译者)是否采用或退改,否则认为稿件已被接受。 (2)约稿者如对搞件无修改意见,在上述规定的审读期限内与著者(或译者)签订出版合同。 (3)约稿者如对稿件提出修改意见,著者(或译者)在双方议定日期内修改退回。约稿者在 月内审毕。著者(或译者)因拒绝修改或在上述日期内无故不退回修改稿,当适当赔偿约稿者损失。约稿者并可废除本合同。 (4)稿件若经修改符合出版要求,约稿者将与著者(或译者)签订出版合同,若经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约稿者可书面通知废除本合同并将著作稿(或译者)退还著者(或译者),但将根据约稿情况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少量约稿费,作为劳动的部分补偿。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稿件如达到出版水平:(1)由于约稿者的原因不能签订出版合同,约稿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并将稿件归还著者(或译者); (2)由于客观形势变化,不能签订出版合同,约稿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稿件由约稿者保留 年,以此期限内若有第三者(出版社)愿出版上述稿件,著者(或译者)必须通知约稿者并征询是否愿意出版。若约稿者不拟出版,著者(或译者)有权废除本合同,收回稿件交第三者出版。超过上述保留期限,约稿者将稿件退还著者(或译者),本合同失效。 第七条 约稿者收到著作稿(或译稿)后,若将原稿损坏或丢失,应赔偿著者(或译者)经济损失 元。 第八条 著作稿(或译稿)的出版合同签订后,本合同即自行失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订合同人  著者(或译者)  约稿者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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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号: 被保险人姓名: 保险财产地址: 保险期限:年自年月日零时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财产名称 保险金额 是否附加盗窃保险 家用电器及照相器材 衣物 床上用品 家具 其他物品 总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保险费: 备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 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 日期:年月日 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出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不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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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将上列各书独家发行,自订约之日起,为期五年,在发行期内,乙方不得转包或分让与他人发行。 第二条乙方为取得上列各书的委托发行权,应付给甲方发行酬金,以每千字人民币xx元计算,全书共x册。字数照满页计,合计xx字,总计人民币xx元,于订约时一次付清。 第三条甲方于本契约签订时,应即全部将书稿点交乙方。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列书稿的内容无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违反现行法规和情事。 第五条上列书稿,乙方应于接受书稿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全部发行,逾期甲方可另委请其他书商印行,并将乙方已交的发行酬金全部没收于年度终了时缴归国库,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本书封面应加"主编者:xx编译馆"字样,版权页上应载明"著(译)权所有人xx编译馆"及著(译)者的姓名,如系大学用书封面及脊顶须印"x编大学用书"的字样。 第七条上列之书在排印期中,乙方应照甲方所定规格(包括版式、用纸、字体等)排印。乙方并应负责初校及二校,且应将三校及精校排样,连同封面、封底及骑缝页送交甲方校正签字后,始行上机印刷。 第八条上列之书的单页售价,如以24开本计算,不得超过人民币x元。其他开本的售价,按比例计算。 第九条上列之书出版后,如有读者对于内容提出疑问,由甲方负责答复。 第十条上列之书出版后,乙方应赠送甲方样书20册,以备考查,甲方应向乙方以定价七折购买每种100本,分赠国内外有关单位参考。 第十一条上列之书在委托发行期间,甲方认为有修正的必要时,可予以修正,乙方不得拒绝,修订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则须赠送甲方修订样版书20册备用。 第十二条本契约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新约,如有一方不愿续约,应于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本契约各条,双方均应遵守,如有一方违约,他方不得宣布本契约终止,违约的一方应负对方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契约一式三份,经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为凭,另一份由甲方转送主管理体制部门报备。 订约人 甲方:xx编译馆 代表人:xxx 乙方:xxx书局 代表人:xxx 地址: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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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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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 (1990年8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处),新闻出版局: 目前,在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活动中,版权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所签订的权利授让合同存在着形式不统一,内容简繁各异,主要条款不完备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不能准确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不利于合同的有效履行,而且也给版权管理机关审核合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我们结合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的特点,本着简便、实际、有效、易行的原则,拟制了适用于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的示范出版合同,以供版权所有者、使用者签订合同时参考。 附: 出版合同 甲方(权利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地址: 作品名称: 作者姓名: 甲乙双方就出版上述作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 地区独家出版发行该作品之 版本的权利。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授予第三方。 第二条 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所述的权利,并保证上述权利的行使不侵犯他人的版权。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的版权,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乙方保证充分尊重作者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性权。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对上述作品作适当修改或增删序言、后记和评论等内容,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是作者,由甲方代向作者征得书面意见),并经甲方或作者审定。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任选其一): 1.版税:版定价 × % ×印数 第一版最低印数为 册;每册定价为 2.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版〔 元/每千字〕+〔基本稿酬 %/每千册〕 3.一次性付酬: 第五条 :甲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月内,向乙方提供合格稿件。乙方收到稿件之日起 月内出版该作品之 版,并于出版后的 月内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再版时,应在再版后 月内向甲方付清版权使用费。 版权使用费以 结算。 第六条 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事项,另一方可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双方因协议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双方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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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养老金的领取分为即期领取和延期领取二种。 即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二种,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延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岁五种,开始领取日为投保人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1.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2.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十年。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五种。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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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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