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经纪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客户须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充分说明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完全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并已签字认同。 第二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经签署了《客户声明》并填写了《开户申请表》,保证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证件的真实性,以及不具有《客户声明》中规定的禁止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如果乙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立账户,或者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同、结清乙方持仓,并且不退还手续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充分说明了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双方认为本合同条款含义明确,没有发生歧义。 第二节 委托 第四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根据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的全权委托,即甲方不得代乙方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六条 根据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得对乙方做出获利保证或者与乙方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七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为非甲方从业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八条 甲方在相关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乙方的保证金。 第九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除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情形外,不得动用乙方保证金。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条 乙方的保证金可以票据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甲方交存。以票据和银行转账等方式交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出票方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账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及交易所确定的其它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乙方可以授权甲方将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具体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另行签订《质押协议》确定。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当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新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规定乙方不得开新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且该通知一旦发出立即生效。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账,并以每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形式向乙方报告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和资金划转情况。 第十六条 乙方的出金方式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甲方开户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的资金: (一)依照乙方或者乙方资金调拨人的指示提取或划转的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的保证金或者清算的差额; (三)为乙方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处以的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储费或相关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甲方、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期货交易委托合同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委托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保证金 第三条 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_________元。乙方资金不足_________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 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 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 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章 强行平仓 第八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 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 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_________(由甲方、乙方约定)。 第十条 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二条 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形式声明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乙方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开新仓,并可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帐户时,甲方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第十三条 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将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补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章 通知事项第十四条 甲方采取_________(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强行平仓通知书。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闭市后按照_________(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每日交易结算单。 甲方按照_________(甲方、乙方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甲方、乙方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第十六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章的约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对方确认后方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该方负责。 第五章 指定事项第十七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_________. 第十八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期货经纪商) 丙方:__________(全权委托投资受任人) 兹以甲方依_________规定,与丙方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契约,赋予丙方就全权委托投资资产得全权代理甲方执行期货之买卖交易行为;并与保管机构签订委任契约,赋予保管机构就上开因交易所需结算交割之全权代理权。为此爰由甲方、保管机构并会同丙方,与乙方共同依_________业务规则、期货经纪商受托契约准则及相关法令章则规定,签订本契约并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完全契约 _________________期货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受托契约准则、期货商业同业公会及_________________规定;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期货交易所、期货商公会公告事项及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等,均为本契约之一部分,本约签订后上开法令章则或相关公告函释有修正者,亦同。 第二条 开户名称 立约人依本约开立之帐户(以下称投资买卖专户)专供丙方代理甲方全权委托投资之用,应以甲方之名义为之,载明甲方及丙方名称,并编定户名及识别码。 第三条 委托买卖 1.甲方授权丙方全权代理甲方执行期货之买卖,甲方就本帐户不得自行委托买卖或另行授权第三人委托买卖。 2.丙方就前项全权代理权得指定其负责人、经理人或受雇人代为行使之。 3.丙方代理甲方从事期货交易前,应依期货主管机关、期货交易所或乙方之规定,负责通知保管机构将交易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之客户保证金专户。 4.于乙方认为有必要调高交易保证金之额度时,乙方得随时通知丙方于一定期限内缴足差额。 5.丙方同时代理其它全权委托投资客户买卖期货者,丙方之买卖指示,应按各别投资买卖专户之代号分别为之,不得将不同专户之买卖合并于同一指示单处理。 6.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销或变更委托事项,但以原委托之买卖尚未成交者为限。 7.丙方之代理委托买卖,因可归责于乙方或其相关人员而致生错误者,或乙方之受托买卖违反第一项规定者,由乙方依「期货经纪商错帐申报处理作业要点」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8.乙方对丙方之委托内容是否符合全权委托投资授权范围,得随时要求保管机构确认,保管机构不得拒绝,且丙方不得以之作为免责之抗辩。 第四条 成交回报 乙方应于每日完成投资买卖专户之交易时,向丙方回报成交资料,并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之。 第五条 保证金之维持及追缴 1.投资买卖专户应随时维持乙方所定必要之保证额度,乙方得于认为必要时随时要求追加保证金。 2.经乙方依第一项约定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者,最迟应于次一银行营业日依乙方之通知内容缴交追加保证金至投资买卖专户。 3.如未能维持乙方所定保证金额度,或缴足追加保证金者,乙方得依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条 保证金专户存款利息之归属 甲方存放于乙方指定金融机构之保证金专户内之超额保证金所生之利息归属由甲、乙双方议定之,并知会丙方。 第七条 径行冲销及违约事项 1.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不经通知,依其裁量径行冲销投资买卖专户之全部或一部未平仓期货交易契约。 (1)权益总值已低于乙方所定之最低标准。 (2)未于乙方所定或相关规定之期限内缴交追加保证金。 (3)乙方依市场及其它情况认为有必要为之者。 2.乙方为甲方依本契约进行之期货交易须办理实物或现金交割时,期相关事宜应依台湾期货交易所规定办理。 3.未依第二项规定履行结算交割义务,或投资买卖专户之未平仓部位依约冲销后,其保证金帐户权益总值为负数,经乙方通知丙方后未于三个银行营业日内为适当处理者,乙方将甲方视为违约客户并终止本契约,依相关规定处理之。 第八条 保证金、佣金交付及结算交割事项 1.甲方指定保管机构为结算交割代理人,由保管机构全权代理甲方负责处理投资买卖专户一切款项交付及结算交割事宜。 2.甲方存放于乙方指定金融机构保证金专户之超额保证金,得申请办理提领,并由乙方径行拨入甲方于保管机构所开立之帐户;如欲变更帐户,应由保管机构代理甲方会同丙方与乙方以书面为之,于书面变更前,对原帐户之付款仍生清偿效力。 3.乙方受托买卖应收之手续费及应行结算及退还费用之计算方式,由甲方会同丙方与乙方另行议定之。应收之手续费同意于乙方持有甲方保证金中径行扣抵,应退还之手续费归甲方所有,并由乙方径行拨入甲方之投资保管专户。 第九条 代理权限之对抗效力 1.甲方不得以其与保管机构、丙方所签订之委任契约、全权委托投资契约所定代理权之限制,对抗乙方。 2.甲方与保管机构之委任契约,经撤销、解除或终止者,乙方于接获书面通知时受托买卖已成交及已输入未及撤销而已成交之交易,就该交易部分,该委任契约视为存续,保管机构应就该款项予以留置并代为交付之。 第十条 委托买卖之停止及契约之终止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已在_________开立期货账户: 姓名: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2.该账户委托乙方进行国内期货买卖操作。具体委托期限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乙方将以自己的专业技能、信息优势、特定的技术及理论以及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职业规范为甲方买卖国内期货合约。 4.在委托期内,为增强双方的透明度,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上述账户的交易情况,但不得干扰乙方操作,不得擅自改变乙方正常的交易。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当亏损超过资金的_________%时乙方必须通过电话或email的方式通知甲方,此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6.盈利分配:为保障双方的利益,以期货交易结算单为准,每达到盈利_________%以上(含_________%),双方结算一次。甲乙双方按盈利额_________的比例分配(即:甲方获取盈利部分的_________%;乙方获取盈利部分的_________%)。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8.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期货代理协议书范本 协议书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_________交易所现货和期货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了确保在_________交易所的交易能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均须清楚了解并严格遵守《_________期货有限公司_________交易所代理业务规则》,正确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认识了甲方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一切因乙方看错市况而遭受的亏损,乙方完全承担资金乃至资产抵债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作为代理方,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情况。开户时乙方需出具经营执照(副本),法人授权书,单位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近期财务报表等)等有关资料。 四、乙方为了便于与甲方联合,除当面填写“买入(卖出)指令单”外,可再确认传真、电报、信函、录音电话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法律认可的委托方式。另外,乙方法人代表需签署《法人授权书》,甲方只能接受乙方法人或其指派的授权人的指令。 五、保证金帐户的设置: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在三天内将基础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汇入甲方帐户开户,此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2.乙方在开具“买入(卖出)指令单”以前,应将足够的初始保证金汇入甲方帐户,初始保证金数额为成交金额的%,超越保证金数额的指令,甲方没有义务执行。交易平仓后,该初始保证金由甲方及时退回。 3.凡属期货交易,每天均按_________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对其与成交价的差价部分,要求亏损方交付追加保证金。如果乙方损失≥100%初始保证金,而又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前一日15时前及时补足,甲方有权代为平仓,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六、甲方代理乙方交易的佣金(含向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手续费)为交易额的_________‰,乙方负责在买卖合约成交后三天内,向甲方交纳代理佣金。 七、现贷合约签定后,乙方凭交易所成交通知单在三天内通知甲方将货款/提货凭证存入所。如是交收现货交易,乙方应先提供有效发票再行收取货款。 八、有关税金问题,均按照_________市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九、协议的中止: 1.乙方如需中止委托关系,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待甲方核准并结算帐目后,立即中止协议。 2.乙方如不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在追回违约损失的前提下可中止代理关系,并有加以处罚的权利。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十一、乙方的印鉴需在甲方备案。 十二、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下称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现甲方决定且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 (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声明、保证及承诺 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 合同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 持股80 %, 持股20 %, 二者构成甲方全部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及回购,甲方全部股东均已同意、认可、无异议。 2、甲方承诺乙方在协议签订后n 个月内回购全部转让股份。 3、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 万元(大写 )受让甲方转让的 %股份,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4、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5、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第二部分 甲方的基本信息 第二条 甲方的基本信息 1、法定代表人:***; 2、营业执照注册号: ; 3、注册地址:***;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联系电话: ; 6、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7、股本结构(见下表): 序号股 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万元货币 2***万元货币 第三部分 股权转让 第三条 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本公司股东***所持有 %的全部股权以 万元(大写 )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费 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分三次支付给甲方, 年 月 日支付 万元, 年 月 日支付 万元, 年 月 日支付 万元。 第四条 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不得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权。甲方不存在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经股东会决议全部股东均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3、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名下的股权变更到乙方名下。 第五条 股权转让的费用负担 股权转让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四部分 股权回购 第六条 回购标的 回购标的系指本协议中乙方所受让的甲方 %的股权。 第七条回购时间及生效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的 n个月 内回购本次协议所转让的股权,具体回购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超过 个月甲方未回购转让股权的,甲方即丧失回购的权利,该股权则由乙方自行处分。 第八条 回购价格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邮编:518031 邮编: 业务电话:0755- 联系电话: 传真:0755- 传真: 公司网站: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黄金现货买卖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开立账户 第一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账户,甲方为乙方提供一个资金帐号。 第二条 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存入货币资金,乙方提取资金或销户时,甲方将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出入金银行账号。 第三条 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与黄金现货买卖相关的原始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帐户的资金情况或实物黄金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现货买卖方式 第四条 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电脑等方式进行黄金现货买卖,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买卖记录。 乙方同意: 1、甲方的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在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2、不论乙方以何种方式进行买卖,若乙方在下一日开市前没有对每日结算单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对买卖记录的认可。 第三章 买卖约定 第五条 乙方确知,黄金现货买卖因时机而变动,而且分秒变动,并承认即使按照公布的价格,也有可能无法成交。 第六条 乙方将接受并遵守甲方规定的一切黄金现货买卖规则或其他有关黄金现货买卖的规定事项。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乙方自行承担黄金现货买卖的相关税项及征税。乙方确认,乙方买卖的实物黄金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银行代为保管。 第四章 实物交收 第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向甲方提出交收申请,并提交增值税发票等相关凭证及票据。 第九条 货款的交收依照甲方交收办法执行。 资金帐户管理 第十条 甲方在指定的清算银行开设客户资金帐户 第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设置资金明细账,并在每日结算单中报告资金账户资金和实物黄金余额及资金和实物黄金的划转情况。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资金帐户中划转资金或黄金。乙方买卖成交的货款或黄金;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买卖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为乙方支付的实物黄金运保费;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第十三条 乙方资金属于乙方所有。乙方资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6章 费用收取 第十四条 乙方开立账户需交纳开户费用50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甲方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收取买卖手续费。具体比例以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 乙方提取实物黄金需由甲方代为邮寄时,甲方按实际邮寄费用向乙方收取运保费。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七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买卖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不承担责任。 帐户清算 第二十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帐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签署的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终止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1)_________(注册登记编号: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包括其继受人); (2)_________,地址位于_________,作为提供贷款的贷款人(以下简称“贷款人”或“贷款银行”,根据上下文内容可包括其继受人和受让人);和 (3)_________公司(注册登记编号_________),根据_________法律成立,地址位于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保证人”,包括其继受人)。 鉴于贷款人同意根据借款人的请求,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总计不超过_________美元(us$_________)的定期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且为此公司保证人同意按本协议规定提供如下所述的保证、声明和承诺以及公司保证书。因此,当事人各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 在本协议中除另有定义的以外,以下用语具有以下含意: 1.1.1 “适用法律”包括与本协议和担保文件的签署、提交、履行、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相关的新加坡、香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宪法、条约、法令、各级立法、普通法、惯例法及司法判例; 1.1.2 “转让契约”包括保险单转让契约、销售收入转让契约、租金收入的转让契约和贷款人凭其自主决定而不时要求的其他转让契约; 1.1.3 “保险单转让契约”是指将由公司保证人和_________按照本协议附件a的格式或贷款人指定的其它格式,单独或共同签署的、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转让保险单(及保险单的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的保险单转让契约; 1.1.4 “租金收入转让契约”是指将由公司保证人和/或_________按照本协议附件b的格式或贷款人指定的其它格式,单独或共同签署的、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转让有关租金收入的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的租金收入转让契约; 1.1.5 “销售收入的转让”是指将按照本协议附件c的格式或贷款人指定的其它格式签署的,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转让有关租金收入的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的契约; 1.1.6 “提款有效期”是指有关贷款额度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个月或者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贷款额度被全额提取的期间,以较早者为准; 1.1.7 “工作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以外的并且在新加坡、香港、中国和纽约市银行及外汇交易市场通常开门营业之日; 1.1.8 “公司保证书”是指将由公司保证人按照本协议附件e的格式或贷款人指定的其它格式签署的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证书,包括对其不时作出的修改、变更或延期; 1.1.9 “提款日”是指借款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第5.1款规定开始提款之日(无论提款是否实际发生); 1.1.10 “提款”是指根据本协议第五条规定,已经或将向借款人提供的任何、每一或所有(具体根据条款加以规定)的贷款额度项下的款项; 1.1.11 “提款通知”是指经借款人董事会决议授权的人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按照本协议附件“f”的格式和内容签署的一份或多份请求提款的通知; 1.1.12 “违约事件”是指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 1.1.13 “贷款额度”是指贷款人将根据本协议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不超过本金总额的贷款额度; 1.1.14 “最后还款日”是指自提款日起满十二(12)个月之日或贷款人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而绝对自主决定的其它日期; 1.1.15 “债务”是指根据本协议第12.1.5款规定,借款人对任何第三方所负担的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或责任; 1.1.16 “保单”是指就抵押物及其所有附属设施、装修、装璜、商贸设备和所有为经营酒店而使用的其它财产借款人按贷款人的要求自费投保而取得的保险单证,其保险范围包括上述财产全值或贷款人决定的价值就火灾、偷盗、雷击、意外、暴乱、破坏、灭失、贬值或贷款人不时决定的其它风险; 1.1.17 “付息日”是指每一计息期的最后一日; 1.1.18 “计息期”是指根据下述规定所确定的每一连续期间: 1.1.18.1 与提款有关的第一个计息期应是自提款之日起的三个月或六个月期间或贷款人选定的其它期间; 1.1.18.2 其后的每一计息期应是自前一个计息期的最后一日起的三个月或六个月期间或贷款人选定的其它期间; 1.1.18.3 如果一个计息期被延长或被缩短,则下一个计息期应当如同前一计息期不曾被延长或缩短而仍于其本应到期之日结束,除非下一个计息期本身也被相应地延长或缩短; 1.1.18.4 任何超越最后还款闩的计息期应被缩短至该最后还款日结束; 1.1.19 “贷款”是指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某一时间借款人已提取并尚未清偿的贷款额度的本金总额或(视协议的具体规定)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某一时间借款人尚未清偿的金额数目; 1.1.20 “月”是指自某一个日历月的某一天起至下一个日历月的同日(含该日)止的期间,但是(1)如果该期间自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起而该工作日在下一个日历月没有相应日,则该期间应于该下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2)如果该同日不是一个工作日,则该期间应于该同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但是如果该下一日不是工作日的,则该期间应于该同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结束。 1.1.21 “抵押协议”是指已经或将由抵押人按照本协议附件g的格式和内容签署的被称为“抵押”的担保文件; 1.1.22 “抵押物”在本协议内的定义与抵押协议内“抵押物”的定义相同; 1.1.23 “抵押人”在本协议内的定义与抵押协议内“抵押人”的定义相同; 1.1.24 “基本利率”是指贷款人不时确定的该时所用的美元基本贷款利率; 1.1.25 “本金总额”是指金额不超过_________美元(us$_________)的本金总额;
期货委托合同范本 兹委托金马证券公司(下称贵公司)代理期货商品的买卖和有关业务,本人愿意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有关委托的期货买卖,概由贵公司代理本人与对方的当事人订立契约,或由贵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契约。 2.有关上述契约的订立,如在国内,则按照国内的有关法规订立,如在国外,则按照所在国家的有关法规订立。凡代理本人所订立的契约,对于本人完全发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异议。 3.本委托合约订立后,贵公司应于本人另行签署授权书后正式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签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将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此授权除本人以书面通知贵公司终止外,合约继续有效。 4.贵公司或贵公司的代理人,因订立上述合约,或因买卖及有关业务而应支出的费用,包括税收、运输、存仓、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项,概由本人如数承担。 5.委托买卖的商品,其名称、商标、规格、数目、价格和订约以及交货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写“订单”,经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送请贵公司核实后执行。如果商品的价格未经本人或被授权人填明或约定,即以贵公司当日或当时所公布的价格为准,由贵公司记入订单,本人约对同意,绝无异议。 6.本人可以保证,所委托买卖的商品都以现款和实货交付与收受,并且负责承担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本人应在贵公司先行储存款定数额的保证金(数额按交易所规定办),以备本人有应负责支付的款项而不及时支付时,由贵公司全权处理,并由贵公司事后通知本人,这样做手续完备,本人毫无异议。 7.上述保证金的数额,将根据本人所委托买卖商品的实际情况,由贵公司增加或减少,如果未能按照规定调整保证金数额时,贵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买卖,必要时还可以终止委托关系,结清收支帐款,如有不足,任凭贵公司依法追讨赔偿,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处置。如果本人还有其他违反契约的情况,贵公司也可以照此办理。 8.如果本人有实际困难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实货实物为交付或收受时,均请贵公司平仓了结契约后就帐面进行计算,由本人负责其损失或收益。 9.贵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买卖商品,所需的通讯和业务方面的费用,由贵公司按照会计标准核算(按照交易规则),都由本人负责支付花销。 10.本人委托贵公司买卖的商品,其进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续,以及信用证的开出,概由本人自行办理。 11.本人把签字式样和印鉴留存贵公司,以便贵公司核对。 12.本人将约定的联络方式及本人的通讯地址,应向贵公司登记,请依照使用。如果发生不正确的效果,均由本人负责。如果通讯地址和约定的联络方法需要变更时,本人应向贵公司重新登记。否则,如因而发生任何损害概由本人负责,而与贵公司无关。 13.贵公司寄交本人的订单执行报表和帐单的邮寄后三天内除非由本人或贵公司管理部门经理提出修正外,均视为正确无误而不得提出异议。 14.订单、通知书、印鉴卡、登记簿、帐册和有关文件的格式,均由贵公司订购使用。 15.本委托书内约定的内容,如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可由贵公司酌情修改或补充,通知本人认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纠纷,在国内一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进行法律诉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败诉的一方单独承担。 17.本委托书的规定对于本人以后委托贵公司代理买卖商品及其有关业务全部有效,本契约将一直有效,除非双方同意终止契约。本人还委托贵公司代表本人签署和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 18.本人一切买卖订单的发生均可被视为本人深思熟虑后的决定,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仅供本人参考之用,并非交易获利的保证。 19.贵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应被视为本委托契约的一部分,由双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签订本委托契约的同时接受贵公司交易规则的副本。 20.本人特此声明已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委托契约书各条文的内容,特签名如下。 签署人姓名: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签章) 身份证统一编号: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明人姓名: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签章) 身份证统一编号: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立委托书人_____ 中国国际期货上海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 代理协议书 协议书号 甲方: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驻上海石油交易所 地址:上海漕宝路38号华夏宾馆807-809房 代表: 邮政编码:200233 电话:021-4360100807,4729022 021-4726075,4722490 传真:021-4722490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石油交易办事处 银行帐号:641-4292000143 乙方: 地址:
兹委托xx证券公司(下称贵公司)代理期货商品的买卖和有关业务,本人愿意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有关委托的期货买卖,概由贵公司代理本人与对方的当事人订立契约,或由贵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契约。 2.有关上述契约的订立,如在国内,则按照国内的有关法规订立,如在国外,则按照所在国家的有关法规订立。凡代理本人所订立的契约,对于本人完全发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异议。 3.本委托合约订立后,贵公司应于本人另行签署授权书后正式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签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将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此授权除本人以书面通知贵公司终止外,合约继续有效。 4.贵公司或贵公司的代理人,因订立上述合约,或因买卖及有关业务而应支出的费用,包括税收、运输、存仓、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项,概由本人如数承担。 5.委托买卖的商品,其名称、商标、规格、数目、价格和订约以及交货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写“订单”,经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送请贵公司核实后执行。如果商品的价格未经本人或被授权人填明或约定,即以贵公司当日或当时所公布的价格为准,由贵公司记入订单,本人约对同意,绝无异议。 6.本人可以保证,所委托买卖的商品都以现款和实货交付与收受,并且负责承担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本人应在贵公司先行储存款定数额的保证金(数额按交易所规定办),以备本人有应负责支付的款项而不及时支付时,由贵公司全权处理,并由贵公司事后通知本人,这样做手续完备,本人毫无异议。 7.上述保证金的数额,将根据本人所委托买卖商品的实际情况,由贵公司增加或减少,如果未能按照规定调整保证金数额时,贵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买卖,必要时还可以终止委托关系,结清收支帐款,如有不足,任凭贵公司依法追讨赔偿,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处置。如果本人还有其他违反契约的情况,贵公司也可以照此办理。 8.如果本人有实际困难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实货实物为交付或收受时,均请贵公司平仓了结契约后就帐面进行计算,由本人负责其损失或收益。 9.贵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买卖商品,所需的通讯和业务方面的费用,由贵公司按照会计标准核算(按照交易规则),都由本人负责支付花销。 10.本人委托贵公司买卖的商品,其进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续,以及信用证的开出,概由本人自行办理。 11.本人把签字式样和印鉴留存贵公司,以便贵公司核对。 12.本人将约定的联络方式及本人的通讯地址,应向贵公司登记,请依照使用。如果发生不正确的效果,均由本人负责。如果通讯地址和约定的联络方法需要变更时,本人应向贵公司重新登记。否则,如因而发生任何损害概由本人负责,而与贵公司无关。 13.贵公司寄交本人的订单执行报表和帐单的邮寄后三天内除非由本人或贵公司管理部门经理提出修正外,均视为正确无误而不得提出异议。 14.订单、通知书、印鉴卡、登记簿、帐册和有关文件的格式,均由贵公司订购使用。 15.本委托书内约定的内容,如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可由贵公司酌情修改或补充,通知本人认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纠纷,在国内一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进行法律诉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败诉的一方单独承担。 17.本委托书的规定对于本人以后委托贵公司代理买卖商品及其有关业务全部有效,本契约将一直有效,除非双方同意终止契约。本人还委托贵公司代表本人签署和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 18.本人一切买卖订单的发生均可被视为本人深思熟虑后的决定,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仅供本人参考之用,并非交易获利的保证。 19.贵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应被视为本委托契约的一部分,由双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签订本委托契约的同时接受贵公司交易规则的副本。 20.本人特此声明已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委托契约书各条文的内容,特签名如下。 签署人姓名: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 (签章) 身份证 统一编号: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姓名: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 (签章) 身份证 统一编号: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立委托书人…… 中国国际期货上海公司上海xx交易所 代理协议书 协议书号 甲方: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驻上海xx交易所 地址:上海xx路xx号 xx宾馆xx房
甲方:_________(委托人) 乙方:_________(期货经纪商) 丙方:_________(全权委托投资受任人) 兹以甲方依_________规定,与丙方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契约,赋予丙方就全权委托投资资产得全权代理甲方执行期货之买卖交易行为;并与保管机构签订委任契约,赋予保管机构就上开因交易所需结算交割之全权代理权。为此爰由甲方、保管机构并会同丙方,与乙方共同依_________业务规则、期货经纪商受托契约准则及相关法令章则规定,签订本契约并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完全契约 _________期货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受托契约准则、期货商业同业公会及_________规定;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期货交易所、期货商公会公告事项及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等,均为本契约之一部分,本约签订后上开法令章则或相关公告函释有修正者,亦同。 第二条 开户名称 立约人依本约开立之帐户(以下称投资买卖专户)专供丙方代理甲方全权委托投资之用,应以甲方之名义为之,载明甲方及丙方名称,并编定户名及识别码。 第三条 委托买卖 1、甲方授权丙方全权代理甲方执行期货之买卖,甲方就本帐户不得自行委托买卖或另行授权第三人委托买卖。 2、丙方就前项全权代理权得指定其负责人、经理人或受雇人代为行使之。 3、丙方代理甲方从事期货交易前,应依期货主管机关、期货交易所或乙方之规定,负责通知保管机构将交易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之客户保证金专户。 4、于乙方认为有必要调高交易保证金之额度时,乙方得随时通知丙方于一定期限内缴足差额。 5、丙方同时代理其它全权委托投资客户买卖期货者,丙方之买卖指示,应按各别投资买卖专户之代号分别为之,不得将不同专户之买卖合并于同一指示单处理。 6、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销或变更委托事项,但以原委托之买卖尚未成交者为限。 7、丙方之代理委托买卖,因可归责于乙方或其相关人员而致生错误者,或乙方之受托买卖违反第一项规定者,由乙方依「期货经纪商错帐申报处理作业要点」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8、乙方对丙方之委托内容是否符合全权委托投资授权范围,得随时要求保管机构确认,保管机构不得拒绝,且丙方不得以之作为免责之抗辩。 第四条 成交回报 乙方应于每日完成投资买卖专户之交易时,向丙方回报成交资料,并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之。 第五条 保证金之维持及追缴 1、投资买卖专户应随时维持乙方所定必要之保证额度,乙方得于认为必要时随时要求追加保证金。 2、经乙方依第一项约定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者,最迟应于次一银行营业日依乙方之通知内容缴交追加保证金至投资买卖专户。 3、如未能维持乙方所定保证金额度,或缴足追加保证金者,乙方得依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条 保证金专户存款利息之归属 甲方存放于乙方指定金融机构之保证金专户内之超额保证金所生之利息归属由甲、乙双方议定之,并知会丙方。 第七条 径行冲销及违约事项 1、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不经通知,依其裁量径行冲销投资买卖专户之全部或一部未平仓期货交易契约。 (1)权益总值已低于乙方所定之最低标准。 (2)未于乙方所定或相关规定之期限内缴交追加保证金。 (3)乙方依市场及其它情况认为有必要为之者。 2、乙方为甲方依本契约进行之期货交易须办理实物或现金交割时,期相关事宜应依台湾期货交易所规定办理。 3、未依第二项规定履行结算交割义务,或投资买卖专户之未平仓部位依约冲销后,其保证金帐户权益总值为负数,经乙方通知丙方后未于三个银行营业日内为适当处理者,乙方将甲方视为违约客户并终止本契约,依相关规定处理之。 第八条 保证金、佣金交付及结算交割事项 1、甲方指定保管机构为结算交割代理人,由保管机构全权代理甲方负责处理投资买卖专户一切款项交付及结算交割事宜。 2、甲方存放于乙方指定金融机构保证金专户之超额保证金,得申请办理提领,并由乙方径行拨入甲方于保管机构所开立之帐户;如欲变更帐户,应由保管机构代理甲方会同丙方与乙方以书面为之,于书面变更前,对原帐户之付款仍生清偿效力。 3、乙方受托买卖应收之手续费及应行结算及退还费用之计算方式,由甲方会同丙方与乙方另行议定之。应收之手续费同意于乙方持有甲方保证金中径行扣抵,应退还之手续费归甲方所有,并由乙方径行拨入甲方之投资保管专户。 第九条 代理权限之对抗效力 1、甲方不得以其与保管机构、丙方所签订之委任契约、全权委托投资契约所定代理权之限制,对抗乙方。 2、甲方与保管机构之委任契约,经撤销、解除或终止者,乙方于接获书面通知时受托买卖已成交及已输入未及撤销而已成交之交易,就该交易部分,该委任契约视为存续,保管机构应就该款项予以留置并代为交付之。 第十条 委托买卖之停止及契约之终止
兹委托金马证券公司(下称贵公司)代理期货商品的买卖和有关业务,本人愿意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有关委托的期货买卖,概由贵公司代理本人与对方的当事人订立契约,或由贵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契约。 2.有关上述契约的订立,如在国内,则按照国内的有关法规订立,如在国外,则按照所在国家的有关法规订立。凡代理本人所订立的契约,对于本人完全发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异议。 3.本委托合约订立后,贵公司应于本人另行签署授权书后正式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签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将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此授权除本人以书面通知贵公司终止外,合约继续有效。 4.贵公司或贵公司的代理人,因订立上述合约,或因买卖及有关业务而应支出的费用,包括税收、运输、存仓、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项,概由本人如数承担。 5.委托买卖的商品,其名称、商标、规格、数目、价格和订约以及交货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写“订单”,经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送请贵公司核实后执行。如果商品的价格未经本人或被授权人填明或约定,即以贵公司当日或当时所公布的价格为准,由贵公司记入订单,本人约对同意,绝无异议。 6.本人可以保证,所委托买卖的商品都以现款和实货交付与收受,并且负责承担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本人应在贵公司先行储存款定数额的保证金(数额按交易所规定办),以备本人有应负责支付的款项而不及时支付时,由贵公司全权处理,并由贵公司事后通知本人,这样做手续完备,本人毫无异议。 7.上述保证金的数额,将根据本人所委托买卖商品的实际情况,由贵公司增加或减少,如果未能按照规定调整保证金数额时,贵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买卖,必要时还可以终止委托关系,结清收支帐款,如有不足,任凭贵公司依法追讨赔偿,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处置。如果本人还有其他违反契约的情况,贵公司也可以照此办理。 8.如果本人有实际困难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实货实物为交付或收受时,均请贵公司平仓了结契约后就帐面进行计算,由本人负责其损失或收益。 9.贵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买卖商品,所需的通讯和业务方面的费用,由贵公司按照会计标准核算(按照交易规则),都由本人负责支付花销。 10.本人委托贵公司买卖的商品,其进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续,以及信用证的开出,概由本人自行办理。 11.本人把签字式样和印鉴留存贵公司,以便贵公司核对。 12.本人将约定的联络方式及本人的通讯地址,应向贵公司登记,请依照使用。如果发生不正确的效果,均由本人负责。如果通讯地址和约定的联络方法需要变更时,本人应向贵公司重新登记。否则,如因而发生任何损害概由本人负责,而与贵公司无关。 13.贵公司寄交本人的订单执行报表和帐单的邮寄后三天内除非由本人或贵公司管理部门经理提出修正外,均视为正确无误而不得提出异议。 14.订单、通知书、印鉴卡、登记簿、帐册和有关文件的格式,均由贵公司订购使用。 15.本委托书内约定的内容,如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可由贵公司酌情修改或补充,通知本人认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纠纷,在国内一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进行法律诉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败诉的一方单独承担。 17.本委托书的规定对于本人以后委托贵公司代理买卖商品及其有关业务全部有效,本契约将一直有效,除非双方同意终止契约。本人还委托贵公司代表本人签署和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 18.本人一切买卖订单的发生均可被视为本人深思熟虑后的决定,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仅供本人参考之用,并非交易获利的保证。 19.贵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应被视为本委托契约的一部分,由双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签订本委托契约的同时接受贵公司交易规则的副本。 20.本人特此声明已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委托契约书各条文的内容,特签名如下。 签署人姓名: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签章) 身份证统一编号: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明人姓名: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签章) 身份证统一编号: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立委托书人_____ 中国国际期货上海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 代理协议书 协议书号 甲方: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驻上海石油交易所 地址:上海漕宝路38号华夏宾馆807-809房 代表: 邮政编码:200233 电话:021-4360100807,4729022 021-4726075,4722490 传真:021-4722490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石油交易办事处 银行帐号:641-4292000143 乙方: 地址: 代表:
协议书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_________交易所现货和期货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了确保在_________交易所的交易能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均须清楚了解并严格遵守《_________期货有限公司_________交易所代理业务规则》,正确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认识了甲方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一切因乙方看错市况而遭受的亏损,乙方完全承担资金乃至资产抵债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作为代理方,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情况。开户时乙方需出具经营执照(副本),法人授权书,单位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近期财务报表等)等有关资料。 四、乙方为了便于与甲方联合,除当面填写“买入(卖出)指令单”外,可再确认传真、电报、信函、录音电话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法律认可的委托方式。另外,乙方法人代表需签署《法人授权书》,甲方只能接受乙方法人或其指派的授权人的指令。 五、保证金帐户的设置: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在三天内将基础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汇入甲方帐户开户,此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2.乙方在开具“买入(卖出)指令单”以前,应将足够的初始保证金汇入甲方帐户,初始保证金数额为成交金额的%,超越保证金数额的指令,甲方没有义务执行。交易平仓后,该初始保证金由甲方及时退回。 3.凡属期货交易,每天均按_________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对其与成交价的差价部分,要求亏损方交付追加保证金。如果乙方损失≥100%初始保证金,而又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前一日15时前及时补足,甲方有权代为平仓,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六、甲方代理乙方交易的佣金(含向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手续费)为交易额的_________‰,乙方负责在买卖合约成交后三天内,向甲方交纳代理佣金。 七、现贷合约签定后,乙方凭交易所成交通知单在三天内通知甲方将货款/提货凭证存入所。如是交收现货交易,乙方应先提供有效发票再行收取货款。 八、有关税金问题,均按照_________市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九、协议的中止: 1.乙方如需中止委托关系,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待甲方核准并结算帐目后,立即中止协议。 2.乙方如不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在追回违约损失的前提下可中止代理关系,并有加以处罚的权利。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十一、乙方的印鉴需在甲方备案。 十二、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已在_________________开立期货账户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账户委托乙方进行国内期货买卖操作。具体委托期限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乙方将以自己的专业技能、信息优势、特定的技术及理论以及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职业规范为甲方买卖国内期货合约。 4.在委托期内,为增强双方的透明度,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上述账户的交易情况,但不得干扰乙方操作,不得擅自改变乙方正常的交易。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当亏损超过资金的_________%时乙方必须通过电话或email的方式通知甲方,此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6.盈利分配:为保障双方的利益,以期货交易结算单为准,每达到盈利_________%以上(含_________%),双方结算一次。甲乙双方按盈利额_________的比例分配(即:甲方获取盈利部分的_________%;乙方获取盈利部分的_________%)。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8.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