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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合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录     一、 合同协议书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三、合同专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附加条款     附录:使用说明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5.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个月(天),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全称)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如下含义。     1.监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督与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托进行监理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     3.甲方: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任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甲方代表:指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担本合同监理任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乙方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相应的监理资质。     6.监理机构: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组织。     7.总监理工程师:指经乙方授权,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被甲方认可的监理机构负责人。本合同中简称"总监"。     8.监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监理范围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0.天:是指日历天,即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11.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据的法规发生变化而引起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时,应按新的法规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3.监理合同的书写或解释,以汉语为主导语言。若需使用其它语言作为辅助语言,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4.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1.甲乙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乙方在甲方委托监理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职权,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监理依据     (1)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交通部及有关部门的规章;     (3)国家、交通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     (5)工程设计文件。   第4条 监理范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列出乙方实施监理的工程规模、监理范围、工程界限、工程投资、总工期和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等。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任命其代表,负责在合同履行期间与乙方进行联系,并负责工程施工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在与第三方所签的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必须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监督与管理。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将乙方的工作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联系办法、监理机构组成与总监姓名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施工监理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勘察资料及有关的批准文件等。     4.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现场设施,对乙方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5.如果双方约定,由甲方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相应的条款。     6.在履约过程中,对于乙方按约定的监理工作程序提交的技术报告、工程变更、进度报表、总结报告及其它请示报告,甲方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批,若因未及时批复而给工程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监理酬金。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将监理机构组成、总监简历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提交甲方。总监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检查施工人员、船机、材料的进场情况,移交测量控制点并核验测量基线的准确性;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开工通知书。     3.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检查与检验建筑材料和构件是否合格,监督第三方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不安全的作业应责令第三方返工或停工。对隐蔽工程按施工合同中的时限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参与质量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结果。     4.检查施工进度与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当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时,应要求第三方或提请甲方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计划工期。     5.核查第三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报请甲方同意后,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6.控制工程费用,核实第三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量清单,签发付款凭证。     7.参与施工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8.在履约过程中,对于甲方和第三方提交的有关工程的通知和各种报告,需要乙方审核、核对或确认后转交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查和转交,若因超过时限给工程带来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甲方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按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0.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协助甲方组织工程验收。     11.审核保修期内工程保修与缺陷处理方案,检查实施情况。     12.不得泄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不得与第三方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关系。     13.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后,应将甲方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移交甲方。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派出的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2.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工艺进行认定,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     3.审批由第三方提交、经乙方审核同意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量清单与工程价款。     4.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和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8条 乙方权利     甲方在委托的监理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对履约能力差的分包单位,乙方有权要求其整改,整改无效时有权建议甲方清退;对工作不力的现场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调换。     2.有权查阅本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技术经济资料与批文,主持或参加本工程的有关业务会议。     3.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现场条件,在报经甲方同意后,可向第三方发出开工通知、停工通知与复工通知。     4.根据实际需要,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可对设计内容作局部修改,具体条款,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1.监理合同期一般包括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保修阶段。本监理合同期起止日期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监理合同期延长,甲乙双方应按约定签定补充协议。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若实际监理范围或监理工作量或监理合同期因故发生变化,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并应签订补充协议。     2.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变更要求,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不同意变更要求,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在接到对方变更要求后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变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则视为违约。     3.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通知违约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终止或解除所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违约方赔偿。  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作出答复;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协商统一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若在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发出第一次通知的28天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5.本合同签订之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1.甲方应按国家的监理收费规定,确认乙方的监理酬金,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予以支付。     2.监理酬金的支付按监理合同期进行,不受工程施工实际进度的影响。(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外)。监理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甲方应按总监理酬金20%~30%的数额,向乙方预付监理酬金;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酬金一般可为监理酬金总额的5%。     3.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规模、监理范围或监理期限发生的变化超过双方的约定时,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调整监理费。合同执行期间,若因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和费率调整等原因使工程费用增加,乙方的监理酬金也应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5.乙方人员受甲方指派出外考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若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的酬金时间计算。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1.若乙方确需更换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时,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其它监理人员的调换也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通知第三方。     2.若因乙方人员不称职,甲方有权提出调换人员,若情况属实,乙方应当予以调换。     3.若甲方需更换其代表,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1.奖励:     (1)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时,甲方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乙方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工程投资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应将节约部分的10%~30%奖励给乙方,具体标准和办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赔偿:若因乙方人员工作过失造成工程事故或甲方经济损失,应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额计算方法为:该单项直接损失×监理费率(扣除税金)。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1.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除受监的主体工程外,乙方可将合同部分任务分包给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分包部分不能超过总监理任务的50%),但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单位的名称、分包范围与分包内容报告甲方,甲方对此分包有确认和否决权。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在经济上甲方只与乙方发生关系,但甲方对乙方分包单位的工作有权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4.乙方对外单位人员的聘任不视为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1.任何一方不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双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协商或调解无效,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向双方认可的或约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终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三、 合同专用条款      第1条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本合同约定的适用的法规:    2.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因适用的法规变更而引起变化时,则双方的权利、义务需再约定的内容为:     3.辅助语言:   第4条监理范围     监理工程范围包括: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界限:  (5)工程投资:  (6)施工期:  (7)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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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最新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  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三、合同专用条款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附加条款   附录:   使用说明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5.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个月(天),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   (单位全称)?(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  编:?邮  编: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  号:?帐  号: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如下含义。   1.监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督与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托进行监理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   3.甲方: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任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甲方代表:指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担本合同监理任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乙方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相应的监理资质。   6.监理机构: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组织。   7.总监理工程师:指经乙方授权,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被甲方认可的监理机构负责人。本合同中简称“总监”。   8.监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监理范围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0.天:是指日历天,即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11.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据的法规发生变化而引起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时,应按新的法规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3.监理合同的书写或解释,以汉语为主导语言。若需使用其它语言作为辅助语言,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4.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1.甲乙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乙方在甲方委托监理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职权,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监理依据   (1)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交通部及有关部门的规章;   (3)国家、交通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   (5)工程设计文件。   第4条 监理范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列出乙方实施监理的工程规模、监理范围、工程界限、工程投资、总工期和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等。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任命其代表,负责在合同履行期间与乙方进行联系,并负责工程施工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在与第三方所签的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必须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监督与管理。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将乙方的工作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联系办法、监理机构组成与总监姓名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施工监理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勘察资料及有关的批准文件等。   4.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现场设施,对乙方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5.如果双方约定,由甲方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相应的条款。   6.在履约过程中,对于乙方按约定的监理工作程序提交的技术报告、工程变更、进度报表、总结报告及其它请示报告,甲方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批,若因未及时批复而给工程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监理酬金。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将监理机构组成、总监简历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提交甲方。总监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检查施工人员、船机、材料的进场情况,移交测量控制点并核验测量基线的准确性;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开工通知书。   3.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检查与检验建筑材料和构件是否合格,监督第三方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不安全的作业应责令第三方返工或停工。对隐蔽工程按施工合同中的时限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参与质量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结果。   4.检查施工进度与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当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时,应要求第三方或提请甲方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计划工期。   5.核查第三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报请甲方同意后,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6.控制工程费用,核实第三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量清单,签发付款凭证。   7.参与施工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8.在履约过程中,对于甲方和第三方提交的有关工程的通知和各种报告,需要乙方审核、核对或确认后转交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查和转交,若因超过时限给工程带来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甲方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按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0.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协助甲方组织工程验收。   11.审核保修期内工程保修与缺陷处理方案,检查实施情况。   12.不得泄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不得与第三方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关系。   13.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后,应将甲方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移交甲方。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派出的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2.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工艺进行认定,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   3.审批由第三方提交、经乙方审核同意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量清单与工程价款。   4.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和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8条 乙方权利   甲方在委托的监理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对履约能力差的分包单位,乙方有权要求其整改,整改无效时有权建议甲方清退;对工作不力的现场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调换。   2.有权查阅本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技术经济资料与批文,主持或参加本工程的有关业务会议。   3.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现场条件,在报经甲方同意后,可向第三方发出开工通知、停工通知与复工通知。   4.根据实际需要,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可对设计内容作局部修改,具体条款,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1.监理合同期一般包括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保修阶段。本监理合同期起止日期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监理合同期延长,甲乙双方应按约定签定补充协议。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若实际监理范围或监理工作量或监理合同期因故发生变化,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并应签订补充协议。   2.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变更要求,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不同意变更要求,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在接到对方变更要求后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变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则视为违约。   3.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通知违约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终止或解除所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违约方赔偿。   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作出答复;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协商统一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若在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发出第一次通知的28天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5.本合同签订之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1.甲方应按国家的监理收费规定,确认乙方的监理酬金,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予以支付。   2.监理酬金的支付按监理合同期进行,不受工程施工实际进度的影响。(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外)。监理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甲方应按总监理酬金20%~30%的数额,向乙方预付监理酬金;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酬金一般可为监理酬金总额的5%.   3.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规模、监理范围或监理期限发生的变化超过双方的约定时,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调整监理费。合同执行期间,若因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和费率调整等原因使工程费用增加,乙方的监理酬金也应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5.乙方人员受甲方指派出外考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若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的酬金时间计算。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1.若乙方确需更换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时,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其它监理人员的调换也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通知第三方。   2.若因乙方人员不称职,甲方有权提出调换人员,若情况属实,乙方应当予以调换。   3.若甲方需更换其代表,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1.奖励:   (1)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时,甲方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乙方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工程投资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应将节约部分的10%~30%奖励给乙方,具体标准和办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赔偿:若因乙方人员工作过失造成工程事故或甲方经济损失,应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额计算方法为:该单项直接损失×监理费率(扣除税金)。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1.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除受监的主体工程外,乙方可将合同部分任务分包给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分包部分不能超过总监理任务的50%),但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单位的名称、分包范围与分包内容报告甲方,甲方对此分包有确认和否决权。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在经济上甲方只与乙方发生关系,但甲方对乙方分包单位的工作有权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4.乙方对外单位人员的聘任不视为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1.任何一方不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双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协商或调解无效,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向双方认可的或约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终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三、?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本合同约定的适用的法规:   2.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因适用的法规变更而引起变化时,则双方的权利、义务需再约定的内容为:   3.辅助语言:   第4条 监理范围   监理工程范围包括: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界限:   (5)工程投资:   (6)施工期:   (7)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甲方应在年月日任命其代表,并向乙方提供所约定的外部条件包括:   2.甲方向第三方通知乙方监理工作范围、职权和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日期:   3.双方约定的甲方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4.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现场设施:   乙方自备的,甲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5.在监理期间,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职员,由总监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6.监理工作程序的约定:   甲方应在天内审批乙方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各类报告、报表的办法、期限和责任:   7.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乙方应在年月日向甲方提交监理机构的组成、监理人员名单、监理工作规划及监理   工作实施细则;   8.乙方应在天内审查(或核实)各类报告、报表的程序、责任:   9.乙方应在天内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内容及有关专项报告的约定:   12.本工程需要保密的内容约定:   13.监理工程师现场设施返还甲方的办法:   第8条 乙方权利   4.对设计内容进行局部修改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的约定: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1.本监理合同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月(或天);   2.本监理合同期延长条件的约定: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2.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的监理酬金(含预付款,进度款等):   3.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对乙方的监理酬金进行调整:   监理酬金调整的条件约定:   4.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1.奖励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1.违约处理方式的约定:   2.争议的具体解决办法的约定: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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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第一章 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章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第三章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第五章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第七章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第八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第十章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章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 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二章 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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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国家示范文本)   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等别(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____________万元   5.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________________   3.监理项目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监理阶段:_________________(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_____份;副本____份,委托人执________份,监理人执 ________份。 ?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签名)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提供时间 交还时间 管理要求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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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 份,各执 ________ 份。 ? 发包人:___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合同条款 ???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号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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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样本 发包人: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各执___份。 发包人: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         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传真: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账号:________?         账号: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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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路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分、关键工序应进地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按照安全和优胜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发包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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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 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份,各执______份。 发包人:___________(公章)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章)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畅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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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题????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编号】gf-2000-0211 ??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发包人: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签定地点:_________ ??????????????????????????????????????????签定时间:__年__月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各执___份。 发包人:_______(盖章)????????监理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传真: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开户银行:______ 账号:________????????????????账号: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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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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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 工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静态:_________,动态: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从签订合同后第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二)工程监理   1.监理范围:本合同监理属于下列第_________项: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2.监理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建设监理: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___________计算,估算总收费_________元,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1)本合同生效时,发包方向监理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2)工程进度过半时,发包方向监理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监理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4)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工程监理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监理合同书   3.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4.合同条款   5.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6.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 监理方权利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监理方权利   1.发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七条 发包方权利义务   1.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2.发包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6.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写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9.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需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1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1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八条 监理方责任   1.在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   3.监理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4.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条 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包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发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3.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发包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4.发包方如果要求监理方部分或全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内通知监理方,监理方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发包方认为监理方无证当理由而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致命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发包方发出通知后21天内每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单据,而发包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4点已暂停执行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监理方可向发包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6.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7.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奖惩   1.监理方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3)转让监理业务;   (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2.监理工程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1)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3.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4.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5.由于监理方的合理话建议而使发包方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  监理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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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方)与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方),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第三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第四条 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静态:_____________,动态: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由发包方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方结算支付。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合同条款   五、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六、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 通知与联系   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并通知监理方。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方。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七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八条 监理方的义务和责任   1.监理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方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方人员的名单、简历。   2.监理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方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方,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3.在监理期限内,监理方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方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方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方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方备案。   4.监理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5.在监理期间,监理方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监理方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现场监理方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7.监理方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8.监理方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9.监理方所使用的发包方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方。   10.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监理方和所有监理方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方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3.监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14.监理方对承包方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   1.发包方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2.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3.发包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方。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方未收到发包方的书面决定,监理方可认为发包方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4.发包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方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方。   5.发包方应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6.如双方约定,发包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工作人员,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方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方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7.发包方应当维护监理方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方监理业务的开展。   8.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方应接受监理方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9.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监理方的权利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7.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   8.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9.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   10.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11.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1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3.对承包方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14.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15.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16.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   1.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2.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3.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4.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5.监理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方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方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6.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监理方根据发包方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发包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发包方对监理方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方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方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约定支付。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发包方可视监理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六条 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9.奖罚   (1)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2)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第十七条 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  监理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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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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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 工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静态:_________,动态: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从签订合同后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二)工程监理   1.监理范围:本合同监理属于下列第_________项: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2.监理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建设监理: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________计算,估算总收费_________元,金额大写_________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1)本合同生效时,发包方向监理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2)工程进度过半时,发包方向监理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监理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4)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工程监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监理合同书   3.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4.合同条款   5.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6.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 监理方权利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监理方权利   1.发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七条 发包方权利义务   1.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2.发包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6.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写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9.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需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1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1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八条 监理方责任   1.在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   3.监理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4.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条 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包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发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3.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发包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4.发包方如果要求监理方部分或全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内通知监理方,监理方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发包方认为监理方无证当理由而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致命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发包方发出通知后21天内每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单据,而发包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4点已暂停执行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监理方可向发包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6.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7.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奖惩   1.监理方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3)转让监理业务;   (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2.监理工程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1)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3.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4.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5.由于监理方的合理话建议而使发包方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       监理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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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英文) ????????????????????????????????????????????? Contract Registration No: ______??? _____ ???????????????????????????????????????????????????????????????????????????? ?????? 合?同? 登?记? 号: ???????????????? ? ? ? ? SUPERVISION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 ? ? Project Name: ?工程项目名称:??? ?? ??Entrustor (Client): ?????????????????????????????????? ? ?委托方: ??(业主)?????? ????????????????????????????????????????????????? ?Service provider: Shanghai Tongji Project ?Management?????? (Supervisor)????? ? and Consulting Co. Ltd. ?服务方:??? (监理人)?????? ?????? ?? ? ? ?  ? ? ? ? Place of signing: ?签订地点: ?? ?Date of signing: ?签订时间: ?? ?Valid period: ??有效日期:??????????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 ? Supervision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 ? ? Part I Agreement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 ? This Agreement is signed betwee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lient") and Shanghai Tongji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ulting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Supervisor")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 I. ?? Brief information of the project for which the Client desires those supervision services should be performed by the Supervisor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is as follows: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 Project Name: ???????? ? 工程名称:?????????????? 908新基地建设项目 ? Project Location: ???? 工程地点:????? ??? 重庆北部黄茅坪组团经开园B04地块 ? Project Size: ?????? about ?185252 m2 工程规模:? ?????????? 约185252 m2 ? Total Investment: ??? about ??????????yuan Rmb 总投资:??????? ???约?????? 万元人民币 ? II.??? In this Agreement words shall have the same meanings as are assigned to them in Part II of this Supervision Contrac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ntract”) - Standard Conditions. 本合同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 III.???????The following documents shall be deemed to form part of this Agreement: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1)????????This Agreement; 此协议书; ? (2)????????Standard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本合同标准条件;(条款) ) (3)????????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 本合同专用条件;( 条款) ? (4)????????Supplementary documents and amendments jointly signed by the two parties during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 ?⑸? 监理人在报价时确定的的拟派现场监理人员名单和现场监理人员进场计划作为本合同附件。 ? IV.????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payment to be made by the Client to the Supervisor as hereinafter mentioned, the Supervisor hereby covenants with the Client to perform supervision services in the scope as stated in the 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考虑到以下提到的委托人向监理人的付款,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 V.????? The Client hereby covenants to pay the Supervisor,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performance of the supervision services, such amount as may become payable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at the times and in the manner and currency type prescribed by the Contract. ?????? 考虑到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In witness whereof the parties hereto have caused this Agreement to be executed from April, 2007 to October, 2008. If?for any reasons the project stops for?more than one month uninterrupted, the ending date will be postponed with same periods. 本合同自施工单位进场时开始, 至整个工程竣工验收止完成. 如果项目进行中,被停止连续时间超过一个月,完成时间应该被顺延。 ? This Agreement has six sets of original copies, they have the same legal effect, and each party shall hold three copies.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各执 叁?份. ? ? ? ? ? ? ? ? ? ? ? The ?Client: ??? ?? ?委托人:?? ?? ?(seal) ? ?(签章)) ?? ? ? ? The ?Supervisor: ??? Shanghai Tongji Project ????? ??????????????????????????? Management ?and ??????????????? ???????????????????? Consulting Co. Ltd. ?监理人:? ?? ?(seal) ?(签章) ?  Address: ? ?住所:?? ? ? ? Address:? ?? ?住所:?????????? ?? ?? ?  Legal ?Representative: (signature) ?法定代表人: (签章) ?? ?? ? ? ? Legal ?Representative: (signature) ?法定代表人: (签章) ?? ?? ?  Principal bank: ?? ?开户银行: ?? ? ? ? Principal bank: ?开户银行: ? ?? ?  Bank account no.: ?10017215-09300007736 ?帐号: ?? ? ? ? Bank account no.: ?帐号: ?? ?? ?  Tel.?????????? ?电话:??????? ? ?? ? ? ? Tel.??????????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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