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802次阅读111次下载11346个字2019/11/5 10:24:00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 份,各执 ________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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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___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合同条款
???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号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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