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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四、合同价款 币种:_________ 合同总价(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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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   3.工程内容:   (1)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厅_________套,施工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   (1)_________。   (2)应注明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5.承包方式: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发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发包方包全部材料。   6.资金来源:_________。   7.批准文号:________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 工期: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从签定合同后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 工程造价: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其中:   材料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人工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管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设计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垃圾清运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税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其他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第二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 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与承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六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六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5)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________。   第七条 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八条 技术标准   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九条 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 联络   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一条 图纸   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三章 双方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发包方委托的职权:_________,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   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权:_________。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   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1)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十五条 发包方代表   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方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发包方工作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承包方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发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承包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发包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方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发包方并通知承包方。   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方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方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交通运输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   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人使用。   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第五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二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方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进度计划   1.承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五条 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方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 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检查和返工   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八条 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二)质量标准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4.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_________   5.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如不服调解,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三)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负责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方采购,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方承担。   7.发包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三十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1.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章 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条 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三十四条 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第八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六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方应当在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三十七条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 计量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 计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第十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四十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   不论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四十一条 发包方提供材料   1.发包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发包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发包方负责。   2.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发包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发包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发包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供应材料   承包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十三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承包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发包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第十一章 工程变更   第四十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第四十五条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 价款变更   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五十二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二章 验收与结算   第四十七条 验收   (一)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   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3.竣工验收。承包方应提前二天通知发包方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件八:工程验收单)。若发包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发包方承担;   (1)工程验收,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二十四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代表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时,承包方承担支出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二)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1款至4款办理。   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四十八条 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质量保修   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承包方向发包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为贰年)。    第十三章 违约、索赔和争议   第五十条 违约   1.发包方违约   (1)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承包方违约   (1)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十一条 索赔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第五十二条 争议处理   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三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发包方可以与总承包方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方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方。总承包方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方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方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方备案。   (3)承包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五十四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工程风险   1.发包方的风险   (1)发包方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承包方的风险   (1)由于承包方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方原因造砀损失和损坏。   3.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除外)。   4.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5.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第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十六条 保险   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承包方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中约定。   第五十七条 担保   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五十八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发包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2.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理解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   3.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离。   第五十九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六十条 合同解除   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一方依据2、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六十一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   2.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十二条 奖励   1.奖励: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发包方可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承包方奖励。   (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条款约定的等级。   (2)按发包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六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2.除本合同第五十三条外,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四条 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   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条款内约定。   第六十五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条款内约定。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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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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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 ??? _____________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_____________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______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确定。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7、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承包人承担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 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 (米) 设备安 装内容 工程 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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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地承担: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定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争议    3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___      47.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工程│建设│ 建筑面积 │结构│层数│ 跨 │ 设备安装 │ 工程 │ 开工 │  竣工  │   │名  称 │规模│(平方米)│  │  │ 度 │ 内  容 │ 造价 │ 日期 │  日期  │   │    │  │     │  │  │(米)│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 序号 │ 材料设备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质量 │ 供应 │ 送达 │ 备注 │   │    │  品 种  │ 型号 │   │   │   │ 等级 │ 时间 │ 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三: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年;   3.装修工程为____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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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1条? 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 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条款;2.合同条件;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 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4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5条?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 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 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 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 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 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利,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 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 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7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 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乙方提供施 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 的证件除外);6.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 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8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9条? 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10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 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 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 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 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 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工期延误。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不可抗力;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 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提前的时间;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 担;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质量与验收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 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 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16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 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 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7条? 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   甲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乙方采购,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改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18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5.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的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20条? 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 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 任。   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乙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 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 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 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 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率。   六、材料设备供应   第23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 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赔偿,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3.甲方供应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   4.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6.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日期,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清单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 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 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25条? 设计变更。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26条? 确定变更价款。发生第25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1.合同中已有适 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 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30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27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   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份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28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 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乙方。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 方。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9条? 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30条? 争议。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仲裁、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1.向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2.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31条?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 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 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32条? 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索赔 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 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十、其它   第33条? 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34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35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 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 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36条? 工程分包。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37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 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38条? 保险(如有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39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 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40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41条?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1.2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总日历日期:1.3质量等级:1.4合同价款: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合同语言:3.2适用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第4条? 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4.2图纸提供套数:4.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第5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5.2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7条? 甲方工作。   7.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7.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7.3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 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7.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7.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7.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 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7.7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7.8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第8条? 乙方工作。   8.1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8.2提供计划、报表和名称、时间和份数:8.3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8.4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 和生活设施的要求:8.5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8.6成品保护的要求:8.7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8.8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 要求:第9条? 进度计划。   9.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9.2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第10条? 延期开工。   第11条? 暂停施工。   第12条? 工期延误。   第13条? 工期提前。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   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   15.1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15.2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第16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6.1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第17条? 试车。   第18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调整的条件:19.2调整的方式: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20.1预付工程款总金额:20.2预付时间和比例:20.3扣回时间和比例:20.4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22.1工程款支付方式:22.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22.3甲方违约的责任:第23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25条? 设计变更。   第26条? 确定变更价款。   第27条? 竣工验收。   27.1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27.2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第28条? 竣工结算。   28.1结算方式:28.2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28.3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28.4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28.5甲方违约的责任:第29条? 保修。   29.1保修内容、范围:29.2保修期限:29.3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29.4保修金利率:第30条? 争议。   30.1争议的解决程序:30.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31条? 违约。   31.1违约的处理:31.2违约金的数额:31.3损失的计算方法:31.4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第32条? 索赔。   第33条? 安全施工。   第34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第35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第36条? 工程分包。   36.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36.2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第37条? 不可抗力。   37.1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第38条? 保险。   第39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40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0.1合同生效日期:第41条? 合同份数:41.1合同副本份数:41.2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41.3合同书制定费用: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电挂:??????????? 电挂: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鉴(公)证意见: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合同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对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取消外,都必须严格履行。   由于合同标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各不相同,工期造价也就随之变动,承发包双方的自身条件、能力、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也都各异,双方的权利、义 务也就各有特性。因此,《合同条件》也就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每个具体工程,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即配之以《协议条款》。《协议条款》是按《合同条件》 的顺序拟定的,主要是为《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提供一个协议的格式,承发包双方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一致意见按 《协议条款》的格式形成协议,《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就是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更好地使用《合同条件》,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尽量事先达成协议或确立解决的原则,并使协议尽可能准确、严密,以减少扯皮,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我们编制了这个《使用说明》,供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参考。   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条件》应是招标书的组成部分,发包方对其修改、补充或不予采用的意见,要在招标书中说明。承包方对招标书的说明是否 同意及本身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见,也要在投标书中一一列出。中标后,双方将协商一致的意见写入《协议条款》。不采用招标发包的工 程,在要约和承诺时,都要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见一一提出,将取得一致的意见写入《协议条款》。   下面对《协议条款》的使用加以说明: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 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个人,即一切以协议、法院判决或其它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甲方的资格,承认全部合同文件,能够而且 愿意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人员。上列单位的名称和个人的姓名,应准确地写在《协议条款》甲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与甲方合并的单位、兼并甲方的单位、购 买甲方合同和接受甲方出让的单位和人员,均可成为甲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准确地写在《协议条款》承包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但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或出让,如按《合同条件》第36条进行分包,应在合同签订前提出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1条1.1本款内应准确写出工程的名称;详细的地址;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规模和结构特征;承包的范围,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1.2本款内应写明双方商定的开工日期,也可以将此规定为甲方代表发布开工令的日期;双方商定的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工期天数。   1.3写明双方商定的工程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即合格还是优良)。   1.4应写明工程价款的金额和承包方式。   工程为群体或小区工程时,以上各项应按附表格式将单位工程列表说明,作为《协议条款》的附件。如:   ×××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结|层|檐? 高|跨? 度|设备安装|工程造价|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 |????????? |? |? |????? |????? |??????? |??????? |————-|————-||名??? 称|(平方米)|构|数|(米)|(米)|内??? 容|(元)? |年|月|日|年|月|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2条? 本条应写明组成合同文件的名称和顺序。   实行社会监理的应写明总监理工程师在双方对合同文件解释不一致时,是否有作出解释的权力。   第3条3.1如合同文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本款应规定语言的名称,写明使用的《合同条件》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翻译文本的名称,由谁提供和提供时间。   3.2原则上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法规都应适用于合同文件,但对同一问题要求不一致时,应在本款内写明适用的地方或部门的法规名称。如由甲方提供,还应写明提供时间。如由乙方自备,应写明费用及由谁承担。   3.3国家有统一的标准规范时,施工中必须使用。国家没有统一标准规范时,可以使用地方或专业的标准规范,地方和专业的标准规范不相一致时,应 在此条写明使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并按照工程的部位和项目分别填写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和编号。例如:一、建筑工程:1.土方工程?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01-83)。   2.砌? 砖? 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03-83)。   3.砼浇筑?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04-83)。   4.抹? 灰? 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10-83)。   二、安装工程1.暖气安装? 采暖与卫生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42-82)。   2.3.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标准规范,应在编号后写明,并注明提供的时间、份数和费用由谁承担。   甲方提出超过标准规范的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作为验收和施工的要求写入本款,并明确规定产生的费用的承担。   由乙方提出施工工艺的,应在本款写明施工工艺的名称,使用的工程部位,制定的时间、要求和费用的承担。   第4条? 不同的工程对图纸的需要情况各不相同。本条应写明甲方提供的份数(必须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图纸的深度、比例尺及提供的时间。   甲方对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要求的内容、保密费用及由谁承担。   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的,应写明图纸的名称、份数、提供的时间和费用。   甲方不能在开工前提供全套图纸,应将不能按时提供的图纸名称和提供的时间在本条写明。   第5条5.1本条写明甲方代表姓名,甲方代表委派具体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职责。如前期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审批、图纸的提供、质量的检查验收、工程量的核实等工作的具体责任、权限。   5.2实行监理的工程,要写明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对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职权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有何限制。如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支付后是否要经 甲方审查;是否能批准对施工进度的更改或对工期给予延续;是否有权批准对设计的变更等。有种类限制的要写明种类;有数量限制的要写明数量。   第7条? 本条按具体工程和实际情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和要求,实际存在而《合同条件》未列入的,要对条款或内容予以补充。双方协议将本条中 甲方工作部分或全部交乙方完成时,应写明对《合同条件》的修改内容,甲方应支付费用的金额和计算方法。还应写明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要求完成有关工作 时,应支付的费用金额和赔偿乙方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法。   7.1本款应写明使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如土地的征用应写明征用的面积、批准的手续;房屋的搬迁和坟地的迁移应写明搬迁和迁移的数量,搬迁后的拆除、迁移后的回填及清理;各种障碍,应 写明名称、数量、清除的距离等具体内容。要写明施工场地的面积和应达到的平整程度等要求。写明拆除和迁移的当事人事后提出异议或要求赔偿,施工中发现有本 条约定的障碍尚未清除等情况时应由谁处理,费用如何承担。   7.2本款应写明水、电、电讯等管线应接至的地点,接通的时间和要求。如上、下水管应在何时接至何处,每天应保证供应的数量、水的标准,不能全 天供应的要写明供应的时间;供电线路应在何时接至何处,供电的电压,是否需要安装变压器及变压器的规格、数量,不能保证连续供应的,应写明供应的日期和时 间。   7.3本款应写明甲方负责开通的道路的起止地点、开通的时间,路面的规格和要求,维护工作的内容,不能保证全天通行的,要写明通行的时间。   7.4本款应写明甲方提供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的时间、资料的名称和要求,如水文资料的年代、地质资料、深度等。   7.5本款应写明由甲方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它需要批准的事项及完成的时间,其时间可以是绝对的年、月、日,也可以是相对的时间,如在某项工作开始几天之前完成。   7.6本款应写明甲方提供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的时间和要求。   7.7本款应写明甲方组织图纸会审的时间,如不能确定准确时间,应写明相对时间,如甲方发布开工令前多少天。   7.8本款应写明对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费用的金额。   第8条? 本条按具体工程和实际情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和要求,实际需要而《合同条件》未列的,要对条款和内容予以补充。本条工作甲方未在签 订《协议条款》时写明,但在施工中提出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双方订立协议,可作为《协议条款》的补充,本条还应写明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 甲方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8.1甲方如委托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图及配套设计,应在本款写明设计的名称、内容、要求、完成时间和设计费用计算方法。   8.2本款应写明乙方提供的计划、报告、报表的名称、格式,要求和提供的时间。   8.3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合同价款之外的照明、警卫、看守等工作,应在此款写明。   8.4写明乙方应为甲方代表提供的现场办公生活用房的间数、面积、规格要求,各种设施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提供的时间和要求,发生费用的金额及由谁承担。   8.5本款应写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对本款内容的具体要求,如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段、哪种型号的车辆不能行驶或行驶的规定,在什么时间不能进行哪些施工,施工噪音不得超过多少分贝。   8.6本款应写明工程完成后应由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或部位的要求,所需费用及由谁承担。   8.7本款应写明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保护的具体要求。   8.8本款应写明对施工现场布置、机械材料的放置、施工垃圾处理等场容卫生的具体要求,交工前对建筑物的清洁和施工现场清理的要求。   第9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间;写明甲方批准以上文件的时间;写明乙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金额。   第12条? 本条应对以下内容予以说明:1.对延误的定义,如哪些工作延误多长时间才算延误;2.对可调整因素的限制,如工程量增减多少才可调整;3.需补充的其它造 成工期调整的因素;4.双方议定乙方延期竣工应支付的违约金额,应在本条写明违约金数额和计算方法,如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多少。   第13条? 甲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提出提前竣工的要求,应在本条写明以下事项:1.要求提前的时间;2.乙方应采取的措施;3.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4.赶工措 施费用的计算和分担;5.收益的分享比例和计算方法,此项也可按传统方法写成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多少。   第15条? 本条应写明双方对质量评定意见不一致时仲裁部门的名称。甲方对工程质量提出合格以上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相应的经济支出及计算方法。   第16条? 本条应写明需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第19条? 目前我国合同价款调整的形式很多,应按照具体情况予以说明,如:1.一般工期较短的工程采用固定价格,但因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时,合同价款是否作出调整应在本条说明。   2.甲方对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价格变动采取一次性付给乙方一笔风险补偿费用办法的,应写明补偿的金额和比例,写明补偿后是全部不予调整还是部分不予调整,及可以调整项目的名称。   3.采用可调价格的应写明调整的范围,除材料费外是否包括机械费、人工费、管理费;调整的条件,对《合同条件》中所列出的项目是否还有补充,如 对工程量增减和工程变更的数量有限制的,还应写明限制的数量;调整的依据,是哪一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调整的方法、程序,乙方提出调价 通知的时间,甲方代表批准和支付的时间等。   第20条? 工程款的预付应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双方协商确定后把预付的时间、金额、方法和扣回的时间、金额、方法在本条写明。例如"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合同 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于(? )月(? )日和(? )月(? )日……分(? )次支付给乙方,作为预付工程款。在完成合同总造价? %(以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报告为准)后的(? )个月里,每月扣回预付工程款的? %,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 %时扣完".甲方不预付工程款,在合同价款中应考虑乙方垫付工程费用的补偿。   第21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2条?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把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方法在本条写明。例如按月支付的,应写明"乙方应在每 月的第? 天前,根据甲方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单’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后,应在第? 天之前审核完毕,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第23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按附表的格式填写,作为《协议条款》的附件。   ×××工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材料或设备|规格|单| 数|????? |供应时间? |??????? |??? ||? |????????? |??? |? |? |单? 价|————-|送达地点|备注||号|名????? 称|型号|位|量|????? |年|月|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几种特殊情况应在本条作出说明:1.由甲方提供三材指标,乙方进行采购的,应写明指标名称、内容、价格、数量、提供的时间和甲方不能按 规定提供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甲方不提供指标,由乙方采购三材的,应写明材料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级和价格;3.甲方指定厂家由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的,应写明如产品价格高于乙方预算价格时价差由谁承担,以及由于制造厂家的原因造成产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型号和交货时间达不到合同要求,造成损失的责任和 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第26条? 本条应写明变更发生后,乙方提交变更价款的时间及金额。   第27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份数和要求;甲方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在多长时间内组织验收,参加验收的部门和人员。   第29条? 如双方不再签订保修合同,本条应写明保修的项目、内容、范围、期限、保修金额和保修金的预留与支付方法,以及保修金的利率。另签保修合同的应将以上内容写入保修合同。   第30条? 双方协商后,对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作出以下说明:如:双方发生争议,首先请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调解,在一方提出调解要求后10天内,双方应保证合同 的继续执行。建设主管部门10天内不能作出调解,任何一方可在10天后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作出后7天内执行。   对调解的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不执行调解结果等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施行,任何一方可在调解作出7天后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实际工程中双方可以协议进行一次或几次调解,这些调解都要按上述例子一一写明;也可以协议由仲裁机构仲裁或要求法院判决,仲裁和法院判决的程序、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31条? 甲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应按以下各项分别作出说明:1.承担因违约发生的费用,应写明费用的种类,如工程的损坏及因此发生的拆除、修复等费用支出,乙方因 此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和管理等费用支出;2.支付违约金,要写明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支付的时间;3.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赔偿乙方的损 失时应将不足部分支付给乙方,作为赔偿。并写明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损失的性质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损失的内容是否包括乙方窝工的人工费、机械费 和管理费,是否包括窝工期间乙方本应获得的利润。   第36条? 乙方对工程的分包应详细写入本条。主要包括分包工程的名称、内容、分包单位的名称和承包范围。   如甲方要求乙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指定的分包人,除以上各项外,还应写明分包工程的价款、开工竣工的时间、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写明分包方不能按上述规定完成工程或不能按照乙方派驻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指令工作,造成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时,责任和费用由谁承担。   第37条? 本条应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情况和工程的要求,对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破坏的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作出规定,可采用以下形式:1.×级以上的地震;2.×级以上持 续×天的大风;3.×mm以上持续×天的大雨;4.×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天的高温天气;5.×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天的严寒天气。   第38条? 在办理保险时,应写明甲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在施工现场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险内容、保险金额、由谁办理和承担费用。   地方政府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协议要求鉴证、公证的,由鉴证、公证部门将意见写在协议条款的鉴证、公证意见一栏,并加盖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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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91-0201),就本项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见“工程项目一览表”(附后)。   ?? 承包范围:   ?? 承包方式: 2.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3. 定额工期总天数:   天 4. 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期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5. 质量等级: 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  元。  金额(大写):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条款; 2. 合同条款; 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 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和招标文件; 5. 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6. 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7.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8. 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仅使用汉语。 2.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 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 图纸 1. 甲方提供图纸日期:  年  月  日 2. 甲方提供图纸套数: 3. 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 4. 工程竣工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另行签订绘制工程竣工图的协议。 第五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2. 社会总监工程师姓名(如甲方委托监理公司监理时,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并将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七条 甲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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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四、合同价款   币种:_________   合同总价(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订立地点:_________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1.23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5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28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3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5、图纸   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5.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5.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6、通知与送达   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   6.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书面文书后拒绝签收,致使通知或书面文书送达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也可以选择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保存好送达证据。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   7.2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3 发包人可以将7.2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4 发包人未能履行7.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承包人   8.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8.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   (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 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项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9、工程师   9.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将工程师的姓名、职权通知承包人。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权力与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9.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提出或批准索赔;   (6)签发支付证书;   (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由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9.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任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9.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9.6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8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9 工程师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时,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项目经理   10.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其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0.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项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10.4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0.5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五、分包   12、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12.2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专业分包。   12.3 承包人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2.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12.4 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12.5 承包人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解除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2.6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关资料。   12.7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2.8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2.9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发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视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进行正常的结算。   六、施工准备工作   14、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和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4.3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或横道图两种方法编制,并应包括每季(或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4.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4.5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赔款项。   14.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间隔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15、施工准备   15.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不对设计、标准/规范原因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   15.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   15.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15.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15.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不可抗力、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15.6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15.7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负责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15.8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9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10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6、开工及延期   16.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16.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16.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7、暂停施工和复工   17.1 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7.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4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17.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18、工期及延误   18.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必须按照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完成,或于根据18.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18.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变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遇不可抗力;   (7)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18.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18.4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由于承包人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奖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   18.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18.6 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19.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19.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5)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6)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9.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20.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3 如承包人不执行20.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20.4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20.5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20.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1、材料设备的检验   21.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21.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1.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5 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2.2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22.3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配备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2.5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22.6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7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22.8 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2.9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3、安全文明施工   2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3.2 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3.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3.4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3.5 承包人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3.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3.7 在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应争取达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4、工程的保护   24.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及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需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24.2 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破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4.3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负责人负责修复。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5.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单价合同;   (2)固定总价合同;   (3)可调价格合同。   25.3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综合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综合单价。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时,其超出10%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风险范围外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合同价款。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或因价格变动导致工程价款增减幅度超出合同总价的10%时,其超出约定幅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可调价格合同。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作调整。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25.4 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25.2中所列三种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25.5 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多余项目或清单工程量有误,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确认后,合同价款可按第29.2条约定方法作调整。   25.6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可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5.7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8 列入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在明确后14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报书面价格确认通知,发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该价格已认可。合同价款按照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5.9 指定分包工程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10 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暂定金额。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   25.1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或工程师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或工程师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5.12 第25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26、工程量的确认   2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6.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他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6.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26.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26.5 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师未在26.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按26.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26.6 第26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   27、工程款支付   27.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27.3 不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拨付时间和数额。   27.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27.5 承包人应按27.4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   (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27.6 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工程师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27.7 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8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施工进度支付。   27.9 第27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十一、工程变更   28、工程变更   28.1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3)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5)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   28.2 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1)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2)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3)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   (4)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   28.3 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   28.4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29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   28.5 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6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9、变更价款确定   29.1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9.2 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项目综合单价确定变更价款。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在原有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内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原有综合单价确定。原有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工程量减少,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原有综合单价确定。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加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超过幅度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专用条款中重新约定调整方法;此数量变化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超过合同总价的0.01%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增加超过幅度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专用条款中重新约定调整方法;调整后综合单价低于原有综合单价时,可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由于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措施项目或其他方面费用的变化,应按通用条款第33条关于索赔的约定处理。   29.3 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不一致时,按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9.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9.5 第29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0、竣工验收   30.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   30.2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承包人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30.3 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但在保修责任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装备及临时工程。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1)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2)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30.4 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30.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0.2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等。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承包人重新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   30.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   30.6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0.7 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办理。   30.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1、竣工结算   31.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31.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应按第31.3条的有关时限约定,在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审查、核实,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3 工程结算的审核时限指自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始至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时间。本工程的结算时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28天完成;工程造价在1000~5000万元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42天完成;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56天完成。工程结算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送审,经审定的价款为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4 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发包人未审核完毕或未提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视同已认可。出现影响工程结算的各类纠纷,由发包人牵头协调解决,保证工程结算按上述规定时限完成;协调不成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发包人不得以工程质量或存在其他争议为由,拖延和影响工程结算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否则,承包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31.5 发包人按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7天内,工程师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该证书中应载明按照31.2款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的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31.6 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按该证书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7 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或者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1.8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1.9 发包人拒绝接收或者接收竣工结算书后不签收的,适用本合同第6条的规定。   31.10 第31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2、违约   32.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   (2)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3)通用条款27.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4)通用条款31.5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32.2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   (2)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2.3 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3、索赔   33.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3.2 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他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   33.3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⑶、⑷的约定相同。   33.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⑶、⑷约定相同。   33.5 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3.3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   33.6 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33.4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   33.7 第33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须经造价工程师确认,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34、争议   34.1 无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无论在否定或终止本合同之前或之后,如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于本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指令或估价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将争议交付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第三人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4.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5、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5.1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35.2 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2)质量缺陷保修期;   (3)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4)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5)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十五、不可抗力   36、不可抗力   36.1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灾害。   3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6.3 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   36.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6.5 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   十六、保险和担保   37、工程保险   37.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本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7.2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7.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事项。   37.4 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果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37.5 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明。   37.6 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37.7 如果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38、工程担保   38.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38.2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38.3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8.4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38.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发包人。   38.6 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38.7 如果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38.8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七、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9.1 发包人要求实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39.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0.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0.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十九、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1、合同的生效、终止   41.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   41.2 除第35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41.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2、合同的解除   42.1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2.2 发生通用条款第11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2.4 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42.1、42.2、42.3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2.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3、合同份数   4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存单位,本合同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4、合同备案   44.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同及相关协议书备案。  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5)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_________   4、适用标准、规范   4.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_________;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_________   5、图纸和技术资料   5.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_________套,其中竣工图:_________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5.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6、通知   6.2 承包人的地址:_________   6.3 发包人的地址:_________   6.4 工程师的地址:_________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发包人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_________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_________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_________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_________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   8、承包人   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_________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_________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_________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_________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_________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_________   四、工程管理人员   9、工程师   9.1 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权:_________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权:_________   9.3 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_________   10、项目经理   10.1 项目经理的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五、分包和指定分包   12、分包   12.1 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   (1)分包工程:_________分包人:_________   (2)分包工程:_________分包人:_________   (3)分包工程:_________分包人:_________   六、施工准备   14、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_________   14.1 单项工程名称:_________   14.2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收到后日内批复。   15、施工准备工作   15.9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_________   15.11 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_________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8、工期及延误   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_________   工期提前奖励方式:_________   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_________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_________   19.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_________;采购保管费分摊办法:_________   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   21、材料设备的检验   21.3 检验费用的约定:   (1)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_________   (2)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_________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 本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22.7 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_________   23、安全文明施工   23.7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_________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 本工程合同价款: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合同总价(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其中安全施工费:(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文明施工费:(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25.2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_________。   25.3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如下:   (1)双方约定由于各种原因引起下列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出约定幅度时(以当地造价部门同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为准),综合单价可作相应调整。   ┌──┬────────┬──┬───────────┬─────┬───┐   │序号│ 材料名称和规格 │单位│ 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 │ 调整方法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其他:_________。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包干范围:_________   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1)双方约定由于各种原因引起下列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出约定幅度时(以当地造价部门同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为准),综合单价可作相应调整。   ┌──┬────────┬──┬───────────┬─────┬───┐   │序号│ 材料名称和规格 │单位│ 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 │ 调整方法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因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导致合同总价变化幅度超出%以上时,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法: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_________   25.7 暂定价材料、设备名称及暂定价:_________   25.8 暂定价的最后确定方法:_________   25.9 暂定金额工程名称及暂定金额:_________   26、工程量确认   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其他_________   27、工程款支付   27.1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及数额:_________;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比例及数额:_________   27.2 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_________;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_________   27.3 安全施工费数额:_________;拨付时间及拨付数额:_________   27.4 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_________   27.6 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_________   十一、工程变更   29、变更价款的确定   工程量变更幅度:_________;或引起合同总价变化幅度:_________   增加超过约定幅度以上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确定方法:_________   工程量减少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确定方法:_________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_________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0、竣工验收   30.1 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_________   30.6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_________   31、竣工结算   31.7 本工程如发生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结算价款情况,则发包人承包人同意选择方式进行处理:   (1)承包人按照双方另外签订合同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   (2)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   (3)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   (4)其他:_________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2、违约   32.1 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_________   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_________   通用条款27.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_________   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_________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32.2 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_________   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_________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34、争议   34.1 解决争议的约定: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调解,调解不成时,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在选中的项目前里面打,并书写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两项同时选择无效):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是:青岛仲裁委员会;其他仲裁委员会。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可抗力   36、不可抗力   36.1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_________级以上的地震;   (2)_________级以上的大风;   (3)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_________mm以上;   (4)_________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5)其它:_________   十六、保险和担保   37、工程保险   37.3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   (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   (3)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   38、工程担保   38.3 履约担保金额为:_________支付担保金额为:_________   38.8 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_________   十八、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2、合同份数   42.2 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合同副本保存单位:_________   十九、补充条款(篇幅不够可加附页)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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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旨在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     二、本合同文本主体内容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其中协议书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签定;通用条款部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惯例制订,无须另行约定的内容;专用条款部分属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予以专门约定的内容。     三、本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合同内容,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条款。     四、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另行签定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五、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或参照文本内容另行制定。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1)   二、工程承包范围(1)   三、合同工期(1)   四、质量标准(1)   五、合同价款(1)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   七、协议书有关词语含义(2)   八、承包人承诺(2)   九、发包人承诺(2)   十、合同生效(2)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3)   1、词语定义 (3)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4)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5)   4、图纸 (5)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5、工程师 (5)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   7、承包人代表 (6)   8、发包人工作 (7)   9、承包人工作 (7)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   10、进度计划(8)   11、开工及延期开工(8)   12、暂停施工(8)   13、工期延误(9)   14、工程竣工(9)   四、质量与检验(9)   15、工程质量(9)   16、检查和返工(9)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   18、重新检验 (10)   19、工程试车 (10)   五、安全施工 (11)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11)   21、安全防护 (11)   22、事故处理 (11)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1)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11)   24、工程预付款 (12)   25、工程量确认 (12)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2)   七、材料设备供应 (12)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2)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3)   八、工程变更 (14)   29、工程设计变更 (14)   30、其他变更 (14)   31、确定变更价款 (14)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5)   32、竣工验收 (15)   33、竣工结算 (15)   34、缺陷责任 (16)   35、质量保修 (16)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6)   36、违约 (16)   37、索赔 (17)   38、争议 (17)   十一、其他 (18)   39、工程分包 (18)   40、不可抗力 (18)   41、保险 (18)   42、担保 (19)   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9)   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9)   45、合同解除 (19)   46、合同生效与终止 (19)   47、合同份数 (19)   48、补充条款 (19)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1)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   4、图纸(21)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   5、工程师(21)   7、承包人代表(22)   8、发包人工作(22)   9、承包人工作(23)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24)   10、进度计划 (24)   13、工期延误 (24)   四、质量与验收 (24)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4)   19、工程试车 (24)   五、安全施工 (24)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4)   23、合同价款与调整 (24)   24、工程预付款 (25)   25、工程量确认 (25)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5)   七、材料设备供应 (25)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5)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6)   八、工程变更 (26)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6)   32、竣工验收 (26)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6)   36、违约 (26)   38、争议 (27)   十一、其他 (27)   39、工程分包 (27)   40、不可抗力 (28)   41、保险 (28)   42、担保 (28)   47、合同份数 (28)   48、补充条款 (28)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   1.13 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   1.14 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   1.1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   1.16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   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1.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2 施工场地:指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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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际) 国际土木建筑工程合同?   雇主: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   工程项目及相关文件:_______?   上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共同条件?   定义与解释?   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按下文规定的定义)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此处为其所规定的含义:?   (1)“雇主”是指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筑、安装或交付进行招标并将雇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雇主名下的合法继续人,但不包括(经承包人同意者除外)雇主的任何受让人。?   (2)“承包人”是指其投标已被雇主接受的个人或多人、商号或公司,并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3)“工程师”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师。?   (4)“工程师的代表”是指驻工地工程师或工程师的助理,或任何由雇主或工程师随时派来履行本文件第二条所规定的职责的工程建筑管理员,其职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应进行的工程。?   (6)“合同”是指合同条件、说明书、图纸、经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费率与价格表(如果有的话)、投标书和合同协议。?   (7)“合同价格”是指投标书所列明的,但经根据下文所载规定予以增减的金额。?   (8)“施工设施”是指为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按本条下述定义)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一切设备器械或诸如此类性质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   (9)“临时工程”是指为本工程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   (10)“图纸”是指说明书中所提到的图纸和任何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对这类图纸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师随时提供或书面认可的其它图纸。?   (11)“现场”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进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它场所,以及任何由雇主为本合同的目的而连同本合同中特别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场所。?   (12)“经认可”是指业经书面认可,包括对先前的口头认可所作的随后的书面确认;而“认可”是指书面认可,包括上述情况。?   单数与复数?   视文中需要,仅表明单数的词也包括复数在内,反之亦然。?   页旁小标题或注释?   这些一般条件中的页旁小标题或注释均不得被认为是本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得作为解释本合同条件或本合同时的考虑因素。?   工程师的代表?   工程师的代表的责任和权力?   第二条 工程师的代表的责任是视察和监督本工程,并试验与检查有关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与做工。他无权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除本文件下面或本合同其它地方另有明文规定者外,他无权命令进行任何会引起迟延的工程或指示雇主作任何额外支付,也不能对本工程作任何变更。?   工程师可以随时以书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师的任何权力和授权委托给工程师的代表,并应将所有这种权力和授权的书面委托的副本提交给承包人。工程师的代表在这种委托范围之内(但不是委托范围之外)给予承包人的任何书面指示或认可,应如同工程师所作出的指示或认可一样,对承包人与雇主具有约束力。但是必须以下述为条件:?   1.工程师的代表对任何工作或材料未予不认可,并不损害工程师日后不认可该工作或材料并下令予以推倒、清除或拆毁的权力。?   2.如果承包人对于工程师的代表所作的任何决定感到不满意,他应有权把此问题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随即对该决定予以确认、撤销或更改。?   转让与转包?   1.转让?   第三条 承包人未经雇主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处或利益(付给承包人银行的任何根据本合同到期应付的款项不在此列)。?   2.转包?   第四条 承包人不得把整个工程转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承包人未经工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组成部分转包出去,如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对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动、违约和疏忽,就如同对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动、违约或疏忽一样,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按计件方式提供劳动力,不应认为是本条所说的转包。?   合同的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经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   合同文件?   6.语言?   (1)制订本合同文件所用的语言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说明,如果本合同文件用不止一种语言写成,则还应在第二部分中指定解释本合同所据以为准的该种语言,即其中指定的“主要语言”。?   文件互相解释?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共同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的各项条款规定,应成为任何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的主导。在上述条件下,构成本合同的若干文件应视为是彼此相互解释的,如有意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应由工程师对之作出解释和调处,工程师应即为此向承包人发出指示,指导应按何种方式完成该项工作。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遵照任何这种指示执行而为承包人带来的任何费用,由于文件的这种意义不明确或不一致,并不在而且有理由不在承包人所预计之列,则工程师应予证明,而雇主应按可以合理负担此项费用的金额支付这笔额外款项。?   7.图纸的保管?   (1)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副本两份。承包人如还需要更多的副本,应由承包人自费提供和制作。在本合同履行完毕时,承包人应把所有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图纸退还给工程师。?   承包人应就执行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或其它事项所进一步需要的任何图纸或说明书,给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以适当的书面通知。?   图纸副本应有一份保存在现场?   (2)上述提供给承包人图纸副本中一份,应由承包人保存在现场,该分图纸应供工程师、工程师的代表和经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任何其它人员在一切适当时间检查和使用。?   8.进一步提供的图纸和指示?   工程师应完全有权在本工程进行过程中,随时向承包人提供为了本工程的正确和适当的进行和维护的目的而必须进一步提供的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一般义务?   9.合同协议?   承包人应邀立约时,应按附件所列并视情况经过必要修改的格式签订合同协议(由雇主承担费用制订)。?   10.履约保证书?   如果投标书中载明,承包人承诺在需要时取得一家保险公司或银行的担保或是提供两名合适而殷实的担保人,同承包人一道负有连带责任地向雇主承担义务,按不超过投标金额10%的金额根据保证书的条件担保照章履行本合同者,则该保险公司或银行或担保人以及该保证书,均应是须经雇主认可的,而取得这种担保或提供这种担保人以及所要订立的这种保证书的费用,应统由承包人承担,但本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11.现场检查?   投标书应认为是根据雇主在其为投标的目的提交给承包人的文件中所应提供的有关水文、气候和自然条件的数据资料所制订的。但是承包人应检查和考察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并应在提交投标书以前(尽可能)确实弄清现场的形状与性质、守成本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的数量与性质进入现场的交通工具以及他可能需要的居住设备,总之,他应亲自取得一切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它可能影响其投标的各种情况的必要资料(按上所述)。?   投标的充分条件?   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的障碍?   12.承包人应被认为在投标以前,已确实弄清他对于本工程的投标以及在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和费率与价格表(如有的话)中所列的费率与价格都是正确和充分的。此费率与价格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应包括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义务和为本工程的正确建成与维护所必需的一切事物。但是,如果在本工程进行中,承包人遇到自然条件或人为的障碍,而此种条件或障碍并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应能合理预见的,则承包人应立即将此书面通知工程师的代表。如果工程师认为,此种条件或人为障碍并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应能合理预见的,则工程师应予证明,而雇主则应支付由于此种条件而加给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包括由于遇到此种条件或障碍而引起的以下适当而合理的费用:?   ①遵照工程师在与此有关情况下向承包人所发出的任何指示执行需引起的适当而合理的费用,以及?   ②承包人在未得工程师具体指示情况下,可采取的任何经工程师认可的正当合理措施所引起的适当而合理的费用。?   13.工作必须使工程师满意?   除了法律上不可能或实际上不可能以外,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要求进行,建成和维护本工程,做到使工程师满意,并应执行和严格遵循工程师对于涉及或有关本工程的任何事项(不论本合同中是否提到)所作的指示和指导。承包人只领受工程师或(在按照本文件第2条所提到的限制条件下)工程师的代表所作的指示和指导。?   14.应提供的方案?   在承包人的投标被接受以后,承包人如经要求应当尽快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表明他所建议本工程进行的步骤次序和方法的方案,请工程师认可,并凡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提出要求时,应向他们书面提供关于承包人对进行本工程以及承包人打算提供、使用或建造的(视情况而定)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所作安排的详细资料。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提交这种方案并经他们认可,或者向其提供这种详细资料,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5.承包人的监督权?   承包人应本工程进行中,并在其后工程师认为是正当履行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义务所必需的期间,给予或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人或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该认可随时可予撤销)一名有法定资格的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应当常驻本工程,并应把他的全部时间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督。如果工程师撤销此项认可,承包人应在接到撤销此项认可的书面通知以后,尽快(在考虑到下文所述需要替换他的情况下)将该处理人撤离现场,而且日后不得再雇用他担任现场任何工作,并应由经工程师认可的其它代理人来替换他。这种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应代表承包人领受工程师或(在按本文件第2条规定的限制条件下)工程师的代表所作的指导和指示。?   16.承包人的雇员?   (1)承包人有关本工程的进行和维护应在现场提供和雇用:?   仅属具有各该行业的熟练技能与经验的技术能手,和能对要求他们监督的工作进行适当监督的助副代理人、领班和工长,以及为本工程的正确而及时的进行和维护所必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2)承包人为了或关于本工程的进行或维护而雇用的任何人员,如果工程师认为其行为不当或不称职或玩忽职守,或者工程师另外认为雇用该人是不合需要的,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将该人撤离本工程,而且非经工程师书面允许,不得再雇用该人从事本工程。任何因此而撤离本工程的人员应尽快地由经工程师认可的称职的替换人员接替。?   17.工程定位?   承包人应负责按工程师书面规定的原始基准点、线和高程对本工程进行准确和正确的定位,负责本工程所有各个部分的位置高程、尺寸和定线正确无误(按上所述),并负责提供与此有关的一切必需的仪表器具和劳动力。如果在本工程进展中的任何时候,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在位置高程,尺寸或定线上出现或发生任何错误,承包人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要求,应自行承担费用纠正此种错误,使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满意,除非此种错误是由于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书面提供的不正确的数据资料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纠正此种错误的费用应当由雇主承担。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对任何定位或任何线或高程所作的检查决不应免除承包人对此项定位的准确性所承担的责任,因此,承包人应当仔细保护和保持本工程定位中所用的一切水准基点、龙门板、标桩和其它各物。?   18.钻孔和勘探挖掘?   如果在本工程进行中的任何时候,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进行勘探挖掘,应以书面命令提出此项要求,而且除非建筑工程清单中已列有关于这种预期的工作的临时金额,否则应被认为是根据本文件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所命令的一项追加的要求。?   19.守卫与照明?   承包人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者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或者经合法当局提出要求时,应自行承担费用为有关工程提供和保持全部照明、保卫、围栏和看守,以保护本工程或保障公众或其它人员的安全和方便。?   20.对工程的照管?   (1)从本工程开始到完成,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照管本工程及一切临时工程,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例外风险除外)使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或任何临时工程遭受任何损坏、灭失或伤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予以修理和弥补,使得本工程在竣工时处于良好的状态,并且在一切方面都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如果任何这种损坏、灭失或伤害,是由于任何例外风险引起的,承包人在经工程师要求并且符合本文件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修理和弥补,如上所述,其费用则由雇主承担。承包人还应对他在为了履行本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所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任何损害负责。 ?   例外风险?   “例外风险”有:战争、战争行动(不论是否已经宣战)、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判乱、革命、暴动或者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或(非承包人自己的雇员之间的)动乱、骚动或骚扰,或者是雇主使用或占有已经对之出具竣工证书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者是完全由于工程师对本工程的设计所造成的起因,或者是由于并非承包人方面的合理预见性和能力所能预见或合理预防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所造成的(所有这些,在此都统称为“例外风险”)。?   21.工程的保险等?   承包人在其根据本文件第20条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应以雇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对他根据本合同条款应予负责的由于任何原因(非例外风险)所引起的一切灭失或损坏按下述方式投保,使雇主和承包人得到保险的范围包括本工程施工期间,也包括维护期间由于维护期开始以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引起的灭失或损坏以及承包人在为了履行其根据本文件第49条所承担的义务而进行任何作业的过程中所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   (1)对本工程和临时工程按随时所进行的这种工程的全部价值保险。?   (2)对材料、施工设备和承包人运至现场的其它各物,按这处材料、施工设备和其它各物的全部价值保险。?   这种保险应按雇主认可的条件(不得无理拒绝认可)向保险人投保,承包人凡经要求应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本期保险费的收据。但是,在承包人上述义务与责任不受限制的情况下,本条所载任何规定都不得使承包人有责任对需要修理和重建任何所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程投保。?   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1)承包人(除说明书另有规定者外)应就由于本工程的施工和维护而可能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对任何人身或任何财产所受伤害或损害(并非承租人或占用人所遭受的对现场的土地或庄稼的表面或其它损害)的权利主张,并就任何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给雇主以补偿。但是,此处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认为使承包人应有责任就对下列情况的任何补偿或损害赔偿费给雇主以补偿:?   ①土地由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用或者(除下文规定者外)遭受如上所述的表面或其它损害;?   ②雇主在任何土地上或其下或其中对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进行施工的权利;?   ③由于按照本合同进行本工程施工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对照明、空中航线或水路或其它地役权或准地役权等任何权利的临时或永久性妨碍;?   ④由于雇主、雇主的代理人或雇员或其它承包人(非本承包人所雇用的)在本合同期间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对人身或财产的伤害或损害,或者与此有关的任何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   但是还必须规定:为了本条的目的,“现场”一词应认为只限于说明书中规定的或图纸上表明的其中土地和庄稼由于进行本工程而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妨碍或损害的范围。?   23.由雇主给以赔偿?   (2)雇主应就有关本条第(1)款限制性条款中所提到的事项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失,并给承包人以补偿。?   第三方保险?   (1)承包人在开始进行本工程之前,(但在不限制其根据本文件第二十二条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的情况下)应为防止并非由于本文件第二十二(1)条限制性条款中提到的事项所引起的、在进行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对任何财产(包括雇主的财产)或对任何人身(包括雇主的任何雇员)的任何损害、灭失或伤害进行保险。?   第三方保险的最低金额?   (2)此项保险应按雇主认可的条件(不得无理拒绝认可)并应至少按投标书中所列金额,向保险人投保、承包人凡经要求应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本工期保险费的收据。?   24.工人遭受工作事故?   (1)对于由于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它人员遭受任何工伤事故而应依法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费或补偿,除了由于雇主、雇主的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工伤事故者外,雇主均不应承担责任,而承包人应就所有这种损害赔偿费和补偿(上述例外情况除外)并就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各项费用和开支、给雇主以补偿。?   为工人遭受工伤事故保险?   (2)承包人应把此项赔偿责任向经雇主认可的(不得无理拒绝认可)保险人投保,并应在他雇用任何人员在本工程工作的全部期间继续此项保险,如经要求,应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该保险单和支付本期保险费的收据。但是,对于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员,如果分包人已就对这些人员的赔偿责任,按照使雇主能根据保险单得到补偿方式进行保险,则承包人根据本款承担的进行上述保险的义务应属已经履行,但承包人应要求该分包人凡经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此项保险单和支付本期保险费的收据。?   25.对承包人没有投保的补救办法?   如果承包人未就本文件第21、23和24条中提到的各项保险或根据本合同条款应由他投保的任何其它项保险进行保险和使之保持有效,则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就任何此类保险项目投保和使之保持有效,并支付为此目的所必需的保险费,并随时从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雇主所支付的金额,或以此作为到期债务向承包人索还。?   26.发通知和付费?   承包人应按有关进行本工程或任何临时工程的任何国家的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它法律或者任何地方当局或其它合法当局的规章条例或细则的要求并按其财产或权利在任何方面受到或可能受到本工程或任何临时工程影响的一切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则和规章条例的要求,发出一切应发的通知和支付一切应付的费用。?   遵守法规、规章等?   承包人应在各个方面遵守可适用于本工程或任何临时工程的任何上述法规、法令或法律或者任何地方当局或其它合法当局的规章条例或细则的规定,以及遵守上述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则和规章条例,并就对于违反任何此类法规、法令和法律、规章条例或细则的一切罚款和各种赔偿责任,给雇主以补偿。但是,凡经工程师证明为正当应付并由承包人支付的关于此类费用的一切款项,应由雇主付还给承包人。 ?   27.化石等?   在本工程现场发现的一切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和建筑物以及其它在地质学或考古学方面有价值的遗物或物品,应在雇主与承包人之间认为是雇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这种物品,并应在这种物品发现之时和移动之前立即将此项发现通知工程师的代表,并按工程师的代表的指示处理这种物品,其费用由雇主负担。?   28.专利权和使用费?   承包人应就对于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所使用的任何施工设备、机器、工作或材料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处提出的一切权利主张和诉讼,并就任何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保障雇主免受损害并给雇主以补偿。除另有规定者外,承包人应为取得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所需要的石头、沙子、砾石、泥土或其它材料支付一切吨位税和其它使用费、租金,以及其它付款或补偿(如果有的话)。?   29.妨碍交通和毗邻的财产?   为进行本工程和任何临时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一切作业,应在遵照本合同的要求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以免不必要地或不适当地妨碍公众方便或妨碍进入和使用公、私道路和人行道或不论雇主或任何其它人员拥有的财产,承包人应就由于或有关任何这种只要是承包人应对之承担责任的事项所引起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保障雇主免受损害,并给雇主以补偿。?   30.临时运输?   (1)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任何运输损坏或伤害连接现场的或在通往现场途中的任何公路或桥梁,尤其应选择路线,选择和使用车辆并限制和分配装载量,以便尽可能合理地限制这种由于把设备和材料运出入现场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的临时运输,并使该公路和桥梁不致遭受不必要的损坏或伤害。 ?   特殊的负载?   (2)如果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搬运一车或数车施工设备机械或预制件或工作部件经过部分公路或桥梁,而这种搬动很可能会损坏公路或桥梁,除非对公路或桥梁进行特别保护或加固,则承包人应在这种载运车辆开上公路或桥梁以前,把要载运的重量和其它细则以及他对保护或加固上述公路或桥梁的建议,通知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如果工程师在接到此项通知后十四天内没有以相反通知指出此项保护或加固是不必要的,则承包人就可以实行此项建议或工程师对此所提出的修改,并且,除非上述保护或加固所必需的各项工作已列入承包人所提出的供定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否则其费用或开支应由雇主付给承包人。?   对临时运输索赔要求的处理?   (3)如果在本工程进行期间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承包人收到由于进行本工程而引起的有关对公路或桥梁的损坏和伤害的任何索赔要求,应当立即将此报告工程师,其后,雇主应就此项索赔要求谈判解决办法并支付一切应付款项,并应就此和与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给承包人以补偿。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这种索赔要求或其中的一部分是由于承包人方面没有遵守和履行其根据本条第(1)和(2)款所承担的义务而造成的,则经工程师证明由于承包人没有遵守或履行上述义务而所应赔偿的金额,应由承包人付给雇主。 ?   水路运输?   (4)如果由于本工程的性质,要求承包人采用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为:“公路”包括水闸、码头、防波堤或与水路有联系的其它建筑物,而“车辆”则包括船只,并应具有相应效力。?   31.给予其他承包人的机会?   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为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并为雇主和任何其他合法当局所雇用的在现场上或现场附近进行任何未包括在本合同之内的工作或执行雇主签订的任何有关或附属于本工程的合同的工人,提供进行其工作的一切合理机会。但是,如果承包人应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的书面请求,向任何这种其他承包人或雇主或任何这种当局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任何公路或道路,或允许他们使用现场上的承包人的脚手架或其它设备,或向他们提供任何性质的其它服务,则雇主应就这种使用或服务按工程师认为合理的金额支付给承包人。?   32.设备、材料和劳动力的供应?   除另有规定者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供应和提供一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临时和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材料、劳动力(包括其监督)、往来现场和在本工程内和周围的运输,以及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要的各类其它物品。?  33.竣工现场的清理?   在本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从现场清除或撤离一切施工设备、剩余物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使整个现场和工程清洁并处于良好状况,使工程师满意。?   劳动力?   34.劳动力的雇用?   (1)承包人应自行安排雇用一切当地的或外地的劳动力,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并安排其交通、住宿、膳食和付给工资。?   供水?   (2)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情况下,根据当地条件,对现场供应充足的饮用水和其它用水供承包人的职员及工人们使用,使工程师的代表感到满意。?   酒类或药物?   (3)承包人不得违反现行的法规法令和政府规章或命令而进口、出售、赠送、实物交易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任何酒类或药物,或允许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员进口、出售、赠送、实物交易或处理这类物品。?   武器和弹药?   (4)承包人不得同任何人员交换任何武器或任何种弹药或作其它的处理,或允许或容忍上述这种交换或处理。?   节日和宗教习惯?   (5)承包人对待他所雇用的一切工人,应适当尊重一切公认的休息节日和宗教方面或其它方面的习惯。?   流行病?   (6)如果发生任何流行病,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当局为处理和扑灭此种疾病而制定的条例、命令和要求。?   妨害治安行为等?   (7)承包人应随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出现任何非法的动乱或妨害治安行为,以维持治安和保护本工程邻近的人员和财产免遭上述动乱或行为的妨害。?   分包人遵守事项?   (8)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遵守上述各项规定承担责任。?   (9)任何有关工人和工资的其它条件,应视需要如第二部分第三十四条第(9)(10)等款所列。?   35.关于工人等情况的申报?   承包人如经工程师要求: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间隔时间向工程师的代表或其办事处提交详细报告书,说明承包人各个时候在现场上雇用的管理人员和各级工人的数目,以及工程师的代表要求有关施工设备的资料。?   材料与做工?   36.材料与做工的质量和试验?   (1)一切材料和做工均应属于合同规定的各该种类并符合工程师的指示,并应不时接受工程师在制造或制作地点或在现场或在所有任何这类地点指导进行的试验。承包人应提供为检查、测量和试验任何工作及所用的任何材料的质量、重量或数量所通常需要的协助、仪器、机械、劳力和材料,并应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在把材料投入本工程以前,提供材料的样品供试验。?   样品费用?   (2)如果说明书或建筑工程清单中明确意指或规定提供样品,则全部样品的提供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否则应由雇主承担费用。?   试验费用?   (3)进行任何试验的费用,如果说明书或建筑工程清单中明确意指或规定进行这种试验,并且(在仅仅做负荷试验或者为了确定任何完成的或部分完成的工作的设计是否适合于旨在达到的目的而做试验的情况下)这种试验在说明书或建筑工程清单中已详细列出,足以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标中予以定价或估算在内,则应由承包人负担。?   未规定的试验等的费用?   (4)如果工程师命令进行的任何试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并非意指或规定进行的试验,或?   ②(在上述情况下)未详细列出的试验,或?   ③虽意指或规定进行,但工程师命令,要由一名独立的人员在除了现场或受试验材料的制造或制作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试验。?   如果试验结果表明,该做工或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则此项试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否则由雇主负担。?   37.进入现场?   工程师和他所授权的任何人应能随时进入本工程和现场,以及进入正在为本工程进行工作或提供材料、制成品或机械的一切车间和地方,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这些地方或获得进入的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8.在覆盖以前对工程的检查?   (1)任何工作未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认可不得予以覆盖或置于视线之外,承包人应提供充分机会由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检查和测量任何将要覆盖或置于视线之外的工作,并在永久性工程就位以前检查其基础。承包人应在任何这种工程或基础准备就绪或即将准备就绪以供检查时,及时通知工程师的代表,而工程师的代表除非认为此项检查没有必要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否则应为检查和测量该工程或检查该基础的目的而出席,不得无理拖延。?   移动覆盖物和打开?   (2)承包人应按工程师不时作出的指示,将本工程任何部分移去覆盖物或从中打开,并应使各该部分恢复原状和修补好,使工程师满意。如果任何各该部分是在依照本条第(1)款的要求执行后予以覆盖或置于视线之外的,并经认为是按照本合同进行的,则将其移去覆盖物、从中打开、恢复原状和修补等各项费用均应由雇主负担,但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所有上述各项费用均应由承包人负担,并应由雇主向承包人索还或可由雇主从任何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39.清除不适当的工作和材料?   (1)工程师在本工程进行过程中应有权随时发出书面命令:?   ①在该命令规定的时间内从现场清除工程师认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材料。?   ②代之以适当的和合适的材料,并?   ③拆除工程师认为其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并按要求重建(不管其以前的任何试验或中期付款)。?   承包人违约?   (2)如果承包人拖欠不执行上述命令,雇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此项工作并付给工资,由此产生的或伴随而来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由承包人负担,并应由雇主向承包人索还或可由雇主从任何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40.工程暂停?   (1)承包人应在接到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时,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进行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并应在暂停时间,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情况下适当地保护本工程并保证其安全。承包人在根据本条规定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方面所招致的额外费用,包括所有现场应支付的日常工资、薪水、设备的折旧和保养、现场的杂费和本合同的一般管理费,均应由雇主负担和支付,除非这种暂停是:  ?   ①本合同另有规定者,或?   ②为适当进行本工程所必需者,或由于天气条件影响本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或由于承包人方面的违约,或?   ③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安全所必需者。?   但是,除非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的命令后的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否则承包人将无权索还任何此种额外费用。工程师应就其认为是公平合理的“索赔要求”,解决和决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这种额外款项。?   暂停持续超过90天?   (2)如果根据工程师书面命令(本款称之为“暂停命令”)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进展暂停一段时期或连续几段时间总计达90天,或者如果工程师在先前已发出为期不到90天的暂停命令以后,又在这一暂停期限届满时起不到90天以内,再次发出不论是关于整个工程的或是(如果先前的暂停命令仅影响本工程的一个部分)影响或包括本工程的该一部分的暂停命令,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送交工程师一份书面通知,要求工程师在接到此通知后的28天内许可继续进行已暂停进行的本工程或其中的该一部分。如果未在上述时间内给予这种许可,承包人通过再送一份书面通知,可以(但并非必须)选择如下:如果此项暂停仅影响本程的一部分,则按根据本文件第51条的规定删除该部分对待;如果此项暂停涉及整个工程,则按雇主放弃本合同对待。?   开工时间和迟延?   41.工程的开始?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书面命令后,应在投标书指定的期限内,在现场开始本工程,并应以应有的速度进行,不得迟延,但如有工程师明文批准或命令者或完全属于非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者除外。?   42.现场的占用?   (1)除本合同可规定应让承包人随时占有的现场各部分的范围和各该部分应向承包人提供的顺序以外,在遵照本合同关于本工程进行顺序的任何要求的条件下,雇主将随着工程师发出开始本工程的书面命令,让承包人占有为使承包人能按照文件第14条所提到的方案(如果有的话)或者按照承包人应以书面通知向工程师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始和继续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现场各部分,并将随着工程的进展,随时让承包人占有为使承包人能按照上述方案或建议(视情况而定)以应有的速度进行本工程施工所进一步需要的现场各部分。如果由于雇方方面没有按照本条规定让承包人占有现场各部分而使承包人招致迟延或费用开支,工程师应准许延长工程完成时间,并证明他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对所招致开支的偿付金额,该金额应由雇主支付。?   道路通行权等?   (2)承包人应为取得他所需要的有关进入现场的特别或临时的道路通行权负担一切开支和费用。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他为本工程的目的所需要的在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3.竣工的时间?   在遵照说明书中有关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应在整个工程竣工前完工的任何要求的条件下,本工程应在投标书所指定的时间内全部竣工,从投标中所指定的开工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或根据本文件第44条允许的延长时间计算。?   44.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任何额外的或追加的工作量,或可能发生的不论何种其它特殊情况,使承包人有正当权利延长竣工时间,工程师应确定这种延长时日。但是,工程师并无义务要考虑任何额外的或追加的工作或其它特殊情况,除非承包人在这种工作开始后或这种情况出现后的28天内,或其后尽快地向工程师的代表递交有关他认为自己有权延长时间的任何权利主张的充分而详细的材料,以便当时能对该权利主张作出调查。?   45.夜间或星期日不工作?   在遵照本合同所载的相反规定的条件下,任何长久性工作,除下文规定者外,非经工程师的代表书面许可不得在夜间或星期日(如果当地公认休息日)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进行,为拯救人命或财产或为本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的或者是绝对必需的工作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的代表。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任何通常采用轮班制或两班制进行的工作。?   46.进度?   承包人根据文件第五条所提供的全部资料、设备和工人,以及本工程进行和维护的方式、方法与速度,应是同一种类的,并应按使工程师满意的方式进行。如果任何时候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太慢,不能保证本工程在规定的或延长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师应将此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采取他认为必要的措施,而工程师则可同意加快进度,以便使本工程能在规定的或延长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如果此项工作未在夜间进行,承包人应请求许可在夜间和白天一样工作。如果得到工程师这种许可,承包人应无权因这样而获得任何额外支付,但是,如果这种请求遭到拒绝,而又没有相当的、切实可行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方法,则竣工的时间应延长仅由于这种拒绝所致的一段时间。进行夜间作业不得有不合理的噪音或干扰。承包人应就由于在进行作业时所产生的噪音或其它干扰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与此赔偿责任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各项费用和开支,给雇主以补偿。?   47.对延期规定的违约偿金?   (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本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或延长的时间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向雇主支付投标中规定的金额,作为对这种违约规定的违约偿金,而不作为对本工程竣工时期按本文件第43条规定的时间或延长的时间(视情况而定)所超过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的罚款。雇主在不妨碍其它补偿方法的情况下可以从他手头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项违约偿金的金额,支付或扣除该违约偿金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义务,或免除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与责任。?   规定的违约偿金的削减?   (2)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本工程中的任何一部分业经工程师按本文件第48条出具竣工证书,并已由雇主占有或使用,则对延期规定的违约偿金,有关出具该竣工证书以后的任何延迟时间应按业经证明已竣工部分的价值占整个工程的价值的比例予以削减。?   对提前竣工的奖金?   (3)如果希望在本合同中规定对提前完成本工程或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支付奖金,应在第二部分第四十七(3)条中予以规定。?   48.竣工证书?   一俟工程师认为本工程已基本竣工并已令人满意地通过本合同规定的最后试验时,工程师应在接到承包人关于将在维护期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的书面保证后,对本工程出具竣工证书,本工程的维护期应从出具此项证书之日开始。但是,工程师可以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对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出具这种证书,并应根据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对业已竣工使工程师感到满意而且已经为雇主占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出具这种证书。当给予本工程的一部分以这种证书时,应当认为该部分已经竣工,而且该部分的维护期应从出具这种证书之日开始。但是,按上述规定对上述被占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所出具的竣工证书,不得认为是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面或表面工程的竣工,除非这种证书明确如此说明。?   维护和缺陷?   49.“维护期”的定义?   (1)本条件中,“维护期”一词应指投标中指定的维护期限,从工程师按照本文件第48条证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或者如果工程师根据第四十八条出具不止一份证书时,则从各该证书出具之日起分别计算,而与维护期有关的“本工程”一词则应作相应的解释。?   进行修理工作等?   (2)为了使本工程在维护期满之时或期满之后尽快交付给雇主时,处于维护期开始时的同样完好状态(正常的磨损除外)使工程师感到满意,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在维护期间或在维护期满后14天内根据工程师或以工程师外义在维护期满之前所进行检验的结果可能以书面向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对缺陷、不完善之处、收缩或其它缺点进行修理、改正、重建、矫正和弥补等一切工作。?   进行修理工作等的费用?   (3)如果工程师认为之所以需要进行这种修理工作是由于使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者由于承包人方面忽视或没有遵照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义务所致,则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所有这种修理工作。如果工程师认为之所以必需进行修理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则应作为追加工作确定这种修理工作的价值并予以付款。?   对承包人不进行要求他做的工作的补救办法?   (4)如果承包人不进行上述工程师要求他做的任何工作,雇主有权用他自己的工人或请其它承包人进行此项工作,如果此项工作是属于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的工作,雇主应有权向承包人索回此项费用,或可从任何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此项费用。?   50.承包人进行调查?   承包人如经工程师书面要求,应根据工程师的指示,调查造成任何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的原因。如果此种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不是属于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应予负责之列者,承包人在上述调查中所进行的工作的费用应由雇主承担。但是,如果此种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是属于上述承包人应予负责之列者,进行上述调查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对此种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进行修理、矫正和补救。?   修改、增补与删除?   51.变动?   (1)工程师应对于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状、质量或数量作出他认为可能是必要的变动,并且为此目的或由于任何其它原因,他如认为可取,应有权命令承包人去做下列任何一项,而承包人应照办:  ?   ①增加或减少本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②删除任何此类工作,?   ③改变任何此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④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线、方位和大小,?   ⑤进行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追加工作,所有这种变动决不应使本合同无效,但是所有这些变动的价值(如果有的话)在确定本合同价格的金额时,应予以考虑。?   有关各项变动的命令应是书面的?   (2)承包人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命令,不得作任何变动。但是,如果当任何工作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根据本条发出命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数量超过或不足建筑工程清单所规定的数量,则对这种工作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不应要求有任何书面命令。但是,又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工程师认为任何这种命令以口头方式发出是可取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这种命令,而工程师不论在该命令执行之前或之后对这种口头命令所作的任何书面确认,均应认为是属于本条所指的书面命令。但是,又如果承包人就工程师的任何口头命令,向工程师作出书面确认,而此项确认未遭工程师的书面否认,则此项确认即应认为是工程师的书面命令。?   52.变动的估价?   (1)工程师应就其命令进行的任何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或删除的工作确定他认为应对投标中指定的金额予以增加或减去的金额(如果有的话)。所有这些工作均应按工程师如果认为适用的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率估价。如果本合同没有载明任何适用于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费率,则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合适的价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由工程师确定他认为合理而适当的价格。?   工程师确定费率的权力?   (2)但是,如果任何删除或增加部分的性质或工作量都同整个合同工程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的性质或工作量有关,工程师认为由于这种删除或增加,使本合同对本工程任何项目所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则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由工程师在考虑到各种情况之后另外确定他认为合理适当的费率或价格。?   但是还必须规定,除非在该命令发出之日以后(而在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情况下,则在此项工作开始之前或在其后)已尽快地发出书面通知:?   ①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师关于他要求额外付款或变动费率的意图,或?   ②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关于他准备视情况变动费率或价格的意见,否则就不得按本条第(1)款增加本合同的价格,或按本条第(2)款变动费率或价格。?   变动超过15%?   (3)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时,发现各项变动(由于任何有关改变材料和(或)劳动力价格的条款所引起者除外)的最后结果,较投标所指定的金额增加或减少15%以上,则本合同价格的金额应按工程师和承包人双方商定的金额进行修正。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由工程师在考虑到一切实质性的和有关的因素(包括承包人的杂费和管理费)之后,确定在他认为是合理而适当的金额。?   计日工作?   (4)工程师如果认为有必要或合乎需要时,可以书面命令任何增加的或替代的工作均应按计日工作进行。这样,对这种工作应根据建筑工程清单内的计日工作表所规定的条件和承包人在其投标中确定的费率与价格支付承包人。?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或其它凭证以证明所付金额,并应在定购物料以前先把关于该物料的报价单提请工程师认可。?   对于所有按计日工作进行的工作,承包人应在此种工作持续进行期间,每天向工程师的代表提交此种工作所雇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种和时间的准确清单一式两份,以及列明此种工作所用的全部物料与设备(已按照本文件上面提到的表计入百分比增加的设备除外)的品名及数量的报表也一式两份。每份清单和报表如果或经认为正确无误,其中一份将由工程师的代表签字后退还承包人。每个月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的代表提交一份关于所使用的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上述例外除外)的价格报表,这种清单和报表如果没有全部和准时提交,承包人就无权得到任何支付。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于任何原因,要承包人按上述规定送交这种清单或报表并非切实可行的,则工程师应有权批准对此种工作按计日工作(在对此种工作所用的时间和设备及材料感到满意时)或是按他认为是公平合理的价格付款。?   权利主张?   (5)承包人应每月一次向工程师的代表递交一份账目单,详细列举(尽可能详尽)承包人认为自己有权提出的对任何增加的费用的各项权利主张,以及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命令已在当月进行的一切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凡没有列入此项详细账目单内的对任何这类工作索取偿付的要求,将一概不予考虑。但是尽管承包人没有遵守此项条件,如果他已在尽早的时机,通知工程师关于他打算就这类工作提出权利主张,则工程师仍有权批准对任何这类工作付款。?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53.本工程专用的设备等?   (1)承包人所提供的一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携入现场就应当认为是专供本工程的施工和建成之用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移走(为了将其从现场的某部分移至另一部分者除外)。?   设备的撤离等?   (2)在本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把他所提供的留在现场的所有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材料撤离现场。?   雇主对设备等损坏不承担责任?   (3)除本文件第20条和第65条有规定者外,雇主在任何时候对上述任何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所受的损失或伤害概不负责。?   设备的再输出?   (4)对于承包人为本工程的目的而输入的任何施工设备,在按上述规定撤离现场后,雇主将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协助承包人就承包人再输出这种施工设备获得必要的政府的批准同意。?   海关放行?   (5)雇主在需要时将协助承包人就本工程所必需的施工设备、材料和其它各物取得海关的放行。?   (6)任何涉及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其它条件,包括有关支付或减免关税或其它进口税、港口费、码头费、卸货费、引水费和任何其它费用或应付款的各项条件,视需要在第二部分第53条第(6)、(7)等项中予以规定。?   54.对材料等的认可不得是默示的?   本文件第53条的实施,不得被认为是默示工程师对其中所提到的材料或其它事项的任何认可,也不得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拒绝任何这种材料。?   测量?   55.数量?   建筑工程清单中所列出的数量是对工作的估计数量,不能作为承包人为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时应进行的本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数量。?   56.应予测量的工程?   除另有规定者外,工程师应按照本合同通过测量查明和确定按本合同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当工程师要求对本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测量时,他应通知承包人的指定代理人或代表,承包人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职称的代理人协助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进行此项测量,并应提供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或者忽略或遗漏派代理人参加,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认可的测量应被认为是对工作的正确的测量。为了测量要用记录和图纸进行测量的长久性工作的目的,工程师的代表应对这种工作逐月作出记录和图纸,承包人在得到书面邀请参加检查时,应在14天内参加与工程师的代表一道检查并同意这些记录和图纸,并应在业经同意的记录和图纸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检查和同意任何这种记录和图纸,则这些记录和图纸就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如果承包人在检查这些记录和图纸以后,同意这些记录和图纸或同意后不在其上签字,除非承包人在进行此项检查后的14天内向工程师的代表递交书面通知,提出他声称这些记录和图纸是不正确的各个方面,请工程师决定,否则这些记录和图纸仍应被认为是正确的。?   57.测量方法?   除本合同另有特别说明或规定者外,不论任何一般的或当地的习惯,本工程仍应测量净值。?   临时金额和直接成本金额?   58.各项临时金额?   (1)在建筑工程清单中(不论是在签订本合同时未作详细规定而应由承包人进行的工作,还是应由按下文规定的指定的分包人进行的工作)列出的每一项临时金额(非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直接成本价格)连同承包人已经计入此项金额的费用和利润(如果有的话)均应从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并应代之以下列各项计入本合同价格;①与该临时金额有关的工作系经工程师命令并由承包人进行的情况下,对这样进行的工作按本文件第52条所估定的价值。②与该临时金额有关的工作系经工程师命令并由指定的分包人(定义见下文)进行的情况下,承包人按工程师的指示所实际支付给该分包人的金额(但是必须遵照本条第(5)款的规定),以及(如果承包人已把关于费用和利润的任何金额计入与该工作有关的临时金额)一项金额其所占实际支付金额的比例与上述费用和利润占上述临时金额的比例相同者。?   直接成本项目?   (2)建筑工程清单中的每一项金额其中包括(占该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应为本工程提供的或用于本工程的货物或材料的直接成本价格者,应由以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示为该货物或材料所支付的实际价格(但是必须遵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代替直接成本价格而变动,同时本合同价格则应按照建筑工程清单中的金额由于此种代替所增加或减少的金额而予以增减(视情况而定)。对于列入直接成本价格的关于劳动力的任何金额,不得由于上述实际价格高于或低于直接成本价格而变动。但是,对于所有其它费用和利润,则应按照根据建筑工程清单中所规定的有关直接成本的该一具体项目的百分比或者(如果无此种百分比时)根据承包人列入投标书作为调整直接成本金额的百分比而得出的金额,予以增加或减少(视情况而定)。?   临时和应急项目的使用?   (3)在建筑工程清单中所列的各项经规定为临时或应急的款项,只能凭工程师的指示和决定动用。如果该款项全部或部分未经动用,则应从本合同价格中减去未动用的金额。?   提供证明等?   (4)承包人如经工程师要求应出示全部有关临时项目或直接成本项目开支的报价单、发票、证件以及帐目或收据。?   现金折扣?   (5)承包人根据本条第(1)款(1)项或第(2)款的规定,按工程师的指示付给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义)的任何金额,只要是在承包人收到雇主该项付款之前支付的,为了根据本条第(1)或(2)款(视情况而定)调整本合同价格的目的,应在上述承包人实际支付的金额上增加这一实际付款额的___%,而与此有关的任何现金折扣的好处,均应转给雇主。?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6)如果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义)已就他所进行的工程或他所供应的货物或材料和承包人承担任何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维护期一段期间的持续义务,承包人应在维护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应雇主的请求并由雇主承担费用把此项义务尚未届满期间的好处转让给雇主。?   59.指定的分包人?   (1)可能经雇主或工程师指定或选定或认可的一切专家、商人和其它人员,其所进行的任何工作或供应的任何货物的临时或直接成本金额已列入建筑工程清单者以及根据建筑工程清单或说明书的规定要求承包人把任何工作转包给他并正在进行此种工作和供应此种货物的一切人员,均应被认为是承包人所雇用的分包人,并在下文称之为“指定的分包人”,但是,雇主或工程师不得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有义务雇用任何不愿意同承包人签订含有如下条款的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人:?   ①指定的分包人将就作为分包合同主题的工作或货物向承包人承担如同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条款向雇主所承担的同样的义务和责任,并将就此并就凡是由此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或是由于未履行这种义务或责任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害并给承包人以补偿。?   ②指定的分包人将就其本人、其代理人、工人及雇员的任何疏忽,就其本人或其人员对承包人为本合同的目的所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工程的任何滥用,并就上述一切权利主张,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害并给承包人以补偿。?   对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   (2)工程师在根据本文件第六十条出具其中包括对任何指定的分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或所提供的货物付款的任何证书以前,应有权要求承包人提出适当证据证明,先前证书中所包括的对该指定的分包人的工作或货物的一切付款(减去保留额),已由承包人如数支付或清偿;如未支付或清偿,除非承包人。?   ①以书面通知工程师,说明他有正当理由扣留或拒绝此项支付,并且?   ②向工程师出示适当证据,证明他已将此以书面通知该指定的分包人,否则雇主应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书把承包人未付给指定的分包人的一切款项(减去保留额)直接付给该指定的分包人,并从雇主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金额中用抵销雇主为此所付的金额的方式予以扣除。?   但是,如果按上所述工程师已经出具证书而雇主已直接付款,则工程师在再出具任何一份以承包人为受款人的证书时应从其金额中扣除上述由雇主直接支付的金额,但是不得扣留或迟延发给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应当出具的证书本身。?   证书和支付?   60.证书和支付?   (1)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条所提出的条件,每月支付。?   对施工设备和材料的预付款?   (2)如果雇主应就施工设备和材料向承包人预付款,其支付和偿还的条件将如第二部分第六十条所列。?   用外币支付?   (3)如果进行本工程需要从本工程所在国以外的国家进口材料、设备或装备,或者如果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须由从任何其它国家进口的劳动力来进行,或者由于任何其它情况使其有必要或有需要,则根据本合同所应支付的款项的一部分应以适当的外币支付,各该外币支付部分和其适用的汇率以及支付条件均应在第二部分第六十条中予以规定。?   61.仅由维护证书认可?   本文件第六十二条所提到的维护证书以外的任何证书都不得被认为是对任何工作或为之出具证书的其它事宜的认可,也不得作为对正当履行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承认或对承包人所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或要求的准确性或工程师所命令增加或变动的工作的准确性的承认,也无任何其它证书能终止或妨碍工程师的任何权力。?   62.维护证书?   (1)本合同应在工程师签署并向雇主递交维护证书,说明本工程业已竣工并使他满意以后,才能被认为已经履行完毕。维护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维护期满(如果本工程的不同部分适用不同的维护期限,则应在最后的维护期届满)后28天,或在其后一俟维护期间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条和五十条所命令进行的任何工程业已完成并使工程师满意之时发出,即使雇主在此以前已进入本工程或已占有、运用或使用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本条仍具有充分效力。但是,不得以出具维护证书作为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条中所规定的条件向承包人支付第二部分保留金的前提条件。?   雇主责任的终止?   (2)雇主对由于本合同或进行本工程所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事宜。均不再向承包人承担责任,除非承包人在根据本条规定的维护证书发出以前已经书面提出与之有关的权利主张。?   未履行的义务?   (3)即使发出维护证书,承包人和(遵照本条第(2)款的条件下)雇主对于在维护证书发出以前根据本合同条款产生的而在此项证书发出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的履行依然承担责任,并且为了确定任何这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应认为本合同在合同缔约双方之间仍然有效。?   补救方法和权力?   63.没收?   (1)如果承包人破产或已就其发出法院委派破产者产业管理人的委任书,或者承包人已提出申请宣布破产的请求书,或者已经同其债权人作出安排或已向其债权人进行转让,或者同意在其债权人检查委员会监督下执行本合同,或者(作为法人)停业清理(并非为合并或改组而自动停业清理),或者承包人未经首先取得雇主的书面同意而转让本合同,或者承包人的货物已被依法扣押,或者工程师用书面向雇主证明他认为承包人:?   ①已放弃本合同,或?   ②在接到工程师关于继续进行工程的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而不开始进行本工程或中止进行本工程达28天之久,或?   ③在接到工程师关于材料或工作已由工程师根据本条件宣告不适用并予以拒收的书面通知后达28天,仍未从现场撤走该材料或拆除和更换该工作,或?   ④未按本合同进行本工程,或持续地或公然地忽视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或?   ⑤已将本合同的任何一部分转包出去,有损于良好的做工或无视工程师的相反指示,则雇主可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进入现场和本工程,并把承包人驱逐出现场和本工程,而并不由此废止本合同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或影响本合同所授予雇主或工程师的权利与权力,雇主可以自行完成本工程,或雇用任何其它承包人完成本工程,而雇主或该其它承包人可以为完成本工程而使用根据本合同规定认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和建成之用的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中他们认为合适的部分,雇主可以在任何时候出售上述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经使用的材料,并把出售所得用作抵偿承包人根据合同应付给他的任何款项。?   没收之日的估价?   (2)工程师应在任何上述雇主进入现场并驱逐承包人之后尽快单方面地或通过向各方了解情况以后,或在进行他认为适宜进行的调查或询问以后,确定并证明在雇主进入现场并驱逐承包人之时承包人对于其根据本合同已于当时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已合理得到的或将合理归于其的金额(如果有的话),以及任何上述未经使用或经部分使用的材料、任何施工设备和任何临时工程的价值。?   没收的支付?   (3)如果雇主根据本条规定进入现场并驱逐承包人,则在维护期满以前以及其后在竣工与维护费用、延迟竣工(如果有此情况的话)的损害赔偿费和雇主所招致的一切其它开支业经工程师确定并证明其金额之前,雇主并无责任由于本合同而支付承包人任何款项。承包人此时只有权接受经工程师证明根据他适当完成的工作并扣除上述金额之后应当付给他的款项(如果有的话)。但是如果上述金额超过了根据承包人适当完成的工作所应付给他的金额,则该超过部分的款项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提出要求时向雇主支付,并应被认为是承包人对雇主的到期债务,应据以偿还。?   64.紧急修理?   如果由于在本工程进行期间或者在维护期间,对于或有关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或失败或其它事件,如有任何补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认为为了安全所紧急必需的,而承包人不能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种工作或修理时,雇主可以派他自己的工人或其它工人来进行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所认为必要的工作或修理。如果工程师认为雇主按此进行的工作或修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属承包人有责任自行承担费用进行者,则雇主在进行这种工作或修理时所正当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提出要求时支付给雇主,或可由雇主从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但是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视情况而定)在任何这种紧急情况发生之后,应合理地尽可能快地将此情况以书面通知承包人。?   特别风险?   65.不管本合同载有任何规定对战争等风险概不负责?   (1)对于直接或间接地由于战争、战争行动(不论是否已经宣战)、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判乱、革命、暴动、或者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或(非承包人自己的雇员之间的)动乱、骚乱或骚扰(以下统称为“上述特殊风险”)所造成的对本工程(在上述任何特别风险发生以前已按本文件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宣告为不适用的工作除外)或临时工程或对不论雇主或第三方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或人身伤亡,承包人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其它责任,雇主应就此并就任何由此引起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开支和费用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害并给承包人以补偿,并应对由于上述特别风险所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对承包人用于或打算用于本工程的财产(包括正在运往现场的财产)的任何灭失或损害,给承包人以赔偿。?   由于特别风险对工程等造成的损害?   (2)如果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在现场上的、或靠近现场的、或正在运住现场途中的任何材料(不论是供前者使用还是供后者使用的)由于任何上述特别风险而遭到破坏或损害,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对于任何永久性工程和任何由此遭到破坏或损害的材料的付款,而且承包人也有权得到雇主就修理受到破坏或损害的本工程或临时工程和更换或修复工程师所要求的或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材料等项费用,根据直接成本加上经工程师证明为合理的利润给承包人的付款。?   发射弹药等情况?   (3)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由于发生任何地雷、炸弹、炮弹、手榴弹、或其它发射弹药或军火炸药的爆炸或撞击所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伤亡,都应认为是上述特别风险的后果。?   由于特别风险所增加的费用?   (4)任何归因于或由于产生于或以任何方式有关于任何特别风险(但在遵照本条下文所载有关爆发战争的规定的条件下)的、在进行本工程中或伴随而来的所增加的费用(不属于在发生上述特别风险以前已根据本文件第39条被宣告为不适用的工程的重建费用),应由雇主付还给承包人,但承包人应在一获悉任何这种增加的费用时,立即将此以书面通知工程师。?   战争爆发?   (5)如果在本合同期间,世界上任何地方爆发战争(无论是否已经宣战),不论其财务方面还是在其它方面严重影响本工程的进行,承包人应以最大努力来完成工程,直至本合同根据本条规定终止为止,但是,雇主应有权在这种战争爆发以后的任何时候通过给承包人以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在给以该通知之时,本合同应(立约各方根据本条所享有的权利和本文件第六十七条的实施除外)即予终止,但不使任何一方对于以前发生的违反合同行为所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   在终止时撤离设备?   (6)如果本合同根据本条上款的规定予以终止,承包人应以合理的速度从现场撤离一切施工设备,并应为其分包人这样做提供类似的方便。?   合同终止后的支付?   (7)如果本合同已按上述终止,雇主应(就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部分付款中未包括的金额或项目而言)对于终止之日以前所进行的一切工作按本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并加上以下各项支付承包人:?   ①对于任何预备项目就其中所包含的工作或劳务已经实施或履行者所应付给的金额,以及对于任何这类项目就其中所包含的工作或劳务已经部分实施或履行者按工程师所证明的适当比例所应付给的金额。?   ②为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所合理地定购的并已向承包人交货或是承包人在法律上有义务接受交货的材料或货物的费用(这种材料或货物一经雇主付款即成为雇主所有的财产)。?   ③须经工程师证明的承包人为指望完成全部工程所合理招致的凡未包括在本款前面所提到的各项付款之内的任何开支总额。?   ④根据本条第(1)、(2)、(4)款规定任何另外的应付金额。?   ⑤根据本条第(6)款撤离设备和(如经承包人要求)从现场运返至承包人在其企业注册国的主要工厂场地或运至不需要更高费用的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⑥本合同终止时承包人在本工程或有关本工程所雇用的一切职员和工人遣返的合理费用。?   但是,雇主有权将承包人对设备和材料的预付款的任何未偿结欠金额和雇主就进行本工程事先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记入贷方,抵付雇主根据本款规定应付的任何款项。?   落空?   66.在落空情况下的支付?   如果本合同不论由于战争或不论任何其它原因而落空,雇主对所已经进行的工作所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与如果本合同已根据本文件第65条的规定予以终止时根据本文第65条所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相同。?   争端的解决?   67.争端的解决--仲裁?   如果在雇主或工程师与承包人之间关于或由于本合同或进行本工程(不论是在本工程进行中或在其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本合同终止、放弃或撕毁之前或之后)发生任何争端或不论任何性质的分歧,应首先提交工程师解决,工程师应在经任何一方提出要求后的90天内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雇主和承包人。除下文有规定者外,工程师对于提交他的各个事项所作的决定,应是终局的,并对雇主和承包人都具有约束力,直至该项工作完成为止,并应对承包人立即生效,不论承包人或雇主是否按下文的规定要求仲裁,承包人应以应有的注意继续进行本工程。如果工程师已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雇主和承包人,而雇主或承包人在接到该通知后的90天内未将提交仲裁的要求通知工程师,则上述决定应仍然是终局的,并对雇主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工程师未能在上述要求提出后的90天内就其上述决定发出通知,或者如果雇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对任何这种决定感到不满意,则在任何这种情况下,雇主或承包人可在接到关于该决定的通知后的90天内,或者在第一个90天期限届满后的90天内(视情况而定),要求把争端事项按下文规定提交仲裁。一切争端或分歧凡工程师对之所作的决定(如果有的话)未加上述成为终局的并具有约束力者,应根据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由按照该规则所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予以最后解决。上述仲裁员完全有权审查和修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意见、指示、证书或估价,在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都不应限于向仲裁员提出为取得工程师的上述决定而曾向工程师提出的证据或论据。工程师按以上规定所作的任何决定都不得剥夺他被作为证人传讯并就不论任何与上述提交仲裁员的争端或分歧有关的任何事故向仲裁员提供证据的资格。除非有雇主和承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在本工程竣工或宣告竣工以前,仲裁员不得开始执行其职权,但是:?   (i)对于工程师扣发任何证书或扣留承包人认为按第二部分第六十条规定的条件有权得到的保留金中的任何部分,或对于工程师根据本文件第六十三(1)条行使其出具证书的权力或根据本文件第七十一条所发生的争端,仲裁员在竣工或宣告竣工以前即可行使其职权;?   (ii)根据本文件第四十八条出具竣工证书不应成为仲裁员开始执行其职权的先决条件。?   通知?   68.把通知送达承包人?   (1)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应给承包人的任何通知,应通过邮寄送达或交到承包人的主要营业地点(或者如果承包人是一家公司则寄到或交到其注册登记的办事处)。?   把通知送达雇主?   (2)根据本合同条款应给雇主的任何通知通过邮寄送达或交到雇主的最新地址(或者如果雇主是一家公司则应寄到或交到其注册登记的办事处)。?   雇主违约?   69.雇主违约?   (1)如果雇主:?   ①对于根据工程师的任何证书证明所应付的金额,未能在根据本合同条款规定这种金额已到期后的30天内付给承包人,或?   ②干扰或阻碍任何这种证书的发给,或?   ③处于破产或(作为一家公司)并非由于改组或合并目的而停业清理,则承包人有权通过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在不使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终止根据本合同对承包人雇用。?   (2)在发出上述通知后,承包人应(尽管有本文件第五十三(1)条的规定),以合理的速度把他带到现场的一切施工设备撤离现场。?   (3)如果发生这种终止合同的情况,雇主对承包人承担的支付义务,应如同本合同根据本文件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终止时一样,但是除第六十五(7)条规定的付款外,雇主还应按承包人由于或有关或因为这种终止合同而受到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金额支付承包人。?   (4)本条所载各点都不得损害承包人关于行使其有权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办法来替代或附加于本条所规定的权利或补救办法的权利。?   70.费用的增减?   如果要就工资的升降并对材料或任何影响本工程进行费用的其它各项作调整时,应按第二部分第70条所列。?   71.重大的经济失调?   如果在投标之日以后,本工程进行施工所在国家由于该国政府施工加货币限制或由于该国货币贬值而发生重大的经济失调时,雇主应向承包人支付进行本工程的或其附带的任何属于或由于发生此种经济失调而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与之有关的所增加的费用,但是,本条的任何规定都不得损害承包人关于行使其在此种情况下可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的权利。?   纳税?   第七十二条 纳税其他。?   第七十三条 其他约定。?   最后条款?   第七十四条 本合同依据____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下述各条,意在作为一份备忘录,供拟订将按考虑到本工程的环境和所在地的必要而变动的条款时使用。这些必须专门拟订以适应每个特定合同的可变动条款,应包括下述事宜和任何适用的其它内容)?   第一条 定义?   雇主:雇主是_____?   工程师:工程师是_____?   任何其它所需要的定义。?   第六条 文件相互解释?   语言:语言是________?   主要语言是_________?   第三十四条 劳动力?   (9)、(10)等款:进口劳力许可证、管理、保健、工作时数和条件、工资等级、遵守劳动法。?   第四十七(三)条 奖金?   提前竣工的奖金(如果有的话)。如果没有,则在投标书的附录中写上“无”。?   第四十九条 临时修复?   在永久性修复工作并由承包人进行的有关情况下,应对第四十九条再另外加上一款,以写明在临时修复为进行工程而占用的任何公路时修补所有凹陷等,以及对截止维护期结束时止,或直到为进行永久性修复工作而占用场地为止的期间,因此而产生的损坏和伤害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供本工程等专用的设备等?   (6)、(7)等:设备的租用;设备的出售和处理;支付或减免关税或其它进口税、港口费、码头费、卸货费、引水费和任何其它费用或应付款,任何其它影响设备的条件。?   第六十条 证书和支付?   对于所制作的设备和材料的预付款;这种预付款及其偿还的条件;每月对所进行的工作的权利主张和工程师出具的关于当月所进行的永久性工程和建筑工程清单上所列的临时工程应给承包人的金额的证书以及在如果没有材料和设备的预付款的情况下,经工程师证明的用于现场永久性工程的材料的金额;保留金的支付次数;证书的改正和扣留;支付地点;支付次数;用以支付的外币、比例、汇率及对之适用的条件。?   第七十条 费用的增减?   在有关情况下,本条应包括下列内容:?   由于工资率和应付给工人的当地职员的津贴的变化而造成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工人和当地职员雇用条件的改变;永久性或临时工程的材料费用或消费品备用品费用、燃料费和电费的变动;运费和保险费的变化;关税和其它进口税;任何法律、法规等的实施。?   第七十二条 纳税?   承包人及其职员支付或减免当地所得税或其他税。?   第七十三条 其它?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加入一些包含下列内容的条款)?   1.管理进口和使用爆破炸药的规章条例;?   2.贿赂和贪污;?   3.本工程图片和广告;?   4.关于对秘密情报保密的义务;?   5.合同的任何其它特殊内容。?   最后条款 合同所依据的法律?   本条款应讲明合同应受何国法律的支配和将依据何国法律进行解释。?   注意:这类条款一般应放在第二部分的末尾,并相应编号)?                 ?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____年__月__日由_______的_____(下称“雇主”)为一方与_____的___(下称“承包人”)为另一方共同拟定。?   鉴于雇主想要建造某项工程,也就是_____并且已接受了承包人对本工程___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进行的投标,兹立本协议为证如下:?   1.本协议中的词和用语均应具有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为其分别指定的含义。?   2.下述文件应被认为是构成并作为和理解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即:?   (a)上述投标;?   (b)图纸;?   (c)合同条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d)说明书;?   (e)建筑工程清单;?   (f)费率和价格表(如果有的话)。?   3.作为对下述雇主应给承包人的付款和对价,承包人特此与雇主立约保证,完全依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   4.雇主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作为对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的报酬。?   本协议立约双方,为在上面文首写明的年月和日期在本协议上加盖各自的公章(或各自亲自签字盖章),以资证明,兹在此加盖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公章。?   在场的有:______?   或?   由上述________________亲自签字盖章并交付?   在场的有: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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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外) 对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筑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为完成某建筑工程而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具有国际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的当事人是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人;二是承包人须在外国履行其全部或大部分合同义务,即合同的?履行地是在承包人所属国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故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2.需要巨额资金,故合同标的常常很大,交易中通常都需要各种各样的银行?担保。   3.履约期长。   4.风险较大。为减少风险,合同中除预订有货币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外,通?常还含有价格调整条款、艰难情势条款等。   对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以下列举的是一个总承包合同:              土木工程建筑承包合同   第一章 一般条款   定义和释义   1.1在本合同中,除按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列词语应解释如下:   “业主”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经承包人同意者除外。   “承包人”指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某个或某些人、商行或公司,包括其他人代?表,继承人和业经认可的受让人。   “工程师”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工程师,或由业主随时任命且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代替指定工程师履行合同职责的其它工程师。   “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或由业主或工程师随?时任命的履行本合同第二条规定职责的任何工程现场监督,其权限上工程师书面通?告承包人。   “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建工程。   “合同”指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单价和价格表?(如果有),还可指标书、接受证书以及承包协议(如已完成)。   “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本合同以下条款规定增减。   “建筑设备”指工程施工和维修中或有关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或物品,?不论任何性质,但不包括旨在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性工程某一部分的材料或其它物?品。   “临建工程”指工程施工或维修或有关工程施工或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技术规范”指在标书或任何标书更改中提及的规范,或由工程师随时可能增?加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图纸”指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对此种图纸所作的任何?更改,以及可由工程师随时提供或书面认同的其他图纸。   “工地”指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建工程施工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包括?地面、地下、在之上或通过部分,以及由业主所提供的用作临时储存或其它目的的?其它土地或场所,只要能按合同明文规定构成工地的组成部分。   “业经认可”指已经经书面认可,包括过后对口头认可的书面确认,“认可”?指书面认可,包括上述规定在内。   1.2按合同上下文所需,单数含义的单词也可据有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一样。   1.3合同条款的标题和边注不得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不得用于考虑解释条款?或合同。   1.4“费用”一词应视为含工地上或以外发生的间接费用。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2.1工程师必须按合同明文规定,履行作决断、颁发证书和发出指令等职责。?如业主签发的工程师任命书中规定其某些职责的履行得经业主专门认可,其要件?应在本合同第二部分予以规定。   2.2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任何职权,但必须将所有此种授权?书的副本提交给承包人和业主。在授权范围内,工程师代表给承包人的任何书面指?令或认可(仅限于此)对承包人和业主具有与工程师的指令或认可同样的效力。以?下规定属于例外:   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程或材料的不予否认,不得影响工程师此后否认以及命令?拆毁、移动或拆除此种工程或材料的权力。   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决定不满意,其有权将此决定提交工程师确认、?取消或更改。   转让和分包   3.未经业主事前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所规定?或依合同而产生的任何收益转让,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按本合同规定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款项除外。   4.承包人不得转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工程师事前书面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但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同意分包,一旦同意分?包,此种同意不得免去承包人所承担的任何合同所规定的责任或义务,他必须对任?何分包人、其代表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不履行和过失负完全责任,如同这些行?为、不履行或过失是承包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所为。以计件方式提供劳力不?得视为是本条所规定的分包。   合同文件   5.1以下要件得在合同第二部分规定:?  用以起草合同文件的语言;   合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解释合同。   如果文件用一种以上语言作成,用以解释合同的语言也必须在第二部分中规定,?且将被定为“主体语言”。   5.2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条款规定优于其它任何构成?合同的文件的规定。以上述规定为准,构成合同的数个文件可视为能互相解释,如?意思含糊或不一致时,由工程师解释和处理,并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如工程师?认为,服从此种指令会使承包人发生额外费用,而此种费用是承包人由于上述意思?含糊或不一致而按理无法预见的,工程师应予以证明,业主必须支付相应的额外款?额以补偿此种费用。   6.1图纸由工程师独自保管,但须向承包人免费提供两份副本,承包人所需?的其余副本由他自己制作并承担费用。合同履行后,承包人须将全部合同图纸归还?工程师。   6.2承包人必须将按上述规定所提交的一份图纸副本留在工地,让工程师及?其代理,或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任何其它人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查阅使用。   6.3如工程师不在适当时间内再提供图纸或命令,包括指示、指令或认可,?工程计划或进展便可能被延误或中断时,承包人必须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书中应?详细说明所需的图纸或命令,所需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不及时提供而可能造成的?任何延误和中断。   6.4如承包人按本条第3款规定索要图纸或命令,由于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从而导致承包人误工和/或承担费用,工程师必须考虑此种延误,?以决定是否按本合同第44条规定延长承包人的工期,且只要有理由,承包人所?承担的此种费用必须得到补偿。   7.在施工期间,工程师全权负责随时进一步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指示,以满?足工程正常施工和维护所需。承包人必须执行且受图纸和指示的约束。   一般义务   8.1承包人必须根据合同条款,对工程的施工和维护予以应有注意,且提供?此种施工和维护所必需的包括劳动管理在内的所有劳力(包括劳力监督)、材料、?施工成套设备及其它一切物品,不管其是临时或长期性质,只要合同明文规定需要?或根据合同合理推断需要。   8.2承包人必须对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恰当、稳定及安全性负全部责任。?除非合同另有明文规定,承包人对工程师制定的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格,或临建?工程的设计或规格概不负责。   9.如经要求,承包人必须签署一承包协议,该协议由业主制定并承担费用,?协议应附带必要的修正条款。   10.为正常履行合同,在标书中,承包人应承诺按要求取得保险公司或银行?的保单或保函,或其它业经认可由承包人向业主负连带责任的担保,其数额不超过?验收证书中规定的保单或保函额,上述保险公司、银行或担保以及上述保单或保函?的条款必须经业主认可。此种保单或保函的取得或担保的提供,以及缔结保单或保?函的费用应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11.业主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向承包人提供由业主或其代理人在进行工程考察?时获得的水文及地质情况资料,标书必须视为是基于此种资料所制定的,但承包人?必须对资料的理解自行负责。   承包人也必须被视为已视查了工地及周围环境,查阅了可获得的有关工地资料,?且在提交标书前,对一切实际情况,从形式到性质,包括地质条件、水文和气候?条件、工程范围和性质以及完成工程所必需的材料、到达工地的交通工具和所需的?食宿等感到满意,总之,承包人必须被视为已得到所有必要的资料,除涉及上述情?况外,还涉及风险、意外事件及其它一切可能其投标的情况。   12.承包人得被视为在投标前已对其工程标书,对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和单?价和价格表(如果有)上所列的单价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完善性感到满意,此种投标?价格必须贯穿其所有的合同义务,适用于所有为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维护所必需的事?物,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然而,在施工期间,如承包人遇到除工地气候之外的其?它自然情况或人为阻碍,依他所见,此种自然情况或人为阻碍是经验丰富的承包人?也无法预见的,承包人必需立即书面通知工程师代表,如工程师确认此种情况或人?为阻碍是经验丰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预见的,工程师必需作证且业主支付承包人由?于此种情况而承担的额外费用,包括因遇到此种情况或阻碍而:(1)为执行工程?师可能向承包人发出的与此情况有关的任何指示而发生的正当合理的费用,以及(?2)在无工程师具体指示时,承包人可能采取业经工程师认可的恰当和合理措施而?发生的正当合理费用。   13.除因法律或自然因素而不能之外,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施工和维?护工程,使工程师感到满意,且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工程师有关任何事项的的指令?和指示,不管合同中是否有规定,提及或涉及到工程。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处接受?指令和指示,或根据本合同第2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和指示。   14.1中标后,承包人得在第二部分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其?计划施工的程序方案,以征得工程师的认可。承包人还得随时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的施工计划安排和方法的说明书,以供其参考。   14.2不论何时,只要工程师发现工程实际进度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业经认?可的方案不符,承包人必须应工程师的要求,提供一份修改方案,对原有的方案作?必要的修正,以保证工程能在本合同第48条规定的期限内完工。   14.3承包人不得因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交或经其认可此种方案或因提?供此种细节而被免除任何合同责任或义务。   15.在施工期间,以及其后在工程师认为是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而必需时,?承包人必须行使一切监督权。承包人,或其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全权代理人或代表?(此种认可可随时撤销)应当随时在工地,一直进行监督管理。如工程师撤销对代?理人的认可,在接到书面撤销通知后,承包人必须尽快根据撤换规定,将其撤离工?地,且今后不得再在工地上以任何身份雇佣他,且用另外一位经工程师认可的代理?人予以替代。此种授权代理人或代表得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的指令和指示,或按?本合同第2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和指示。   16.1承包人必须在工地上提供和雇用与施工和工程维护有关的:   (1)对本专业熟悉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规定监督工作的分代理人、?工头和领班,以及   (2)为正常和及时施工和维护工程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16.2如工程师认为承包人雇来进行或有关施工或工程维护的任何人员行为?不轨、或不能或疏于履行其职责、或认为其雇佣纯属不必要,工程师有权反对雇佣,?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将其从工地解雇,未经工程师书面同意,此种人员不得再被雇?用到工地。凡被从工地解雇人员的职位应尽快由工程师认可的称职人选接替。   17.承包人负责按工程师提交的书面参考原图的有关点、线和面的规定,忠?实恰当地进行测定放线,如上所述,使工程的位置、水平、面积正确无误,并校准?工程的各部分,且负责提供与工程相关的所有必要工具、设备和劳力。在施工中,?如任何时候在工程的位置、水平、面积或工程任何部分的校正出现差错,应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改正错误以使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满意,改正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此种错误是由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供的书面资料差错而导?致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须由业主承担改正费用。承包人不得因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任何位置测定或任何线或任何水平面的检查而免去确保其正确无误的责任,?承包人必须仔细保护和保存工程位置测定中使用过的水准点、观测杆、测标及其它?物品。   18.在施工中,工程师如在任何时间要求承包人钻孔或进行挖掘勘探,此种?要求必须作成书面,且得视为是根据本合同第51条规定作出的附加命令,除非数?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有关此种预计工程的备用款。   19.凡有必要或应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或任何正式成立的工程管理处的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费提供和维护与工程有关的所有灯光、警卫、栅栏和看护以保卫?工程,或保障公众及其它人的安全和便利。   20.1从开工至按本合同第48条中的竣工证书规定的日期为止,承包人都?得对工程全权负责。只要工程师就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签发了竣工证书,承包人?从部分竣工证书中规定的日期起不再对永久性工程的此部分负责,此部分的责任则?转至业主。此外,承包人必须对任何尚未完工而他得在维护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权?维护负责,直至此种工程完工。如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出现任何损害、损失或毁坏,?不论何种原因,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除外风险外,承包人均得自费负责修理和修补,?以确保永久性工程竣工时处于状态良好,各方面都合乎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如因除外风险而导致任何损害、损失或毁坏发生,承包人必须应工程师的要求?(如果有)以及本合同第65条的规定,如上所述,进行修理和修补,费用由业主?承担。承包人也必须对为完成未竣工程或履行本合同第49或50条规定的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20.2“除外风险”包括战争、敌对状态(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外国敌?人行为、叛乱、革命、起义或兵变或篡权、内战、或不是由承包商的雇员、其转包?人单独制造和不是因工程管理而发生的暴动、骚乱或混乱、或因业主使用或占用任?何部分的永久性工程、或纯属工程师工程设计的原因、或因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废料以及放射性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辐射和污染、或任何爆炸物、核装置或核?装置部件的其它危险特性、以音速、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物的压力波以及?其他任何此种自然力的作用,其不能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所预见,也不能合理提供物?资或投保与之对抗,所有这一切在本合同中都被称为“除外风险”。   21.承包人必须以业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为防止合同规定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除除外风险外的一切损失或损害投保,不论其由什么原因造成,此种投保不?得减少本合同第20条所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业主和承包人的保险除包括?本合同第20.1条规定的期限外,还包括因维护期开始前发生的原因而在维护期?内产生的损失或损害,以及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第49条或50条规定的义务而开?展任何工作期间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投保项目包括:   (1)正在施工的工程,按其目前的合同价值,或按21条第2款可能规定的?附加款额,连同按替换价值计算的用于工程的材料。   (2)承包商带到工地上的建筑成套设备和其它物品,按其替换价值投保。   此种保险必须在一保险公司投放,条款得经业主认可,业主不得无故不同意投?保,承包人必须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收据。   22.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必须保护业主不得因施工和工程维护而产?生或导致的任何人员伤害、材料损失及财产损失而受任何损失和作任何赔偿,且不?因所有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失,?对下列事项所作或与之有关的补偿或损害赔偿除外:   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   业主在任何土地面上、上方、下面、里面或经过部分施工或部分施工的权利;   按合同规定施工或维护工程而不可避免的人员或财产损失;   因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它不为承包人所雇用的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或曾由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承担的,但原本应当由业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它承包商负责的那部分涉及损失或伤害的赔偿。   22.2业主必须保护承包人不因与本条第1款规定事项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失。   23.1在开工前,在不减少本合同第22条规定给他的义务和责任条件下,?承包人必须对任何可能由于或因施工或因履行本合同而给包括业主的财产在内的任?何财产,以及给包括业主的雇员在内的任何人员造成的重大或实质性损害、损失或?伤害进行责任保险,本合同第22条规定的事项除外。   23.2此种保险必须在一保险公司投放,条款得经业主认可,业主不得无故?不同意投保,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标书附件规定的数额。承包人必须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收据。   23.3保险条款中必须规定,承包人不得对可能得到保险赔偿的有关事项对?业主提出任何索赔,保险公司应保护业主免受索赔损失,且赔偿其有关的任何诉讼?费及开支和费用。   24.1业主不对因承包人或任何转包人的工人或其它雇用人员的任何事故或?伤害而根据法律应予支付的任何赔偿金负责,除非事故或伤害是由业主、其代表人?或雇员的任何行为或玩忽职守引起的。除上述规定外,承包人得保护业主不因所有?此种损害赔偿,以及因与此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失。   24.2承包人必须就此种责任投保,保险公司得经业主同意,业主不得无故?不予同意,承包人必须在工地雇用工人的整个期间继续保险,并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此种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收据。就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如分包人已经就此种人员的责任投保,且以业主为保险补偿对象,则承包人?上述的投保义务得被视作已经履行,但承包人必须要求此分包人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此种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收据。   25.如果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第21、23和24条的规定投保和继续保险,?或未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就应由他投的其它任何保险进行投保,在任何此种情况下,?业主可购买和继续任何保险,支付此种必要的费用,且随时从应付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业主上述所支付的费用扣除,或将此作为承包人的负债追偿。   26.1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或州一切有关施工的制定法、法令、或其它法规、?或任何条例、或当地或其它合法当局的地方法规以及所有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工程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发布所有的通告和支付所有的?费用。   26.2承包人必须遵守以上任何制定法、法令或法规,可适用于工程的当地?或其它合法当局的一切地方法规,以及上述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如违反上?述任何此种制定法、法令或法规、条例或地方法规,不得让业主受任何惩罚和承担?任何责任。   26.3如工程师证实业主应偿还已由承包人支付的此种费用,业主应偿付或?同意偿付承包人所有此种金额。   27.所有在工地发现的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古物、建筑物和其他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遗址或物品,均应被业主和承包共同认定为是业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必须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转移或破坏任何此种物品,?并在物品发现后不待转移,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并执行工程师代表的有关处置命?令,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28.承包人必须保护业主不得因在工程或部分工程中使用或涉及到任何建筑?设备、机械加工、或材料,从而侵犯与之有关的专利权、外观设计、商标或商号或?其它应受保障的权利而遭索赔或被起诉,并必须保护业主免受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支出或费用的损害。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必须承?担工程或部分工程所需的石头、沙子、砂砾、泥土或其他材料的运费、沙石产地使?用费、租金和其他费用或补偿(如果有)。   29.所有施工必需的活动,凡符合合同许可证的规定,必须开展,从而保证?不无故妨碍公众的便利,或妨碍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和占用,无论道路是?通向或是在业主或其他人的地产上。倘若发生此类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事件,承包人?必须保护业主免受由此而引而起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开支和?费用的损害。   30.1承包人必须采取各种合理手段,防止连接或通向工地的任何公路或桥?梁由于承包人或其任何转包人的使用而遭受损害,承包人尤其必须挑选路线、选择?使用车辆,限制和分散装载量,从而使因往来于工地的设备和材料的运输而必然造?成的异常交通尽可能地被合理限制,由此避免对公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30.2如承包人必需经部分公路或桥梁一次或多次运送建筑设备、机械或工?程预制件或预制部件,如不采取特殊保护和加固措施,此种运送很可能损坏公路或?桥梁,承包人运送货物通过此公路或桥梁前必须通知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告之运?送货物的重量及其他具体情况,以及其拟对上述公路或采取的保护和加固措施。除?非在接到通知14天内,工程师以取消通知的方式指示不必采取此种保护或加固措?施,承包人将施行此种方案或施行经工程师要求修改后的方案,除非建筑工程清单?中含有一项或多项已由承包人标价的上述公路或桥梁保护或加固的必要项目,否则?其费用得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   30.3如果在施工期间或以后任何时间,承包人因施工损坏公路或桥梁而被?索赔,他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其后,业主将商洽解决并支付索赔款,并保护承包?人免受该索赔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的损害。如果工程师认为造成此种索赔或部分索赔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没有履行本条?第1和2款规定的义务,由工程师确认的因此种不履行而损失的款额必须由承包人?支付给业主。   30.4如果工程性质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按“公路”?包括船闸、码头、防波堤或其他有关的水路设施,“运输工具”包括船只来予以?解释,并由此而施行。   31.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的要求,为业主雇用的其它承包商及其工人,以及?为业主或其它合法当局雇用的工人提供合理开展工作的机会,这些工人可受雇在工?地上或附近,从事不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或由业主签订的与工程有关或附属工?程的任何其它合同规定的工作。然而,如承包人应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书面要求,?为其他承包人、业主或其它合法当局提供由他负责维护的道路,或准许使用其在?工地的脚手架或其他设备,或提供其它任何类似性质的服务,业主必须向承包人支?付有关此种使用或服务的费用,只要工程师认为合理。   32.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工地没有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储存或?处置建筑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将所有残余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清理出工地。   33.完工之后,承包人应将所有建筑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设施清理出工地,使整个工地和工程显得整洁合乎标准,让工程师满意。   劳工   34.1承包人必须自己安排雇用所有当地或其他地方的劳工,并负责劳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资,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4.2只要合理可行,承包人应视当地情况,向工地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充足?的饮水和其他用水,让工程师代表感到满意。   34.3除非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承包人不得进口、销售、?赠予、以物交换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烈酒或毒品,或允许或让其转包人、代理?人或雇员参与任何此种物品的进口、销售、赠予、交换或处置。   34.3 如上所述,承包人不得向他人赠予、交换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武?器或弹药,也不得准许或容忍同样行为发生。   34.5在处理与雇工的关系时,承包人应适当注意公认的节假日和宗教或其?他习俗。   34.6一旦爆发传染病,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为?治疗此种疾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34.7承包人应随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制造或在雇员中?发生违法、骚乱或混乱行为,以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4.8承包人必须负责让其转包人遵守上述规定。   34.9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34条就所有其他有关劳工和工资的条?件作出规定。   35.如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时间向工程师代表或?其办公室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汇报其在工地随时雇用的监督人员和不同等级劳工的?数量,以及工程师代表可能要求的有关建设设备的情况。   材料和工艺   36.1所有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和工程师的指令,且应随时在制?造或加工地、工地或合同具体规定的其它地点,同时或在某一处,接受工程师可能?命令进行的检验。承包人要为任何工程或任何材料的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检查、测?量和检验提供正常所需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料,承包人还必须应工程师?可能的选择或要求,在材料应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36.2如合同明显默示或明文规定,所有由承包人提供的样品的费用应承包?人自己承担,否则应由业主支付。   36.3如合同明显默示或明文规定,一切检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对于仅?是负载检测和确认任何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工程之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的检验,本合同?作有详尽规定,可确保或准许承包商将其费用计入投标价格中。   36.4凡是工程师命令所作的检验,而   合同没有默示或规定,或   (在上述情况中)没有如此详细规定,或   虽有默示或规定,但却是由工程师命令独立个人在工地之外、或在该检验物资?的制造或加工地之外的任何地点进行的,   如检验结果表明工艺或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工程师指令,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业主支付。   37.工程师和他授权的任何人随时有权到工程现场,到任何工程准备地或工?程所需材料、制品或机械获得地,承包人应为其行使或获得此种到场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帮助。   38.1未经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认可,任何工程不得被覆盖或遮掩,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供充分机会,以检查和测量即将被覆盖或遮掩的任何?工程,以及永久性工程开始前检查地基。承包人应在任何此种工程或地基作好或即?将作好检查准备时及时通知工程师代表,工程师代表必须参加此种工程或地基的检?查,不得无故拖延,除非他认为检查没有必要,且由此通知承包人。   38.2承包人必须应工程师随时作出的指示,打开业已覆盖的工程某一或某?些部分,或在工程上或经过工程开通道,并负责使之完好复原而让工程师满意。凡?任何此种工程部分是在履行本条第1款之规定后被覆盖或遮掩的,则打开和在工程?上或经过工程开通道,以及使之完全复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否则所有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39.1在施工中,工程师有权随时书面命令:   把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按命令中具体规定的时间从工地换走,   用恰当合适的材料予以替换和   把工程师认为不合符合同规定的材料或工艺换掉或适当重新施工,无论其在之?前是否经过检查或作过中期支付。   39.2如承包人未执行此种命令,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业主应从承包人?处收回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杂费,或从应付给或即将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40.1收到工程师的书面命令后,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以?其认为必要的方式,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只要工程师认为必要,还必须在?停工期间妥善保护工程的安全。承包人根据本条款执行工程师指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业主承担,除非此种停工是:   合同另行规定的,或   由承包人的某种违约而导致的必要停工,或   由工地的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或   为正常施工或为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安全而作的必要停工,而不是因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违约而产生的,也不是因本合同第20条规定的任何除外风险?引起的。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命令后__天内应书面通知工程师,要求赔偿,否则将无?权得到额外费用。如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要求公平合理,他必须按本合同第44条?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此种支付给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和/或停工时间。   40.2如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按工程师的命令停工,且停工90天后仍未得?到工程师作出的复工命令,除非此种停工属本条第1款第1、2、3或4项规定范?围之内,否则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工程师,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__天内准许对整个?工程,或停工的部分工程重新开工,如在此期间仍未获得开工许可,承包人可以,?但不一定必须,再作书面通知,按本合同第51条的规定将只影响到部分工程的停?工视为是对该部分工程的省略,或,如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视其为是业主废弃合?同。   开工时间和延误   41.接到工程师的书面开工通知后,承包人应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在?工地施工,且必须迅速,不得延误,工程师明文同意或命令,或承包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除外。   42.1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就承包人应随时获得的工地的范围及授权他使?用此部分工地的命令而言,业主应根据合同有关施工命令的规定,随同工程师的书?面开工命令,提供承包人必要范围的工地,使其能够开始并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的方案施工,此外应根据承包人给工程师的书面通知上的合理建议(如果有),在?施工期间随时向承包人提供更大范围的工地,以保证承包人能按上述方案或建议迅?速施工。如承包人因业主不按本条规定提供工地而误工或发生费用,工程师应准许?延长工期,并由他确定一笔补偿此种费用的款项,该款项应由业主支付。   42.2承包人应承担因通往工地的所有特殊或临时道路通行权而产生的费用。?承包人也得支付为施工而应他的要求在工地之外食宿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   43.除按合同规定,工程整体完工前任何部分工程必须按时完工外,根据合?同第48条的规定,整个工程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该期限应从标书附录?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或以本合同第44条的规定而准许的延期时间为准。   44.除承包人违约外,如因额外工程或工程量的增加或由此而涉及的任何延?误原因、或特别恶劣的气候、或其它可能发生的任何特殊情况而使得承包人有权要?求工程延期,工程师应决定延期时间,并由此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如承包人在此种?工程开工后、或此种情况一发生、或按实情在其发生后的__天内,没有向工程师?代表提交详细说明他认为有权延期的报告而让此陈述当时便得到调查,工程师可不?予考虑额外工程或工程量的增加或其它特殊情况。   45.除合同另有相反规定外,未经工程师代表的书面允许,任何永久性工程?不得在夜间或星期天进行,同时也不得在其他被当地认作是假日的时间进行,但下?列情况除外:因工程而不得已或为挽救生命、财产或维护工程安全而绝对必要,在?这种情况,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按传统需轮班或倒?班进行的工作。   46.不论是何原因使得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让工程师觉得太慢,因而无?法确保在规定或延长期限内完工,只要该原因不至于让承包人有权要求延期,工程?师必须书面通知承包人,接到通知后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工程师可同意加快?进度,以便能在规定或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因采取此种?措施而要求额外付款。如因工程师按本条款所作的通知的缘故,承包人需要求工程?师准许在夜间或星期日,如果其在当地被当做假日,或在其它被当地当做是假日的?时间工作,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准许。   47.1如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第43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承包人应因违?约而向业主支付合同所规定之款额,此款额为定额赔偿金,而不是根据第43条规?定的期限与实际完工时间之差按天数进行处罚。业主可在不损害其他收款措施的情?况下,从他手中掌握的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此种赔偿金。此种赔?偿金的支付或扣除不得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免除他的其它任何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7.2在工程全部完工前,如有某部分工程已由工程师按本合同第48条确?认为完工,且已被业主占用,如在此后出现任何延误,而本合同又无另行规定,因?延误本应处罚的定额赔偿金则应按已完工的工程的价值所占全部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扣减。   47.3如要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工程全部或部分完工的奖励支付事项,此规定?应列在第二部分的第47条中。   48.1当工程全部完工且满意地通过了所有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后,承包人?可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发出有关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此种通知和承诺必须作成书面形式,且应被视作是承包人要工程师发放工程竣?工证书的要求。工程师应在此种通知送出后__天内或向承包人发出工程竣工证书,?并交业主一本副本,注明他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圆满完工的日期,或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具体说明他认为在发放此种证书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一切工作。在?发出此种指示后,工程师还应通知承包人关于此后以及在指示中所提及之工程完工?前,可能出现且影响工程实际完工的任何欠缺。在令工程师满意地完成所指明的工?程并修正一切所指明的欠缺后,承包人有权在__天之内收到竣工证书。   48.2同样,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就以下情况,承包人可要求,且?工程师应颁发竣工证书:   合同中单独作有完工期限规定的部分永久性工程竣工,以及   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实体部分已竣工,令工程师满意,且已被业主占有或使用。   48.3如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实质性完工,且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工程师可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颁发此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一旦颁发此种证书,?承包人应被视作已承诺在维修期内完成此部分工程中一切尚未完成的工作。   48.4在工程全部完工前就永久性工程的某一部分发放竣工证书,并不视为?已经完成任何所需的地面或地表还原工作,证书中明文规定的除外。   维修及欠缺   49.1本条款中“维修期”一词指标书附录所指的维修期,从工程师按本合?同第48条规定确认的竣工日开始计算,如工程师根据上述条款发出了多份竣工证?书,则分别从其确认的完工日开始计算,就维修期而言,“工程”一词须作相应解?释。   49.2为按合同规定条件在维修期满时或其后尽快将工程交给业主,除合理?损耗外,为让工程师感到满意,承包人必须尽快完成本合同第48条中规定的在完?工日尚未完成的工作(如果有),以及完成工程师在维护期间,或在维护期满后_?_天内因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在维护期满前的检查而可能书面要求承包人完成的诸?如修理、修正、再建、调整,以及修正欠缺、缺陷、缩误和其他毛病等一切工作。   49.3如工程师认为此种工作是因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所至,或因承包人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明示或默示不论)所至,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如工程师认为此种需要是其他原因所至,则应对此种工作进行估价,并?按附加工程支付。   49.4如承包人未完成工程师要求的上述此种工作,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完成,?如工程师认为,按合同规定此工作本应由承包人自费完成,业主应向承包人追偿?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或间接费用,或从应付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   50.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指令,对施工过程或维修?期内出现的任何欠缺、不足或缺陷进行检查。除非根据合同,此种欠缺、不足或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否则上述检查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此种欠缺、不足或缺?陷如上所述属于承包人的责任,上述检查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且他应按本合同第?49条的规定,自费对其进行修理、修正和补救。   变更、增加和省略   51.1如工程师认为必要,他应对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工作?量作相应变更,且他有权因其它任何理由,命令承包人作出且承包人必须作出以下?变更:   增减合同所规定的工程量,   省略任何部分工程,   改变任何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质量或类别,   改变任何部分工程的平面、型线、位置和面积,   增加竣工所需的任何额外工程,   但此种变更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合同失效,此种变更所需的一切费用(如果有)?应在确定合同价格时予以考虑。   51.2如无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任何此种变更。然而,如工程?量的增减不属本条规定的应作命令的范畴,而是因超过或不足建筑工程清单的规定?所至,则不要求有书面命令。另外,如工程师因任何原因认为有必要口头作此种命?令,承包人必须服从,且工程师对该口头命令的确认书,不论在命令执行前或后给?予,都应被视作是本条款所指的书面命令。此外,如承包人在__天内书面向工程?师要求确认,而工程师在__天内未用书面驳回此确认,其应被视为是工程师所作?的书面命令。   52.1凡由工程师命令增减的工程,如工程师认为可行,均应按合同价格予?以估价。如合同所列的价格不适用所增减的工程,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协商出合适?的价格。如不能就此达成协议,应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恰当的价格。   52.2如工程师认为,涉及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质或量的增减,使得本合?同中所列的任何工程项目的价格因此种增减而不再合理或不切实际,工程师和承包?人则应协商一个合适的价格。如不能就此达成协议,应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恰?当的价格。   除非在命令作出之后尽快,如是额外或增加工程,则在工程动工前或之后尽快?以书面形式:   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师他要求额外支付或更改价格,或   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变价格,否则不得按本条第1款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按本条第2款变动价格。   52.3竣工验证时,如发现增减工程的费用超过验收证书所注明数额的__?%,除去所有的规定费用、临时费用和零工补贴外,如有任何是因:   变动命令累计所至,以及因   修正建筑工程清单所列的估算工程量所至,所有临时费用、零工补贴和本合同?第70条第1款规定的价格调整除外。   若非其它原因,合同价格应由承包人和工程师协商予以调整,或,如协商不果,?则由工程师在考虑所有材料及相关的,包括承包人的场地及合同的一般间接费用?在内的因素的基础上予以决定。   52.4如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书面命令将增加或替换的工程按零工计价。?此种工程承包人所得报酬应根据合同中的零工细目表的条件,按其标书中所附的价?格予以支付。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或其它凭证以证实其支出,并应在订材料之?前,向工程师提交报价单以求批准。   所有按零工计价的工程,在工程进行期间,承包人必须每天向工程师代表提供?详细清单,一式两份,注明此种工程雇用的所有零工的姓名、职务和工作时间,以?及两份说明书,标明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按上述细目表纳入增加?费用计算内的设备除外)。如清单和说明书正确无误,工程师代表将认同且在其中?一份上签字,然后退还给承包人。   每月底,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所使用的劳力、材料和设备(上述规?定的除外)的价目清单,如不按时提供完整的价目清单,承包人将无权得到支付。?如工程师有理由认为承包人无法按上述规定提交清单,他将有权决定把此种工作或?作为零工,按工时及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支付,或按他认为公平合理的价格予以?支付。   52.5承包人应每月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报告,尽可能全面详尽地索要他?所认为有权要求的一切额外费用,以及陈述上月他按工程师的命令所作的一切额外?工作。   凡未包括在报告中的工作或费用不能在中期或最后给予支付。但如承包人在最?初曾书面通知工程师他想就此种工作要求索赔,即使他未遵守上述规定,工程师也?有权要求对此种工作或费用给予支付。   设备、临建工程和材料   53.1承包人所提供的所有建筑设备、临建工程设施和材料抵达工地后,应?视作完全用于施工,承包人不得移动它们或其任何部分,经工程师书面同意,将它?们从工地一端移到另一端除外,工程师不得无故不予同意。   53.2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从工地将所有上述建筑设备、临建工程设施及?按合同所提供的材料的剩余部分清理走。   53.3业主对上述建筑材料、临建工程及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概不负责,本合?同第20条和第65条规定的除外。   53.4如承包人因工程所需而要进口任何建筑设备。业主必须应承包人要求?协助其从政府处得到必要的许可,以便按上述规定清理现场时重新出口此种建筑设?备。   53.5业主应在需要时协助承包人为工程所需的建筑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结关。   53.6其他任何影响建筑设备、临建工程设施和材料的条件必要时应在第二?部分的第53条予以规定。   54.本合同第53条的执行不得视为默示工程师认可该条款所指的材料或其?他事项,也不得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拒绝使用任何此种材料。   测定   55.建筑工程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数量,不应视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   56.如无另行规定,工程师应通过测定判断按合同所完成的工程的价值。如?他要求对某部分或某些工程进行测定,他应通知承包人的授权代理人或代表,该代?理人或代表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合格的代理人协助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进行此种测?定,并提供工程师或其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详细情况。倘若承包人未参加或忽略或忘?记派代理人协助,工程师所作的测定或他认可的测定应被视为是对工程所作的正确?测定。如永久性工程是靠记录和图纸进行测定,工程师代表应按月准备记录和图纸,?如应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当在__天内与工程师代表一起检查并认可此种记录和?图纸,一经认可,承包人应在记录和图纸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参与检查,记录和?图纸应被视为正确无误。如检查完此种记录和图纸后,承包人不予认可或虽认可但?不签字,该记录和图纸仍应被视为正确无误,除非承包人在此种检查后__天内书?面告知工程师代表,他认为记录和图纸中哪些不正确,并要求工程师予以裁决。   57.工程测定应采用净值,不管一般习惯或当地惯例如何,除非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   暂列款   58.1“暂列款”是指合同中规定且列在建筑工程清单上的,按工程师的指?令及自由处置的一笔用于施工、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或用于意外事故的金额,可?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用。凡涉及与暂列款有关的工程、供应或服务的款项,?只有经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同意或决定使用的方能列入合同价格。   58.2就每一笔备用款,工程师有权命令用于:   施工,包括应由承包人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合同价格应包括按合同第5?2条规定用于此种施工或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的费用。   由下文所规定的指定转包人的施工,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由此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应按本合同第59条第4款的规定确定并支付。   承包人所购买的货物和材料。由此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应按本合同第59条第?4款确定并支付。   58.3凡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提供与暂列款有关的开支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帐目或收据。   指定分包人   59.1所有在合同暂列款项下施工或提供任何货物、材料或服务的已由或将?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或挑选的专家、商人、手工工人和其他人,以及所有根据合同?规定,得到承包人任何分包工程且由此施工、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的人,均应被?视为是由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在本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人”。   59.2承包人不得因业主或工程师的要求,或被认为有任何义务而雇用其有?理由反对的,或不与其签署含有下列规定的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就工程、货物、材料或服务,分包合同当事人,即指定分包人将对承包人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承包人应对业主承担的同样的义务和责任,并不让承包人再履行此?义务和责任,且不让其受因履行此种义务和责任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或因不履行?此种义务或责任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的损害,以及   指定分包人应使承包人不因指定分包人、其代理人、工人和雇员的过失而受任?何损害,不因分包人、其代理人、工人和雇员不当使用承包人按合同所提供的工程?设备或临建工程而受损害,以及不因上述所有的索赔而受损害。   59.3如暂列款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任何设计事项或对任何一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详细规定,或说明工程所使用的任何设备的规格,此种要求应在合同中明文?规定,且写进指定分包合同。指定分包合同应明确规定,提供此种服务的指定分包?人应不让承包人承担此种服务,且不让承包人因未履行此种义务或因履行此种义务?而引起的或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害。   59.4就指定分包人所进行的所有施工,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而言,应?纳入合同价格中的有:   按工程师的指令及根据分包合同,已实际由或应由承包人支付的款项;   涉及建筑工程清单中所列的(如果有)由承包人提供劳务的,或可能由工程师?按本合同第58条第2款所命令的,且可根据本合同第52条确定的款项;   就所有其他费用和收益而言,应采用用一百分比率乘以实际支付或即将支付的?款额所得出款项计算,如建筑工程清单已有对有关暂定款列定一个比率的规定,则?应按承包人就该项目列定的比率予以计算,如无此种规定,则应按承包人在标书附?录所列的,且建筑工程清单已就该具体项目作出认可的比率计算。   59.5在按本合同第65条出具任何证书前,若其包括有有关任何指定转包?人所完成的工程,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的任何付款,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包括在先前证书中的有关该指定分包人的工程或货物、材料或服?务的付款,已全部由承包人支付或清偿,否则将视为拖欠,除非承包人:   书面通知工程师,他有充足理由不予或拒绝此种付款支付,且   向工程师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他已就此书面通知该指定分包人,   业主有权在工程师出具证书后,向该指定分包人直接支付按规定应由承包人向?该指定分包人支付,然而却没有支付的所有款项,留置款除外,然后从业主应支付?或即将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将此笔付款抵销。   如工程师已出具证书,且业主已直接作出上述支付,工程师在向承包人出具任?何其它证书,应把业主直接支付的上述款项扣出,但工程师不得拒绝或延误出具按?本合同规定应出具的证书本身。   59.6如上所规定,如果指定分包人在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中?对承包人承担的义务期限超过本合同所规定的维修期,承包人应在维修期满后,随?时把此种义务在期满前所产生的利益应业主的要求转让给业主,费用由业主承担。   证书和付款   60.1除另有规定外,付款应按第二部分第60条的规定,分月进行。   60.2如业主向承包人预付有关建筑设备和材料的款项,付款和还款的条件?应在第二部分第60条中予以规定。   60.3如因施工需从施工所在地国的他国进口材料、设备,或因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需由此种他国输入的劳务完成,或因任何其它情况必需或必要,合同项下?的某部分付款需按本合同第72条的规定用有关外汇进行支付,支付条件应按合同?第二部分第60条的规定处理。   61.除本合同第62条所述的维修证书外,任何证书不得视为是对工程的认?可。   62.1只有工程师签发了维修证书且交给业主,说明工程已完工,维修情况?令他满意,才能视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工程师应在维修期满后,或,如工程的不同?部分适用不同的维修期,在最后一个维修期满后__天内签发维修证书,或在所有?在此维修期中,按本合同第49和第50条规定,命令进行的工程完成且令工程师?满意后立即签发,本条款必须全面执行,不管先前业主是否已进入、占有或使用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维修证书的签发不得作为按第二部分第60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第二笔留置款的前提条件。   62.2业主不得因本合同或施工所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对承包人负责,?除非承包人在签发本条款规定的维修证书前,就此种事项已提出书面索赔。   62.3尽管签发了维修证书,承包人以及业主(但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仍应对发生在证书签发前而在证书签发时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负责,为决定此种?义务的性质及范畴,应视本合同继续对合同双方有效。   补救和权力   63.1如果承包人破产,或被法院下达了破产者产业管理接收令,或递交了?破产申请,或因债权人而处置或转让财产,或同意在债权人决议委任的检查委员会?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如其是一个公司,将被清算(不是因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承包人事先未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而转让合同,或其货物被四,或工?程师书面向业主证明,他认为承包人:   已经撤销合同,或   没有正当理由但却不开工,或在收到工程师要求继续工程的书面通知后,停工?__天,或   在收到工程师书面通知,说明某些材料不适用或某工程应予否决后__天内未?从工地搬走这些材料,或未拆毁此种工程重建,或   不按合同施工,或长期或公然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尽管工程师已书面提出警告,?或   不顾工作质量,或无视工程师的指示,分包任何合同部分,   此时,业主可在书面通知承包人__天后进驻工地,并将承包人逐出,由此不?会造成合同无效,或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或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业主或工?程师的权利和权力,业主可自己完成工程或另雇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为完成工程,?业主和其他承包人可充分使用其认为合适的,按本合同规定被视为是专门为施工?而保留的建筑设备、临建工程和材料,业主可随时出售上述任何建筑设备、临建工?程和未使用的材料,并将出售收入抵付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支付或可能支付给他的?任何款项。   63.2业主进驻工地并逐走承包人之后,工程师应尽快单方面,或通过了解?双方当事人,或在作过他所认为恰当的调查或咨询之后作出安排或决定,并证明到?此种进驻与被逐时为止,按事实上已完成的合同工程,承包人已获得或理应获得的?款项(如果有),以及计算出上述任何未使用或只部分使用的材料、建筑设备和临?建工程的价值。   63.3如果业主按本条规定进驻工地并逐走承包人,他应在维修期满,且所?有施工和维修费、延误完工赔偿费(如果有)、和业主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被核实,?且经工程师证明后,方才负责对承包人按合同进行支付。此时,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款额(如果有)仅为工程师证明因他妥善完工而应得的款额减去上述款项之差。如?上述费用超过承包人妥善完工应得的款额,经要求,承包人得向业主支付此超出部?分款额,超出部分应视为承包人对业主的负债,且可照此收回。   64.如在施工或维修期间,因工程或部分工程发生或涉及任何意外、或事故、?或其他事件,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认为需马上进行补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以保?证工程的安全,而承包人无法或不愿马上进行此种工作或修理,业主可雇用并支付?他人进行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认为必要的此种工作或修理。如工程师认为,业主所?进行的此种工作属于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自己付费完成的工作,业主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业主向承包人收回,或从其应付给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在此种任何紧急事件发生后,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应根据情况,尽快书面告知承?包人。   特定风险   65.本合同任何条款均服从以下规定:   65.1任何责任,不论属于赔偿或其它,也不论其是有关或涉及工程(以下?提及的任何特定风险发生前,已按本合同第39条宣布为不适用的工程除外)、业?主或第三当事人的财产的毁坏或损坏,或有关或涉及人员伤亡,只要是因以下所规?定的特定风险导致,承包人概不负责。业主必须保证承包人不受上述情况以及由此?所引起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的损害。   65.2如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从附近运往工地的材料,或承包人其它用于?或旨在用于工地的任何财产因上述特定风险受到毁坏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得到以下?偿付:   因此而被毁坏或损坏的任何永久性工程或材料,   以及,只要工程师要求,或工程完工所必需,按成本费加上工程师证明合理的?利润为基准支付;   恢复或补偿工程被如此毁坏或损坏的部分;   恢复或补偿承包人用于或旨在于工程的此种材料或其它财产。   65.3因地雷、炸弹、炮弹、手榴弹、或其它射弹、导弹、弹药、或军用炸?药的爆炸或冲击(不论时间和地点)所导致有毁坏、损害、受伤或死亡应被视为是?上述特定风险的结果。   65.4除本条以下关于战争爆发的规定外,业主应偿还承包人因上述特定风?险而发生的任何施工额外或附加费用,在任何特定风险发生前按合同第39条视为?不适用的工程的重建费不在此列,承包人一旦知道此种费用增加,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工程师。   65.5特定风险指战争、战争状态(不论宣战予否)、侵略、外国敌对行为、?本合同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核危险和声波风险、或与正在或即将施工或维修的?工程所在地国有关的反叛、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权、内战,或(只是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雇员和因施工引起的除外)骚乱、动乱或混乱。   65.6在合同执行时,如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予否,是否在财?政或其他方面对工程造成了重大影响,除非本合同按本条款规定终止,否则承包人?都应继续尽力完成工程。业主在战争爆发后随时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一?旦此种通知发出,除本条所规定的双方权利和第67条的规定外,合同应当终止,?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与以前任何违约有关的一切权利。   65.7如合同按上一款规定终止,承包人应迅速从工地移走所有建筑设备,?并向其分包人提供同样的转移设施。   65.8如果合同如上终止,应承包人所得的暂付款项中尚未包括的在终止之?日前已完成工作的款项,业主应按本合同所规定的价格支付给承包人,此外还应支?付:   所有有关临时单据应予支付的款项,只要单据所含的工作或服务已经完成,如?此种单据所含的工作或服务只完成一部分,则只支付经工程师确认的应予支付的那?一部分款项。   因工程而订购的材料或货物的合理费用,包括已运交承包人的和承包人按法律?有义务接收的材料或货物,业主向承包人付款后,这些材料或货物即成为业主的财?产。   经工程师确认的,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只要本款上述各?种费用未将此费用包括在内。   本条第1、第2和第4款所规定的追加付款。   本条第7款所规定的搬迁建筑设备的合理费用,如果承包人要求,包括将此设?备运回到承包人注册国的主要设备堆置场的费用,或运至其他地点的费用,但此费?用不得超过运回注册国的费用。   合同终止时,遣返承包人雇用在工程上或与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的合理费用。   对本款项下业主应予支付的款项,业主有权用承包人的应付款来抵冲,包括建?筑设备及材料的预付款的未偿余额,以及其它任何在合同终止日按合同条款业主有?权向承包人回收的款项。   失效   66.如合同缔结后爆发战争,或出现双方无法控制的其它情况,使得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根据合同适用的法律,双方被解除了继续履约的义务,?由业主对已完成的工程而支付承包人的款额应当等于按本合同第65条规定之金额,?即如果合同根据第65条之规定终止时,应当支付的金额。   争议的解决   67.业主与承包人或工程师与承包人因合同或工程施工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无论是在施工中还是在完工后,无论是在合同终止、撤销或违?约前后,首先应当提交工程师解决,应任何一方要求后__天内,工程师必须将其?决定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人。除按以下规定提出仲裁外,此种有关上述所有事项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对业主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的,且立即对业主和承包人生效,承?包人应继续施工并尽一切应有的注意,无论他或业主或承包人是否要按以下规定提?请仲裁。在工程师将决定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后,如__天内未收到业主或承包?人的仲裁申请,上述决定应作为最终决定,对业主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如工程师?未按上述规定应要求在__天内通知其决定,或业主或承包人对此种决定不满意,?在此后或此种情况下,业主或承包人可在收到决定通知__天内,或在最先所说的?__天期满后__天内,视情况而定,将争议事项按下述规定提交仲裁。所有争议?或分歧,凡工程有关决定(如果有)如上所述不再是最终和有约束力的,均应由根?据《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所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按该规则规定予以最终?解决。上述仲裁员(们)有权评论、修正和复审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意见、指示、?证书或估价。在仲裁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可不受限制地向仲裁员(们)提供当时供?工程师作出决定而采用的证据或论据。不论工程师按上述规定曾作过何种决定,均?不得剥夺其被传唤作为证人,且就按上述规定提交仲裁的争议或分歧的任何有关事?项向仲裁员(们)提供证据的资格。不论工程尚未或认为尚未完工,均可提请仲裁,?但业主、工程师和承包人的义务不得因在施工进程中提起仲裁而改变。   通知   68.1业主或工程师按合同条款给予承包人的所有证书、通知或书面命令均?应邮寄或送交至承包人的主要营业地,或承包人指定的其他通讯地址。   68.2所有按本合同条款给予业主或工程通知均应邮寄或送交至第二部分有?关通知条款所指的其各自的地址。   68.3任何一方均可把一指定地址改为在施工地国的另外一个地址,但事先?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工程师在改变地址前需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业主违约   69.1如果业主:   在工程师证书所认定的应付款项按合同条款到期__天内未向承包人支付,业?主按合同有权所作的扣除部分除外,或   干涉或阻碍或拒绝同意颁发任何此种证书,或   破产或、如为公司,即将被清算,而此种清算不是为了重组或合并,或   正式通知承包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鉴于经济混乱,其无法再履行其合同义?务。   承包人应有权在提前__天书面通知业主,并将副本呈交工程师后,终止其合?同雇佣关系。   69.2本条第1款规定的__天通知期限到期后,尽管本合同第53条第1?款作有规定,承包人仍然应尽量迅速地从工地撤走他所带来的所有建筑设备。   69.3如果合同如此终止,业主必须向承包人承担本合同按第65条规定终?止时一样的支付义务,但除了第65条第8款所规定的款项外,业主还必须向承包?人支付因合同由此终止而造成的或有关的或导致损失费或损害费。   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70.1合同价格的调整应与劳工或/和材料成本的增减,或其他任何影响施?工费用的事项相关,应按第二部分第70条规定执行。   70.2在提交工程标书最后期限前的__天之后,如施工或即将施工工程所?在地国的任何国家或州的法律、法令、政令或其它任何地方和其他权力机构的法律?或条例或规章发生变化,或适用了使承包人的施工费用发生增减(非本条第1款所?述的增减)的任何州的法规、法令、政令、法律、条例或规章,此种费用增减应经?工程师证明,且由业主支付或记入贷方,合同价格也应作相应调整。   货币和汇率   71.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的__天之后,如施工或即将施工工程所在地国?的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对合同价格计价货币实行货币管制和/或货币兑换管制,业?主应补偿由此对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损害,这种补偿不得影响承包人在此种情?况下行使其它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72.1如果合同规定,承包人的支付应全部或部分使用一种或多种外币,此?种支付不得受特定外币与施工工程所在地国的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   72.2如业主要求标书计价只用一种货币,而支付却用多种货币,且承包人?已说明他要求用其他货币支付的比例或数额,用于计算此种比例或数额支付的货币?兑换率应为现行汇率,即由施工所在地国的中央银行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的__?天当日所决定的汇率,就此,业主必须在标书提交前告知承包人,或在投标文件中?予以写明。   72.3如合同规定使用多种货币支付,凡涉及按本合同第58和第59条规?定使用暂列款的项目,其用外汇支付的比例或数额安本条第1和第2款制定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二部分  具体实施条件   (本部分以下所列规定是对第一部分条款在各种具体情况下的补充以修改。)   (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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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 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 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释。?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施工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专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4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5条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以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7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8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9条 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地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10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在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工期延误。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质量与验收。?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16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复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7条 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乙方采购,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18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20条 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算,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顶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   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率。?   六、材料设备供应。?   第23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3.甲方供应材料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   4.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队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6.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日期,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清单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25条 设计变更。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   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26条 确定变更价款。发生第25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30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27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份单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28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乙方。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9条 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30条 争议。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仲裁、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   1.向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31条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32条 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十、其它?   第33条 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分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34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设。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设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35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36条 工程分包。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37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38条 保险(如有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39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的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担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40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41条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分,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1.2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质量等级:?   1.4合同价款:?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合同语言:?   3.2适用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第4条 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   4.2图纸提供套数:?   4.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5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5.2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7条 甲方工作。?   7.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7.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7.3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7.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7.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7.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7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7.8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第8条 乙方工作。?   8.1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8.2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8.3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   8.4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   8.5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成品保护的要求:?   8.7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8.8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   第9条 进度计划。?   9.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9.2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   第10条 延期开工。?   第11条 暂停施工。?   第12条 工期延误。?   第13条 工期提前。?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   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   15.1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   15.2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   第16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6.1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17条 试车。?   第18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调整的条件:?   19.2调整的方式:?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20.1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0.2预付时间和比例:?   20.3扣回时间和比例:?   20.4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22.1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22.3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3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25条 设计变更。?   第26条 确定变更价款。?   第27条 竣工验收。?   27.1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   27.2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   第28条 竣工结算。?   28.1结算方式:?   28.2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28.3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28.4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28.5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9条 保修。?   29.1保修内容、范围;?   29.2保修期限:?   29.3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29.4保修金利率:?   第30条 争议。?   30.1争议的解决程序:?   30.2争议解决方式:?   第31条 违约。?   31.1违约的处理:?   31.2违约金的数额:?   31.3损失的计算方法:?   31.4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32条 索赔。?   第33条 安全施工。?   第34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设。?   第35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第36条 工程分包。?   36.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6.2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   第37条 不可抗力。?   37.1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第38条 保险。?   第39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40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0.1合同生效日期:?   第41条 合同份数:?   41.1合同副本份数:?   41.2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1.3合同书制定费用:?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   附件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使用说明?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合同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对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取消外,都必须严格履行。?   由于合同标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各不相同,工期造价也就随之变动,承发包双方的自身条件、能力、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也都各异,双方的权力、义务也就各有特性。因此,《合同条件》也就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每个具体工程,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即配之以《协议条款》。《协议条款》是按《合同条件》的顺序拟定的,主要是为《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提供一个协议的格式,承发包双方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一致意见按《协议条款》的格式形成协议,《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就是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这了使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更好地使用《合同条件》,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尽量事先达成协议或确立解决的原则,并使协议尽可能准确、严密,以减少扯皮,保证施的工顺利进行。我们编制了这个《使用说明》,供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参考。?   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条件》应是招标书的组成部分,发包方对其修改、补充或不予采用的意见,要在招标书中说明。承包方对招标书的说明是否同意及本身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见,也要在投标书中一一列出。中标后,双方将协商一致的意见写入《协议条款》。不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在要约和承诺时,都要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见一一提出,将取得一致的意见写入《协议条款》。?   下面对《协议条款》的使用加以说明:?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个人,即一切以协议、法院判决或其它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甲方的资格,承认全部合同文件,能够而且愿意,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人员。上列单位的名称和个人的姓名,应准确地写在《协议条款》甲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与甲方合并的单位、兼并甲方的单位,购买甲方合同和接受甲方出让的单位和人员,均可成为甲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准确地写在《协议条款》承包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但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或出让,如按《合同条件》第36条进行分包,应在合同签订前提出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1条?   1.1本款内应准确写出工程的名称;详细的地址;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规模和结构特征;承包的范围,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   1.2本款内应写明双方商定的开工日期,也可以将此规定为甲方代表发布开工令的日期;双方商定的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工期天数。?   1.3写明双方商定的工程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即合格还是优良)。?   1.4应写明工程价款的金额和承包方式。?   工程为群体或小区工程时,以上各项应按附表格式将单位工程列表说明,作为《协议条款》的附件。如:?            xxx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建  筑│结│层│檐│跨│设备安装│工程│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 │工程│面  积│ │ │高│度│    │造价├─┬─┬─┼─┬─┬─┤? │名称│(平方米)│构│数│(米)│(米)│内  容│(元)│年│月│日│年│月│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2条 本条应写明组成合同文件的名称和顺序。?   实行社会监理的应写明总监理工程师在双方对合同文件解释不一致时,是否有作出解释的权力。?   第3条?   3.1肩合同文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本款应规定语言的名称,写明使用的《合同条件》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翻译文本的名称,由谁提供和提供时间。?   3.2原则上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法规都应适用于合同文件,但对同一问题要求不一致时,应在本款内写明适用的地方或部门的法规名称。如由甲方提供,还应写明提供时间。如由乙方自备,应写明费用及由谁承担。?   3.3国家有统一的标准规范时,施工中必须使用。国家没有统一标准规范时,可以使用地方或专业的标准规范,地方和专业的标准规范不相一致时,应在此条写明使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并按照工程的部位和项目分别填写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和编号,例如:?   一、建筑工程:?   1.土方工程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01-83)?   2.砌  砖   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03-83)?   3.砼浇筑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04-83)?   4.抹  灰   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10-83)?   二、安装工程?   1.暖气安装   采暖与卫生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42-83)?   2.?   3.?   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标准规范,应在编号后写明,并注明提供的时间、份数和费用由谁承担。?   甲方提出超过标准规范的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作为验收和施工的要求写入本款,并明确规定产生的费用的承担。?   由乙方提出施工工艺的,应在本款写明施工工艺的名称,使用的工程部位,制定的时间、要求和费用的承担。?   第4条 不同的工程对图纸的需要情况各不相同的。本条应写明甲方提供的份数(必须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图纸的深度、比例尺及提供的时间。?   甲方对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要求的内容、保密费用及由谁承担。?   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的,应写明图纸的名称、份数、提供的时间和费用。?   甲方不能在开工前提供全套图纸,应将不能按时提供的图纸名称和提供的时间在本条写明的。?   第5条?   5.1本条写明甲方代表姓名,甲方代表委派具体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职责。如前期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审批、图纸的提供、质量的检查验收、工程量的核实等工作的具体责任、权限。?   5.2实行监理的工程,要写明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对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职权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有何限制。如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支付后是否要经甲方审查;是否能批准对施工进度的更改或对工期给予延续;是否有权批准对设计的变更等。有种类限制的要写明种类,有数量限制的要写明数量。?   第7条 本条按具体工程和实际情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和要求,实际存要而《合同条件》未列入的,要对条款或内容予以补充。双方协议将本条中甲方工作部分或全部交乙方完成时,应写明对《合同条件》的修改内容,甲方应支付费用的金额和计算方法。还应写明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要求完成有关工作时,应支付的费用金额和赔偿乙方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法。?   7.1本款应写明使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要求和完成的时间。如土地的征用应写明征用的面积,批准的手续;房屋的搬迁和坟地的迁移应写明搬迁和迁移的数量,搬迁后的拆除、迁移后的回填及清理;各种障碍,应写明名称、数量、清除的距离等具体内容。要写明施工场地的面积和应达到的平整程度等要求。写明拆除和迁移的当事人事后提出异议或要求赔偿,施工中发现有本条约定的障碍尚未清除等情况时应由谁处理,费用如何承担。?   7.2本款应写明水、电、电讯等管线应接至的地点,接通的时间和要求。如上、下水管应在何时接至何处,每天应保证供应的数量,水的标准,不能全天供应的要写明供应的时间;供电线路应在何时接至何处,供电的电压,是否需要安装变压器及变压器的规格、数量,不能保证连续供应的,应写明供应的日期和时间。?   7.3本款应写明甲方负责开通的道路的起止地点、开通的时间,路面的规格和要求、维护工作的内容,不能保证全天通行的,要写明通行的时间。?   7.4本款应写明甲方提供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的时间、资料的名称和要求,如水文资料的年代、地质资料,深度等。?   7.5本款应写明由甲方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它需要批准的事项及完成的时间,其时间可以是绝对的年、月、日,也可以是相对的时间,如在某项工作开始几天之前完成。?   7.6本款应写明甲方提供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的时间和要求。?   7.7本款应写明甲方组织图纸会审的时间,如不能确定准确时间,应写明相对时间,如甲方发布开工令前多少天。?   7.8本款应写明对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费用的金额。   第8条 本条按具体工程和实际情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和要求,实际需要而《合同条件》未列的,要对条款和内容予以补充。本条工作甲方未在签订《协议条款》时写明,但在施工中提出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双方订立协议,可作为《协议条款》的补充,本条还应写明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甲方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8.1甲方如委托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图及配套设计,应在本款写明设计的名称、内容、要求、完成时间和设计费用计算方法。?   8.2本款应写明乙方提供的计划、报告、报表的名称、格式,要求和提供的时间。?   8.3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合同价款之外的照明、警卫、看守等工作,应在此款写明。 ?   8.4写明乙方应为甲方代表提供的现场办公生活用房的间数、面积、规格要求,各种设施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提供的时间和要求,发生费用的金额及由谁承担。?   8.5本款应写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对本款内容的具体要求,如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段、哪种型号的车辆不能行驶或行驶的规定,在什么时间不能进行哪些施工,施工噪音不得超过多少分贝。?   8.6本款应写明工程完成后应由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或部位的要求,所需费用及由谁承担。?   8.7本款应写明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保护的具体要求。?   8.8本款应写明对施工现场布置、机械材料的放置、施工垃圾处理等场容卫生的具体要求,交工前对建筑物的清洁和施工现场清理的要求。?   第9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间;写明甲方批准以上文件的时间;写明乙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金额。?   第12条 本条应对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对延误的定义,如哪些工作延误多长时间才算延误;?   2.对可调整因素的限制,如工程量增减多少才可调整;?   3.需补充的其它造成工期调整的因素;?   4.双方议定乙方延期竣工应支付的违约金额,应在本条写明违约金数额和计算方法,如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多少。?   第13条 甲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提出提前竣工的要求,应在本条写明以下事项:?   1.要求提前的时间;?   2.乙方应采取的措施;?   3.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4.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和分担;?   5.收益的分享比例和计算方法,此项也可按传方法写成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多少。?   第15条 本条应写明双方对质量评定意见不一致时仲裁部门的名称。甲方对工程质量提出合格以上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相应的经济支出及计算方法。?   第16条 本条应写明需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第19条 目前我国合同价款调整的形式很多,应按照具体情况予以说明,如:   1.一般工期较短的工程采用固定价格,但因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时,合同价款是否作出调整应在本条说明。?   2.甲方对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价格变动采取一次性付给乙方一笔风险补偿费用办法的,应写明补偿的金额和比例,写明补偿后是全部不予调整还是部分不予调整,及可以调整项目的名称。?   3.采用可调价格的应写明调整的范围,除材料费外是否包括机械费、人工费;调整的条件,对《合同条件》中所列出的项目是否还有补充,如对工程量增减和工程变更的数量有限制的,还应写明限制的数量;调整的依据,是哪一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调整的方法、程序,乙方提出调价通知的时间,甲方代表批准和支付的时间等。?   第20条 工程款的预付应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双方协商确定后把预付的时间、金额、方法和扣回的时间、金额、方法在本条写明。例如“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合同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于(  )月(  )日和(  )月(  )日……分(  )次支付给乙方,作为预付工程款。在完成合同总造价  %(以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报告为准)后的(  )个月里,每月扣回预付工程款的  %,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  %时扣完”。?   甲方不预付工程款,在合同价款中应考虑乙方垫付工程费用的补偿。?   第21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2条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把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方法在本条写明。例如按月支付的,应写明“乙方应在每月的第  天前,根据甲方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单’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后,应在第  天之前审核完毕,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第23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按附表的格式填写,作为《协议条款》的附件。?   ?         xxx工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材料或设备│规格│单│数│  │ 供应时间  │    │   │? │ │     │  │  │  │单位├──┬──┬──┤送达地点│备 注│? │号│名   称│型号│位│量│  │年│月│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几种特殊情况应在本条作出说明:?   1.由甲方提供三材指标,乙方进行采购的,应写明指标名称、内容、价格、数量、提供的时间和甲方不能按规定提供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甲方不提供指标,由乙方采购三材的,应写明材料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级和价格。?   3.甲方指定厂家由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应写明如产品价格高于乙方预算价格时价差由谁承担,以及由于制造厂家的原因造成产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型号和交货时间达不到合同要求,造成损失的责任和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第26条 本条应写明变更发生后,乙方提交变更价款的时间及金额。?   第27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份数和要求;甲方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在多长时间内组织验收,参加验收的部门和人员。?   第29条 如双方不再签订保修合同,本条应写明保修的项目、内容、范围、期限、保修金额和保修金的预留与支付方法,以及保修金的利率。另签保修合同的应将以上内容写入保修合同。?   第30条 双方协商后,对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作出以下说明:?   如:双方发生争议,首先请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调解,在一方提出调解要求后10天内,双方应保证合同的继续执行。建设主管部门10天内不能作出调解,任何一方可在10天内不能作出调解,任何一方可在10天后提请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仲裁。?   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作出后7天内执行?   对调解的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不执行调解结果等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施行,任何一方可在调解作出7天后提请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仲裁。在实际工程中双方可以协议进行一次或几次调解,这些调解都要按上述例子一一写明;也可以协议直接申请仲裁或要求法院判决,仲裁和法院判决的程序、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31条 甲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应按以下各项分别作出说明:?   1.承担因违约发生的费用,应写明费用的种类,如工程的损坏及因此发生的拆除、修复等费用支出,乙方因此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和管理等费用支出;?   2.支付违约金,要写明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支付的时间;?   3.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赔偿乙方的损失时应将不足部分支付给乙方,作为赔偿。并写明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损失的性质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损失的内容是否包括乙方窝工的人工费、机械费和管理费,是否包括窝工期间乙方本应获得的利润。?   第36条 乙方对工程的分包应详细写入本条。主要包括分包工程的名称、内容、分包单位的名称和承包范围。?   如甲方要求乙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指定的分包人,除以上各项外,还应写明分包工程的价款,开工竣工的时间,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写明分包方不能按上述规定完成工程或不能按照乙方派驻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指令工作,造成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时,责任和费用由谁承担。?   第37条 本条应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情况和工程的要求,对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破坏的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作出规定,可采用以下形式:?   1.x级以上的地震;?   2.x级以上持续x天的大风;?   3.xmm以上持续x天的大雨;?   4.x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x天的高温天气;?   5.x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x天的严寒天气。?   第38条 在办理保险时,应写明甲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在施工现场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险内容,保险金额,由谁办理和承担费用。?   地方政府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协议要求鉴证、公证的,由鉴证、公证部门将意见写在协议条款的鉴证、公证意见一栏,并加盖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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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工成内容:______层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其它   (四)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规定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分包工程:由乙方分包的工程必须另签合同。   (六)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造价(预算或概算)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______万元。   工程造价在乙方编出工程预算书送达甲方三十天内审复,逾期视作同意,并按审定的预算造价为调整合同造价。      第三条 工期   (一) 按定标规定工期为______天(日历天),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验收止。实际开工期以甲方办妥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建设批文,办妥城监标牌,送达乙方之日起 天内起计,并以双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为准。   (二)开工前______天,在具备施工条件下乙方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每个单项工程工期的起止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如甲方提出赶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一)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为一年,其中安装工程半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      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 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由______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仓库)。   (二) 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______由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仓库)。   (三) 材料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四) 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施工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需按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回收全部不适用的材料和设备,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给予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和结算   (一)甲方将工程款按本条款规定划入乙方帐户: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规定,甲方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按以下规定额度向乙方预付备料款:   1. 建筑工程按当年计划工作量35%;   2. 安装工程(包括设备安装,水电安装)按当年计划工作量(扣除设备价值)的40%;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进度达到50%以前(保括50%),按每月完成工程量付(收)进度款;当工程进度累计超过50%时,每次按当月完成工程工作量的______%付(收)款。   2.工程累计进度达到______%时,按合同工程量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其余工程进度款由备料款抵充,余额______%待验收后结算____________万元待保修期满后______天内付清。   每次付款期限均在乙方提交工程进度表或竣工结算文件给甲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后______天内支付,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作同意,乙方可根据建设银行审定的数额,请求办理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      第七条 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办理施工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报批手续。提供本工程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套给乙方。开工前______天完成“三通一平”,接水、电源,同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______份,机电设备安装图______份及有关资料______份,地质勘探报告______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______套)。   2、开工前______天完成由甲乙方和设计方参加的施工图会审。   3、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预算计划,并在接到预算之日起的三十天内(特殊工程六十天内)回复乙方,以此审定的工程预算为调整合同造价,作为向乙方支付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依据。   4、对乙方在施工时发现设计错误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 天内会同设计方进行处理并签证。因此而发生的增加费用(包括停工、返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调迁、材料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调整合同造价。   5、委派___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6、如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材料积压等的损失。   7、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8、在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 乙方责任:   1、收图后,在开工前______天内完成施工图会审,在______天内编制工程预算送甲方审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送甲方。   2、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3、委派___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4、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月(季)度施工计划和完工报表,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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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   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 工商行政管理局?????? 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制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拟定的。    -------------------------   (贴印花税票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见“工程项目一览表”(附后)。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________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__________   1.3 定额工期总天数:________天。   1.4 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   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1.5 质量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________元。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6.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7.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8.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3.2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3 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 图纸   4.1 甲方提供图纸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甲方提供图纸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 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______   4.4 工程竣工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另行签订绘制工程竣工图的协议。   第五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社会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如甲方委托监理公司监理时,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并将副本一份交乙方):_______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__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段完成以下工作:   7.1 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和完成的时间:   7.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7.3 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________________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7.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7.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7.7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8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应支付的费用:________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八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3 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   8.4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须遵守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8.5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   8.6 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   8.7 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   9.2 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下同”)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延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12.1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限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2.2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   12.3 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甲方可认为乙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约定如下:   13.1 按本协议条款1.4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____天,比本协议条款1.3定额工期提前________天、提前________%。   13.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__________________。   13.3 甲方应提供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4 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奖励金额和计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质量检查和返工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   15.1 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优良、合格)____。实行按质论价和奖罚对等,由此增减的费用支付:_____________。   15.2 违约责任: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15.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6.2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试车(应按承包范围确定)   17.1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7.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如乙方承包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7.3 双方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包括设备的选型)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购置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设备由甲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3条执行。设备由乙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4条执行。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造价可做调整: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预付工程款   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及开始抵扣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20.1 在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及甲方按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开始抵扣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20.2 甲方不按时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 乙方按工程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甲方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2.1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2 凡属本协议条款第19条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其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后支付。   22.3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利息。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无支付能力,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 按双方约定(招标发包工程按招标文件确定)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甲方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23.2 违约责任: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验收后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   3.供应材料与一览表规格型号不符: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供应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日期:________________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一览表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一览表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设备经试车后)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4.1 乙方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24.2 违约责任:   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设备经试车后)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4.3 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15天(重大设计变更前2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根据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协议条款第25条发生的设计变更、并按第22条中确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26.1 乙方收到变更通知后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   26.2 甲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0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6.3 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本协议条款第4条约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甲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经核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予返修重新进行核定,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承包方式,及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   28.1 乙方在竣工工程验收后15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8.2 甲方自签收竣工结算报告资料之日起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拨付工程尾款。   28.3 乙方收到工程结算尾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8.4 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额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8.5 由于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并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保修。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后,将工程交付甲方的同时,与甲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或在结算工程尾款时抵扣)。   第三十条 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____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 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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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日历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1.3 质量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合同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合同语言: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适用法律法规:_________________   3.3 适用标准、规范:_______________   第4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   4.2 图纸提供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__________   第5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7条 甲方工作。   7.1 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   7.3 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________________   7.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7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8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条 乙方工作。   8.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3 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4 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5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6 成品保护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7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8 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9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9.2 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   第10条 延期开工。   第11条 暂停施工。   第12条 工期延误。   第13条 工期提前。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   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   15.1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__________________   15.2 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6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6.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7条 试车。   第18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调整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2 调整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20.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 预付时间和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3 扣回时间和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4 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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