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服务范围 第一条 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视讯会议网络联机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 第二条 乙方需具备连结本服务两端之数据专线,其频宽需符合甲方所规定之最低要求;乙方若使用甲方之数据专线,有关该数据专线之权利义务,依该数据专线相关合约之约定;其它相关设备,如视讯会议软件、硬件,依乙方与设备厂商之其它相关合约约定办理。 第三条 乙方若有特殊需求或交易条件未载明于本契约中,则应与甲方另行签定其它契约。 第四条 本服务限制条件如下: 一、透过ip连结方式上网进行视讯会议。 二、本服务透过网际网络(internet)进行视讯会议,在传输品质上与一般传统视讯会议传输方式不同,现阶段依网络传输影像品质为主。 三、若透过其它电信数据专线进行之视讯会议,本服务无法保障其传输品质。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不得以二个以上名称登记,且应将乙方名称及其代表人之全名据实填写于申请书,并签名或加盖与乙方名称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另应检附下列证件: 一、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商号: (一)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执照与营利事业登记证或其它足为相同证明之文件。 (二)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 第六条 乙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者,申请时应检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书,该同意书并应载明“乙方如积欠甲方费用时,法定代理人愿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乙方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时,除须检附前条证明文件外,该代理人并应出示身分证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权之资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对。代理人代办之行为,其效力及于乙方,由乙方负履行契约责任。 第八条 本服务之使用权利人,以申请书内所载乙方之名称为准。 第九条 乙方若因欠费拆机,而于欠费尚未清偿前,申装或申请异动时,甲方得要求其清偿欠费后,再予办理。 第十条 本服务于线路暨设备安装完成,并确定可进行视讯会议联机时开始视为服务开始日。惟乙方若申请甲方之数据传输服务,有关乙方端内部网络之布线及相关设定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应于甲方开始安装前完成该布线及相关设定;于此情形,本服务于线路安装完成且设备厂商安装视讯会议相关软硬件完成,确定可进行视讯会议联机之服务时视为服务开始日。本服务所连结之计算机设备以一台为限;若需连结一台以上,则需另行提出申请。 第三章 异动程序 第十一条 乙方申请本服务之异动事项,除应依甲方营业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外,另需填写异动申请书。 第十二条 乙方如有异动事项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通知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仍未办理者,甲方即得暂停提供本服务,俟乙方补办完成后再予恢复服务,惟乙方若租用甲方之电信数据专线者,暂停服务期间之电路月租费仍应照缴。 第十三条 若乙方租用本服务之主体不变,而仅更改乙方名称或其代表人或电信使用单位有异动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更名。 第十四条 以自然人名义租用本服务,原租用人死亡,而由其法定继承人继续租用者,准用更名之规定。 第四章 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乙方租用本服务,需缴纳视讯快递服务费。乙方应依甲方公布之收费标准,于缴费通知单所定之期限内缴纳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租用本服务以第十条所定之服务开始日为起租日,并自当日开始计费。乙方租用本服务期间至少为三个月。终止服务当月之月租费按日收费,其日租费以月租费除以当月日数计算之。 第十七条 乙方因欠费或违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通信期间,仍应缴付本服务月租费。 第十八条 乙方申请于非营业时间配合施工装设者,应另加收“非营业时间施工费”。 第十九条 乙方申请之本服务如因种类变更、设备更换或其它异动事项致当月之月租费或其它费用发生增减时,按异动前后之日数分别计算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 甲方因障碍派员查修,如发现系乙方自备设备之障碍者,得向乙方收取用户自备终端设备障碍检查费。 第二十一条 乙方若租用甲方电路而申请电路移设时,甲方如因新址缺乏机线无法实时供移时,应将原因通知乙方,由乙方办理原址线路免费暂拆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服务维修之收费标准及服务时间依使用手册所定者为准,惟甲方有权随时修改之。 第二十三条 本服务之上、下行速率系指线上传输速率(linerate),亦即最高可能之信息传输速率(datarate)。 乙方申请更改前项上、下行速率设定时,应缴纳异动设定费。 第二十四条 乙方溢缴或重缴之费用,甲方得于通知乙方后充抵次月应付之费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应于乙方以书面告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内无息退还。如乙方终止租用本服务时,其溢缴或重缴之费用于充抵应付费用后仍有余额时,甲方应于终止租用日起七日内无息退还。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应依甲方寄发之缴费通知单所定之期限,缴纳全部费用。逾期未缴清者,甲方得通知暂停提供本服务。经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甲方得径行终止提供本服务。 甲方如因乙方未缴费而停止本服务,应于乙方缴清全部费用并通知甲方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通信。 第二十六条 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或停止通信。 第二十七条 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发缴费证明书。
第一条 合同的主体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宗旨及原则 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日常保洁服务,协商如下: 第三条 项目概况 _________。 第四条 合同履行期限 1.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如遇不可抗力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经双方确认后,工期可以相应缩短或延长。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乙方清洁质量未能达到甲方的标准,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 合同双方的责任 甲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洁服务费。 2.无偿为乙方提供保洁用水、电。 3.对乙方保洁质量应及时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到质量标准。 4.教育有关人员遵守_________物业保洁制度,共同维护_________业内环境,爱护园内设施。 5.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物料仓库、办公用房及办公电话一部(注:每月电话费由乙方支付)。 6.负责协调乙方与_________物业内客户间关系。 7.负责向乙方提货_________物业内客户有保洁要求的有偿特约服务信息。 8.积极采纳乙方在_________物业内保洁方面的合理化建设,协助乙方处理有关投诉。 9.甲方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驻现场。 10.甲方有责任代乙方向客户开据有偿特约服务的发票和收据。(注:发票和收据由乙方提供)。 11.由甲方指派专人每周对乙方当周清洁工作验收一次。验收标准:以双方认可的《清洁区域确认表》为准,《清洁区域确认表》未写明的部分,以甲方的清洁要求为准。 乙方责任: 1.乙方收到甲方进驻现场书面通知后,要积极做好准备,准时进驻现场。提供有关保险手续证明文件、员工身份证及操作证明的复印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甲方设立作业所。作业所在业务上受乙方和甲方双重领导。 3.认真完成《_________物业清洁标准及定期作业指导书》规定的作业项目和标准,确保卫生质量,达到客户满意。 4.乙方在_________物业服务总人员不少于_________人,_________物业内非公共区域内日常保洁工作(如:有偿特约服务)由乙方从公司总部另调人员完成,并保证各项工作质量。 5.乙方人员要统一着装,衣帽整洁,配戴其公司名牌,进入工作现场的出入证上甲方配发,遵守甲方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乙方不得在甲方服务区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承揽业务。 6.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若乙方主管负责人不在作业现场,乙方临时负责人应接受甲方主管保洁负责人的监督指导,并按甲方的保洁工作标准进行检查。 7.乙方派出一名主管负责人负责日常保洁工作质量检查和保洁工作紧急情况的处理,并于每月_________日之前将当月的保洁工作总结和下月的保洁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8.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用工应签定劳动协议,并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如因用工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9.乙方在承包的保洁工作范围内,甲方如因保洁工作未达到保洁质量标准,被有关社会职能部门(环卫、城管等)处罚,该罚款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在保洁工作中未达到保洁的质量标准(实际上经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保洁质量标准的),经甲方两次口头警告通知,仍未达到标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发出一次书面通知,甲方将扣除乙方当月保洁服务费的_________%-_________%。 11.乙方教育员工爱护_________物业内建筑物及室内各种设施,注意节水节电。 12.由于乙方在日常保洁工作中不慎给甲方设施、材料及甲方客户物品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3.乙方作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具有专业知识人员担任。 14.乙方作业应遵守甲方规定的时间要求,如有变更,双方协商解决。 15.乙方在作业中应严格要求工作人员,做好各项防护措施,不得擅自挪用甲方的物品。要加强管理,安全生产。
第一章 总则 一、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规范物业管理的行为,达到业主的满意和要求,制定本合同。 二、本合同共分为:《总则》、《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资金结算》、《监督管理与检查考核》和《附则》七个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章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_办公大楼(电力大厦)及其附属和共用设施全权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管理的范围及事项 (一)管理范围: 甲方将位于_______号及其区域范围内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物业类型:写字楼 建筑占地: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二)管理事项: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包括:屋顶、梁、板、柱、墙体等承重结构,楼梯间、门厅、走廊、墙地面等。 2.区域内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供水、供暖、供电、照明、消防及其他设备设施。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沟渠、自行车棚、停车场等。 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管理。 5.公共卫生的清洁、垃圾收集、清运。 6.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7.安全巡视、门岗值勤、安全监控、人员登记。 8.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二、委托管理期限:一年。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一)甲方: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执行情况。 5.向乙方提供商业用房和管理用房。 6.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所需的图纸、档案、资料。 7.负责保证按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8.协助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11.参与确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2.对违反合同规定的乙方和乙方人员,有权终止或要求调换人员。 13.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乙方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
___________(甲方)因___________事由,委托___________(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二条 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 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或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 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 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 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准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第七条 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在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诊时还应当认真核验登记项目。发现就医者身份与所持医保就医凭证不符时应当拒绝记账,扣留医保就医凭证,并及时通知甲方。对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乙方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并向甲方举报违规情况的,经查实,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奖励。 第八条 乙方对参保人员在本院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各类检查结果,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互相认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否则,甲方将追回相关的违规费用。 第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01〕92号)为参保人员配药。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对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第十条 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 第十一条 乙方经甲方准予开展的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应严格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机构新建、扩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贵重医用器械等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未经协商事项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疗保险费用按床日付费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甲方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行暂缓支付。 第十五条 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清算,对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行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甲方在接到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乙方对因患躯体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过高的特殊病例,应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特殊申报审核,对不按规定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当予以合作。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向乙方反馈,并在10日之内接受乙方的陈诉和申辩。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加强医保支付费用的预算管理,若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高的,甲方将对乙方的医保费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甲方在对乙方监督检查时,可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对违规费用加倍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费用、根据情节轻重处予通报批评或3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1.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或提供过度医疗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违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 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 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 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准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第七条 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在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诊时还应当认真核验登记项目。发现就医者身份与所持医保就医凭证不符时应当拒绝记账,扣留医保就医凭证,并及时通知甲方。对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乙方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并向甲方举报违规情况的,经查实,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奖励。 第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01〕92号)为参保人员配药。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对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第九条 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 第十条 乙方如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任务的,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的有关规定,为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包括养老机构的住养老人)开设家庭病床,提供打针、补液等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乙方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合理选择检验项目,不得对参保人员使用自费检查和化验项目,杜绝“套餐式”检查。对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和其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临床检验结果,凡尚未超出该检验项目周期性变化规律所允许的时间,应对其予以认可。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乙方应保证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保药品供应,不得对参保人员使用超出《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自费药品。 第十三条 乙方应加强对临床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杜绝伪劣医疗器械在临床使用。 第十四条 乙方在机构新建、扩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贵重医用器械等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未经协商事项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甲方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行暂缓支付。 第十七条 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清算,对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行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甲方在接到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决定。 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当予以合作。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向乙方反馈,并在10日之内接受乙方的陈诉和申辩。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加强医保支付费用的预算管理,若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高的,甲方将对乙方的医保费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对乙方监督检查时,可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对违规费用加倍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费用、根据情节轻重处予通报批评或3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1.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或提供过度医疗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广告发布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广告客户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一、乙方委托甲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期为个月,合同 编号为:yd号。 二、广告发布媒介为:墙体广告。 三、设置地点: 四、广告发布规格:按选择墙面的广告实际制作面积计算。 五、合计面积为:平方米(m2)。 六、广告单价为:每平方米元。 七、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元)。 八、广告采用乙方提供的样稿,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 九、广告用料: 十、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甲方应要求乙方作出 修改,乙方在未作出修改前,甲方有权拒绝发布。 十一、在甲方制作广告期间,如果乙方无故毁约,而甲方又已施工,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已做广告总额100%付清给甲 方。 十二、乙方规定的广告制作期,因客观原因甲方不能施工,制作期顺延。 十三、付款方式:甲方制作施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总额的%,计人民币佰拾万 仟佰拾元整(¥元)预付款,广告制作完%,计平方米,乙方再向甲方支付广告费总额的 %,计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广告制作完毕,乙方验收结束五日 内向甲方支付广告制作发布费的%,计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余下%,计人民币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在广告发布期个月满后5日内,即年月日前一次性付 清给甲方。加粗 十四、如果乙方未按期付款给甲方,甲方则按合同签定广告总额的5‰每天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十五、验收方式:甲方制作完毕,并向乙方提供广告的照片、详细地址及每幅广告面积清单。从乙方接到甲方照片 详细地址及面积资料之日起计算,在十天内乙方派人和甲方一起前往广告制作地抽样验收,若乙方在十内因故不能验 收,则视甲方制作的广告合格,乙方按规定无条件向甲方付清全部广告费。 十六、墙体广告在发布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在15天内给予修复。 十七、其它约定: 十八、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广告制作合同·小区广告合同·电梯广告租赁合同·广告刊登合同 广告发布单位广告客户单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申请域名、虚拟主机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款?甲方向乙方缴纳域名注册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甲方需注册的域名为_____________ 第二款?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结束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在乙方服务器上提供__________容量的硬盘空间供甲方使用;其中网站空间容量__________、邮箱空间容量__________、sql-server数据库空间容量__________; 2.为甲方提供租用空间专属的管理用户名和密码; 3.为甲方提供一个ftp访问账号,以后每增加一个ftp账号收费_______元; 4.为甲方提供__________个信箱账号及管理密码; 5.为甲方提供的虚拟主机服务支持________________; 6.甲方对本协议所指的域名具有拥有权,在不触犯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对该域名作任何处置。域名到期后甲方如没有及时为该域名续费则自动失去该域名的所有权。 第三款?甲方所需支付的费用 1.域名注册费________元/年/每域名,注册年限______年,域名个数______个,域名到期时间________________; 2.虚拟主机费用________元/年,申请年限______年,虚拟主机到期时间________________; 3.其它费用________元,各项合计共计________元。 4.付款:?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将本合同涉及款项交予乙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款项,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四款违约责任 1.甲方网站放置的内容及资料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没有及时支付所需费用或放置乙方禁止的网站程序时,乙方有权关闭甲方租用服务器的使用帐号,并有权删除甲方网站资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责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支付款项乙方不予以退还; 2.由于互联网属于公众网络,可能会存在不安全隐患。甲方应做到定期备份存放在乙方服务器上的网页、邮件及数据库资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遇特殊情况甲方资料丢失,乙方不承担法律及赔偿责任; 3.通常情况,乙方将不定期为甲方网站资料及数据库进行合理化备份,以尽量避免突发事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服务器停止运行,乙方以双倍的停机时间向甲方提供赔偿性服务(如停机1天,免费延长主机使用时间_____天,不足_____天不负责赔偿服务),乙方不负责任何因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5.双方如有不可抗拒之外的原因违约时,本着协商的原则友好解决,如甲乙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可提交法律仲裁。 第五款 免责条款 由于internet是全球公用的网络,因此由于其他通路上的偶然阻塞,而造成用户的访问速率下降;有时在对服务器维护、升级或安装用户程序时可能会产生一段时间的中断,以上现象在任何服务器上都会发生,是属正常现象。甲方对此应表示认同。 第六款?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款?本协议代表甲乙双方共同意愿,可取代双方任何口头协议,本协议如有改动,必须经双方以书面形式更改,双方代表签字方能生效。 第八款?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单位代理):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单位代理):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签名(个人代理):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个人代理):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器托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开展服务器托管等事宜签订以下合同。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术语定义 除非本合同中下文另有明确规定的含义,用于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本合同中所述的服务器托管是指:乙方将乙方的服务器或机柜放置于甲方服务器托管专用机房__________________内,通过甲方的线路、出口接入互联网。使用此项服务时,乙方需自备服务器或机柜。同时,乙方可向甲方选用其他的增值服务。 第二条 服务项目及价格 2.1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服务器__________________台放置于甲方_________机房__________________,通过100m( 共享?)端口接入internet。甲方提供静态ip地__________________个供乙方做域名解析。 2.2 服务器托管费:¥_________?元/年。 2.3 乙方选用的增值服务有:__________________,费用共计_________元。 2.4 综上,费用总计_________元,乙方需于本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预支付于甲方。 2.5 甲方银行帐户为: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卡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 签订合同与缴纳费用后,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机房空间,包括电力设施(含?ups)、空调环境、机柜、网路等设施。 3.1.2 本合同中甲方指定的业务联系人:_________(tel: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广告服务事宜达成合同如下: 一、合同内容 1.甲方为拓展商务、扩大影响,委托乙方进行网络广告宣传。 2.甲方选择_______广告形式,发布位置_______?,?发布时间_______,投放期限_______广告内容_______广告超文本链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______________。 3.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广告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见附件。 4.在确定发布网络广告工作前,甲方必须将所需资料交给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链接图文信息文件符合我国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该文件本身并无瑕疵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供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如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全、不及时、不真实、或不合法,造成工作延误和一切法律纠纷,应由甲方全部承担法律责任。 5.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作的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链接及发布需要的图文信息文件; 2.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链接图文信息文件符合我国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该文件本身并无瑕疵。因甲方提供的链接图文信息文件所造成的法律纠纷,应由甲方负责。 3.提出项目变更时,及时与乙方沟通。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保证乙方是指定网站的合法所有者和经营者; 2.乙方保证指定网站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能够正常运行; 3.乙方保证将甲方提供的图文信息文件置于指定网页的指定位置; 4.配合甲方做好试用工作,负责修改使用中出现的错误,咨询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5.乙方保证不包括且不通过乙方网站提供任何被认为或可能认为属于下述内容的材料: a.中国的法律认为是诽谤、色情、淫秽或诬蔑的内容; b.?侵犯任何第三方公众形象或隐私的内容。 四、合同金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合同全部金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整。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款合同金额,即_______元人民币整。 五、服务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六、争议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知识产权的保护 1.双方使用的所有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品名、技术、许可证、专利、商标、技术知识等皆归各方所有,另一方对于此无任何权利或利益; 2.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需双方保密的事项,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3.以上第2款并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撤销而失效。 八、合同终止 1.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后,即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双方协商的广告内容完成甲方的网络广告发布。 2.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__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正当终止理由,由双方签字代表协商终止合同。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待条件恢复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变更内容。 九、违约责任 在广告投放过程中,如遇到网站访问不了或其他故障影响广告正常投放,乙方应对甲方投放时间加倍赔偿。 十、汇款方式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因房地产项目经营开发需要,特聘请乙方为其整个项目经营开发提供全过程的专业法律服务,要求指派熟知房地产行业又熟知工程建设行业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法律规定的律师担任甲方的经济、法律顾问,以维护甲方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权益。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要求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特邀经济、法律顾问。乙方同意甲方的要求,指派该律师担任甲方的特邀经济、法律顾问,并配之以其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二、双方约定:受聘律师须为甲方提供如下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 1.根据项目开发进展,完善甲方参与的三方合资合同、章程; 2.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前期动迁及市政配套合同的完善、修改; 3.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招标标书的制定,参加甲方审查投标文件并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 4.代表甲方与工程承包方洽谈,草拟、修改工程承包合同,使之达到可正式签约条件; 5.如甲方需要,为甲方代办工程承包合同公证或见证; 6.代表甲方审查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及队伍素质和履约能力,审查、确定工程分包合同; 7.如甲方需要,为甲方代办工程分包合同公证或见证; 8.督促、检查甲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及履约资料的积累、保管工作; 9.协助甲方审查工程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资料,协助处理因工程质量引起的争议,协调甲方与_________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联系; 10.协助甲方控制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量增减的支付依据,协助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协调甲方与上海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联系; 11.参加甲方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协助甲方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12.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部分或全部楼宇出售、出租(境内外)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协调甲方与市土地批租管理部门的联系,以便在甲方需要并符合条件时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签订补地价合同; (2)协助甲方办理楼宇外销批准手续; (3)协助甲方起草《购房须知》、《楼字预订合同》、《楼宇预售合同》、(楼字出售合同》、《房屋管理、使用、维修公约》、《楼宇出租合同》等楼宇预、销售或出租法律文件; (4)协助甲方办理境内外购房银行按揭手续,起草与此有关的法律文件; (5)代理甲方向购房业主出具工程进度、质量等符合预收楼款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6)如甲方需要,代为监管预售楼宇价款,使购房业主增强信心,减少风险; (7)如甲方需要,代办购房业主的楼宇预、销售公证; (8)如甲方需要,代理购房业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9)协助甲方组织预、销售展示、交易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1.双方商定,甲方对上述律师服务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律师服务报酬以人民币支付,支付期限为: (1)第一次:本合同签约后10天内,支付2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第二次: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10天内,支付3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3)第三次:工程施工结构封顶后工0天内,支付3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4)第四次: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10天内,支付剩余的2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上述由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构成的各法律关系如遇有争议并引起纠纷,乙方须代理甲方全权处理,其费用另行计算。 五、乙方及受聘律师可根据法律服务工作项目及有关要求,安排有关律师或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事务,具体工作人员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应确保服务质量,确保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甲方要求、乙方承诺的期限内完成。 七、如因乙方的工作疏忽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律师服务收费的10倍即人民币________元。具体赔偿办法按乙方提供的《律师承办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过错责任有限赔偿试行办法》执行。该试行办法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甲方须按期支付律师报酬,如支付逾期,以应付款千分之一/每天支付逾期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停止工作直至中止合同。 九、甲方应按规定提供各种有关书面材料,如实向律师阐明情况,如因甲方提供材料虚假不实或有重大错误,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十、甲方承诺如乙方在提供上述法律服务中认真负责、确保服务质量,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报酬外,另给以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奖励。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杂志是我国唯一的综合性检验用品杂志,是全面反映医学检验产业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大型专业媒体。图文并茂,大度16开,铜版纸彩色印刷。主要发行至全国各地大中型医院及医疗卫生机构(血站、疾病控制中心)检验科以及相关生产和经营单位。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_________杂志上刊登公司广告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刊登的广告由乙方自行设计,如需本部完成,请提供完整的图文素材,并提交营业执照以及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乙方应在协议签定的十日内,将款项汇入甲方指定帐号;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刊登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广告一律先付款后刊登;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单位:_________ 授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授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任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十二个月,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聘任合同即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任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纪律 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安排履行书记员职责。 本条所指的书记员职责,是指《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书记员职责。 第四条 乙方受聘期间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守的各项工作纪律;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守的各项工作纪律; (三)甲方单位所规定的工作纪律; (四)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纪律。 第五条 乙方在聘任期限届满之后,仍应当严格保守审判秘密和国家秘密。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八条 乙方有休假的权利。具体办法按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及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四、工资、职级、保险和其他待遇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的基本工资待遇、职务升降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按比例负担。 第十一条 聘任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因公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国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 第一条保管物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保管物名称< xml:namespaceprefix=o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性质 数量 价值 瑕疵 保管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 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 就诊 第七条 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 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卡并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 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 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甲方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甲方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方便;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有保密的义务;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