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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不论对国家税收还是企业财务核算来说,均是极为重要的凭证。现实中,错误的会计操作、逃避缴纳税款动机、各种违法行为均会制造虚开发票的风险,给企业和个人带来无法承受的后果。不仅如此,专业从事虚开发票的犯罪份子在每年给国家造成上千亿税款损失的同时,获取了极其巨大的不法利益。
对于以上事实,刑法虽然规定了一系列的罪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正确适用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争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毫无疑问,是其中最具争议的一个。
鉴于税务、会计、财政方面的知识极具专业性,司法从业人员对此都不甚了解,再加上两高的观点并不明朗,就导致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极具想象空间(还有部分原因与逃税罪的立法现状发生关联),由此也出现了一些引人注目但又荒谬无比(对于深耕税务、会计的专业人士来说)辩护观点。所以,有必要从税务、会计、财政、行政法的角度多维的梳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底层逻辑,融会贯通后,才能在刑法镜面上投射出正确的结论。
本课程首先将夯实您在税务、会计、财政方面的基础知识和观点,进而阐明行政法上“虚开”的含义,在对“虚开”的类型进行总结后,提炼出虚开的成因与原理。
其次,会梳理该罪名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上的争议,并就这些争议背后的学说作出详细说明。
再次,将详全面介绍典型的虚开行为,指明其背景和底层逻辑,继而展示合理的辩护思路。
最后,将重申公允立场,批判一些流行的似是而非的观点。
本课程由长期专注于税务、金融犯罪领域的辩护人(律师兼注册会计师)讲授。
以增值税(间接税)的原理为基础,结合会计、财政、税务等方面知识,全面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因与原理;梳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立法、实践及理论中的争议;解读“黄金票”、“石化变票”、“财政返还”、“农产品收购”等典型虚开案件的背景、原理、模式及争议,提供可行的辩护思路;对司法实践中一些流行的错误观点的反驳。
聂斌,大学教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注册会计师。聂斌律师分别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学位(刑法专业)。聂斌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承办了多起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涉税类、金融类犯罪案件,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业务领域:涉税类犯罪、金融犯罪的辩护,及相关的刑事合规业务。
一、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及分类
二、我国现行的税收程序法及分类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间接税)的原理
二、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与征收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中央与地方的分成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
六、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含义
2.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3.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消费税
1.消费税含义
2.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3.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发票
1.发票的含义和分类
2.发票的功能(发票类犯罪法益的确定)
3.发票能在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作用的原理
二、行政法上的“虚开”
1.如果业务不真实,即客观上不存在,那么就成立虚开
2.业务应当具备“合理商业目的”,否则可能成立虚开
3.基础民商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不成立虚开
4.发票应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三流”无需一致,即“三流”是否一致与是否成立虚开无关
一、成因一:虚开发票是为了获得税收上的不法利益
二、成因二:虚开发票是为了获得税收之外的不法利益
一、收票方采取的方法
二、开票方采取的方法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设置与修改
二、何为刑法上的“虚开”?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别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走私罪的区别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别
一、“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是本罪的构成要件吗?(目的犯说)
二、“税款损失”是本罪的构成要件吗?(结果犯说)
1.单行刑法的规定
2.最高法院关于单行刑法的解释
3.刑法第205条
4.“骗取”与“抵扣”
5.虚开犯罪数额的认定
一、背景
二、模式
三、成因
四、辩护
一、背景
二、“石化变票”的本质及原理
三、变票企业虚开出的成品油专用发票的使用方式
1.连续生产模式
2.销售模式
四、“石化变票”给国家造成消费税损失时,必然也给国家造成了增值税损失
五、“石化变票”给国家造成增值税损失的计算(我是第一个提出的)
六、进阶版:油品市场中的票货分离
七、税务工作人员的参与
八、辩护
1.司法实践中的情况
2.提出认定各参与人刑事责任总体思路的事实依据
3.总体思路的要点
4.基于总体思路的辩护要点
一、背景(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为例)
二、模式
三、“财政返还”的内容
四、“财政返还”的本质为“先征后返”的减税政策(我是第一个提出的)
五、地方政府的“财政返还”给国家造成了税收损失
六、地方政府的“财政返还”违法
七、辩护
一、背景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的原理
三、骗取出口退税的原理
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骗取出口退税中的作用
五、辩护
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只是过路财神,并没有负担税款
二、关于增值税中的“抵扣”
三、特别说明:“石化变票”案件中,变票企业怎么没有使用抵扣的方法来截流消费税?那么,因为没有侵害“国家可抵扣利益”,所以“石化变票”就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观点是极为荒谬的
四、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属于“目的犯”、“结果犯”
五、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仅仅保护增值税
六、非法购买、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实践中几乎没有成立的空间
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错误认识,导致出现关于非法购买、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荒诞判决
注册会计师
聂斌律师分别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学位(刑法专业)。聂斌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承办了多起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涉税类、金融类犯罪案件,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业务领域:涉税类犯罪、金融犯罪的辩护,及相关的刑事合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