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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如今其权属认定成为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之一。购房一方用自己与其已故配偶的工龄,按照优惠的价格购买房屋,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其他部门法中也没有答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家事法苑”家事律师团队成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会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 年2 月17 日[2000]法民字第4 号)
2.住建部《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建住房市函[1999]005 号)
3.关于对“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 号”建议的答复
4.关于废止1997 年7 月1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5.【业务指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8年6月11日,摘录)
6.权威解读: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摘录)
7.指导案例|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纠纷的处理规则
8.北京市一中院:关于离婚诉讼中涉城市房产疑难问题的调研报告(节选)
1.房改购房所享有的已故配偶工龄优惠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
2.浙江案例:享受已故配偶工龄优惠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3.享受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公房的权属认定问题研究
1.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所购房产在离婚及继承案件处理问题之北京地区相关判决裁判要旨汇总分析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摘录)之后
1.案例症结
2.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