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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合同

??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月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份。 ? ?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月___日 ?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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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 建设单位: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保密程度: 二00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订 建筑安装工程勘察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勘察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院,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建设单位与勘察单位的经济责任,分工协作,相互促进,多快好省地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任务,根据已被正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地点及建设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的义务 1.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交按基建程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复印件,提交进行工程地质勘察的用地批准文件和红线图复印件。 2.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交由设计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勘测范围之地形图和建筑平面布置各一份,提交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填写的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 3.甲方必须在一九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做好现场勘察工作的水、电供应,平整道路,清理现场,准备材料等工作(所需材料由乙方踏勘后提出明细表)。 4.甲方必须在一九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乙方进入现场前,办好征地,拆迁,砍树,采青苗等项目的赔偿手续。 5.甲方必须负责解决乙方勘察人员的现场吃住、办公等条件。乙方现场勘察人员的吃住费用由乙方自负,如果甲方安排住招待所,饭店,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人员的集体福利设施(如浴室,理发,医疗等)应为乙方人员提供方便。勘察施工中必须的民工、燃油料以及冬季生活取暖的设备及煤、木材由甲方供给(费用由乙方负担);生产现场取暖和机具的看守由甲方负责解决并负担费用。 6.乙方勘察人员、勘察机具进入工程地点的交通运输费和劳务费均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的义务 乙方应于一九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进入现场勘察,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提交全部勘察资料,提交测量透明图__________份,提交工程地质报告书一式__________份(如甲方需要加印,加晒图纸资料,另外收费)。乙方如因气候或甲方原因影响现场施工三天以上,工期可顺延。 四、定金及勘察收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1.本工程按国家建委颁发的《工程勘察收费办法》收取勘察费,总价预计为________________元。自本勘察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勘察费的30%的定金;勘察工作开工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勘察费的30%;全部勘察工程结束后,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交勘察报告书和图纸,并进行工程结算,甲方极取资料后________________日内,应按实际勘察工作量清付勘察费。勘察费用的支付均由建设银行办理托收承付。 2.属于特殊工程(如自然地质条件复杂,技术要求高,勘察手段超过现行规范,特别重大,紧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特别小的工程等)的收费办法,原则上按勘测工程总技加收20-40%的勘察费。 五、甲方违约责任 1.如果由于甲方变更计划,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勘察工期顺延;因甲方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费,勘察工期顺延。 2.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勘察费或定金,应按银行拖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六、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因勘察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应继续完善勘察,并根据造成的损失情况承担经济和技术责任,甲方可视造成的损失大小,减少或不付勘察设计费。乙方如勘察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2.由于乙方的责任延迟提供资料,时间达________________天以上的,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工程勘察费总价_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七、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一九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勘察工程验收后失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_份,送计委,建委,建行……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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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份,各执________ 份。 发包人:___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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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达城广场项目监理补充协议 广州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广东华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新达城广场项目施工监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1、为加强新达城广场项目后期施工监理的力度,乙方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不少于3人,现场监理班子的人员组成需经甲方认可。 2、甲方协助解决现场监理人员的办公和食宿问题,乙方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的酬金由甲方支付,但形式上要由乙方发放至监理人员手中。 3、甲方另追加监理费给乙方共十万元整,分两次支付: 本协议签订后付五万元; 工程完工后再付五万元。 甲方:广州利诚房地产开发 乙方:广东华工工程建设 监理有限公司(公章) 有限公司(公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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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方)与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方),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第三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第四条 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静态:_____________,动态: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由发包方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方结算支付。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合同条款 五、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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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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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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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执一份。 业主:(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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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方义务 第四条监理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方应在所监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取傍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形式,并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方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工程最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与监理有关的资料并移交委托方。 委托方义务 第九条委托方在与监理方签定本合同后,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方免费提供工程相关 资料.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规定的工作环境 和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方承担,则应在专用条 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一条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二条委托方应当在专有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委托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项目联络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项目联络人,要提前三日通知监理方。本工程的项目联络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当将授予监理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方主要成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并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委托方应在不影响监理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在本项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如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协助安排监理服务机构在监理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自备的设备、物品的进场时间。 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临时办公用房、通讯设施。 第十七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员,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方权利 第十八条监理方在委托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方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集成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服务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才成为有效的工程建设依据;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方应当书面报告委托方并要求设计方更正。 (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方提出建议,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协调结果向委托方提交《书面报告》。 (5)???征得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方进行书面通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通知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方作出《书面报告》。 (6)???工作中使用的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向承包方获取上述相关内容的质量证明文件的权利。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包方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主持工程验收及出具验收报告的监理证明文件的权力。 (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委托方不得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监理方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工程变更审核权,确认其必要性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实施。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方批准时,监理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方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方调换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在所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方或承包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方和承包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方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方、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三条当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方同意。 第二十四条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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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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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附录 条款内容 条款号 定义  l 项目名称是  1(a)________________ 责任期限  17 ________________ 计算起自  ________________ 赔偿的限额  18.1 ________________ 服务开始  22 ________________ 完成  ________________ 支付的时间  31(b) 当地货币  __42__天 外币  __56__天 对过期应付款项 商定的补偿 每天______% 协议书规定的货币32支付的货币 协议书中货币的汇率_______ 协议书的语言36 主导语言汉语/英语 协议书遵循的法律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 业务总部所在地37________________ 通知 业主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 监理工程师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电传号码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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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及解释 l定义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a)“项目”是指协议书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c)“工程”是相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d)“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监理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e)“监理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雇于业主去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f)“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g)“协议书”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及协议书附录、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 (g)“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i)“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j)“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k)“商定的补偿”是指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l)“适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国或地区发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释 (a)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b)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服务范围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8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监理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工程师应: (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如果被如此授权的话。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3)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如果被如此受权的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推(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工程师应尽可能快地通知业主)。 6业主的财产 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井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他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9协助 在项目所在国,业主应尽一切力量对监理工程师和他的职员以及他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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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 定义及解释 l定义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a)“项目”是指协议书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c)“工程”是相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d)“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监理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e)“监理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雇于业主去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f)“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g)“协议书”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及协议书附录、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 (g)“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i)“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j)“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k)“商定的补偿”是指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l)“适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国或地区发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释 (a)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b)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服务范围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8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监理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工程师应: (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如果被如此授权的话。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3)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如果被如此受权的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推(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工程师应尽可能快地通知业主)。 6业主的财产 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井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他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9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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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保护消费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友好、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业主)____________联络方式: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施工工程队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联络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家庭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甲方装饰住房系合法居住。 2.装饰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范围: 卧室、客厅、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套内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4.装饰施工内容:甲方住房的水、电、弱电改造工程,墙体改造,窗套门套的制作,地砖、瓷砖铺贴,地面龙骨、毛地板铺设、吊顶安装,顶面、墙面涂料,厨具、洁具、灯具、房门等设施的安装,储藏室、搬运工程等其他双方约定以及住宅室内装修工程中应包含的所有工程(打孔工程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 6.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 其中: 材料费:人民币______元整。  ?人工费:人民币______元整。 管理费:无。 设计费:无。 垃圾清运费:无。  税金:无。 材料搬运费:无。 其他费用:无。 以上总价款根据乙方实地考察甲方房屋,并初步了解所需完成工程后确定,该总价款为闭口价款,包含乙方承担的装修工程中所有的人工和附件三《甲方自购材料清单》外其他所有辅料费用。 如因甲方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而产生的额外材料费用按实另计。 7.工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竣工,工期_________天。 第二条 关于双方职责的约定 1.甲方责任: (1)甲方应在开工前一天,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计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承担有关费用。 (4)根据乙方提供的需求按时提供自购材料。 2.乙方责任: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设计方案现场交底,并负责向具体施工人员传达甲方设计方案和施工效果。 (2)乙方在装修期间全面全程承担施工工程队负责人的管理和施工职责,对本次装修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乙方全面承担联络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质量、向甲方提出材料需求,现场管理装修施工质量和施工人员等职责。 (3)乙方负责人负责组织装修人员参与本合同定义的装修工程,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单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施工人员;经甲方许可的施工人员更换,必须在确保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甲方对乙方装修人员的施工水平存在疑义,乙方应无条件更换。 第三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见附件三《甲方自购材料清单》)。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甲、乙方应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如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和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按时抵达现场后,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并组织施工,由于保管不当或施工工艺不当造成的材料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提供施工工器具;乙方提供的材料:(见附件二《承包材料报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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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 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份,各执______份。 发包人:___________(公章)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章)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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