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货物出口运输协议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空运货物出口运输事宜,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承接乙方委托的空运出口运输业务。乙方指定甲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安排提货、办理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 (二) 乙方应在每票货物出运之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传)向甲方提交《出口运输委托书》(简称“委托书”或“托单”)。 “委托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托运人(shipper)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收货人(consignee)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通知方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航班号、日期、始发港、目的港; 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声明价值; 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托运人的签名、盖章、日期。 乙方提交的委托书没有签名盖章缺乏上述部分或全部内容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补正,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委托。 (三)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的,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上述事务所需的文件和单证。乙方应对其提供的文件和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 乙方在向甲方发出委托后要求撤消或变更委托事项、委托内容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应补偿甲方由此付出的额外费用。 (五) 接收货物 如果甲方在收货时发现乙方的货物表面状况(包括外包装)不良,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如果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改良,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出运货物。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将货物按排出港,乙方有授向甲方提出损失索赔。 (六) 对货物的要求 乙方不应在其托运的货物中夹带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有关对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的规定以国际公约、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协会等的明文规定为准。如乙方谎报货物品名,夹带上述物品,乙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所有运杂费用。 乙方应在货物起飞后30天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甲方。 (八) 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九)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修改和补充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十)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十一) 本协议以传真形式签订确认,同具法律效力。 (十二) 签约地: 甲方: 日期:年月日
甲方:(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邮编: 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 银行帐户: 乙方:中国外运公司(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邮编: 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 银行帐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进口代理报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办理下述海运进口货物的报关业务。 合同号:发票号: 运编号:提单号: 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代理甲方办理约定货物的报关、报验; (2)甲方其他的特别授权: 2、乙方作为甲方的报关代理人,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任何责任和费用都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只对因自身的过失与疏忽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有责任。 3、甲方必须保证报关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否则,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4、甲方保证申报的内容均真实、准确、无欺诈,且与报关单内容一致(具体见报关单)。如委托内容 与报关单有出入,以报关单为准。如不一致,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报关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对于报关进展情况及时汇报。 6、甲方应在船抵港____天前,将下列报关必须的单证文件送达乙方,并保证所提供的报关单证无讹,且单单一致与单货一致: (1)提单billoflading或者其他运输单证othershippincdocuments (2)商业发票invoice (3)装箱单packinclist (4)进口贸易合同contract (5)进口免税表/许可证/手册/证明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甲方应在船抵港后,乙方报关前及时提交提货单。 7、乙方应在船抵港___天向甲方报告到货信息,在海关开始接受报告后,乙方-俟接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的报关资料后,即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海关申报。 8、甲方是进口货物的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的义务缴纳人。甲方应在乙方报关前根据乙方估算的数额将上述款项汇至乙方帐户,以便乙方代甲方在纳税期限内向海关缴纳。上述款项延期送达,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由甲方承担。乙方无义务为甲方垫付上述费用,除非双方有书面的约定。 9、费用 (1)代报关费: (2)代报验费: 上述费用甲方应在乙方报关前连同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汇至乙方帐户,多退少补,其他费用如报关滞报金、违约金、船公司及货代调单费等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另行结算。 10、甲方如对海关开征的税额款有异议,应按《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先缴纳后申请减免,手续费自负。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退税手续,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11、需要变更的事项,甲方应在报关前提出,并应出具书面的变更通知书;报关后有正当理由更改的,甲方应书面委托乙方协助办理。由于变更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12、由于甲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如申报不实、单证不全、迟延缴纳费用、货物属于违禁物品等,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3、由于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仅对甲方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但甲方事先声明的除外。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邮编: 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 银行帐户: 乙方:中国外运公司(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邮编: 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 银行帐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出口代理订舱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办理有关货物的海运出口订舱事宜(具体货物品名装卸港等以甲方提交的订舱单为准)。 2、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格式订舱单如实地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装卸港口等内容。对于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单日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4、甲方应根据船期预报,在船公司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止接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确实无法加载的货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具体的包装标准参见_____。甲方如果对货物的储存、防护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舱单上注明。在甲方货物包装明显不适应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特殊属性时,乙方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仍应由甲方承担。 6、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7、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般--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8,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甲方应于货物发运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 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或者甲方与船公司之间订有优惠运价,甲方应于上述期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9、对于其他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和运费支付的最后期限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 10、为了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无需甲方的特别授权可以代替甲方先行向船公司垫付有关运费。甲方应在运费支付期限届满之前,将乙方所垫付的运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因乙方计算错误而多垫付的部分除外。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对于港杂费等其他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帐单后___工作日之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为了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无需甲方的特别授权可以代替甲方先行向有关部门垫付相应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帐单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将乙方垫付的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对于乙方的代理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帐单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3、对于第8、9、10,11、12条所涉及的各项费用,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以包干费用的形式支付如遇有关费用调整,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包干费率。 14、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在甲方未结清所有乙方垫付的费用之前,即使船公司签发了提单,乙方也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5、乙方在代理甲方货物出口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并对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_____元人民币或每公斤_____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6、如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_______海事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各单位自行决定。)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8、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______天,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将合同延长______天。合同期满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19、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甲方:身份证:(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车队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保证施工中道路、取土、装车、卸土的畅通。 乙方负责运输:运输地: 要求乙方车辆:部(解放、东风王平头、斯太尔);车箱长5.3米、车箱宽2.3米、车箱高1.4米 运距:公里运费:元/ 结算方式:按车次结算,24小时结算一次(以现金方式结算) 此协议双方认同,在约定时间内于年月日乙方将施工车辆安排到现畅 甲方负责联系住宿地方,乙方车队自己交房租。 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项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费:工程总费用的% 违约罚金:乙方车队按约定到达后甲方如无工程安排,违约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每车500元/天。乙方车队没按约定到达工地并施工,违约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500元/天。 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定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甲方:上海怡捷船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高阳路112号丽亚商务楼406室 邮政编码:200080 电话:(8621)35013501 传真:(8621)65959565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空运货物出口运输事宜,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承接乙方委托的空运出口运输业务。乙方指定甲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安排提货、办理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 (二)乙方应在每票货物出运之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传)向甲方提交《出口运输委托书》(简称“委托书”或“托单”)。 “委托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托运人(shipper)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收货人(consignee)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通知方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航班号、日期、始发港、目的港; 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声明价值; 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托运人的签名、盖章、日期。 乙方提交的委托书没有签名盖章或乏上述部分或全部内容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补正,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委托。 (三)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的,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上述事务所需的文件和单证。乙方应对其提供的文件和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乙方在向甲方发出委托后要求撤消或变更委托事项、委托内容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应补偿甲方由此付出的额外费用。 (五)接收货物 如果甲方在收货时发现乙方的货物表面状况(包括外包装)不良,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如果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改良,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出运货物。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将货物按排出港,乙方有授向甲方提出损失索赔。 (六)对货物的要求 乙方不应在其托运的货物中夹带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有关对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的规定以国际公约、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协会等的明文规定为准。如乙方谎报货物品名,夹带上述物品,乙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所有运杂费用。 乙方应在货物起飞后30天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甲方。 (九)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十)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修改和补充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十二)本协议以传真形式签订确认,同具法律效力。 (十三)签约地: 甲方:上海怡捷船务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乙方:
受托人(船舶经营人,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将自有船舶委托甲方经营管理 船名:曾用名: 船舶种类:建造日期:年月日 总长:型深:型宽: 总吨:净吨:载重吨: 主机功率: 二、船舶委托经营管理期限,自该船取得合法营运资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责任: ⒈负责取得船舶合法的营运资格; ⒉负责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并承担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建立并指导、检查、督促落实该船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负责对船员的岗位安全培训,保持船岸的通讯畅通; ⒊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船员,办理聘用合同。对乙方推荐符合要求的船员优先配备; ⒋负责按规定及时交纳各项税费; ⒌负责办理船舶保险、船员人身保险、油污染险、船舶承运险,并争取保费优惠; ⒍负责海商、海损事故处理; ⒎负责建立船舶各类管理台账、联系制度,及时向乙方通报情况; ⒏其他责任: 。 四、乙方责任: ⒈如实向甲方提供船舶有关资料和证明,保证船舶来源的合法性; ⒉配合、协助甲方对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 ⒊向甲方推荐船员,并负责对船员管理进行监督; ⒋按本合同约定的额度和支付方式按时向甲方支付经营管理费和有关费用,并承担未经甲方同意,拖延或少支付经营管理费和有关费用造成的违约责任; ⒌负责承担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责任和经济损失; ⒍其他责任: 。 五、双方关于经营管理费、保险费用和有关费用额度、支付方式的约定: 。 六、双方关于风险责任和责任赔偿的约定: 。
____年__月__日 __________代表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同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的财产所有人(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当事人同意将__________号船舶同__________号船舶于____年__月__日____时(格林尼治时间或北京时间)在__________地方发生碰撞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和有关赔偿损失的金额,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条为请求赔偿的损失进行财产保全,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前向__________提交_________保证金或担保;由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前向_________提交__________保证金或担保。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对方提供担保并不视为已承认碰撞责任。 如果当事人提供了完全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担保,另一方不得向法院申请扣押对方所拥有的船舶和财产。 第三条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虽然双方达成协议,但一方没有收到对方提供的担保,或者担保逾期失效,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将不适用。 第四条双方同意对方当事人对本方的碰撞损害进行检验并给予方便。 第五条仲裁程序应当依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协议和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本协议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号或邮或编码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对方。否则,一切按该地址邮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传,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已经超过合理的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 签字:签字:
协议编号: 甲方:深圳市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现将车牌为的自有营运车辆加盟于甲方,由甲方代为经营管理。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管理成本费用人民币元整。每月的营运总产值按协议分配,其中甲方占,剩余部分由甲方依相关协议分配给乙方及驾驶员。 2.甲方负责对运输营运收入即营运产值进行财务核算,在按规定扣缴各种开支之后,于第三个月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3.甲方为乙方代办该车辆进行集装箱运输所需的各种证件及海关司机本,费用由乙方全额支付。但乙方应自行为该车辆及时购买公路规费及车辆保险。 4.甲方负责该车辆营运的业务承揽,并全权对该车辆依公司管理规定进行统一管理、调度。 5该车辆驾驶员由甲方负责与其签订相关承包协议,并负责该驾驶员的业务指导及培训。甲方与驾驶员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依其两方自主签订的承包协议确定。 6.必要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因营运需要的各种事务,不得推诿。 7.在出现交通事故需承担赔偿责任时,在保险公司予以理赔后,驾驶员所仍无法承担的那部分赔偿责任应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未能及时购买车辆保险,而不能得以保险赔偿时,则此部分的赔偿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对于驾驶员的任何人身损害,需赔偿时乙方同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协议期内,为保证甲方的正常营运,乙方欲将该车辆出售、转让时,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转让、出售该车辆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9.协议期内,乙方不得将该车辆予以抵押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均等效力。因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争议由协议签定地深圳市人民法院管辖。 11.除因有协议终止的事由出现外,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长期有效。 12.本协议附乙方担保书一份。 乙方:甲方: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 本人愿意为乙方签订的以上协议作为担保人,监督乙方能遵守协议、合法经营,并愿承担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决不推诿。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名:
编号 甲方: 地址及联系方式: 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 地址及联系方式: 营业执照号码: 甲,乙双方为促进运输及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海运出口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同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代理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海运出口业务代理人,具体代理承办如下业务: 1 2 3 4 5 二、责任与范围 2.1甲方责任 2.1.1甲方必须准确及时提供托运的货物及相关单证,并保证单证相符,单货相符。 2.1.2订舱时,甲方应及时传真或送交乙方正确之托运单,并加盖甲方“订舱公章”或“公司业务章”。甲方对所提供指示、唛头、标签及联系方式的正确性负责。 2.1.3甲方订舱,亦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并应提供有关出口报关文件,依不同贸易性质备齐所需之单证,应包括: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主、被动许可证、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及国家规定有关批文等合法、合格文件。托运单内容应注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价及特别要求。 2.1.4甲方委托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必须以书面等方式通知乙方,并与甲乙方操作人员电话确认,甲方承担因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若情势已发展至无法更改,或违反船公司、海关规定,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变更要求。 2.1.5甲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时经妥善包装且坚固适货的,能经受正常装卸及远洋运输。 2.1.6甲方托运贵重物品,怕挤压的物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危险物品、活动物等必须事先向乙方提出书面声明,明确指出货物性质及其防护措施和装卸、摆放等各方面的特殊要求。 2.1.7甲方所出运之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半危品和国家不允许出口的物品。 2.1.8甲方如因本协议第2.1.1至第2.1.7条款各方面责任之一存在缺陷造成的货物遗失,灭失或损坏,甲方负责;若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2.2乙方责任 2.2.1乙方负责代理甲方所委托之出运,包括: 2.2.2乙方依甲方要求安排出运,正常情形下,开航日起30-40天内乙方得按时将有关文件,单证归还甲方。 2.2.3乙方对已签收之甲方单证文件负有妥善保管责任,不得遗失。 2.2.4对于因乙方过错造成货物遗失,灭失,损坏或延迟,甲方作为托运人无权向乙方索赔。 乙方因其过错确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应于损害发生后七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乙方不负赔偿责任。对于有保价的货物,乙方按保价金额赔偿;货物没有保价的,乙方按《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三、结算条款 3.1费用标准 3.2甲方收到乙方运费发票后,应立即核对金额。如在收到发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确认发票金额。乙方垫付的费用,甲方实报实销。 3.3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三十日内结清费用。 3.4协议结算所涉及汇率按业务发生当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执行。 四、特别条款 1乙方遇船期更动、体积、重量、件数不符,应于货物进港前主动通知甲方,并与甲方电话通知确认,甲方亦得及时与乙方书面确认上述更动内容或要求退关,否则,乙方有权将货物正常出运。 4.2拼箱货物,如遇货物体积,重量双方有争议之情形,甲方付款暂以乙方仓库丈量标准付款,待货物运抵目的港,依目的港返回之正确体积,重量为准,采取多退少补之方式双方共同确认运价。 4.3甲方付费必须按时结清,否则乙方有权留置甲方之任意单证及货物直至甲方结清应付费用。
a.参阅通用条件 1.l.l项目 例:项目名称、立项证明、项目情况 1.1.1工程 例:工程地点、工程造价、工程概况。 2.5业主财产 例: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交接办法。由监理单位负责上述移交工作时,相应费用的计算方法。 2.6保密 例: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关于本项目或本工程予以保密的资料内容和保密期限。 4.1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例: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其所承担责任的比例向业主赔偿。 赔偿金=受损工程的相应监理费x监理单位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4.2业主的赔偿责任 例: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监理单位的经济损失,应据实向监理单位赔偿。 赔偿金=监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4.4赔偿的限额 例: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 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合同金额的____%(建议比例5%~io%),当达到此限额时,业主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单位的履约担保全。 业主的累计赔偿限额: 业主据实赔偿监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4.5.2履约担保 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多种监理单位的履约担保方式。 例:担保书格式或保证金形式、担保时间、担保金额(占监理合同金额的比例,建议比例5%~10%) 4.6.2业主要求的保险 例: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期限、业主的条件。 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例;进场期限、完成监理服务时间、缺陷责任期、退场期限等。 5.4.4物价变动的补偿办法 例;业主对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减,予以或不予弥补(扣除)及其计算方法。 6.2.1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 例:自监理合同附件c中二、4规定的业主支付日起算; 当地资币_____日 外币______ 对过期应付款项的补偿利率: 每日_____‰ 6.3货币 例:业主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的货币种类、比例、汇率等。 7.2语言和法律 例:监理合同的主导语言。 监理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8 河南省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豫法民一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白云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海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康春,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春安。 上诉人河南省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纸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监理公司于2007年1月23日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白云纸业公司支付拖欠工程监理费共计81.551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院于2007年6月10日作出(2007)驻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白云纸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康春、周耀河,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巍、委托代理人杜春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30日,监理公司与白云纸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份,约定:白云纸业公司委托监理公司监理其3.7万吨漂白麦草浆纸生产线及与之配套的碱回收和中段污水治理工程,监理工期从2000年5月30日开始,暂定2年,监理费26万元;节约按10%分给监理公司等内容,2001年10月,双方对监理合同进行了修改,约定:建设工程按核减数值的20%,安装工程按核减数值的30%付给监理公司,2002年10月工程施工完毕,进行试生产。2004年8月23日,该公司进行了竣工验收,2004年12月10日,白云纸业公司与监理公司签订竣工决算审核表1份,约定:建设工程核减839779.7元,应奖励167955.94元,安装工程核减272933.52元,应奖励81880.05元。2002年监理公司的监理资质没有年审,白云纸业公司与他人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是2002年2月,监理公司对白云纸业公司提出的其不能对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进行监理的异议,没有举出相应的法律根据。其间,白云纸业公司共向监理公司付款298200元。 原审法院认为,监理公司与白云纸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补充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2002年监理公司没有参加资质年审,丧失了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资格,此时,监理公司再从事监理工程,其监理行为应当无效。鉴于监理公司在2002年前完成了大部分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部分的监理费用和奖励费用应当支持,对机械设备安装部分的奖励费用,因监理公司的从业资质中,没有机械设备安装内容,不应支持,对滞纳金的请求,因监理公司有过错,不应支持,白云纸业公司辩称的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限白云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监理公司监理费206155.94元;二、驳回监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5元,监理公司负担9216元,白云纸业公司负担3949元。 白云纸业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监理公司与白云纸业公司签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补充合同》为有效合同是错误的,应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2004年12月10日的《汇总表》中的有关奖励条款应为有效。首先,该合同中凡涉及建设工程监理的部分有效,涉及机械设备安装监理的部分无效。因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载明的许可业务范围内,并不包括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监理。超经营范围的部分应为无效。双方签定的合同在2001年13月31日以前执行的部分有效,在2002年1月1日以后执行的部分,包括双方在2004年12月10日签定的《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峻工决算审核汇总表》应为无效合同。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年检到2001年。2002年以后没有年检,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自2002年1月1日以后监理公司不能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因此,监理公司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二,原审判决白云纸业公司支付监理公司监理费201655.94元是错误的。双方所签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期暂定二年,自2000年5月30日至2002年5月30日,工程监理费26万元,上诉人应按合同的有效部分即建设工程监理部分和有效时间即从2000年5月30日至2001年12月31日向被上诉人支付监理费,按照双方签定的《汇总表》,工程实际总投资为80440058.28元建设工程部分总投资为62575331.49元,占全部投资的77.79%,对应26万元监理费比例为20.2254万元,设备安装部分投资为17864726.79元,占22.21%,对应26万元的监理费的比例数额为5.7746万元不应支付。另监理公司实际从事的有效监理工期为2000年5月30日至2001年12月31日,共计19个月,应支付的监理费为20.2254÷24х19=16.0118元,而上诉人支付监理公司的费用是34.82万元多支付18.8082万元,所以原审判决支付监理公司20.615594万元没有事实依据。退一步讲,即是按双方在2004年12月10日《汇总表》中约定对应建设工程部分的审核奖支付给监理公司,该部分奖金数额为8339779.7元х20%=16.795584万元,上诉人仍多支付188082-167955.84=2.012616万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监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1 成都市兴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天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成民终字第19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兴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城边街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作梅,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天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村河边街1号。 法定代表人吴卓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恩鸿,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路x号。 上诉人成都市兴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天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08)金牛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7月13日,兴业公司与天欣公司签订《成都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一份,约定:天欣公司将其施工的位于成都市新村河边街1号“万福大厦”工程中的给排水、暖通、电力电照及设备安装、室内装饰工程委托给兴业公司实行监理,监理期限为12个月(2000年7月20日至2001年7月19日),监理费为18万元;若合同中任一方严重不按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则另一方应提前28日以书面形式,明确通知对方合同终止日期;倘若合同终止是兴业公司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天欣公司对兴业公司至终止日期前提供的服务应付给酬金。此后,该工程非因兴业公司的原因而停工,2007年该工程被拍卖。兴业公司于2007年12月17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天欣公司支付监理费18万元。 原判认为,兴业公司与天欣公司签订的《成都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诉讼中,兴业公司认为其按合同约定实施了监理行为,天欣公司应向其支付监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兴业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监理日记不能证明其提供了服务,故对兴业公司要求天欣公司支付监理费18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兴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兴业公司负担。 宣判后,原审原告兴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兴业公司依约实施了监理行为,有工地例会纪要、工作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监理备忘录、监理日记等材料为证。除了基础和主体土建的监理工作外,“万福大厦”其他工程的监理工作均由兴业公司完成。2、2001年7月之后,“万福大厦”多次停工、复工。2003年1月,“万福大厦”再次停工,此后再未复工,兴业公司派了监理工程师留守工地,并支付了大量工资。兴业公司在“万福大厦”被拍卖后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被上诉人天欣公司答辩称,兴业公司并未实施其所主张的监理工作,无权要求天欣公司支付监理费;2004年之后兴业公司也未向天欣公司主张过该笔监理费,故兴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维持原判。 在本案二审中,兴业公司为支持其上诉请求,除重复一审证据外,还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08年6月13日出具的《有关万福大厦烂尾楼工程情况说明》一份,其中载明兴业公司实施监理行为的时间为2000年至2003年期间,拟证明兴业公司监理的工程项目及停工、复工情况;2、天欣公司与四川华西建设监理公司签订的《成都市建设监理合同文本》一份,拟证明四川华西建设监理公司监理的工程项目;3、关于四川华西建设监理公司更名的报告,拟证明该公司更名情况;4、监理资料一套,拟证明兴业公司履行监理工作的情况。对以上证据,天欣公司认为,证据1、2、4不是本案二审新证据,不同意质证;证据3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系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本案一审庭审结束后出具的,故属于本案二审新证据,但其中载明的内容不能直接证明本案待证事实,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证据2、3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依法不属于本案二审新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判基本一致。 在本案二审中,兴业公司认可以下事实:因“万福大厦”于2003年1月停工后未再复工,此后兴业公司未再实施监理行为,双方签订的《成都市建设监理合同文本》约定的监理工作至今未完成。 本院认为,《成都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系兴业公司与天欣公司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根据合同约定,兴业公司负有对约定工程实施监理的义务,天欣公司则负有向兴业公司支付监理费18万元的义务。现兴业公司要求天欣公司向其支付合同约定的18万元监理费,应当证明其已依约实施完监理工作,但兴业公司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对该事实予以证实,且该公司认可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并未实际完工,该公司的监理工作至今未完成。在此情况下,兴业公司要求天欣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监理费18万元的请求,既不符合双方约定,也无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另一方面,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及兴业公司的陈述,双方约定的监理期间截至2001年7月19日,且“万福大厦”在2003年1月停工后就未再复工,兴业公司也未再实施监理行为,而天欣公司从未向兴业公司支付监理费,据此,应认定兴业公司至迟在2003年1月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兴业公司主张其在2003年1月以后一直在向天欣公司主张权利,但天欣公司不予认可,而兴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对此予以证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兴业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规定,兴业公司迟至2007年12月17日才提起本案之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综合上述分析,兴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赔偿额不应超过监理费总额。监理方处理委托业 务时,因非监理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方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委托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由于委托方或承包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具体内容双方再行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方。双方确认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终止条件:1、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实施工作和监理工作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经监理方与委托方、承包方协商后,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双方签署终止合同文件,本合同即终止。2、按本合同规定项目正常完成,承包方与委托方完成最终验收和工程移交手续后,监理方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完所有监理文件,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7天内仍未收到支付票据,委托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一个月的,监理方可向委托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7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可参考三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当委托方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由监理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监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赔偿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的50%;由委托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三十条)。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八条 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向监理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如下方式计算: ???滞纳金=拖欠金额×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货款利率×拖欠时间累计 ?(滞纳金按每天千分之5收取) 第四十二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如果委托方对监理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书面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它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方承担,由委托方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方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方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方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方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方申明的秘密,监理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方、承包方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和复制此类文件,不得将此类文件外传至与本工程无关的机构或个人,否则监理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的规定而引起责任纠纷和损害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权力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的有关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3)???本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本合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设计文档、招标文件、施工方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等; (2)???委托方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监理方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工程完工后监理方交还以上资料,委托方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 第四条委托方应在回复期限内对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答复并即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在送达监理方时生效,收受方应用书面回执确认。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单位服务方未收到委托方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委托方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委托方的决定。委托方对监理方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
监理委托合同 本合同委托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被委托监理方为:____________工程咨询监理公司(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理范围_________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服务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月。总费用为:____________万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定本合同。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书,并按本合同书开展监理工作。 第三条 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力并对甲方负责。 第四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第五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第七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7.1 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7.2 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7.3 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内完成服务。 7.4 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7.5 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7.6 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八条 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8.1 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8.2 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解除合同。甲方主张解除合同,应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乙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 8.3 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8.4 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甲方应按附录c按时向乙方提供规定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8.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8.6 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 8.7 甲方应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给他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作出决定。 8.8 甲方依据附录d按时支付乙方监理费用。 第九条 乙方权力与责任 9.1 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9.2 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技能、谨慎与勤奋,必须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 9.3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责任以内的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监理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应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担费用。 9.4 乙方按附录c按时自带规定的设备、材料和设施。具体使用协议在附录c中规定。 9.5 乙方必须按附录e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地拒绝。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监理目标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确认总监理工程师。 9.6 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利于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这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9.7 乙方有本监理项目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权和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令权。 9.8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书有关的或与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报等报酬和非直接支付。 9.9 乙方在监理的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十条 调解与仲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要求仲裁。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