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一条 为因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 第三条 保险自行车行驶在本市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自行车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 二、使用自行车时带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除外)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使用自行车者及携带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使用自行车者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五、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及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中途不办理退保。 保险费 第六条 全年保险费为人民币5元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做好保险自行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自行车保持适合正常行驶状态。 第九条 被保险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采取合理抢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条款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险单、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有关费用单证、损失清单及有关医院伤残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保险人应当迅速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责任在赔偿限额内及时赔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有虚报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经查明后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保险人只负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事故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为增强被保险人的交通安全责任心,每次第三者责任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元整。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每一事故均为一次性赔付结案,一经赔付,该次事故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不再负责。 第十七条 每次事故处理并赔付后,保险单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应于六个月内提交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从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保险金领取手续。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 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四)核辐射、核污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六)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保处理。 第五章 保险合同生效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为保险缴费期、约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期 (一)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时起至二十二周风韵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岁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终身,分别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父母祝寿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供投保人选择投保(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无初中教育金)。 (三)终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缴保费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选择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详见附表二)。每期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所对应月的1号至月底。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约定的保险金。本公司经审核后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有关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本公司经立案、审核无误后,可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 如果有欠缴保险费的情况,本公司全付保险金时,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被保险人成年后,凤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全文 兹拟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内容如下:??投保单编号: ---------------------------------------------------- |保险种类|??| |--------|-----------------------------------------| |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 |??|----|--------------------------------|--------| |情??况|??地址??|??|邮??编|??|电话|| |---|----|-----------------|---|-------|-----------| |被保险|??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 |??|----|-----------------|---|-------|-----------| |人情况|??地址??|??|邮??编|??|电话??| |--------|-----------------|-----------|-----------| |保险年期|??|??保险份数??||受益人??||领取日期|| |--------|-----|------|----|----|------------------| |领取年龄|??|??领取方式??||领取金额|| |--------------------------------------------------|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中午12时起至年月日中午12时止??| |--------------------------------------------------| |基本保险金额|附加保险金额??|
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房屋按揭保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名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企业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_______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_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 │ │ 承保财产 │以何种价│保险金额 │ 费 率│ 保险费 │ │ │ 项 目 │值承保 │ (元) │ (‰)│ (元) │ │ ├────────┼────┼─────┼────┼─────┤ │ │ │ │ │ │ │ │ 基 ├────────┼────┼─────┼────┼─────┤ │ │ │ │ │ │ │ │ ├────────┼────┼─────┼────┼─────┤ │ │ │ │ │ │ │ │
实践中,解除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一般来说,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合同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基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我国保险法作出了投保人享有对合同的任意单方解除权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又都有例外情形。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双方享有的解除权的不同规定,及合同解除后处理情形的复杂性都导致了实践中这类争议发生频繁。 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任意解除权不是想用就用 案例:某汽车运输公司为其运输的1000箱消毒用品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责任期间为2003年5月28日至5月30日。2003年5月29日,汽车运输公司以保险费过高为由拒付保险费,并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而汽车运输公司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才提出解除的,所以,不享有法律规定的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其应对解除合同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理由成立,最终,判决汽车运输公司承担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也就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但这种任意解除权是有限制的。如果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不得享有任意解除权,则投保人不能行使此权利;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如保险法关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规定,这两种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当事人也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承担赔偿或者给付权利人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成立,保险责任不一定开始,保险责任必须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开始。上述两种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应在约定的时间开始,自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而在保险合同成立至保险责任开始前这一段时间内,投保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权利、义务相符及公平原则,法律在规定投保人享有任意的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规定了投保人提出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投保人要求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也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没有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都不得解除合同。法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约定对法律的排除适用,予以承认。二是法律另有规定。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多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过错的情况,这些规定比较多而且复杂。 投保人谎报、制造“军情” 案例:2001年9月,某机械制造企业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企业的厂房及设备,保险费5万元,约定保险金额500万元。2002年6月,机械制造企业称其厂房内的设备及部分产品被盗,财产损失600万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机械制造企业所称的被盗事件是虚假的,是企业由于经营不景气而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就此作出了不予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机械制造企业不同意解除合同,且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坚持解除合同,应退还保险费5万元。于是,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机械制造企业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依法保险人不但可以拒绝其赔付保险金的请求,还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5万元保险费不予退还。最终,法院驳回了机械制造企业的诉讼请求。 有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对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一点例外,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规定中,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对象是“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而不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投保人或者受益人。 谎报、制造“军情”的法律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保险人不但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谎报、制造“军情”的人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接受行政处罚。 被保险人不尽义务“军情” 案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负有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的义务。保险公司根据与某单位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于2002年3月5日对投保的10辆汽车进行了安全状况检查,向投保单位提出其中的两辆东风牌卡车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停止运营、进行维修的书面建议。不久,其中一辆卡车继续运营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确定此卡车负全部责任。对此,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投保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人对卡车的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院认为,投保单位没有尽到应尽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因此引起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投保人的诉讼请求。 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同时,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根据承保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决定保险费率的高低,一旦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也必然加重。如果被保险人不将此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就会导致保险人收取较低的保险费,承担较高的危险责任。因此,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的,其对合同解除前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这两种权利中任选一项,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2.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6.冰雹;7.地崩、山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名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七、被保险人义务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保险事故发生后,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有的全部灭失,有的只发生部分损毁或灭失。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合同的效力会出现以下情形: 其一,如果是不足额保险,保险赔偿金又已经达到全部保险金额,则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其二,如果保险赔偿金未到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只需向保险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其三,如果合同中没有不得终止合同的条款,保险人在履行了赔偿保险金责任后,也有权终止合同。但是保险人若要终止保险合同,应当通知投保人,在向投保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十五日后,才可能终止合同。 其四,在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如果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没有终止,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未受损失的部分,仍然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已经履行了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的义务,那么,在保险期限届满前终止合同,应将一部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由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未受损部分也承担了保险责任,这一期间的保险费是投保人应该支付的。因此,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进行赔偿以后,要终止保险合同的,应该先计算整个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总的保险费,再计算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的应收部分,以总的保险费减去应收部分,就是应该退还给投保人的保险费。
保险代理协议 ( )________代字第____号 委托方: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协议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协议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 代理范围 (一)业务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代理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协议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协议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协议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协议即行终止。 第四条 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协议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 )________代字第____号 委托方: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 代理范围 (一)业务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 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1.公众责任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总计: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 适用于财产损失: 保险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付费日期: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 日期:年月日 签发日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签发地点: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也要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一定是保险人,如前所述,要约承诺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进行协商。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三)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当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必须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无效保险合同的特点是:1、违法性,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始无效性,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3、无效性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进行确认。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导致合同根本不存在法律的约束力。但应当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的无效有两种情形:一是全部无效;一是部分无效。合同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其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自行为开始起均无约束力;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但是,如果保险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如果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相牵连,也就是说无效部分对有效部分的效力有影响,或者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业惯例,如果继续保持有效部分的效力有失公平或者无实际意义,则应当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1.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 鉴于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投保标的项目 以何种价值投保 保险金额(元) 费率(‰) 保险费(元) 基 本 险 特约 保险 标的 总保险金额(大写)(小写) 附加险 总保险费(大写)(小写) 特别声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