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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为主题,围绕着新《证券法》的修订事项、修订原因,以及对证券业务涉及的各主体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课程分为5个单元,分别为新《证券法》变化概述、新《证券法》对发行人的影响、新《证券法》对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影响、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和服务机构的影响、以及新《证券法》涉及的对其他各机构的影响。
课程将对2020年3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重大修订事项及修订原因进行阐述和分析。与市面上大量仅对比新旧法条的课程与调研不同,本课程以实践为导向,兼具个性化、专业性、操作性;在新《证券法》时代针对不同主体,如发行人、发行人股东,董监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就其可能遭遇的不同争议和法律风险,作出提示。同时,结合个人长期执业经验,对资本市场业务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精准、细致讲解,帮助大家更深层次的理解《证券法》修订的背后逻辑。
无论您是投资者、发行人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还是证券业监管部门负责人,通过本次课程,我们希望能对您今后的资本市场实践活动有所帮助,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法律风险,并能对您更深入了解证券行业的合规问题有所启发。
一、新旧《证券法》的对比
《证券法》的修订内容概述,对《证券法》所有核心事项进行分类梳理,分别以对比模式进行说明《法条对比图》讲解
二、核心要点
(一)全面推行注册制:推行注册制中的一个内容便是员工持股计划不再纳入穿透计算200人规则。在新证券法出台前,上交所的规则有对相关内容的描述,本次直接在法律中体现。详见案例1晶丰明源、万德斯、新光光电员工持股计划的认定;
(二)权益变动:新《证券法》第63条规定:“违反上述两项规定在敏感期内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敏感期内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处罚力度加大。详见案例2融捷集团案;
(三)信息披露:扩大承担信息披露义务连带赔偿责任范围,新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连带赔偿责任的主体。新法出台前,一般只对公司董监高等进行处罚,详见案例3王宇案;
(四)内幕交易:扩大内幕交易主体的范围,并将处罚调整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新发出台前处罚金额较低,详见案例4金发科技董事长内幕交易案;
(五)投资者保护:完善证券诉讼的代表诉讼制度,投资者保护机构(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对于两种特定情形,即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一般股东诉讼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限制;
(六)法律责任:新证券法对于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也做了强化。
例如:(1)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详见案例5证监会行政处罚书【2019】 62号。
三、后述课程的引出和介绍
对后文讲课体例进行介绍和铺垫。本系列课程,主要以主体为线索,将新《证券法》的重点修改事项对证券业务涉及的或可能产生影响的各个主体进行系统说明,主要包括标的公司/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中介服务机构、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构。根据不同主体的划分,将涉及修改的《证券法》核心条款进行横向串联,以实现通过一纵四横的方式突现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部分主要涵盖《证券法》第二章涉及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招股说明书虚假陈述的回购义务、第五章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以及第十三章有关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
本部分强调新《证券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虚假陈述后果、信息披露义务等内容的修订和补充,一来是增加实务性,二来是对之前新证券法各条款解读的落地。
一、涉及的主体定义
发行人:为筹措资金而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的机构、公司和企业。
二、与本讲有关的修订条款
与本讲有关的修订条款主要集中在新《证券法》第二章、第五章、第十三章,共计15条修订。其中,“第二章 证券发行”修订第12条、15条、17条、24条、新增“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修订第197条(详见附件2《第2讲-核心法条》)
三、本讲的核心内容
(一)IPO的条件:
(1)放宽对IPO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
(2)修改关于财务文件的要求;
(3)新增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要求;
(4)取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核准要求、新增关于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条件。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被大幅降低;
(2)公司可以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通途;
(3)新增对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例外条款;
(4)对于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取消关于前一次公开发行情况的门槛。
(三)招股说明书虚假陈述的回购义务:新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过错推定下的连带责任;新增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有虚假陈述的要求发行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证券的条款。
(四)信息披露义务:新《证券法》新增一章,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进行修订:
(1)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
(2)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以2019年科创板上市委对博拉网络的审批结果公告为例,要求发行人代表以浅显直白、简单易懂的语言进行说明;
(3)要求在境外发行证券的主体应当保证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在境内也同时披露;
(4)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审计;
(5)重新界定“重大事件”的范围;
(6)强化董监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新增董监高异议权;
(7)新增关于公平披露的规定。以格力和美的提前在股东大会/论坛上披露业绩信息为例,两公司董事长收到证监会警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进行自愿披露,作出公开承诺的事项应当进行披露;
(9)增加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的举证责任。
(五)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违法成本提高,罚款可达1,000万元。
本部分主要涵盖《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六章“投资者保护”、第十三章“法律责任”中有关投资者保护机制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涉及虚假陈述、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的内容。
以上主体,尤其是董监高,需要对新《证券法》中相关内容的修改,如对证券发行注册制、欺诈发行、信息披露、所做承诺、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操纵市场、减持股份、权益变动、配合执法、股票退市、行政处罚以及集体诉讼等进行特别关注。
本部分强调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视和制度创新,以及在强监管形势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涉及虚假陈述、短线交易、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涉及的主体定义
二、与本讲有关的修订条款
主要集中在新《证券法》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和第十三章,共计21条修订。其中,第二章“证券发行”修订第12条、第24条,第三章“证券交易”修订44条、第51条、第52条,新增第五章“信息披露”和第六章“投资者保护”,第十三章“法律责任”修订第181、第189条、第191条、第197条(详见附件3《第3讲-核心法条》)
三、本讲的核心内容
(一)投资者保护
1.概述:新《证券法》规定了投资者保护的八项制度,分别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征集股东权利制度、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债权持有人会议制度、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先行赔付支付制度、投资者保护机构诉讼制度、代表诉讼制度
2.案例:万福生科案12756名获赔适格投资者近1.8亿元——开创资本市场投保方式的先河,探索设立基金主动补偿投资者的新机制
(二)虚假陈述
1.概述:
(1)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回购义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对虚假陈述的连带赔偿责任由过错责任变更为过错推定责任;
(3)加大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
(4)新增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违反承诺的赔偿义务。
2.案例:刘某等诉鲜言、匹凸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三)短线交易
1.概述:
(1)将短线交易限制扩展到了新三板公司;
(2)扩大了股票的概念,将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在内;
(3)增加了证监会豁免的规定,避免做市商、机构投资者等被短线交易限制误伤;
(4)将短线交易限制的主体范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案例:九龙山国旅短线交易案
(四)内幕交易
1.概述:
(1)扩大了内幕交易知情人的范围;
(2)丰富了内幕信息的范围;
(3)加大了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
2.案例:借重组从事内幕交易获刑七年——德赛电池总经理
(五)特定刑事犯罪对IPO的影响
本部分主要涵盖《证券法》第八章“证券公司”和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其一系关于新《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相关事项的调整,其二系关于新《证券法》对于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调整,包括主体及资格、业务原则、保存底稿的义务、信息披露的合规性问题、律师业务的生机5个方面,其三为新《证券法》加大违法成本给予证券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的共同启发。
本部分强调上述内容,一来是解读《新证券法》就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事项的核心修订内容,二来是说明新《证券法》进一步压实了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责任,对中介机构提供证券服务的后续启发。
一、涉及的主体定义
(一)证券公司
(二)证券服务机构
二、与本讲有关的修订条款
三、本讲的核心内容
(一)证券公司相关内容
1.公司从事的相关业务限制;
2.证券公司须经核准的变更事项减少;
3.取消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核准;
4.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拟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
5.对比新旧法项下证券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1)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虚假披露或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2)证券公司承销或者销售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
(3)证券销售违规;证券公司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4)证券公司违反对投资者开立账户应尽的义务;
(5)证券公司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等。
(二)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内容
1.关于新法项下的证券服务机构的主体与资质问题
(1)新法首次将律师事务所直接明确为证券服务机构;
(2)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实施核准制,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实施备案制;
(3)对比新旧法项下擅自从业的法律责任;
(4)《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项下的“证券业务”包括的业务内容。
2.业务原则:勤勉尽责、恪尽职守
(1)新增证券服务机构职业规范要求;
(2)关于未勤勉尽责已有的处罚情况:以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为例分析主要原因
(3)对比新旧法项下未勤勉尽责的法律责任。
3.新增证券服务机构保存底稿的义务
(1)解读新《证券法》新增的证券服务机构的客户档案保存制度的内容;
(2)违反文件保存规定的法律责任。
4.信息披露的合规性问题
(1)新增年报应经审计的规定;
(2)证券服务机构应辅导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律师业务的生机:新《证券法》从多个方面促进了律师业务迎来新的生机。
本部分主要涵盖《证券法》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中涉及的交易所、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涉及的登记结算机构及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与第十三章“法律责任”有关的司法审判机构。
本部分强调各机构的配套文件,一来是增加实务性,二来是对之前新证券法各条款解读的落地,故本讲的重点是围绕前几讲的核心条款展开。
一、涉及的主体定义
(一)司法机构:此部分将根据讲课录制的时间,就届时各级法院不时出台的对证券法适用的解释、解读、或倾向意见进行汇总并进行解读。
(二)证券登记机构:此部分将根据讲课录制的时间,就届时证券登记机构不时出台的对证券法适用的指导意见、细节、问题回复等进行汇总并进行解读。
(三)交易所:此部分将根据讲课录制的时间,就届时交易所不时出台的对证券法适用的指导意见、细节、问题回复等进行汇总并进行解读。
(四)各行政部门(如发改委):此部分将根据讲课录制的时间,就届时各行政部门就新修订的《证券法》出具的相关政策法规、新政进行解读。
(五)证监会:作为本次课程的收尾,与第一讲进行呼应。
二、与本讲有关的修订条款
与本讲有关的修订条款主要集中在新《证券法》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共计101条修订。其中“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修订条款23条、“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修订条款14条、“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修订条款4条、“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修订条款13条、“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修订条款57条(详见附件5《第5讲-核心法条》)
三、本讲的核心内容
1.司法机构: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就新证券法的修订对民事审判的影响为例,就下述事项,从审判机关的角度进行解读:
(1)注册制下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的强化;
(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法律依据分析;
(3)合同法与侵权法的适用分析;
(4)新式诉讼代表人制度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2.证券登记机构
将根据其届时出具的规则、通知等进一步完善。
3.交易所
(1)以深交所为例,从其拟完善的六个方面重点就其自律规则体系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1)推动注册制改革落地;
2)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3)监管效能的提升;
4)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5)优化交易基础制度;
6)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
(2)以上交所为例,结合证券法,为规范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制定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百号 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以此为例,梳理《证券法》实施前后,上交所的一系列举措。
4.发改委(暂以此为例)
以其针对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为主要事项,就企业债券发行全面旅行注册制、明确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和中介机构责任、落实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监管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等问题进行解读。
5.证监会
以证监会在2020年2月29日出台的关于就《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例,就证监会为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的新要求而研究起草的规定体现的监管要求进行解读。
当前阶段:证监会、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就上市及再融资、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中介机构如何进行尽调、路演推介、发行簿记等发布通知。
郑影律师于1999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开始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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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业绩
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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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业务:
代表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与资产置换有关的系列诉讼、仲裁
代表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商标无效和不正当竞争诉讼
代表丰宁保利隆盛矿业有限公司压覆补偿诉讼
代表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列仲裁
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已超过80亿元。
社会职务
2015年至今,北京律师协会合同法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