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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广律师,上海京师国际总部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公司金融实战团联合发起人,上海律师协会公司与商事委委员,英国中央兰开夏大学法学硕士,曾任沃尔玛中国高级合规官。陈律师应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等单位,无讼、法天使、万法通等专业法律平台,以及多家行业协会、管理咨询机构及直播平台邀请提供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法律讲座。律师执业近二十年,服务客户数百家,分别来自物联网、金融保险、房地产、电商、建筑设计、物流、会展、文娱等诸多领域,多年来一直致力于股权领域的服务与研究。陈律师业务范围涉及股权纠纷、股权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企业合规、金融刑事辩护等。
(一)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
(二)损害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合同效力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
(四)国内外优先购买权制度比较
(一)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同等条件?
(二)股权转让合同变更对“同等条件”的影响
(一)通知是否构成要约?
(二)通知以后,原股东的反悔权
(三)通知的内容与形式
(一)股东会决议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影响
(一)工商变更登记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对影响
(一)间接转让股权能否规避股东优先购买权?
(一)股权转让方风险与防控
(二)股权受让方风险与防控
(三)其他股东的风险与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关于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民二(2008)1号
《上海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引发纠纷案件的研讨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
上海京师国际总部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公司金融实战团联合发起人,上海律师协会公司与商事委委员,英国中央兰开夏大学法学硕士,曾任沃尔玛中国高级合规官。陈律师应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等单位,无讼、法天使、万法通等专业法律平台,以及多家行业协会、管理咨询机构及直播平台邀请提供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法律讲座。律师执业近二十年,服务客户数百家,分别来自物联网、金融保险、房地产、电商、建筑设计、物流、会展、文娱等诸多领域,多年来一直致力于股权领域的服务与研究。陈律师业务范围涉及股权纠纷、股权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企业合规、金融刑事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