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继续在手机上浏览学习
COURSE INTRODUCTION
第一讲:管理人需要的知识背景(含案例)
第二讲:破产法的实务探讨
第三讲:管理人的工作流程
第四讲: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孙创前律师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
兼任湖南工业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生导师
湖南产权交易所增资评审委员
湖南股权交易所专审委员、方正证券场外部内核委员
1. 体系化讲解破产法逻辑结构和破产管理制度下管理人的工作流程;
2. 同时,就一系列实务的遇到的问题进行讲解和对策解答,并以实务文书制作为落脚点。
COURSE CONTENT
(一)管理人的类型
1. 破产管理人
2. 重整管理人
3. 和解管理人
(二)立法规定
思考:当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律师如何有效介入?
(三)管理人的责任
案例:管理人遗失债权申报资料原件,人民法院给予5万元罚款
(四)管理人的特征
(五)管理人的资格
1.积极资格
2.消极资格
思考: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管理人门槛准入资格?
(六)管理人的指定
1.管理人的指定
2.进入名册
思考:编入个人名册的执业人员转到其他机构执业时,其名册资格是否取消?
3.如何进入名册
案例:如何组织业务和业绩材料的范围?
4.指定方式
5.管理人的竞聘
(七)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的计算方式
2.管理人的报酬——报酬范围
思考:如何使管理人报酬更大化?
(一)破产法的制度功能
1.社会调整
2.债权实现(非常态下)
3.净化市场
4.优胜劣汰
(二)破产法的的逻辑结构
(三)破产法的法定权利
1.破产程序启动权
(1)申请的条件(第7条)
(2)受理的条件(第2条)
(3)申请主体:
破产清算→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自行清算、司法清算)
和解→债务人
重整→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
2.当事人的异议权
(1)程序启动时,债务人的异议权 第10条 (召开听证会)
(2)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第48条
(3)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 第58
4.管理人追回权
5.管理人取回权
6.权利人取回权
7.权利人抵销权
8.权利人别除权
(四)破产法中的法定期限
1.申请受理期限
2.通知公告期限
3.继续履行期限
4.行为撤销期限
(5)债权申报期限
(6)会议召开期限
(7)重整提交期限
(8)重整表决期限
(9)未决债权期限
(10)注销登记期限
(一)申报担任管理人
(二)制定管理人工作方案
(三)组建管理人工作团队
(四)召开管理人团队预备会议
(五)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六)制定管理人工作团队的规章制度
(七)与相关机构沟通
(八)接受债权申报
(九)访谈相关人员
(十)审核债权
(十一)核查破产企业资产
(十二)清点破产企业财产
(十三)处置破产企业相关事务
(十四)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五)变价破产财产
(十六)按比例清偿破产债权
(十七)企业注销
(一)执行职务工作报告
(二)财产状况工作报告
(三)破产财务变价方案
(四)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重整计划工作草案
(六)和解协议工作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