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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条借款人:张三 身份证号码:出借人:李四 身份证号码:兹有借款人张三于2015年 10月 1 日因资金周转的需要从出借人李四处借得人民币现金大写壹万圆整 (小写¥100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为2%,借期 二年,张三应于2017年 10 月 1 日偿还本息。保证人:王五 身份证号码:如因借款问题发生争议,由借款行为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签名)xx: 日期:xxxx保证人(签名): xx日期:xxxx自己作为出借人(债权人)的情形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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