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
1017次阅读73次下载4583个字2019/11/5 10:24:00

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中文全称:
                     英文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 年 月 日就北京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 号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该契约”)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契约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契约订立的同时,就该契约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该契约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 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契约附件三所列之内容。

  第三条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契约之规定终止该契约、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契约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大于乙方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 甲方应按契约规定应具备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1.为遵守该契约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北京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

  2.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的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契约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

  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
  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
  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备失灵、损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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