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种通用聘用合同
本劳动合同由以下双方协商一致订立:
聘用方:
地址:
邮政编号: 电话:
B. 在菲律宾代表处:
公司名称:
地址:
和
C. 受聘方:
婚姻状况: 护照号码:
签发日期及签发地点:
地址: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并遵守以下条款:
1. 工作地点:
2. 合同期限 ,从受聘方离开起点前往工作地点起计。
3. 受聘方的职位:
4. 基本月工资:
5. 基本工作时间:
6. 加班工资:
a. 工作日期间内的加班:
b. 在指定休息日和节假日期间的加班:
7. 全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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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假期:
b. 病假:
8. 受聘方免支付前往工作地点的全程交通费用,满足以下条件的,也免支付返回起始地的回程交通费用:a.劳动合同到期;b.聘用方无正当理由接触劳动合同;c.受聘方因工伤或因工造成疾病恶化导致无法继续工作的;d.不可抗力;e.非由受聘方的责任造成的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况。
9. 餐食免费或聘用方提供津贴 美元;聘用方免费提供合适住房。
10. 免费急诊医疗服务及牙科治疗,含药品。
11. 根据所在国和/或菲律宾政府的相关法律,提供人身意外险,费用不由受聘方支付。此外,在由菲律宾政府认定的战争高危地区的,聘用方需提供至少价值10万比索的战争高危保险,费用不由受聘方支付。
12. 合同期间受聘方如发生死亡的,其遗体和个人物品应由聘用方运回至菲律宾,费用由聘用方承担。如遗体运回不可实施,经由死者家属同意和/或工作地所属的菲律宾大使馆/领事馆同意后作相同处理。
13. 聘用方应协助受聘方将其部分工资收入通过适当的银行渠道或其他法律所允许的渠道做汇款处理。
14. 合同终止的情况:
a. 聘用方终止合同:聘用方可据以下正当理由终止合同, 严重过失、故意不顺从聘用方的合法安排、玩忽职守、旷工、违背公司利益透露公司机密、受聘方违反 的风俗传统和法律或本合同条款,受聘方应自行承担遣返费用。
b. 受聘方终止合同:受聘方可据以下正当理由在不事先通知聘用方的前提下终止合同:聘用方或其代表对受聘方有严重侮辱、聘用方或其代表对受聘方有非人性的无法忍受之行为、聘用方或其代表有犯罪之行为。聘用方应支付遣返菲律宾的费用。
b.1 受聘方可以在提前一个月通知聘用方的前提下终止合同,未收到提前通知的聘用方可以向受聘方追索损失,任何情况下,受聘方应承担其返回起始地的所有费用。
b.2 疾病造成的终止:受聘方由于疾病或受伤,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聘用方应承担其遣返费用。
15. 纠纷处理:受聘方对与聘用合同相关的所有主张和投诉都应根据公司政策和规章制度寻求解决。如受聘方对聘用方之决定存在异议,可由所辖菲律宾大使馆/领事馆的劳动事务专员或授权代表介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经由所在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协调;或在所在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主斥人可选择由菲律宾相关部门协调。
16. 受聘方应当遵守聘用方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尊重其传统风俗。
17. 适用法律:与上述条款相一致的其他未尽之聘用条款应遵照 的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