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营合同(3)
租赁单位:
经过租赁经营指导小组和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审查, (以下简称甲方)决定将 租赁给 (以下简称乙方)个人经营,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1.租赁期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为 厂长,具有法人代表资格。
3.乙方需请两名保证人,共同以个人财产作为抵押,其中乙方为 元,保证人共为2258元。乙方及保证人用以抵押的个人财产经甲方和公证处共同调查并登记造册后,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移或变卖。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 拥有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行政干部任免、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分配形式、生产经营方式的确定等。
(2)依法有权从事多种经营并决定其经营方向。
(3)有权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职工进行表彰、奖励和处分、辞退等奖惩处理。
(4)有权按政策规定招收租赁期内有关的临时合同工。
(5)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综合部门的指导、监督;自觉接受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的监督,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定期向职代会汇报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6)对企业的财产、必须进行社会保险;要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维修和更新设备、房产。合同履行期满,要按固定资产清单如数返还,并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 %以上。
(7)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5.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行使正当职权,帮助、指导乙方依法管理和经营企业。
6.租赁经营的分配:
(1) 应照章纳税,并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