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为了满足在校师生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保证学校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的工作能正常进行,甲方决定聘用乙方为校医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再续签本合同。
二、岗位职责与管理
第二条:甲方负责给乙方确定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并对乙方进行管理、考核和奖惩;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时间。
第三条:乙方在合同期间保证全职在甲方工作,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达到甲方规定的工作质量要求,服从甲方所作出的工作岗位安排。
三、工作纪律
第四条: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地方的法律政策;遵守甲方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在合同期间,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及处罚;对违反法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甲方按国家政策和本地方、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保障乙方应有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为乙方提供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续签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否则,原合同效力不变。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2、甲方依法被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3、乙方在合同期内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负担任何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
1、连续旷工超过7天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
2、乙方擅自出国(境)、或经批准出国(境)但逾期不归的;
3、乙方受到开除处分的;
4、乙方不胜任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
5、乙方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甲方依据上述条款解除合同,乙方应在30天内办妥终止合同关系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在日常管理考核中连续两次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但到新岗位后经考核仍不合格的;
2、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甲方解除合同,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二条:由于学校医务工作的特殊性:
(一)非因以下情况,乙方不得单方提出辞职、调离、解除本合同:
1、经甲方同意后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公立医院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