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场地开展经营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标的
甲方同意将位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 层 号场地有偿出租给乙方使用(具体位置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租赁用途
1、乙方承租该场地的用途为 ;
2、乙方经营范围为 ;经营品牌为 ;
3、乙方承诺按上述约定的用途、范围及品牌开展经营活动。如需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租赁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续约,须于合同期满3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签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费用支付
1、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同时作为乙方商品及服务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在本合同期满后 个月,乙方结清相关费用后,甲方无息退还)。
2、乙方承租场地的首年租金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月计算,租金按 年支付,其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租赁期届满前30日支付。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在首年租金单价基础上递增 %,合计全年租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在第二年租金单价基础上递增 %,合计全年租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3、租赁场地的物业费由乙方承担,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合同期内,乙方因经营所需产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传真费、网络费、有线电视费、二次照明及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含在物业管理费内。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必须按期提供经营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依法享有按本合同约定对该专厅或场地采取全面经营并不受侵害的权利。
3、有权监督甲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
4、乙方在进场前对经营场地进行必要的装修,事先应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并自行承担费用。
5、对于房屋的建筑结构、设备及其它设施,若因乙方或其他代理人、受雇人员的行为而使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乙方应付完全赔偿责任。乙方除保证甲方免于遭受损失、被诉及任何请求权外,还需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6、乙方应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切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消费者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7、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租其经营场地,也不得分割经营。乙方若确需转让、转租,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确保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中所约定的乙方权利及义务后方可进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8、乙方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与甲方无关,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以获得赔偿。若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所受损失,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补足。
第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随意停止营业达 个月,或擅自将本合同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