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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类型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第六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
第七条 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算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对房地产业的投资。
第十条 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三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签章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提案权;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