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
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拍卖物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下列物品:
备注:
1、委托人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保证向拍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有关证明和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并应如实告知所委托拍卖物的瑕疵。
2、拍卖人根据需要,也可以要求委托人如实作出说明,拍卖人不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任何责任。
3、委托人保证上述标的物的转让不存在司法裁决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本次标的物的公开转让及转让成功后的签订的其他合同等事项。
4、委托人确保拍卖标的物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抵押及担保关系,如由于债权债务、抵押或担保发生相关纠纷,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标的物存在的物管、水电费等欠费,拍卖成交前由委托人承担,成交后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条 拍卖物交付
委托人应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将以上拍卖物相关权属资料(复印件)交付给拍卖人,由拍卖人验证原件确认。
委托人对于交付给拍卖人的标的物信息(包括:房号、区位、面积、起拍价等)均已核对无误,如因错误导致的纠纷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条 拍卖期限
拍卖人在委托人交付完毕相关权属证件资料、并本合同生效后,承诺在 月内对拍卖物进行公开拍卖。
第四条 费用和酬金
拍卖人佣金按 %的费率(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向委托人收取,按 %的费率(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向竞得人收取。
第五条 特别约定
第六条 拍卖物的撤回或撤除
在本合同生效后至拍卖结束前,委托人撤回拍卖物的,应向拍卖人支付公告宣传费用。
拍卖人在拍卖前的任何时候,对拍卖标的物经了解核实或鉴定后认为不宜拍卖的,可以撤除该拍卖标的物并不再拍卖,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八条 保密规定
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予以保密,拍卖人应予以保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委托人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赔偿拍卖人的损失。
2、委托人对已知的拍卖物瑕疵(包括本合同第一条备注第1、3、4款所列情形)未作说明的,应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3、拍卖人由于对标的物资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由拍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4、拍卖人未按期组织拍卖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拍卖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拍卖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委托拍卖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于柯桥。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