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供住宅区委托管理用)(1)
委托合同(供住宅区委托管理用)
甲方(委托人): 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
乙方(受托人): 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 住宅区牧业管理,保障区内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权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招手管理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书面如下:
一、招手管理范围及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 区 路的 住宅区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二)管理事项包括:
1.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内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3.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共生活秩序;
5.娱活动场所;
6.民服务网点及住宅区内所有营业场所(不含肉菜市场);
7.辆行驶及停泊;
8.宅区档案管理;
9.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