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合同
编号 年 第 号 建设单位: (简称业主) 监理单位: (简称监理方) 根据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业主方愿意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工程的建设监理任务。 为明确双方在建设监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监理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投资性质: 第二条 监理工程的范围及其工程造价 (1)范围: (2)工程造价: 第三条 监理内容及职责分工 (1)设计阶段 ①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②协助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商签勘察、设计合同,并组织实施。 ③审查设计和概(预)算。 (2)施工招标阶段 ①协助设计单位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②确认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 ③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④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并审查材料和设备供应单的资质。 ⑤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⑥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争执 ⑦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对不合格者提出试验或更换要求。 ⑧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作,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对严重违反规范、规程者,必要时签发停工通知单。 ⑨鉴定隐蔽工程,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⑩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激素档案资料。 ⑾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⑿审查工程结算。 (3)保修阶段 负责检查工程状况,签订质量问题责任书,督促保修。 经双方协商,业主委托监理方对本工程的 、 、 、 、 、 阶段施行监理工作,监理方将按照本公司制定的相应阶段的监理程序及工作细则实施监理工作,对上述各阶段实行工期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及合同管理。 第四条 监理依据 (1)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2)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 (3)依法成立的有关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 业主职责 (1)负责办理或委托承包单位办理建设前期的各种申报及审批手续。 (2)负责办理或委托承包单位办理开工前的拆迁及施工用地、水源、电源、运输道路、施工执照、开工许可证等各种申报手续。 (3)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勘察资料、设计图纸、设计概预算及有关的工程承包合同。 (4)业主必须指派一位充分了解工程范围、有权迅速做出决定和快捷提供资料的人员,出任其代表。 监理合同一旦生效,监理方将依据合同全权负责对承包单位的监理,业主对承包单位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应通过监理方转达实施。 (5)业主在勘察设计及施工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写明委托监理及监理职责和权力的条款,以确保承包单位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进行实质性监督管理。 合同应明确监理单位 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撤换不能胜任本项工程的管理施工人员。 (6)业主负责将有关委托监理的条款通知各有关单位,取得各有关单位对监理工程师工作的配合。 (7)业主必须为监理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及住宿用房,并协助解决其生活问题。 第六条 授权总监理工程师 经双方协商,业主同意监理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委派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授予其代表行使在工程监理合同范围以内,按照国家及地方管理经济合同的有关规定,行使处理监理业务的全部有限权力。 第七条 监理酬金及其支付规定 (1)根据本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及监理深度,双方同意建设监理酬金按监理方承担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结算总金额的 %核取(其中设计阶段为 %,施工招标阶段为 %,施工阶段为 %)。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15天内业主向监理方支付 万元作为预付款,勘察、设计完成后支付 万元,决标后支付 万元,施工基础阶段完成后支付 万元,主体结构完工后支付 万元,建设工程竣工后支付 万元,剩余为数竣工移交完毕,以结算总金额为基础一次结清。 (3)凡业主未按第7条(2)款规定付款时,每拖延一个月,即需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金额10%的逾期违约金。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或双方不可控制原因,需中断合同或延长合同工期时,监理方为此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用由业主承担,如系监理方原因则监理方为此项目开支的费用由监理方自负。 第九条 监理酬金 如监理方按合同完成任务时,可全额计取;如因监理方过失造成质量事故损失时,除施工单位应承担直接施工损失外,家你方应按收费的比例退还监理酬金,其计算方法为:直接损失金额×监理收费百分率=应退还监理费。 第十条 监理奖金 对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合理建议,在满足工程只俩青年感情况下所节余的投资,业主应按节余投资部分的30%,作为对监理工作出色的奖金。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 倘若任何一方严重地不按本合同条款履行义务,30天后,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即使提出终止的一方无任何过失。倘若终止是由于监理方以外的人士的过失所导致的,监理方有权要求给予30天终止通知,并要求业主对其直至终止日期提供的服务按实际投入监理工程师人数计算,每人每日为人民币 元。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由于任何非政府行为,例如天灾、山崩、闪电、地震、火灾、爆炸、水灾、公敌行为、战争和封锁所造成的不可抗力影响,致使业主或监理方未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必须就不可抗力影响 详情,以书函或电函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其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签发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以供确认。倘若不可抗力的影响连续超过120天,双方必须解决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倘若合同已无效,并不能继续执行,双方必须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需要,经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有分歧意见时,双方有分歧意见时,尽量采取协商解决,仍不能一致时,可报请监理主观部门协调,经协调仍不能一致的,请当地仲裁机关或法院解决。 (3)合同签订生效后,监理方将监理工程师名单及监理职责、专业通知业主。 (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费结清后自然失效。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建设单位(业主): 监理单位(监理方): 公证单位: (盖章) (盖章)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