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有限公司X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XXX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X”)特派本所李静律师出席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X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该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X年X月X日公司第一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及X年X月X日第X届X次董事会决议; 3、公司X年X月X日及X年X月X日刊登于《XX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X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X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XX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X年X月X日第一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X年X月X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召开X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X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国家股股东及其授权持股单位的公司证明、法人代表授权身份证明、法人股股东公司证明、授权代表证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截止X年X月X日下午14:00点XX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XX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X人,代表股份XXXX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XX%+;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X年4月1日董事会会议、X年X月X日董事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十五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以全票通过以上15项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有效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意见,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XXXX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XXX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