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焙烤食品专卖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独立的经营技术,是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割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特许加盟店。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无锡市崇宁路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利。附:品牌授权书
第四条:商标的使用承诺
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五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店址选择
加盟店店铺设在乙处。
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本公司品牌的店铺。
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店铺地址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提供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加盟店应按成本支付总部进行上述调查等的费用。
第七条:追加建店
还要新建公司店铺时,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总部不承认5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管理金。
前款加盟管理金包括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