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认购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电话: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电话:
鉴于:
1.甲方向 市政府申请认购20 年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已经获得批准,经确认,甲方可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位于
(以下简称为“标的房产”)。
2.甲方拟将标的房产的认购权转让给乙方。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标的房产认购权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标的房产的认购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房产的认购权并决定购买标的房产。
2.标的房产认购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标的房产认购权的转让价款付给甲方。
3.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按乙方指示以甲方名义办理标的房产的购房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房协议、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办理交房、入伙手续、申请并领取房产证等),因办理购房手续而产生的全部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首期款、按揭贷款、贷款佣金、办证费用、税收、入伙费等)均应由乙方支付。
购房时所取得的全部付款凭证及标的房产的权利凭证均应由乙方保存原件,甲方保存复印件。
4.甲方仅为标的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乙方为标的房产的实际权利人,标的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乙方行使,一切义务由乙方承担。除上述所述购房手续外,乙方在使用、处分房产时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但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
5.在标的房产满足过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时间超过5年等)时,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标的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全部过户税费由乙方负担。
若过户时相关机关要求甲乙双方提交标的房产转让协议,则甲方应配合乙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该协议仅供过户之用,不实际履行,乙方不必向甲方交付标的房产转让款)。
若过户时法律或政策要求转让方将经济适用房过户产生的差价之一定比例上缴政府,则该部分差价由乙方支付。
若过户时因政府优先回购从而导致乙方失去房产所有权,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退还标的房产认购权转让款。政府因回购标的房产而向甲方支付的相关价款,甲方应以自己名义领取然后交付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