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信托·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托字 号
委托人(受益人):
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信托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指本《北京信托·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本信托、本集合信托:指受托人按照《北京信托·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本合同设立的北京信托·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3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1.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5初始信托规模:指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总和。
1.6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7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收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成立时,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1.00元。
1.8优先受益权:指优先获得信托收益的权利,即在受托人按照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实际分配信托收益时,在全体拥有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得到偿付之前,不得向一般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
1.9一般受益权:相对于优先受益权而言,即在受托人按照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实际分配信托收益时,拥有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只有在全体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得到偿付后才能获得信托收益。
1.10信托收入: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入。
1.11信托报酬:指受托人管理本信托计划所收取的报酬。
1.12信托费用:指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及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