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咨询服务协议
本《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杭州市下城区(即本协议签署地)签署。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拟设立“万信-证券结构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XX号”(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将投资于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国债逆回购等;乙方具有证券投资咨询的业务资格、且为专业的提供证券投资咨询的机构。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咨询服务等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约定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咨询服务内容
本信托计划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将运用于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国债逆回购等。本信托计划为伞形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包含若干期信托单位(按信托单位的发行顺序,依次被称为第1期、第2期……第i期,其中i=1、2、3……),第i期信托单元委托人包含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相应地第i期信托单元分为第i期优先级信托单位和第i期次级信托单位。
乙方利用其专业知识,为信托计划提供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信托计划的交易结构、发行规模、投资咨询、发行安排等建议。作为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成果,乙方将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行业研究报告、协助完成并提交发行成果确认文件等。同时,为方便乙方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甲方就信托计划的产品结构、产品风险、产品投资者资格等对乙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尽责培训,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妥善保存甲方提供的培训材料和历次培训记录。
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仅作为甲方及甲方客户的参考及建议,并不代表乙方向上述主体作出的任何承诺或收益保证,也并不表示乙方就此代替甲方或其客户作出的任何决策,乙方对于甲方及其客户的决策及可能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向甲方提供的报告、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仅供甲方用于信托计划之目的,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该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申请或推荐投资项目、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或贷款、为己方或他方利益向第三方提供信用支持等。
咨询服务费用
基于乙方所提供的咨询服务,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及标准按信托合同中载明部分进行,具体内容包括:
乙方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用按第i期信托单元分别计算、按日计提,计提起始日为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含)、计提终止日为第i期信托单元正常注销日(不含),每日计提金额=第i期信托单元优先级级资金数额*第i期信托单元认购风险申明书中载明的咨询服务费费率/365天。乙方第i期收取的咨询服务费以《第i期信托单元认购风险申明书》约定为准。
甲方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于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信托计划保管人下达支付指令、并向乙方支付一次截至该自然季度末月20日(不含该日)已计提未支付的第i期信托单元咨询服务费用;第i期信托单元注销(包括延期注销)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已计提未支付的第i期信托单元咨询服务费用,如第i期信托单元提前注销,则计提天数按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存续天数计算。第i期信托单元未成立的,甲方不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乙方接收咨询服务费用的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用后十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如有)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自行纳税。
甲方权利义务
向乙方提供并使乙方能够得到:(1)所有对于了解本信托计划而言所应掌握的重要文件、资料和信息;(2)乙方或甲方认为与项目相关的所有合同、文件和记录的副本,包括信托合同(样本)、信托计划说明书(样本)、第i期信托单元认购风险申明书(样本);及(3)其它与项目或与乙方履行职责相关的一切文件、资料和信息。甲方须确保其在提供并使乙方得到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时不会违反任何保密义务,亦须确保乙方为本协议之目的使用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均不会违反任何保密义务,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在提供时并在此后均一直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乙方权利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勤勉、谨慎、积极、负责地为甲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
亲自处理本协议约定的咨询服务事宜,不得进行转委托。乙方从事本协议约定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乙方在向甲方提供咨询服务期间,如果收到投资者的咨询、查询、投诉等,应将有关的问题及时向甲方反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由于信托计划客户的客观地域性差别,乙方就本信托计划提供的发行安排建议过程中,针对甲方客户主动咨询,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有任何具有夸大宣传或掩盖产品风险性质的行为,不得有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或其它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
由于信托计划客户的客观地域性差别,乙方就本信托计划提供发行安排建议及过程中时,针对甲方客户主动咨询,应对甲方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对投资者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和测试工作进行相应配合。作为发行成果确认,乙方应配合将风险适应性调查表、投资者信息、信托合同等文件及时提交协助甲方保存。
乙方就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咨询服务,不得有商业贿赂或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乙方提供的发行安排建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符合反洗钱审查等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