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京崇律民代字第号
甲方(委托方)因与诉讼事务,全权委托乙方(受托方)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理,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甲方与乙方自愿订立下列各条款,以期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杨四龙等律师为甲方承办有关受托的法律事务。
二、乙方律师须认真仔细、尽职尽责地进行代理工作,尽最大可能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乙方的代理职责。
三、甲方必须认真地向乙方承办律师叙述相关的案件情况,在可能的范围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据线索;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照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和代理范围,即:特别授权,即:代为撰写相关诉讼文书、呈送有关法律文件、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请求、进行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等。
五、根据我国《律师法》及北京市律师收费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基本律师费计人民币整。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甲方应向乙方交纳。
六、乙方代理律师为甲方参与委托事务有关法律活动而发生的合理的交通、餐饮、住宿、材料复制等方面的开支费用,甲方应及时给予报销(根据发票实报实销)。诉讼费及因进行司法鉴定等需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本合同代理事务的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至本案裁判文书送达之日止。
八、如果甲方或乙方要求变更合同约定条款的内容,需要双方再行磋商,本着互谅互解、友好协商的原则、尽量取得相对一致的意见。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一)。
(二)。
十、本合同由双方签名、单位盖章之日开始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本合同每份两页,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地址:
身份证号码:电话或手机:
乙方(受托方):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
地址:邮编:
电话(tel):?传真:
本合同签署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