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律师合同
( 2003 )金律沪分见字第 号
(以下简称甲方)因聘请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见证,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 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作为 的见证人。
二、 根据《上海市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费人民币 元。
三、 如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取得另一方同意。
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时生效,有效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见证工作完成时止。
五、 本文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承办律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 地址:上海市xxxx路xxxx弄x号
电话: 电话:
邮编: 传真: 邮编:
二○○三年 月 日二○○三年 月 日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制(91)民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