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浙江向隆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编号:20110324001
需方:瑞安市菱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11年3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在供需双方承诺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物资采购通则》诸规定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采购内容:产品名称、型号、商标、数量、金额、供货时间要求
序号
规格型号
物料名称(图号)
数量
单位
单价
金额
交货时间
1
pc
2
pc
合计
】条款说明
一、产品标示要求:供方的产品原则上要具有需方认可的永久性标志、厂家代码标志、生产时间标志。如体积小,无注明标志的,应使用双方共知的符号,以区别。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包装标准、验收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按双方确认的国际通用编码、图纸、样品进行生产和质量检验。因不符合图纸和样品的要求而引起的索赔、补偿均由供方承担。
二、交提(货)地点、方式:需方指定仓库
三、结算方式:月结。本月发的货物,需方将在收到供方正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需方将在收到供方发票一个月内付款,即付款周期为见票后一个月内,如需方资金紧张时,付款允许延期7天,如再无法付款而与供方协商不成的,供方可向需方按超过付款缓冲期天数每天按该批应付款的1%收取延迟费用。(备注:付款可分为承兑和电汇,电汇手续费由需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供方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要求,需方有权拒收和退货。供方延期交货时,因提前10天通知需方。需方中途变更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供方并与其协商解决,如一方终止合同,必须提前20天提出,双方同意签字后方能有效。当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不能执行合同时,经有关机关证实后,方可免除经济责任。
五、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①仲裁机构②人民法院
六、未明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需方一份,供方一份。复印件和传真有同等法律效果。
供方:浙江向隆机械有限公司需方:瑞安市菱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敏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细节:银行细节:
税号:税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