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工程施工是建筑施工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筑消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消防工程合同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消防工程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建筑消防工程合同范文1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本项目消防设施安装的实际,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建筑消防设施概况:
1.1建筑名称:
1.2安装施工范围:
1.2.1消防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紧急广播系统、消防直通电话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消防室外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图纸所含消防项目
1.2.2消防水系统(喷淋、消火栓、消防水炮、超细干粉灭火系统、人防平时项目和消防室外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图纸所含消防项目;
1.3开工日期:年月日(暂定,以甲方通知为准。如延期,则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4竣工日期:年月日配合精装修安装施工及验收日期另行确定。
二、合同价款、付款和结算
2.1工程价款结算按《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版,工程取费类别按ⅲ类安装工程取费。人工工日单价按:省价人工工日单价36元/工日,市价安装人日单价36元/工日,在此基础上安装费再优惠5%(不含主材、设备费);设备、主材价格按甲乙双方最终认定价计入结算(品牌及单价详见本合同附表),定价有效期至年月日,期间主材、设备价格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二次改造及增减项目以现场签证、审计结算为准(计价依据同上)。
2.2消防招标文件(合同附件1)、消防答疑(合同附件2)、消防招标工作联系单(合同附件
3)、消防投标预算确认单(合同附件4)、主材设备最终品牌及单价确认表(合同附件5)均作为合同附件共同构成本次消防合同内容。消防优化设计经甲方同意的,所节约主材和设备费用甲、乙双方按照甲方70%,乙方30%比例分成。
2.3合同价款:估算合同价款万元整(人民币;)
2.4合同签订一个月内乙方须提供详细完整的预算书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乙方须在每月28日之前提报实际完成工程量报监理及甲方现场工程师审核完毕后,报甲方审核。甲方审核完毕后,作为付款考核依据。付款方式如下:
2.4.1工程进度达到40%,经甲方审核完毕后一个月内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60%;
2.4.2工程进度达到60%,经甲方审核完毕后一个月内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60%;
2.4.3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取得消防验收证书及备案后,一个月内付至估算工程造价的80%;
2.4.4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工程款累计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为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两年。保修期满后在一个月内支付保修金。
三、设备、材料供应:
3.1乙方所采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合同附件所列型号、品牌执行,并经建设监督部门、消防部门认可的产品。设备、材料根据合同附表中设备、材料的单价为准,附表中未列的设备、材料价格以甲方参考市场价格的批价为准,由乙方进行采购,进场按有关规定验货。
3.2乙方所采购使用的所有材料、设备须满足工程质量的要求,若因材料、设备质量问题或乙方施工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乙方须全面负责赔偿。
四、双方责任
4.1甲方:
4.1.1为乙方有偿提供用水、用电和办公用房一处(与总包单位进行协商确定),协调乙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协作关系;通知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及时组织验收;
4.1.2甲方在开工前十日向乙方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肆套(其中三套设计院盖章图纸为消防竣工资料用)、电子版图纸一套;
4.1.3督促检查乙方施工进度、质量,审核每月所完成工程量;
4.2乙方:
4.2.1应及时采购设备,科学合理安排人员、材料配置,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安装质量,服从甲方的进度安排,每月提报所完成工程量清单。按时提供有关竣工资料并参加竣工验收,并保证工程项目一次性验收合格。须缴纳2%的总包协调费(主材、设备费除外)。
4.2.2乙方应负责所有消防项目的消防材料检测。非乙方施工的消防项目(如防火卷帘、防火门、疏散指示、应急照明、挡烟垂壁等)的检测费由各专业安装队伍自负。最终的消防综合验收资料报验由乙方全面负责。
4.2.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
4.2.4质保期内发生因乙方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修复如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全面负责赔偿;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修复,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4.2.5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须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能查明原因的由相关责任方赔偿,否则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4.2.6乙方须确保一次性通过消防验收,如不能按期完成,每拖期一天,甲方将对乙方处以5万元/天的罚款;
4.2.7乙方于完工后15日内上报全套工程结算资料(包括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工程签证、材料批价等),逾期不报,每拖一天扣罚乙方1000元;
4.2.8乙方应保证在2011年11月30日前完工(精装修日期待定)。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每拖期一天,甲方将对乙方处以5000元的罚款。
4.3.乙方在合同签订后须根据项目总体施工进度节点做出合理的工期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核。甲方审核通过后,对乙方每月工程进度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当月工程进度计划的扣工程总造价的0.1%;